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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第三条 文化设施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运
2、营保障,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第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和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为本辖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文化设施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文化设施与服务。鼓励服务机构综合利用文化设施,向市民提供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卫生保健、校外教育、老年大学等综合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行有效、普惠全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综合文化服务。不得利用文化设施,提供淫秽、迷信、赌毒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同级财政民生保障预算,提供文化服
3、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含图书报刊和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经费、人员培训、人员薪酬、灯光音响、服装道具等基本经费保障。第七条 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区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文化服务保障工作和文化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基本依据。第八条 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含来京务工人员)。第九条 文化设施应向市民免费开放,基本服务免费。第二章 服务内容第十条 文化服务机构利用文化设施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听广播,上互联网,看电视、看电影、看书、看报、看政府信息公开,参加文艺辅导培训、演出排练、文艺创作、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接受党员教育、校外教育(含学生自习)
4、、老年大学教育、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欣赏文艺演出、文艺作品、展览展示等二十大类。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民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产品,增加相关服务项目,提供多样化的基本文化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第十一条 读书看报,免费借阅。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免费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基础藏书不低于总藏书量的三分之二。乡镇(街道)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含电子图书,下同)不少于1.2册(件),人均年新增图书藏量不低于0.08册(件),总藏书量不少于1万册,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100
5、种。行政村(社区)图书室(含益民书屋)藏书量不低于3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25种,可供借阅的实用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应至少提供五类报纸(党报类、三农类、科普类、文化生活类、健康文摘类),每天更新不少于2份报纸。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文化服务机构还应提供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常用图书和音像制品。第十二条 广播影视,免费收听。各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应实现城乡应急广播体系全覆盖,农村广播“村村响”。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
6、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每个行政村每月免费观看1场数字电影,其中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两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为本区域中小学生每学期免费提供观看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第十三条 免费参加文体活动。各文化服务机构应指导推动群众文体活动常态化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每月开展的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数字电影放映、辅导培训、展览展示、读书活动等分别不少于1次,全年分别不少于12次;每月开展的文化、体育、科技、教育、卫生等各类公益教育讲座(含视频)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50次。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开展的上述各类活动和讲座全年分别不少于6次,
7、总场次不少于25次。第十四条 观看公益演出。每年为每个乡镇(街道)免费演出文艺节目不少于5场,每个行政村(社区)不少于2场。第十五条 免费提供上网服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建有面向群众的服务网站,设施内免费提供无线WIFI服务。文化共享工程应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提供免费上网服务,通过网络电视、有线(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等实现综合入户率达到50%。第十六条 免费享有数字资源。乡镇(街道)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数字资源量达到4TB,整合数字资源不少于6TB。第十七条 特殊群体服务。应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特别帮助,配备盲文书籍,开展盲人阅读服务。各文化服务机构每年应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
8、人士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监督和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每位未成年人每天累积上网时间不超过2小时,单次上网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第十八条 建立图书、文化辅导培训和公益演出服务资源配送长效机制,使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根据需求,及时新增、调配、流转图书馆站资源(含益民书屋),提高使用效能。每年新增、调配、流转配送图书比例不低于总藏书量的三分之一,流转配送周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年流转不少于4次。辅导培训和公益演出服务资源应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及时调整服务内容。第十九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和设施应加入全市公共图书馆网络,利用“一卡通”服务平台,提供各类图书资源服务,提高文献资源利用率
9、。第二十条 对于超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围的个性化需求,文化服务机构可收取成本费用或低收费。成本费应按照提供服务项目的直接材料成本价确定(不包含人工费和水、电等间接性成本)。低收费标准须经群众听证会和物价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文化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文化服务项目和举办的各类文化活动不得干扰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第二十二条 应设立和公布咨询电话,及时解答询问。第二十三条 文化服务机构应免费提供存包、开水、雨伞租借、自行车打气、失物招领等便民服务。第三章 服务时间第二十四条 文化设施应全年免费开放(含节假日),开放时间:9:0011:30,14:0021:00。可
10、根据冬季、夏季时间特点和市民实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段,但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求强烈的设施空间,应按照机会均等原则,合理安排使用时间,避免长期独占。第二十六条 因故闭馆,应提前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提前7日发布公告。第四章 服务人员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为正科级公益性全额文化事业单位,在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指导帮助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业务活动,编制3-4名文化专管员,其中主任1名。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购买公益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每个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提供至少1名文化组
11、织员。服务人口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名文化组织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指定班子成员负责监督管理。编制和岗位不得挪为他用。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主任应热爱公共文化事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职称)、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的业务能力,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文化专管员和文化组织员应具有基本的文艺技能,热爱公共文化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善于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应具备“六会”技能:会组织活动、会指挥合唱、会舞蹈编排、会乐器演奏、会计算机技能、会做群众工作。第二十九条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图书馆、文化馆应制定
12、专项培训规划,定期对文化专管员和文化组织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并将学习成绩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范围,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每年每位文化专管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每位文化组织员接受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聘用的必要依据。对于新聘用文化专管员和文化组织员,应进行专题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文化服务机构负责人和文化专管员须经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或聘用。行政村(社区)文化组织员须经乡镇(街道)文化服务机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由村委会(居委会)聘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文化艺术类
