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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丘某运输与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江生于1963年4月24日住商丘。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强生于1965年11月11日住商丘。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在合生于19年8月22日住商丘。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永安运输。法定代表人李汉灵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华,生于1978年9月22日汉族住郸城。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商丘永安运输(以下简称永安运输)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人民(2021)郸民初字019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
2、刘德江、王在合及代理人李成德被上诉人刘瑞华及代理人胡艳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21年4月3日刘德强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商丘分行人民路支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从商丘万吉汽车销售购置的厂牌型为BJ4251SNFJB牵引车、AKL9380XCF仓栅式运输半挂车挂靠在永安运输名下并与同年4月7日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牌为豫NA9572/豫NE752挂。同年4月8日该车以刘德江为乙方同永安运输(甲方)签订了协议书由被告刘德江负责营运。2021年7月9日以刘瑞乙方(承运方)、金丹乳酸为甲方(托运方)订立了车辆运输协议书由刘瑞华根据甲方的需要及要求提供甲方(乳酸、乳酸钙、乳酸乙酯等)郸城至
3、黄岛的公路运输效劳;合同有效限为2021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承包价格为191元/吨。2021年12月4日王在合驾驶豫NA9572/豫NE752挂车辆在金丹乳酸装乳酸27.2吨、乳酸乙酯18吨并运至黄岛运费每吨135元。王在合验收清点后在“车辆装卸工作记录中“承运人中签名。次日早晨司机杜高产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日东高速距日照25至26公里处时通过左侧后视镜看到货厢轮胎缝隙中有亮光杜高产叫醒王在合并停车检查发现右后排轮胎着火二人立即采取灭火措施但无法控制火势司机杜高产拨打了119后被到达现场的日照东港区消防大队将火扑灭货厢后半部被烧毁;且有日照东港区消防大队的询问笔录为证。该车辆在
4、2021年曾屡次承运刘瑞华从金丹乳酸发出的乳酸、乳酸乙酯、乳酸钙等货物的运输业务。2021年12月17日刘瑞华因所托运的货物不能按时送达金丹乳酸对刘瑞华罚款10000元承担其他费用(包括:亏仓费、海运违约金、二次报检费、二次换证费、二次单证费)10165元支出交通费用2216元;共计22381元。原审认为雇佣关系是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刘德江使用豫NA9572/豫NE752挂车辆将已按照规定妥善包装的货物从金丹乳酸运送
5、至黄岛由刘瑞华按运送的吨位及约定的价格支付运输费用该行为完全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所订立的口头货物运输合同不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公平、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履行各自的义务。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的委托代理人所辩称的双方不属货运合同关系的理由不予采信。刘德江、刘德强作为承运人在未获得危险物品运输容许的情况下经营公路危险货物运输且由于承运货物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轮胎起火导致所承运的乳酸乙酯和部乳酸被烧毁加之作为承运人的被告也没有提供出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证据刘德江、刘德强理应予以赔偿。被告王在合受雇于
6、被告刘德江并驾驶该车辆在本次运输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其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永安运输在明知该车辆未获得危险品运输容许的情况下准许挂靠在其名下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业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瑞华作为托运人亦应知道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存在风险将货物交由没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资质的被告承运也有一定的责任该批货物因迟延交付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刘瑞华自行承担。刘瑞华是否具有危险物品的营运资格属其与金丹乳酸之间的法律关系火灾的发生是因承运车辆的后轮起火所致刘瑞华有无资质并不必然防止此次事故的发生。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三百零七条、
7、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原告刘瑞华货物损失人民币392839.55元;二、被告商丘永安运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瑞华的其他诉讼恳求。假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财产保全费2600元合计0元由原告刘瑞华承担610元由被告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承担9790元。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永安运输不服原判上诉称1、原审讯决程序严重请依法纠正。本案属平安消费事故不是一般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属火灾平安消费事故对火灾事故的原
