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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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手册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2、、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

3、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 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

4、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14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

5、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

6、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企业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企业录用职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职工一个月

7、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非企业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职工退休、退职的; (3)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

8、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企业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9、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00:00-00:00,下午00:00-00:00 第27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29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温岭市最低工资标准560元/月。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10、 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 式中:G是计件单价;G a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Gb是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和168是常数,2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中间值,168是月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是以小时为单位的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第31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

11、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4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温岭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560元。 第3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

12、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企业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 条件。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38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七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9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0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13、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1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42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3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6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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