13、毕业生或具有文化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对文化专管员和文化组织员定编定岗,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测试(分值30%)、群众满意度测评(分值20%)、完成本职工作(分值40%)、组织协调能力和其它方面(分值10%)。第三十一条 文化服务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宣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不得提供淫秽、迷信、赌毒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二)负责全面管理,重点加强对文化设施、工作人员和服务质量的管理;维护文化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营;整合辖区资源,优化服务项目结构,建立本区域文化服务资源配送制度。(三)组织提
14、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做好群众文化需求调查、季度数据统计报送和信息公开工作。(四)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做好月度安排。(五)指导监督工作人员完成各项任务,抓好绩效考核。(六)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文化帮扶工作。(七)做好应急预防和安全工作,处理紧急情况。(八)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第三十二条 文化专管员、文化组织员主要职责:(一)按时免费开放文化设施,维护运营秩序,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文化服务工作;文化专管员指导本辖区文化组织员做好文化服务和培训等相关工作。(二)落实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三)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文化帮扶工作。(四
15、)每季度末应完成群众文化需求调查和满意度评价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各类文化活动信息、基础数据、统计报表等。(五)举办各类文艺技能培训班,提高群众文艺技能和文化素养。(六)负责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提高设施设备使用效率,保障安全;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每季度清查一次。(七)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做好消毒工作。(八)做好安全应急工作,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帮助群众脱险。(九)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十)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第三十三条 每个乡镇(街道)文化服务机构举办的群众业余团队不少于5支,行政村(社区)不少于2支。第三十四条 文化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掘和培育文化志愿者,鼓励引导文化志愿者提供公
16、益文化服务。文化志愿者的职责是协助文化专管员、文化组织员完成相关任务。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标明姓名、编号和监督电话。第三十六条 准时上岗,不得无故缺岗。第三十七条 微笑服务,有问有答;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第五章 服务设备第三十八条 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应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服装、道具、便携式录放机、棋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设备、电子阅览、电脑、电话、互联网、图书报刊、书架、桌椅、公益电影放映设备、打印机、复印机、视频音频播录制作等文化设备,以及设施必备的冷暖、除湿、恒温、安全保障等所需设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除具备综合文化室设备外,还应配备满足户外演出的专业灯光音响演出
17、设备。根据实际需求,文化设备应更新、调换或升级。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负责监督管理文化设施和文化设备,指导督促各文化服务机构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维护、更新和数据统计等工作,并报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文化服务机构可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第六章 设施环境第四十一条 根据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确定文化设施的建设标准、功能和规模。第四十二条 应在设施户外明显处悬挂文化服务机构牌匾、标识和开放时间,并在设施周边以及服务辐射半径末端处设置引导标识,为群众提供路径指引。第四十三条 应设立无障碍通道,确保畅通,满足残疾人需求。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及时增设。残疾人活动
18、空间,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安排专人接待。无障碍设施设备要有明显标识,方便识认。第四十四条 室内外环境布置,应突出功能需求,兼顾地域特色,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第四十五条 按照卫生等相关部门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消毒;根据情况需要,还应不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第四十六条 保持空气流通良好,采光照明符合相关要求。室内服务区域,室内温度适宜。第四十七条 室内一层门厅处张贴各楼层功能分布图、开放时间、收费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含价格构成)、服务考核目标、规章制度、服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录、群众意见反馈手册和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第四十八条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紧急预案和安保措施。确保消防设施
19、良好、通道畅通、标识清晰完整。有条件的文化服务机构,可组织周边居民进行消防和应急演练。第四十九条 各活动区域或服务空间应张贴服务信息,及时更换。应在设备器材上或就近悬挂使用方法和联系电话,定期检修。第五十条 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和标识。服务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的,还应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影响干扰其他人正常活动,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权制止。第七章 运营保障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文化设施运营、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等保障工作。各级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文化设施和
20、下级文化服务机构。第五十三条 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服务保障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年度预算和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加强全面保障。文化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文化设施设备维护和设备购置经费(包括服装道具和乐器等)、文化活动经费、培训费以及提供与公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相关的其它费用等。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监督、管理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文化经费,确保市、区县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用于开展文化活动和提供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文化经费。第五十四条 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文化服务机构职能需求,足额保障
21、人员经费、文化服务经费和设施运营经费,配齐文化专管员和文化组织员。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图书馆、文化馆应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送机制,整合各类文化资源,定期把优质资源和服务输送到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及时更换流转,丰富活跃市民精神文化生活。第五十六条 引入竞争机制,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实现服务供给多元化。第五十七条 鼓励文化设施管理社会化和专业化。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文化服务机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管理文化设施,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第五十八条 文化服务机构应制定考核目标,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22、管理和考核;根据群众意见,责成受委托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受委托单位,应予解除委托,另行招标。在解除委托期间,应保证文化设施正常运营。第八章 激励监督第五十九条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制定奖惩细则,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精神和物质奖励。文化服务机构应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激发文化专管员、文化组织员的服务热情和责任意识。奖惩细则、考核办法和监督电话应在网站上公布。第六十条 设立意见箱,征求群众意见。公开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群众意见应高度重视,按照信访规定及时回复。第六十一条 将本规范落实情况纳入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文化服务机构年度绩效考核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第六十二条 凡未按本规范执行的文化服务机构或单位,应及时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