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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运输合同集合15篇关于运输合同1托运方:承运方:签订日期: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品名: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元):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平安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三、运输方法及运杂费负担:四、托运时间及地点:五、到货时间及地点: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七、付款方法:八:违约责任托运方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2、由于在一般佩特中夹
2、带、匿报危急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3、由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觉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状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承运方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件(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元。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假如货物逾期达到,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3、运输过程中货物
3、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4、联动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担当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缘由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担当违约责任:(1)不行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托运方(盖章): 承运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关于运输合同2托付方:(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以
4、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允、同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托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运输费用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实惠的价格。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暂定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担当,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其次条:费用及结算方式:1、乙方车辆按安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100元/天,由甲方支付。2、本次运输货物吨金额总计为()第三条:其它1、凡因执
5、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约,协商一样,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关于运输合同3甲方:宿州市蕲隆运输有限公司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同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汽车挂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挂靠车辆本合同的挂靠车辆车号为: ,车型为: ,吨位:。 乙方对挂靠车
6、辆拥有全部权及管理权,乙方将车辆挂靠在甲方经营运输。其次条 挂靠期限乙方车辆挂靠经营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第三条 挂靠费用1、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缴纳挂靠管理费用元,每季度共计元,挂靠管理费每季度交纳一次,可先行后交。2、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等相关费用,足额交付给甲方,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办理相应手续。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其他1. 乙方在甲方的运营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付款方式为月结,时间为每月8号。(现金或电汇)2. 乙方在甲方的运营活动中的路途由甲方确定,运费按低于市场价计算。3. 短途运输和零星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
7、确定。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1、车辆挂靠期内,乙方车辆以甲方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营。2、车辆挂靠期内,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3、挂靠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的保险,应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担当。4、车辆挂靠期内,乙方车辆运营账款从甲方账户出入,甲方不得拖延支付,最迟不得拖延10天。5车辆挂靠期内,必需听从公司统一调度和指挥,不听从的甲方有权取消车辆挂靠资格并终止合同。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1、挂靠期间,车辆管理权属于甲方,产权和收益归乙方支配和运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运用。2、乙方必需遵守交通法规,主动参与甲方的平安活动,加强车辆爱护,按规
8、定进行正常年检、季检、二维、技评。3、挂靠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的保险,应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担当。4、挂靠车辆发生车辆损失或交通事故,乙方除应刚好报案外,还应刚好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案后,征得乙方同意,帮助乙方处理事故,涉及保险索赔时乙方应向甲方供应相关资料,双方刚好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甲方负责将收到的保险索赔金转付给乙方。5. 乙方车辆在甲方无运输任务的状况下可以进行其他运输活动,如甲方需用乙方在接到通知的2个小时内必需到达现场。第六条 违约责任1、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补充合同条款的违反,均构成违约,应担当违约赔偿责任。2、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5
9、个月的挂靠管理费;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甲方5个月挂靠费。3、甲方无故延迟支付乙方运营款项的,应赔偿乙方该笔款项日均千分之五的迟滞金。第七条 补充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争议解决方式1、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如在协议履行期间,因情势变更需修改协议条款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2、因协议某方单方丢失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实力,或其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乙方所在地法
10、院。第十条 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甲方:(盖章)年 月日乙方:年 月 日 (盖章)关于运输合同4甲方(托运方)_联系人:_联系人手机:_联系人电话(传真):_乙方(承运方)_联系人:_联系人手机:_联系人电话(传真):_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同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货物托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 甲方托付乙方承运货物基本状况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包装状况数量重量体积体积货物价值备注二、 货物起运地点:_三、货物到达地点:_四、货物送达提货方式:送货上门 收货人自提 五、
