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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和风险防范六篇第一篇: 招投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和风险防范政府选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政府选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政府选购规模首破两万亿元,占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2%和3.1%。随着政府选购的蛋糕越做越大,腐败案件也呈高发多发态势,涉及选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多方当事人。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行为?如何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如何从源头预防腐败?下文重点从招标过程入手,对政府选购廉政风险的表现形式和缘由作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风险环节确定选购需求环节一是资格性条款具有限制性,将某些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参加投标的门
2、槛,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二是实质性参数具有倾向性,将是否满意某个不影响实际选购需求的参数作为废标依据,而这个参数只有特定供应商具备,有“量身定做”的嫌疑。三是评分细则不够量化,仅用“好”、“一般”、“差”等模糊表述确定评分等级,却没有细化各等级的评分标准,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便利“照看”某些供应商。四是合同条款存在不合理性,比如在家具选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7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明显与家具的生产周期不符,事实上可能是选购人与供应商已提前“约定”好,只是走一下选购程序而已,使其他供应商望而却步。选择选购方式环节一是将本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成若干个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预算金额
3、低于选购限额标准,从而规避公开招标。二是擅自变更选购方式,对选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纳非招标方式的,未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而是由县级财政部门擅自越权审批,存在肯定的监管漏洞。组织选购活动环节一是受理时优亲厚友,接受审批手续不完善项目的托付。二是编制审核招标文件时设置陷阱,为选购人或供应商谋取不正值利益供应便利。三是有意泄露已报名或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名单。四是开标程序不合规,允许迟到的利益关联供应商参与开标,或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时设置唱标环节等。五是评审过程中代理机构或选购人对评审专家施加影响,或选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使评审结果
4、有利于特定供应商。履约验收环节一是选购合同没有严格履行招标文件要求,选购人与供应商私下违规变更合同条款谋取私利,如双方串通削减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并将其写入合同。二是供应商不按选购合同供货,选购人收而不验或验而不实,损公肥私。如某地选购核桃苗,供应商交货时将嫁接苗更换为实生苗,每株差价10元,选购人收受好处后没有严格执行验收标准。问题症结法规制度不完善一些法规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真空地带”,甚至相互冲突。比如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选购人在开标前可以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但其次十六条却规定开标前不能泄露投标人的相关
5、信息,相互冲突。再比如,四川省政府选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方法对选购需求论证专家的权责不明确,需求论证流于形式。专家来源无明确规定,选购人可以选择性的指定专家,一些专家很简单和选购人达成某种“默契”,将明显不合规的条款纳入其中,导致选购活动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侵害国家利益。更进一步的是,选购人还往往用所谓的需求论证结果为托词,与代理机构“讨价还价”,以满意其特别要求。违法违规成本较低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选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作了规定,但要么规定不明确,要么惩罚力度较轻,导致一些供应商铤而走险,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如政府选购法对供应商供应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惩罚是罚款选购金额的千分之
6、五至千分之十,禁止其在一至三年内参与政府选购活动,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对于情节严峻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往往只是在指定媒体上通报一下就不了了之,惩罚力度远远不够。监督管理不到位首先是对选购过程的监管不到位。政府选购的监管偏重于事后,对选购活动实施前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选购需求论证不合理、围标串标等,不能刚好发觉并解决。其次是责任落实和追究不够到位。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指出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详细表现形式,但对行为的认定、处分的档次以及追究的方式等缺乏详细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对策建议规范选购人行为1.加强政府选购内限制度建设。选购人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选购内部限制制度,设立政府选购专职
7、岗位,通过采管分别、规范流程、集体决策等,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选购内部运转和管控机制。2.加强需求论证管理。选购需求应当客观、公正,严禁无用选购和奢华选购,除了依据选购单位实际和前期充分市场调查状况外,还应当征求专家的论证看法,对专家出具的论证报告进行公示,主动接受潜在供应商的监督,最终形成不同选购方式的客观公正的选购需求。同时为保证专家论证不受选购人影响,可以引入需求论证专家职业状况记录和曝光监管机制,对在需求论证中违反职业道德的专家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严格防止选购需求的倾向性。3.从严确定选购方式。选购人应当严格根据政府选购法及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各类
8、选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确定选购方式,变更选购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监督部门申报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选购方式的选择不能只看预算,应结合项目特点区分对待,像会展类项目采纳非招标方式会更加合适。4.加强选购人代表管理。选购人代表的作用是代表选购人参加评审,行使运用者权利,以运用者身份参加表决。针对目前选购人代表“凑数”的情形,为提高选购效率,选购单位应当托付熟识政府选购业务、对选购项目特别了解的“专家”级工作人员,作为选购人代表参加评审。若选购单位不具备专业人员,可托付专家库内的专家或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实力的人员作为选购人代表。5.加强中标后续管理。严格根据政府选购法、政府
9、选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选购监督部门备案。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根据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的程序进行验收,对有质疑投诉、选购金额巨大、社会公益性质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选购项目,除了验收时应当邀请相关方参加之外,验收结果还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开交易信息不断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将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需求论证报告、招标方式、主要技术参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中标金额等要素信息全部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透亮。加强代理机构内部限制严格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选购活动内部限制的指导看法,利用岗位职责分工的方式加强代理机构内部限
10、制,完善内部流程,强化主体责任,明确重点任务,严控廉政风险。实行分段式流程管理模式,将项目受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开标、专家抽取和信息发布、保证金缴退、评标现场管理、供应商质疑处理等环节划分到不同业务科室分工负责,做到各岗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建立招标文件五级审核制度,强化对招标文件的层层把关和相互监督,从源头上限制风险。制定廉洁清单,列出选购各环节各岗位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提出应对措施,从程序上防控风险。目前,集中选购机构基本上都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内控机制,但社会代理机构因准入门槛取消和服务有偿性的特点,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也简单受各种因素影响,因此更须要强化内部限制,以标准化建设规范代理行为。
11、推动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实行电子交易不仅可以提高招投标效率,还能通过全过程电子化,加强选购过程中关键节点的保密限制,使评审流程结构化,压缩专家自由裁量权,削减人为干扰因素,防止因此产生的腐败问题。目前,我市政府选购电子平台运行日趋成熟,已全面实行集采书目内部分通用类货物的“网上竞价”和“商城直购”,各级预算单位和供应商均通过平台办理政府选购业务,实施全流程痕迹管理,发觉问题能刚好查找责任人,有效规范选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行为。将于今年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使供应商报名、招标文件领取、专家评审等环节和行政监督都能在线上完成操作,做到“网下无交易、网上全公开”,真正将公共资源交易置于阳光下运行。加强
12、政府选购综合监管选购代理机构应加强交易现场管理,实行交易过程同步全方位音视频监控,填写交易项目现场记录表,做到环环相扣、留有痕迹。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和扩大监管范围,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选购活动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可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选购过程,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资金运用状况,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查选购中的腐败行为,并刚好对监督状况予以公开曝光。依据选购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供应商及专家在政府选购中担当的不同职能,建立刚性的问责机制,制定各自的责任清单,一旦出现问题则实行责任倒查,实行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肃穆处理。其次篇: 招投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和风险防范摘要:廉洁是我国开展各项工作所共同面临的话题,在社会主义进程不断加快,各种工程项目不断增多的形势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廉洁风险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大量的探讨调查中发觉,我国招投标的过程中,几乎各个环节都存在肯定的不廉洁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的威逼着集体以及国家的利益,因此构建完善的招投标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是特别必要的,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几点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