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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工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教育培训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五章休息休假制度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七章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八章工作及安全规则 第九章考核制度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十一章员工离职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与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普通职工; 包括试用工与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
2、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与福利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培训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与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劳务及专业分包) 一、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属地建委的各项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与社会稳定。 二、服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
3、力管理员的领导,认真开展各项日常劳务管理工作。 三、做好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备查。 四、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与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备案手续复印件。 五、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务企业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六、每周更新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上报总包项目部人员变动情况及新进场人员劳动合同备查,并于每月5日-10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合同及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人员变更信息。 七、鼓励与倡导企业定期足额将劳务作业人员工
4、资通过银行发放,严格记录考勤,每月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 八、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 九、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十、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须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原件外,其余各项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签字确认。 十一、专业分包企业(含甲指、甲直分包)直接用工,按
5、劳务分包企业要求执行。 第三章员工招聘与教育培训 第五条本公司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六条公司招录员工时,根据实际招录用工的情况发布招录信息,如实告知拟招录的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招录用工简章中,应当明确录用条件。 第七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如系首次就业的,应当提供就业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首次就业证明;如系第二次就业,必须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八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持有居民
6、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就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 公司在招录用工时,有权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员工也应如实告知;公司有权在必要时调查核实应聘者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新进员工于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体格健康检查表; (三)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或初次就业证明; (四)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彩色照片两张; (五) 试用期间录用条件签收单; (六)其她必要文件。 第十条新进人员经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原则上新近员工应签
7、订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可确定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但工作业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与教育,根据职工素质与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与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送部分优秀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招录员工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被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时方能生效。劳动合同签定后,公司应当对员工建立档案,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录用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个
8、人简历及家庭、社会背景介绍、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面试记录、劳动合同文本; (二)职业培训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考核记录、脱产培训服务协议; (三)工作岗位调整及工资调整记录; (四)奖惩记录,包括奖励或者惩处的事实调查记录、奖励或者惩处的决定、员工不服处理的申诉及后续处理记录; (五) 员工考核记录;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结论; (七)其她有关于员工工作经历的记录资料。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员工档案,员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在该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相应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9、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在公司的工作期限。试用期间,员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如新进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她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她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向其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