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版劳动合同 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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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最新版劳动合同 最新版劳动合同 1企业名称(盖章):经济类型: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职工人数:甲方 乙方: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姓名: 姓名:职务: 职务: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需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同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实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

2、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标准进行同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与协调。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需遵循相互敬重、同等协商、诚恳守信、公允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同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实行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其次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一条 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状况。其次条 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

3、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样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情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酬劳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四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劳动酬劳第五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安排方案须经职工代

4、表审议通过,依据“按劳安排、效率优先、兼顾公允”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第六条 本单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供应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工资同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安排制度、安排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依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

5、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第九条 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缘由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供应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条 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支配在每周的 。因生产须要对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第十一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方法支配职工休息。第十二条 确

6、因生产经营须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别缘由须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连续工作 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详细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供应正常劳动。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十四条 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帮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单位应创建条件,为职工供应集体福利,并建立

7、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方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帮助单位合理支配运用,工会应当帮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第十七条 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供应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第十八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第六章劳动平安卫生第十九条 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8、,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平安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其次十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平安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看法和进行监督。其次十一条 单位对 岗位的特别作业人员必需进行特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觉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平安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急现场。其次十二条 单位应依据季节改变,实行详细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别状况下,

9、工会应建议单位削减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其次十二条 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爱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根据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其次十三条 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 年组织全面的体检。其次十四条 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化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化和组织职工接受平安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平安的行为进行惩处。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爱护其次十五条 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爱

10、护进行同等协商,爱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十六条 单位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其次十七条 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运用和特别爱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其次十八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支配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其次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化培训制度,每年依据生产经营发展须要,制定职

11、工实施职业教化和职业技能培训安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接着教化及转岗教化和培训安排的实施。第三十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化和培训制度,每年依据生产经营发展须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化和职业技能培训安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接着教化及转岗教化和培训安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化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化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帮助并监督职工教化和培训经费的合理支配运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化和培训经费的运用状况。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组织或帮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学问的教化,激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养

12、。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赐予肯定的嘉奖和补贴。第九章奖惩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同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果的职工赐予荣誉和物质嘉奖。第三十五条 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状况赐予指责教化,开具过失单或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3、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赐予职工处分的,必需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探讨并征求工会看法,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确定书,由本人签收。赐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需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探讨处理,单位应当探讨工会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七条 赐予职工经济惩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

14、同: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缘由,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2、因不行抗拒力等缘由,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同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

15、,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最新版劳动合同 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确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

16、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酬劳安排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酬劳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协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协助性工作岗位是指

17、为主营业务岗位供应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由无法工作的肯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肯定比例,详细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

18、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本确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

19、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确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在

20、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探讨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21、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干脆相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

22、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

23、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订立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

2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酬劳;(七)社会保险;(八)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

25、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酬劳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26、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其次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应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酬劳

27、。其次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私和与学问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次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28、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其次十五条 除本法其次十二条和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其次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解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次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其次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

29、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其次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支配加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

30、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原劳动合同接着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接着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

31、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

32、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33、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须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

34、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须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

35、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正。用人单位应当探讨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起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

36、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逝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其次项规定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7、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

38、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接着履行;劳动者不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接着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

39、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五章 特殊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同等协商,可以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平安卫生、女职工权益爱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40、,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扰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担当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41、其次节 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状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42、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酬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须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

43、遣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供应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酬劳;(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供应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同工同

44、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酬劳安排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酬劳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

45、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协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协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供应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由无法工作的肯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肯定比例,详细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

46、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酬劳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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