8、因、损失的认定是行政的职权范围原审无权对火灾的原因及损失作出认定并不应受理本案呈请上级依法追加河南金丹乳酸科技为本案被告并将本案移交有权机构处理;本案火灾平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由河南金丹乳酸科技使用运输工具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上诉人之损失均应由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承担;恳求贵院发出建议对河南金丹乳酸科技及有关人员作出处分。2、原审讯决书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原审讯决书没有认定被上诉人所承运的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所托运的郛酸乙酯为易燃物品是错误的。根据原审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河南金丹乳酸科技的2021年12月4日的成品出库、装车、运输一览表中显示该交运的货物中有18吨乳酸乙酯包装一栏中该18吨
9、乳酸乙酯只显示为1000g并未标明为“易燃物品;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六条之规定:“乙方(刘瑞华);负责对所托运货物购置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受益人为甲方(金丹)费由乙方承担。并约定事故以外的损失才由被上诉人承担。现本案明显属事故但因乙方即刘瑞华没有按照约定货物运输其承担违约责任原审不应将刘瑞华的违约行为认定为上诉人违约;上诉人方不应承担承运危险品的过错责任;刘瑞华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的严重过错行为应为本案承担全部过错责任。3、原审讯决认定永安运输为车辆所有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恳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讯决驳回刘瑞华的诉讼恳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刘瑞华承担。被上诉人刘瑞华辩称1、本案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10、。2、刘瑞华和刘德江等之间是公路运输合同关系。3、刘瑞华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4、刘瑞华是货物毁损的赔偿责任承担者。刘瑞华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于2021年7月9日订立运输协议由刘瑞华向金丹乳酸提供郸城至黄岛的公路运输效劳并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没有参与诉讼的必要;永安运输是豫N9572货车的登记车主与豫N9572货车实际车主之间是挂靠关系应当与刘德江等共同承担责任;刘德江是豫N9572货车的所有权人之一是实际营运人也是运营利益的主要分享者应当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刘德强是豫N9572货车的分购置人虽然其辩称不是N9572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是刘德江借用其名义购置的货车但刘德强并没有
11、举证证明货车是刘德江的刘德强也是货车的所有权人之一。王在合在运输过程中没能确保运输工具的平安并因货车后轮起火烧毁托运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刘瑞华托运的货物中乳酸不属危险化学物品乳酸乙酯虽是易燃物品但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乳酸乙酯不会燃烧。货物毁损的原因是运输车辆后轮起火引燃塑料桶所致不是由于乳酸乙酯自身的易燃性质所致。5、刘德江等违犯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刘瑞华的损失。6、刘瑞华因刘德江等未能平安运输货物所造成的损失为392839.55元。刘瑞华托运的货物是乳酸27.2吨、乳酸乙酯18吨其中乳酸烧毁11.75吨乳酸乙酯全部烧毁上述货物价值392839.55元。原审根
12、据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提供的单据和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条计算货物价值并无不当。恳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与原审查明一样。本院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失索赔纠纷。刘瑞华与刘德江等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因运输中的货物损失形成的纠纷属于辖范围;合同的相对性河南金丹乳酸科技不应参加本案诉讼。刘德江等上诉称原审无权对火灾的原因及损失作出认定但就本案而言因系承运过程生货损证明易燃品导致的平安事故要求行政出具火灾原因并提供火灾原因的举证责任在于刘德江等刘德江等不予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情况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所拉货物自燃导致火灾即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属易燃品导致的平安事故原审根据王在合等的陈述
13、直接认定运输合同履行中火灾的发生是因承运车辆的后轮起火所致并无不当。由于无充分证据证明系所拉货物自燃导致火灾故分析刘瑞华和承运方对于本案所拉危险易燃物品的过错并无本质意义。本案根本的案情是刘德江等与刘瑞华约定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路上产生火灾造成货损不能证明系货物自燃原因导致火灾有证据证明系轮胎起火导致火灾;刘瑞华此向刘德江等索赔并无不当其货损计算适当。原审讯决永安运输作为车辆挂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永安运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查明清楚判决适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上诉人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商丘永安运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讯决。审 判 长 李水安审 判 员 张群审 判 员 张 杰二九年八月二十书 记 员 张子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