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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 法。(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措施在施工期间一律
2、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在修其间免征房产税。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8.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9.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
3、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1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3.天然林的保护工程相关的房产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2.征税对象是土地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7项(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4、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
5、用地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七、特殊规定:33项(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
6、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缴纳农业税的土地(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九)搬迁企业的用地(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企
7、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十五)林业系统用地(十六)盐场、盐矿用地(十七)矿山企业用地(十八)电力行业用地(十九)水利设施用地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二十)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二十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二十二)交
8、通部门港口用地(二十三)民航机场用地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十四)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二十五)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二十六)邮政部门的土地(二十七)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用地(二十八)供热的企业用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
9、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二十九)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
10、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十)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三十一)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三十二)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用土地(三十三)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
11、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1、 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契税减免基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
12、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二、财政部规定其他减免契税项目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2.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4.新增: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规定土地增值税一般减免税规定(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三)个人销售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一律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