11、运输费用送达地每立方价每公斤价送达时限送达地六、运输杂费:_保管费:_接货费:_送货费:_叉车费:_包装费:_七、结算方式:发货后付款(现付) 货到后付款(提付)凭签收回单付款(凭签收回单付款每 天结算一次)八、甲方托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担当。九、甲方托付乙方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匿藏危急物品和禁运物品。因夹带、匿藏危急和禁运物品被查处,由甲方担当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十、甲方托付乙方运输的货物,包装必需符合平安运输要求,对包装不符合平安运输要求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重新包装,费用由甲方
12、担当。十一、乙方自接收甲方货物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送达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不行抗力的自然灾难和特别状况(交通事故、道路封锁)乙方应刚好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十二、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在收货人签收前担当平安责任。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污染由乙方按货物出厂价向甲方赔偿。十三、乙方承运的货物,外包完好无损,乙方不担当包装内货物的任何损失。收货人签收将货物提走后,乙方对甲方货物平安责任中止。十四、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行抗力的自然灾难,造成货物灭失、毁损,乙方不担当违约的责任,按成本价赔偿甲方损失。十五、甲方每次发货应实供应下列资料,如因不相符、不真实所造
13、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担当。(货物名称、数量、立方数或重量数、收货人姓名、电话、具体地址)十六、其他约定:十七、本合同有效期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关于运输合同5一、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担当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依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担当运输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输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详细合同关系而定。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别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别性。(一)承运人的性质和种类当代运输生产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
14、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驾驭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因此,承运人一般不能是个人,而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需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担当法律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需符合特地运输法的规定。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定同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营利目的。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目的,是依靠运用特定运输工具运输旅客和货物,即支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但是,运输生产的性质确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
15、,而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人或组织。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质,运输企业的二重性确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这就导致必需以法律予以限制和调整。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规律性,进而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立承运人的垄断和独占地位,法学论文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同等爱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益,须要对承运人加以严格的资格(或身份)规定,并明文规定其权利范围并课以法律义务。但社会生活中并非一切运输生产活动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国家有所谓公用
16、承运人和独立承运人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运人的相对方仍是社会大众,其公用性仍是不行否认的。因此,独立承运人不过是契约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内的标榜而已。我国有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之分,只有营业性运输才属运输企业生产活动。1、承运人资格与经营特许权西方某些国家在19世纪初,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曾一度允许一切人或者公司从事某些运输活动,但后来就渐渐被严格的限制和管理所取代。基本缘由在于马路、铁路、内河、航空、海上等运输活动固有的公用性和对国家、全社会的经济、军事作用。各国对详细运输方式的严格管理程度和发生时间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取决于各运输方式发展的水平。最早出现国家干预的是铁路运输
17、,其后是马路运输,再后是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国家对运输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某些状况下,政府可以干脆投资、经营运输业务,即政府干脆作为承运人与相对方发生运输合同关系。大多数状况下,政府实行投资控股的方式限制运输企业的活动。政府的干脆经营活动,导致取消一切竞争,导致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历史上证明效果并不志向,本世纪七十年头美国运输业内发生的所谓“放松管理”的运动是一例证。因此,最普遍的国家管理方式是制定特地运输法,一方面限制进入运输领域,规定承运人从业资格和经营特许权,不具备法定从业条件、未取得运输特许权的个人和组织,一律不得从事运输活动。另一方面,特地运输法和行政法规对运输经营业务主要是合
18、同的基本内容、运价、合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行政管理,承运人不得违反。关于运输合同6甲方:XXXX有限公司乙方: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地址:电话:XXXX电话:甲乙双方在同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项目、数量、单价及金额: 二、货品总金额:人民币XX万XX仟XX佰XX拾元三、购销条款:1、甲方供应的货品必需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供货,货品质量、规格、颜色等必需严格,货品外表必需平整光滑无毛刺,材质成分必需匀称无色差、无裂纹、无伤痕等。2、双方本次经济合作事务及以后此类合作均属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公司或个人透露本合同内容和双方合作的相关
19、事务。否则,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3、甲方作出质量保证,若货品在正常运用状况下,六个月内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则予以换货处理。4、甲方若在合同签订并收到乙方定金后十五天内不能交付全部货品,甲方必需全额退还定金并且交付货品总价10%的违约金予乙方。5、若甲方按时按质按量为甲方供应货品,而乙方不按时提货,则乙方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赔偿予甲方。四、交货期及交货方法: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二周内交付全数货品予乙方。 2、乙方自提货品。 五、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时,乙方先付定金人民币XXXX(元)予甲方。 2、乙方在全部货品交货后三日内付清余款人民币XXXX(元)。 六、
