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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器具管理制度 能源公司工器具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器具管理,使各类工器具在采购、保管、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员工在使用各类工器具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降低生产成本,根据煤化工企业的特点,结合神华巴彦淖尔能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专用术语 个人工器具:指按照工作需要项目单位长期借用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器具及仪器。 公用工器具:指由部门统一保管的工器具及仪器,包括大型的工器具及仪器。 形成固定资产的工器具:指单价5000元及以上的大型工器具。 工器具的分类:包括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起重工具、液压工具、安全工具、
2、测量器具、焊接工具、切削工具、防爆工具、化验器具、试验器具、土木工具、专用工器具、其它工具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的个人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绝缘安全工具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工器具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工器具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各工种工器具的发放审批,并对工器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机电中心对各单位、部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进行考核 第六条物资供应部按照公司工器具管理制度规定的工器具种类,进行采购和发放。工器具仓库保管员汇总管理各单位工器具台帐(电子台帐即可,不需打印保存)。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审核本单位各类工器具计划,监督工器具管理
3、制度的实施;各生产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负责建立相应的个人工器具、公用工器具台帐,负责新增工器具的台帐补充;生产用工器具的领取、发放、库存工具保管等管理工作;班组长负责本班内工器具的领取、发放及共用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工作。 第八条质量计量检验中心负责协调相关检验机构,进行表类和尺类工器具的检验工作。 第三章工器具的申报、领用、使用及保管存放 第九条计划申报 (一)各生产单位根据岗位、工种配备情况,申报个人工具及公用工具。 (二)严格控制使用年限,未到使用年限者,不准申报计划。 (三)领用计划需由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到经营管理部审核备案,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剔除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
4、四)领用计划需提前一个月上报。 第十条领用 (一)物资供应部根据领用单位、部门凭经各分管领导审批的领用计划,按照物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工器具验收入库后,通知各领用单位、部门,按照领用计划审批范围,办理领用手续。 (三)工器具领用后,当天(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由物资供应部登记领用台账。 第十一条使用及保管存放 (一)工器具由领用单位做好保管台账,由相关领用人保管。 (二)个人领用的基本工具由领用人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并建立个人工具台帐,注明领用数量、时间等相关内容。若丢失或使用者个人原因损坏,由领用人负责赔偿。在使用年限内不得以旧换新,若必须更换,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注明理由。 (
5、三)公用工具由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负责。建立公用工具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指定责任人。若丢失或使用者个人原因损坏,由责任人赔偿。在使用年限内不得以旧换新,若必须更换,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注明理由。 (四)专用工具由使用单位负责,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自己负责修理或赔偿;使用后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五)电焊机(包括电焊钳及焊接电缆线)和气焊工具由使用人负责。用后及时收回,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六)所用工具(个人工具、公用工具及专用工具)原则上不准借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必须经车间主任、工段长以上人员签字同意,并出具借条,明确归还
6、时间,并按期收回,若有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 (七)化验用仪器、器具、器皿由质计中心化验人员负责管 理。 (八)所有工具(个人工具、公用工具、专用工具、及化验用仪器、器具、器皿)每月盘点一次。 (九)特殊器具(测量器具、钢丝绳等)定期维护以保证正常使用。 (十)检修人员负责现场工器具完好无缺,正常工作后按时收回二级库或工作间内。 (十一)由使用单位、部门保管的工器具在规定期限内正常损坏,保管人员及时报告领导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出现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十二)工器具的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3 年,对于易损工器具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1.5 年,如不到规定的使用周期,工器具因正常使用损
7、坏需提前更换,要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工器具使用一般注意事项 (一)工器具的使用者应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否则不准使用。 (二)工器具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不准使用无合格证、合格证超过有效期以及外观有缺陷等常规检查不合格的工器具。 (三)外界环境条件不符合使用工器具的要求时、使用者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规定时不准使用。 (四)工器具的使用者应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规范使用工器具,爱惜工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工器具,严禁错用工器具,严禁野蛮使用工器具。 (五)不得随意将现有工器具改做其它工具,确因生产需要必须改做的,必须经机电中心许可,改做后的工器具纳
8、入专用工具管理,并在工器具台帐上予以注明。 (六)工器具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见安全规程的相关章节 第十三条工器具的存放 (一)摆放整齐,堆放合理、牢固,便于收、发、存。 (二)安全工器具及手动工器具无油污、无杂物、无缺损。 (三)工器具图表、料卡、单据、台帐、资料等管理有序,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 (四)标志齐全、清晰醒目。 (五)根据工器具存放特性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盗、防腐、防风、防冻、防爆、防砸、防有害气体等项措施。 (六)淘汰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手持电动工器具应集中收回,交物资供应部。 (七)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工器具管理过程中,未能建立台帐或
9、台帐未能及时更新,经公司经营管理部考核确认后,罚责任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以下各项由公司机电中心进行考核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使用不慎,丢失损坏的工器具一律进行赔偿。常用手工工具类、电工工具类、其它日常用工具按原价赔偿;钳工工具类、切割工具类、测量工具类按原价的50%赔偿。 (二)赔偿金额可参考工具的使用年限定出赔偿系数。 使用年限不满1年:系数为1 使用1-2年:系数为0.8 使用2-3年:系数为0.6 使用3-4年:系数为0.4 使用4-5年:系数为0.2 (三)发现工器具异常而继续使用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工器具损坏的照价赔偿。 (四)野蛮使用工器具的,每次罚
10、责任人200元,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 附录1:工器具台帐 附录2:工器具丢失情况登记表 附录3:工器具损坏情况登记表 附录4:个人工器具配置及使用年限 附录5:公用工具使用年限 附录1: 工器具台帐 单位名称: 工具使用 人:年月日 注:在实际应用中以Excel格式(电子表格)记录。列宽、行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附录2: 工器具丢失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 称: 年月日 说明: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工器具补充的依据。 附录3: 工器具损坏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 称: 年月日 说明: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工器具补充或工器具维修报废的依据。 附录4: 个人工器具配置及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