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计算机网络著作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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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综述蒋志培、张国香 随着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逐步增多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学理界和实务界有颇多不同认识影响到人民正确、及时受理、审讯此类纠纷也影响审讯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前不久人民庭主持召开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等行政理部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等教学科研的专家学者以及部、高、中级、高科技园区基层的法官参加了座谈会。与会者一致认为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开展给著作权理和理带来挑战也给其开展和进步带来机遇。深化研究和讨涉及网络著作权、邻接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有利于

2、这类纠纷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人们网络行为的自我约束促进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社会气氛的形成和网络业的安康开展都具有重要的理和现实意义。辖问题是受理此类案件首先遇到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辖。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辖。人民?适用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第二十八条对侵权行为地进展理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辖。人们对被告住所地确实定不存在争议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施

3、行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何界定存在争议。网络具有充分的特点网络虚拟世界中并无国界其覆盖的面非常之广如有侵权行为人们几乎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阅读到侵权品。但是被告施行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效劳器等设备相对固定因此结合网络的特点施行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效劳器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为了防止不当扩大原告住所地辖范围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结果地范围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即受害人与被诉侵权行为有交互式关联的效劳器等设备所在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地即确定侵权行为结果地为辖时受害者(原告)不仅在某地阅读到侵权品其还应该与该站点有一定的“交互联络该地才能构成结果地。所谓交互式联络是指原告通过计算机终端设备在被告的

4、网站上进展了订立合同、传递或下定单等互动行为。在级别辖方面有的观点认为根据计算机网络案件的实际情况应明确由中级进展辖以保证办案的质量。二、作品的数字化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施行是1991年由发布施行的当时电子商务和作品的数字化问题没有提出来。根据著作权法施行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定义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本质要件的即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该规定对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及载体并无任何要求。大多数法官和专家认为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

5、而有丝毫改变也不会因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施行的有关规定数字化的网络信息如具备作品本质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传播数字化作品的著作邻接权也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8种详细形式的作品大家认为应当理解为已经涵盖了其数字化形式。数字化作品既包括已有的被数字化后的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既然现行法律并未把数字化作品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根据著作权法及其施行对作品的有关规定数字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是不言而喻的。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权利内容作品被数字化后是否产生新的作品、出现新的著作权人?大家普遍认为原作品被

6、直接数字化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数字化过程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不产生新的作品因此该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对于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同传统作品一样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大家认为应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此外由于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使用方式具有了新的内容直接表达为出现了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网络数字化传输方式1996年的?世界组织条约?和?世界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也增加了对公众传播权。虽然这两个条约尚未生效但保护作品数字化后著作权已经成为各国的通例我国现行著

7、作权法也未绝对排除一些新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因此有必要将数字化传输认定为作品的一种新的使用方式。根据?世界组织条约?第八条的规定向公众传播的权利(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是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四、网络上的法定容许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在报刊、杂志)登载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登载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著作权法该条报刊转载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网络的法定

8、容许问题是目前法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互相转载的情况普遍存在为了使网络上这种无序的使用作品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考虑到网主转载别人作品前确也难以找到著作权人获得容许并支付报酬的实际状况以及促进方便网络信息传播平衡当事民事主体间的权益等在有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将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不失为目前情况下一种可行的应急措施。这样至少可以使著作权人的获酬权得以保障但在适用时必须把握两点: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作品范围;二是应当注明出处。这种政策选择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和社会各界、当事人网络观念不

9、强的情况下可以防止侵权案件的大幅度增加。否那么一时不好承受社会各界也一时不好适应。有的同志还提出如今很多网站都没有专门的编辑力量和采访权网络的特点就是信息传输、资源共享假设限制网站的转载权对网络的开展极为不利并且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既然作品已经发表就允许公开传播假设在传播过程中进犯了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可以进展赔偿但仅仅是扩大了传播范围的应视为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容许不宜适用于网络。著作权法施行以来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得并不理想。目前报刊的文摘版很多绝大多数有文摘版的报刊转载时都不支付稿酬著作权人因此而提起诉讼的很少。这一那么是因为稿酬本身数额不大诉讼标的小二那么是因为诉讼本

10、钱比较高很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因此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很多人放弃了这一权利。假设再把法定容许扩大到网络上危害比较大假设口子一开再收就比较困难。况且报刊转载本身就与伯尔尼公约、Trips等规定相悖不能再将其扩大到网络环境下。此外根据?世界组织条约?第六条对发行权所作的新规定发行必须到达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在这一点上报刊和网络是不同的网络中不存在发行问题。简单地将报刊转载的法定容许扩大于网络环境是有失妥当的。因此此种观点认为在网络上转载、摘编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容许并支付报酬。还有的观点认为应由主部门建立著作权集体理组织由该组织对作品的使用发放容许并就使用