20、若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签定补充合同。七、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同意由襄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甲方:乙方:代表人签名(盖章):代表人签名(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关于运输合同7一、运输合同的一般概念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包含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运输合同概述。单行法中是依据不同方式的运输确定运输合同定义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运输合同称为运输合同,是指“由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袱运输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或旅客向承运人交付运费的协议”。这肯定义强调的是运输
2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强调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合同定义是相吻合的。这肯定义体现了从一般法上的定义演绎出特定法上的定义这一传统逻辑方法。依此逻辑方法,还可演绎出很多特地运输合同的定义。民法理论上关于运输合同的定义,来源于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定义,“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据这肯定义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话,“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歼灭的法律事实之一”:“在法律事实中合同属于人的行为”:“在人的行为中,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在合法行为中,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合同属于
22、双方的行为”:“合同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以运输合同为基点,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说明。但是,由此向更详细的法律规范方向探究,传统理论很难作出科学的说明。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及旅客之间存在严峻的事实上的不同等;其次,当事人的“合意”,即传统民法合同自由原则在各种单行运输法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合同“协议说”在运输领域中的个别状况下才得到证明。二、运输合同的种类及其划分意义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促使运输业不断革新,法学论文运输合同概述。随着运输需求的持继增加,运输业中不断更新运输技术,采纳新型新输工具,扩大运输设施。最终产生了方式更多
23、、运距更远、速度更快、更为平安的社会效果。运输过程变得极其错综困难。多样化的运输及其所产生的多样化的运输社会效果,产生了多样化的运输合同形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运输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同一种类的运输合同又可以依据其他分类标准进行二次分类或三次分类。因此,运输合同呈现出多层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状态,各种运输合同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合同体系。这一体系中各个层次、各个分支的运输合同不仅具有共同的特征、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条件,而且又有明显的区分。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意义,首先是探讨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特征、从整体上把握其性质的需求;其次,是科学区分各种不同的运输合同、正确相识不同经济关系对
24、合同法的不同要求,进而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划分合同种类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二大类。第一是理论标准,为了满意理论探讨的须要,法学理论上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一般分类后再对各种合同进行二次归类。依据法学理论,运输合同属于出名、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并具有安排性和经济性,又归于供应劳务类合同。其次是生产方式标准,立法和实践中为了精确区分不同的运输合同,依据各种详细运输方式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两种不同的分类各有其不同的意义,但又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有指导作用,后者对前者有论据作用。从整体上探讨运输合同,须要对各种详细的运输合同进行详细分析,因此,应当在法学一般原理指导下,依据各种
25、运输生产关系的特点,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当然,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也不行能是单一的。1、依据运输对象划分的运输合同运输对象是借助运输工具进行空间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运输条件要求不同,因而也会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划分的意义在于二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2、依据运输是否跨越国界划分的运输合同运输对象的起运点、所经线路和终点均在一国境内的,为国内运输合同。运输对象跨越一国或者多国边界的,为国际运输合同或称涉外运输合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前者适用国内法,后者则需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3、依据运输方式划分的运输合
26、同当代运输方式主要是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与此相应,运输合同划分为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每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有相应的特地运输法 予以调整。不同的运输合同的相互区分,在各特地运输法中得到详细的表现。4、划分结果和意义在立法和实践中,上述三种分类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综合交叉、同时发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以运输对象标准为主,以国界标准和方式标准为辅。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然后依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将旅客运输合同再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货物运输
27、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终作三次划分,分别将国内、国际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以运输方式作更详细的划分。最终的划分结果是:(1)国内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2)国际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3)国内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国际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河流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作其次次划分时,
28、既可以把国界标准优先,也可以运输方式优先,但划分的最终结果是相同的。其次,以国界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生产方式标准为辅。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涉外)运输合同。然后,依据对象标准(或生产方式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终做第三次划分,即以生产方式标准(或对象标准)所作的划分。这种划分方式的最终结果与第一种划分方式是相同的。第三,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国界标准为辅。首先把运输合同划分为: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然后,依据对象标准(或国界标准)进行二次
