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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工学结合”模式中现行安全措施之现状与改进蒲奕(重庆交通大学重庆 400074 )内容摘要:“工学结合”已成为职业教育中广泛认可的教育模式,顶岗实习成为每个职业教育学生的必修课。“工学结合”模式中顶岗实习的大量采用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风险。目前职业教育界普遍采用签订安全协议书、学校与单位共同进行安全管理、购买社会保险等方式来避免安全风险,增加学生安全系数,但这些措施未经过深入思考和系统论证,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影响了效果的发挥,在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现行安全措施的可行之策。关键词: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安全管理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方式,利用学校与社会两种教育资源和教
2、育环境,给学生提供更多理论联系实践的机会,充分提高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已经成为全世界包括我国职业教育界的共同性认识。教育部2006 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案质量的若干意见, 提出了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并且提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应用的大背景下,学生必须到生产实践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实习过程中存在接触高温、高压、有毒、易燃、易爆、辐射性环境本身的危险性,加之学生年纪较小,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不足,抗拒风险的能力偏弱,更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
3、故数量可谓触目惊心。据统计,我国有30% 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2。因此,“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公共性事件,对这个问题是否妥善处理,将直接决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能否全面铺开和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为了妥善处理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各学校纷纷采取措施和方法,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有:实习前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归属;实习中与企业密切合作,强化学生安全管理;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解决学生的后顾之忧等。但许多学校采取这些安全防范措施时没有经过系统的思考和论证,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下面,笔者将对现行的主要安
4、全措施逐一加以分析,指出通行做法中的缺陷,并提出解决之道。一、签订安全协议方式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本方式是指:为了明确责任归属,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以前,由学校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写明责任承担方式,由学校和学生签字盖章认可。现行的签订安全协议方式中存在以下问题:(一)责任主体不全面。安全协议内容涉及到多方利益,其主体应当是多元的,至少应包括学校、单位、学生三方,若学生未年满18 周岁,则不具备本人独立磋商签订安全协议的主体资格,必须通过其家长(或监护人)的许可,因此
5、安全协议还必须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签章。但事实上,现在的安全协议往往沦为学生与学校的双方协议,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缺位,用人单位未参与其中,置身事外。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1. 学生来自天南地北,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与学校可能不在同一地域,加之人口的流动性,导致许多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与学校没有联系或者联系不紧密,学校无法及时联系到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不便于将学生实习的有关情况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2. 我国目前处于劳动力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在市场经济利益至上的引导下,企业需要的是熟练工,缺乏招收学生实习的动力和现实需要,生活中往往是学校绞尽脑汁、使出浑身解数才能找到用人单位作为实习
6、实训场所,实习学生的安全责任问题作为企业的一块心病,学校往往采取模糊化的态度想要回避,因此就不可能把企业拉入作为安全协议的签订主体了。现行安全协议责任主体缺失的做法将带来以下弊端:1. 未成年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安全协议、涉及到的对自身权益作出重大处分的行为因民事能力的欠缺而无效。学生平安无事则罢,若在“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发生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时候,因学校事先未履行好告知义务,学校在此情形下往往处于被动局面。2. 单位对自身的安全管理义务没有清楚的认识。在没有责任约束的前提下,单位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会缺乏应有的重
7、视,难以保证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精力,这增加了发生安全风险的几率,并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单位可以自己未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为由推诿责任,将责任全部转嫁到学校身上,学校为了不得罪实习单位,往往只得忍气吞声,结果是学生和学校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笔者认为,安全协议主体缺失的问题应通过以下方法来解决:1. 尽量将顶岗实习安排到较高年级进行,这时的学生年纪稍长,心智更加成熟,且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参加顶岗实习能起到理论联系实际的较好效果。在此前提下,若学生在参加顶岗实习时仍然年龄未满18 岁,学校应区分学生所处的不同年龄阶段,对这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8、 - - - -第 2 页,共 6 页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当重点关注,采用多种方式,务必联系上其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生近况,解释清楚顶岗实习的相关情况,获得其书面或口头许可。鉴于口头许可的证据效力不足,学校在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的时候要注意做好记录,留下根据。2. 强制单位成为安全协议的签订主体。针对现在学校找实习单位难的现实,建议政府应当出面协调解决,通过出台相关的政策,打造专门的实习实训基地,制订规范的实习企业管理办法。一则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二则提高合作企业的准入门槛,规范企业的合作行为,课以他们签订安全协议的义务,为学校突破人才培养的实习实训瓶颈。企业可以
9、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安全协议,也可以分别与学校、学生各自签订协议。(二)程序不合法。安全协议的本质是民事合同,其反映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权利义务的分配方案应该得到协议当事人的共同认可。为了达至现实生活的方便快捷,学校往往是把已经拟定好内容的安全协议拿来直接要求学生签字,学生在安全协议书的内容制订上没有发言权,也有一些学校甚至把此当成了免除学校责任的杀手锏,安全协议中充斥着维护学校利益的言辞,回避学校的应尽义务,轻视甚至漠视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已经拟定好主要内容,普适于所有顶岗实习学生使用的安全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
