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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摸索建议摘要: 警察出庭作证的现象在我国尚未达到普及甚至是几乎没有,笔者分析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警察不愿出庭作证的缘由,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必要性不出庭作证的缘由建议警察出庭作证,目前对于我们来说是个比较生疏的概念。由于这种现象特别罕见,罕见得可以称得上“奇事”,可是这样的 “奇事”仍真的发生了!20xx 年 3 月 26 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作为证人显现在丰台法院的证人席上,对丰台检察院指控阿 力甫涉嫌贩卖毒品出庭作证。这为我们整个司法界开了一个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少敏捷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警察出庭作证”即将成为一
2、个热点话题。警察要不要作证?这个问题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从法理上讲是不言自明的。“事实面前人人公平”, 警察没有任何特权拒绝作证。2、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应当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形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应证据”,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院刑事诉讼规章 第 343 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
3、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形的,可以建议合议庭 通知其出庭”,由此我们看出法律明文规定了警察有义务出庭作证。3、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其身份的特别性也打算了其供应证据的必要性。警察作为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里可 能把握的证据最多,特别是在警察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人的情形,仍有警察实施隐秘侦查行为时所获得的证据等,这都是一般证人不行能知晓的。在法庭审判时,这种证据就要依靠警察来供应,从这个意义上讲警察出庭作证的作用就可见一斑了。4、警察不出庭作证在肯定程度上滋长了刑讯逼供现象的扩散。由于警察不必出庭就有关事实向法庭作相关陈述,也不必接受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
4、的询问,所以即使他在审讯中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他也可以很轻松的躲避责任。5、从法律的终极目标的角度上看。法律的终极目标是查明案件的法律真实,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法制建设,实现我国法治的目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部门的正常运转,相互帮助、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是实现法律终极目标的保证。我们可以把审结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分为 a、b、c 三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 a 阶段,检察院负责 b 阶段,法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院负责c 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三者只须完成各自的任务就可以了,它们仍需要彼此帮助才能最终完成使命。假如检察院、人民法院在b
5、、 c 阶段必需得到公安机关的帮助才能顺当完成任务,比如需要公安机关派遣警察出庭作证。假如警察拒绝作证,案件将得不到很好的审结,这与法律终极目标是相违反的。案件半途而废 (这里的半途而废是指没有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半途终止审判) 也不符合经济原就,造成人力、物力的极端铺张。所以,警察出庭作证是不容置疑的。6、从社会道德观念来看。朱苏力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你和我都深深的嵌在这个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相互救济, 相互促进是最起码的社会道德观念。无论警察是什么样的身份,他始终属于我们这个世界、这个社会,所以就有责任帮忙当事人获得公正、公正的判决。7、从社会影响来看。在老百姓的传统观念中警察是
6、 “官”,假如“官”都不出庭作证,那有什么理由“只许州官点灯,不许百姓放火”。相反,假如“官”身先士卒,百姓自然也会紧随其后。这就向我国法治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而且警察在人民群众中也树立了更好的形象。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实却是特别不如人意,这不仅影响着很多案件真相的查明,而且危害法治的运作和法律的尊 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再谈谈在不同的国家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一般得不能再一般的事情,而且这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环节,从来没有警察以各种理由拒绝作证,假如有,那么他不久就会丢掉“饭碗”。在日本,警察出庭作证也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日本的学者主见:“司法
7、警察职员不是当事人,但可以为证人”。在英国,警察出庭作证前要手按圣经宣誓,假如证人所说不属实就会构成伪证罪。警察作证时要接受控辨双方的交叉询问,作证完毕退场时仍得毕毕敬敬的向法官鞠一个躬。这样的例子不必多举我们就可以看出,警察出庭作证在别的国家是合情合理,理所当然的,而在我国就完全可以称得上是“稀奇物”。为什么在我国警察不愿出庭作证?笔者进行如下分析。第一,我认为这是传统观念在作祟。古代衙门的捕快可以说是警察 的原身,他们负责案件的侦破及对犯人的抓捕工作。一旦将犯人绳 之以法,他们就光荣的完成了任务,只须等待衙门将犯人定罪就高 枕无忧了,有谁能找出衙门捕快在衙门审判犯人时挺身作证的史例 来?假