29、划分,最终以国界标准(或对象标准)进行第三次划分。这种划分方式的最终结果与第一、其次种方式仍旧是相同的。从形式上看,三种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方式最终出现的划分结果完全相同,好像这种方法上的区分没有什么意义。但是,从形式所表现的全部内容上分析,不同的划分方式表明白不同的侧重点和合同范围,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以对象标准为主划分不同的运输合同,其重要性在于将客运和货运相区分,同时结合国界标准或运输方式标准,使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各自成立为整体运输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统,可以满意理论探讨、立法和实践的不同须要。以国界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将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相区分,同时结合对象标准和运输方式标准
30、,有利探讨解决运输合同的国内、国际统一和法律适用问题。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则体现了各国运输立法的普遍性。现代各国大多是以运输方式为依据进行运输立法的,例如,我国已经制定的铁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运输方式命名。特地运输法中一般划分了客运和货运,继而又对客运和货运划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运输关系中,旅客和货物从动身地至目的地应当是不间断的。经济关系的这种特性,要求运输起点和终点发生有机联系。在两点之间存在不同的区段或者不同方式的运输。这种状况导致了两种特别的运输合同关系。第一是同一运输方式中,由不同的承运人各担当部分区段的相继运输。其次是由二种或二种以上运输方式组合成的多式联运。相
31、继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主体、合同条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困难。三、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历史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形成的运输劳动专业化出现以前,合同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商品经济范围非常广泛、笼统,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中仅占微小的位置。运输合同法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1、古代没有运输合同的概念。在商品交换不是普遍现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运输距离一般都很短,较大规模和长距离的运输其本上属国家职能活动并多用于军事目的。这种运输不能产生运输合同关系。商人活动中所须要的运输,一方面由于物品数量较小、距离不长,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平安的须要,因而运输行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当运输物数量较大、运距较长或者途
32、中平安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运输活动时,便雇佣他人、租赁他人全部的车船骡马等工具来进行。这种状况下,所形成的雇佣和租赁关系,大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虽然,“无论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证据,都没有告知我们有一种毫无契约概念的社会”,但是这种“契约”的粗糙和简陋,远远不能形成“运输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对运输事务的调整主要是围绕全部权进行的,即对运输中的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全部权的爱护。如约公元前二十世纪的苏美尔法典第3条规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线行驶而使船失事者,除船价本身外,应对船主子按计算租船之资。”同时代的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的法典规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车或船,在支付规定租费后,可以运用终日;如船夫
33、不慎而致船沉没的,则应照价赔偿。”相同性质的更为具体的规定则见于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在这一法典中,全部282条条文中,特地规定运输事务的条文多达15条,还首次出现了“托运”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条规定:“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全部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输,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为偿。”其他条文则对运输工具租赁、劳力佣、对运输物的责任、造船、航行、事故责任以及运价等做了具体规定。从这些内容看,当时的商品交关系已经相当困难,运输合同的概念虽未形成,但已经包含在财产租赁、保
34、管和人身雇佣契约之中。2、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最古老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运输是海上运输,海上运输与海上贸易至今还是同义语。包含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纪,是被称之为“罗地海法”的航海贸易习惯法,其后又经中世纪私人对海事惯例编纂时期,形成了“奥列隆惯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维斯比海法”,这些不成文法虽然只适用于当时欧洲某一地区的城市,还没有形成一国统一的海商法,但确可以此看出当时海上运输的发展程度,由此可推断出运输合同关系是当时海事法的主要调整内容之一。18世纪60年头自英国起先的工业革命,快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改变。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独创汽船;1814年,英国人史蒂芬逊
35、独创蒸汽机车,实现了用蒸汽作动力的铁路运输,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达林顿、曼彻斯特至利物浦间的铁路分别通车。工业革命导致交通运输的巨大发展,运输劳动特地化,运输产业已经形成规模。与交通运输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步,各国法律对运输活动形成的很多社会关系、主要是运输合同关系作了相应规定。最早制定铁路运输法规的国家是比利时,1834年比利时起先修建铁路时,就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铁路由国家经营;19世纪30年头,英美铁路企业就起先实行较完整的客货运输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铁路公司与利用者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上运输方面,早在蒸汽机船广泛采纳、海上贸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运发达国家就接连制定了大批海
36、上运输法规。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国航海条例;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1807年法国商法典中的海商编,1894年英国商船法;1893年美国哈特法,等等。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运输合同的规定。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是,这一时期各国由于不同运输方式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主要是由于海上运输和铁路运输以及其他陆上运输之间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非常不同。3、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一般法国家,都没有一部完整、独立、自成体系的合同法,更没有这样的一部“运输合同法”。运输合同法规范分散见于民法典、商法典和有关特地运输法规中。在大陆法各国,运输合同与
37、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问题,如合同实力、效力、代理、时效等,都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运输合同的特别问题如承运人资格、托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等则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民商分立国家立法依次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后。法、意、德、日等国的运输合同法具有三大特点。第一,民法典中没有运输合同的特地规定。在法国民法典中,旅客和货物运输关系归类于租赁契约类中的“劳动力及技艺的雇佣”,而水陆运输者对受托运输的货物所负的义务,被视为旅店主子所负的义务。以此推断,运输合同渊源于寄予法自无疑义。其次,独立的运输合同出现于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运输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种类作了较民法典更为具体的规定,如法国商法典第一编