10、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考虑生产生活的方便快捷,安全协议可以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签订,但在格式合同制定出台之前,应当给学生提供商议、发表自己意见的渠道,尽量在安全协议中反映出全部民事主体的意志。并且,学校作为安全协议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和提供方,应当严格遵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提示义务,向学生解释清楚安全协议的关键条款,对学生有疑义的问题负责解答,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无限扩大学
11、校的权利,加重学生的义务和责任,否则相应的条款也会因为违法而无效。(三)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许多安全协议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内容“大而全”,抽象而模糊,只强调学生要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讲清楚有哪些具体注意事项,不区别安全协议的签订对象,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千人一面”,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学生虽然签订了安全协议,但是并不清楚这份协议的意义,协议很难起到约束和指引学生言行的作用。安全协议本身具有提醒学生遵照执行的效用,虽然针对每个不同的学生人手一份个性化安全协议难度很大,但参考学生的专业和学期,结合具体
12、的“工学结合”岗位来制订安全协议是可以做到的。学校在推行顶岗实习以前,应当全面了解岗位的安全知识和安全制度,将相应的安全要求体现到安全协议中去。学校应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所处学习阶段的不同,制定若干份与具体学生群体情况相适应的安全协议,已经落实了实习单位的,还可以把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作为附件添加到安全协议中去,如此一来,安全协议的内容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并且可以促使学生关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义务,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学校与企业的联合管理方式学校与企业的联合管理方式是指:当学生进入顶岗实习阶段后,学生同时兼具单位职工身份,学校根据校纪校规,单位根据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
13、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该做法从理论上讲,学生从此有了学校与企业两个管理主体,生产生活都有专人负责。相比于在校阶段相当于上了“双保险”,因此安全保障更加健全。但这只是一种“听上去很美”的理论而已,具体到实践中,集体负责往往变成了集体不负责。学生到了单位后,学校鞭长莫及,各种管理很难像在校园中一样政令畅通,而且,有些学校认为学生到了单位,自己就可以不管或者少管了,安全管理意识有所麻痹松懈;单位针对职工的管理作为一种社会人的理,不像学校中那么事无巨细,往往流于粗放。学生到单位实习后,身处在更广阔、诱惑和危险更多的空间中,但是所受到的保护和管理却减弱了,如此一来,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不减反增。
14、对此,笔者建议:(一)成立企业、学校联合管理机构、由双方领导出任机构负责人,由校企联席会议商讨、决议学生安全管理的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校企联动机制,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评估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二)学校内部成立顶岗实习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校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协调管理事宜,负责顶岗实习教案质量监控和学生行为监管。各系(分院)要成立顶岗实习的指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派出专任教师前往单位蹲点指导,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也可以聘请单位职工作为学校兼职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三)学校与企业签订协议,将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责分时间段划分清楚,做到全面精选学习资料 - -
15、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6 页覆盖无空挡,横向到底,纵向到边。学生上岗实做时间段的安全必须由单位来负责,单位要负责学生的上岗培训,由从业经验丰富、劳动纪律意识严格的技师为其讲授操作要领,介绍各种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事故应如何应对和自救。三、为学生购买保险方式为学生购买保险方式是指:因学生不是适格的劳动主体,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社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和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益。为了避免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责任问题,学校可以组织学生购买社会保险,出险后以保险金赔付学生,弥补学生的人身财产损失。但这样做也存在以下问题
16、:1. 赔付数额低,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无异于杯水车薪。2. 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管理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学校乱收费。学校在组织学生购买社会保险时必须尊重学生自由意志,以说服动员为主,无法强制性要求每个学生都购买。有些学生安全意识不强,事前不愿意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又后悔莫及。鉴于此实际情况,笔者认为:1. 应通过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险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安全赔付问题。学生可以集体办理综合以外保险,可以购买学生平安保险,保险应覆盖到每个学生,对于经济困难,购买保险确实有难度的,可以本人提出申请,履行一定的手续后由国家、学校提供一定的补助,保证社会保险的全覆盖。2. 不仅学生要购买保险,学校也应向保险公
17、司投保学校责任险。学校作为教案机构,面对众多的学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付巨额或者大笔的人身财产赔偿,投保了学校责任险后,学校将免除安排学生实习的后顾之忧,学生也可以得到更加周全的安全保障。3. 针对有学者建议应将实习生放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让学生享受针对社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覆盖的做法,笔者认为法律自身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理论体系,学生和社会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不一样,不能为了政策目标的实现而任意的修改法律体系。综之,在“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i人才培养模式下,上述通行的几种做法尚不能有效规避安全风险、解决安全问题,政府、社会、企业、学校各方还需群策群力,思考和探索更多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与方法。冯爱玲 .高校学生实验实习伤害的防范研究J. 中国电力教育2008(12)114115. 2孙继斌,苏金凤,张铭, 3 成大学生实习中受伤害相关保护法规空白N. 法制日报, 2008-8-18.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曲长海 .高校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实务思考J. 高教论坛 2010(2)117118.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