8、如有,那也是极不正常的。从“捕快”开头,这种相对于犯 人而言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就沿袭至今,我们的警察也不幸被“深深 的感染”。其次,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有关。我国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这就为公安机关不听从于 (这种不听从包括合法的不听从和非法的不听从)法院、检察院供应了法律依据。他们认为,公安机关的任务是将案件侦破,将犯罪嫌疑人抓捕,以后的工作是法院、检察院的事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情,他们没有义务再去帮助,否就公安机关的位置就会贬值,那不就是“太没面子了”,仍谈什么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制约”和“监 督”。再次,从我国
9、刑事诉讼法 颁布至今,没有哪个法院、检察院在实际审判中“敢”强制警察出庭作证,即使迫于压力通知了警 察,其态度也是比较“偏软”,警察不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记得 有位学者说过:“在法律上,最重要也是最难的就是敢于迈出第一 步。由于一旦你迈出了第一步,就意味着你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连 锁反映,甚至可能会引起整个体制的改革,当然你也可能成为万夫 所指的千古罪人”,所以谁会“敢于人先”了?“枪打出头鸟”可 是咱们老祖宗留下来的遗训。最终,一般来说任何人都不情愿出庭, 由于在法庭上你要接受对方律师的询问,有可能处于一种尴尬或者 难堪的境的。作为警察,作证的形式可以是供应一份书面证言,这 样警察当然就不情愿
10、出庭了。另外,从检察官来说,很多人可能也 不情愿让证人出庭。由于我国的审判实际上是以书面证言为中心的, 检察院只须供应证人的书面证言即可,他们也不想节外生枝,为自 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在英国,司法界有句闻名的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 policemanisthepublicservantofthecourt ,讲的就是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的顺当进行,为保证司法公正供应服务,其中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警察服务于法庭审判应有之义。既然我们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达到了共识,那么怎样把它落实就需要我们社会的共同努力了。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在上文,笔者已经阐述了中国警察不愿
11、出庭作证的理由,那么针对这些理由我们不妨对症下药。笔者认为,上文的几种理由 可以用一帖“良药”来治愈,这帖“良药”就是敢于打破惯例,突 破传统。丰台区公安分局的做法应当引起司法界的共鸣,借着这阵 “东风”掀起一种“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高潮,这可以从根本上 打破旧的观念,建立起新的风尚。这相当于开创了一种“先例”, 用这种“先例”之水来滋润法律这棵大树,让“法律之树常青”! 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很好的贯彻这种“勇于开创先例”的精 神,从而准时订正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不足,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完善 和成熟。当然,这个目标的实现这仍需要国家有关措施的协作,比 如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说明的形式或者在证据制
12、度改革中强调证 人必需出庭作证,包括警察。只有在法律许可的情形下,证人才可 以不出庭作证。在警察出庭作证方面应强调:当确有必要时,案件的当事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知晓案 件并把握相关证据的警察出庭作证,公安机关必需予以协作,否就 将以行政手段追究有关责任人,并对其所在公安机关提出惩罚。这 就为案件的当事人、受理法院、检察机关要求警察出庭作证供应了 坚实的法律后盾,也为社会监督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行为提 供了法律准就。学者陈瑞华以德国法律为例,提出“检察官有权控 制警察”的观点,认为现在法学界提出的“检警一体化”就是由此 而来的。检察官有权指挥、监督、领导警察的全部侦
13、查活动。这种 权力终归仍是为了获得最终的胜诉:指挥警察办案,在法庭上让警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察出庭作证,甚至让警察供应证据等。笔者认为陈先生的观点值得我们的借鉴和摸索。在我国,要真正做到警察出庭作证也并非一件很轻松的事,这是与我国的法制水平、法律意识、实际国情息息相关的。我们必需解决好以下的问题才有可能实现我们抱负的目标。1、 从我国诉讼制度上讲,完成一个案件是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机关分工合作完成的。在完成案件的过 程中,这三大机关之间存在着千丝万屡的关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 不能保持完全中立的位置,一方面他不情愿得罪公安机关,强迫警察出庭作证。另一
14、方面他也不愿过于“听从”当事人的意愿,以显示法官的威武,换言之,假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法院迫于无奈而要求警察出庭,这岂不是“很没面子”?虽然我国现在的诉讼模式已越来越接近当事人模式,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转变以前的做法,被人称作是“穿新鞋,走老路”。2、 从警察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来看。笔者在上文已经阐述了警察的“捕快”思想,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特权思想,这种思想也可以看作是我国的一个“特产”。“老大”的观念一日不排除,让“老大”出庭作证的想法就只能是空中楼阁,雾里看花。3、 从我国目前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形来看,能够称得上“大案”、“要案”的案件肯定不在少数。对于这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务必会投入比较大的警力去侦破,这些警力有各自的分工,相互之间并不肯定存在着亲密的联系,可以说是“各司其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职”。那么法院在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时,如何掌握出庭作证反对警察的数量,这是我们以后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社会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法律需要警察出庭作证,人民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我们等待着那一天-警察出庭作证的那一 天。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