38、第六章为运输合同,德国商法典规定了“运输营业”,日本商法典的商行为编中规定了“运输”。第三,“运输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现就把一般运输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相区分,海上运输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编特地规定,与船舶买卖、租船、海上保险等合同规定在一起而单独构成特地合同法体系。个中缘由值得深化探讨。实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如瑞士、旧中国,在民法中规定运输是独立合同关系之一,同时在单行法中规定运输合同法的详细内容。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运输合同法的产生及内容难以总结,但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有关运输方面的成文法却有据可查,如1830年英国运输人法,1892年美国统一买卖法等。4、现代运输合同法技术革命导致社会生
39、产力的持续发展,交通运输业发生了巨大变革。铁路运输和海上运输的规模空前巨大。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汽车、飞机相继问世。1885年德国人本茨制成以内燃机作动力的汽车,汽车很快便成为最主要的陆上运输工具,各国依据汽车运输的须要,起先持续不断地、大规模地修筑主要或是专用于汽车运输的马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各国普遍形成了犬牙交错的马路运输网络。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胜利制作了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双翼飞机并试飞胜利,各国纷纷进行飞机试验和制造,并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用于作战和军事运输。其次次世界大战期间,飞机在军事运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战后则成为主要运输方式之一。战后,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标记的新技术革命
40、,导致交通运输业的全面发展,各种方式的运输运量增大、速度加快、平安性提高。交通运输业的巨大改变,使运输生产关系日趋困难多样,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要以运输合同形式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运输在全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所产生的特别的社会关系等等,干脆或间接导致了社会上层建筑主要是法律领域内的重大改变。第一,运输方式多样化的同时,运输生产的垄断性加强,运输利用者与运输经营者订立运输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后者的极大的限制。其次,运输业普遍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由于运输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命脉”之一,运输业固有的军事意义等等,国家普遍对运输业实行国有化或者对私营运输实行严格的限制,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同
41、时受国家意志的限制,国家为了缓和冲突,起先侧重爱护运输利用人。第三,运输方式多样化导致运输合同的多样化,在传统的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之外,出现了以运输方式、运输物种类等多种标准划分的运输合同。第四,运输业发展所带来的国际贸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国经济与他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联系在一起,一国的运输往往干脆或间接地关系到他国运输,产生了统一国际运输法(包括统一国际运输合同法)的客观须要。与此同时,一国之内各种运输方式发展不平衡的趋势带来了新的冲突,一方面由于联合运输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激烈竞争,迫使国家实行各种手段进行调控,甚至干脆进行行政吩咐和国家经营。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现为
42、大量特地运输法规的产生,如铁路法、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特地运输法中都对运输合同有着特地、具体的规定。在各特地运输法中,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并存,但基本内容却是运输合同法规范。体现在特地运输法规中的合同法及其各特地运输法规本身,已经大大超出传统民法、商法的范围,传统的民商法理论已经不能完全说明这些现象,而应成为新的部门法,“经济法”的范围,成为经济法学的探讨范畴。现代运输合同法与早期运输合同法相比较,特点是相当显明的。第一,运输合同法对运输垄断者,即合同中承运人一方进行全面的限制,如资格限制、运价限制、运输线路和时间的限制等。其次,运输合同自由原则让位于运输合同法定原则。当事人只有在
43、运输法规没有规定、没有不同规定或许可的条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运人一方往往没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托运人一方只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种运输合同责任形成,从传统的不负过失责任制演化为严格责任、不负过失责任和过失责任多种责任制并存。四、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运输合同在本质上仍旧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运输合同这一形式的内容。但运输合同所体现的商品交换的内容,有其特别性。对于承运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劳动(劳动力)即法律上所谓的劳务,以及物化劳动即运输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运价为形式的等量货币;旅客和托运人支付运价,而换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间位移这种“有益效果”的发生。运输
44、合同产生和发展与合同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历史长达数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经济发展为普遍的生产形式,由于商品流通的须要,才产生了运输业,运输合同才作为运输生产的基本联系方式。1、运输合同法定原则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地位同等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但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在运输合同领域中从来就没有普遍实行过,尤其是铁路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发达以后,在相关运输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闻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论断,“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运输合同发展过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现,倒可以认为是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之所以如此武断地作出
45、结论,看看现当代各国法律对承运人资格的严格规定就可以理解。运输合同领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则,而是合同法定原则,或者说是法定合同原则。合同自由只是在个别的、详细的运输合同中得以体现。法定合同原则主要来自于国家对整个交通运输的严格管理和限制;其次,就少量国家允许的私营运输部分,由于其仍旧处于垄断地位,普遍实行的仍旧是标准格式合同。结果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在运输活动中表现为:旅客和托运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运人一方所限制或剥夺,其只有签订或不签订合同的自由,而丢失了选择承运人、协商合同内容、择选合同形式的自由;承运人一方的自由则被国家限制或剥夺,其要么就是具有国家身份的主体,要么是国家的代理,或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