11、报酬等有关事项进展统一理。在与著作权人联络有困难的情况下转载、摘编人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理组织联络。这样可以解决网主无法与著作权人获得联络的实际困难使得上述规定具有了可操作性。与会者一致认为无法定容许是否扩大到网络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计算机软件未经容许都必须严格制止上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作都需要著作权人投入很大的财力。允许计算机软件和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上网会对上述作品的销售带来极大的影响。不仅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危害也影响到我们文化的繁荣和科技的进步。五、网络效劳商的法律责任问题网络效劳商是指为个人计算机提供上网中介效劳的效劳提供者(Internet Se

12、rvice Provider简称ISP)。根据提供效劳内容的不同网络效劳商可以分为提供连线效劳的网络效劳商和提供内容效劳的网络效劳商。网络侵权行为的施行离不开网络效劳商提供的效劳因此必须网络效劳商的行为尽量明确网络效劳商对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既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大家一致认为在不同情形下网络效劳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网络效劳商通过网络参与别人著作权侵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使用者施行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施行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假设网络效劳商通过网络自行施行进犯别人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六

13、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该侵权行为并不因网络效劳商主体特殊而具有特殊性应当等同于一般的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提供内容效劳且对网络传输内容可以控制、监视、做增删编辑的网络效劳商有采取措施停顿侵权内容传播的义务。在著作权人发现其权利被损害而告知网络效劳商采取措施停顿侵权网络效劳商仍不采取措施的属于施行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也有的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效劳商法律责任确实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即使著作权人没有告知假设网络效劳商在主观状态上明知著作权人的权利正在被损害而不采取措施进展停顿侵权也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效劳的网络效劳商有提

14、供侵权人资料等有关证据的义务。在明知用户通过网络传输进犯别人的著作权或者在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侵权警告后网络效劳商在技术可能、经济容许的范围内回绝提供侵权人的资料回绝移除侵权内容的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施行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网络效劳商承担不作为侵权法律责任著作权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权利人身份及权利被进犯情况等有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上侵权内容向网络效劳商提出警告时应当出示权利人、 、电子邮件、处、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内容等有关资料如无正当理由不出示上述资料的不能追究网络效劳商的法律责任。但网络效劳商在著作权人

15、提出上述资料后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在向人民提起诉讼时申请停顿损害、排除阻碍、消除影响的先行裁定。网络效劳商应著作权人的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申请人申请网络效劳商采取措施停顿侵权内容的传播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应由网络效劳商承担。仅提供连线效劳的网络效劳商由于其只是为作品在网络上的传输提供信息通道并未直接或间接参与使用别人作品因此并未施行进犯别人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类效劳商对于使用者通过网络传输进犯别人著作权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该侵权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使用者本人承担。六、涉及网络的

16、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赔偿问题大家普遍认为网络作品使用支付报酬和侵权赔偿的数额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为满足理的需要和保证执法统一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为防止滥用诉权获得过高的赔偿额人民在确定网络作品使用报酬和侵权赔偿数额时还应当坚持实际损失赔偿原那么在计算支付报酬数额时也可以比照著作权行政主部门规定的传统作品的使用报酬支付执行当然也不排除其他计算。也有的观点认为网络侵权的赔偿数额应高于报刊侵权的赔偿数额特别是应规定一个最低赔偿数额无对著作权人造成多大的损失都不应低于一定数额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因为网络侵权与一般的报刊侵权不同报刊侵权发

17、生后发现侵权人相比照拟容易而出现网络侵权后著作权人寻找侵权人相当不容易。假设找到侵权行为人后赔偿的数额很低对网络侵权人形不成震慑也缺乏以对其他侵权起到戒备作用。还有的观点认为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不仅要进展财产权赔偿而且要进展人身权赔偿以表达对著作权人的充分保护。编后语: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迅速开展人民受理的涉及网络的案件特别是涉及网络著作权、邻接权权属、侵权等纠纷案件逐步增多。这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我国民法通那么、著作权法等都规定得不详细。在诉讼程序上也对民事诉讼法辖等方面的规定提出新问题这些都给人民受理、审讯此类纠纷带来了困难。各级人民和社会各界呼吁早日出台有关法律和解释。为适应形势的需要人民庭正在起草?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这次座谈会的目的就是广泛征求各方面的对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展深化研究、讨为有关解释出台进展准备。现将座谈会上大家的观点进展整理、发表以能加深大家对这方面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为审讯工作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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