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提高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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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试论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提升班级形式:2007级在职大集中班 学科专业:经济社会发展与党的领导导师姓名、职称: 康民 教授论文工作起止时间:2009年10月2010年5月【内容摘要】代表履职水平决定代表工作实效,也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如何提高代表履职水平是当前代表工作急需解决的课题。笔者认为,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创新工作机制入手,努力提高代表履职水平。1、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阳光社会”。人民

2、群众看社会是否和谐,既看党的方针政策是否代表了各阶层特别是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还看党员干部行使权力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是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促进干部办事方式和办事作风的改进,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另一方面通过实现农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有利于在农村基层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矛盾处理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引导群众依法按章、规范有序地参与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从而促进农村的和谐与稳定。从我省看,凡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搞得好的地方,矛盾就比较少,群众上访也少,农民群众对干部的信任度就比较高

3、。2、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可以概括为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历史的经验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首先,它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虽然经历过曲折的阶段,但它本身还是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它的巨大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4、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这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的地位;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将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的有序化,从而既保证中央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 根据新时期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

5、代表大会制度,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基础。3、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深化人民当家做主、维护人民利益的前提。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确立了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各级人大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国

6、家权力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有利于广泛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精神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把国家的、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如何深化人民当家做主、维护人民利益,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前提。4、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提高人大工作成效的关键。提高人大工作成效,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一种“合拍、合法、合心、合力”的工作方法。“合拍”是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合拍。体现在人大关注民生问题,监督安全工作,是人大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同音合拍。“合

7、法”是工作方法程序合法。一般的工作原则是人大依法行使视察、监督、建议职权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合心”是与群众合心。人大工作只有深入了解民情,倾听人民呼声,充分反映民意,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衡量人大履行职责的根本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真正体现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合力”是与相关职能部门合力。真正要解决问题,还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以上所述,也都是要基于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关键词】人大代表 履职能力 问题原因 对策建议【】 , . . , , , .

8、 1 , .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 2, s s . s s , s s s , , , . s . , , . , , s a , , s . s , s s , , s . , s , , . s , , , s , . s , a , s , , , . , s , s . 3, s , s . s s , s s , , . , , s , . s . s , s , s . s s , , , , , , . , s , s . 4, s . , s , a , ,

9、. . s , , . . s , , . . , , , s s s , a s , , , , , s , . . , . s .【】 s 目 录一、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构成(1)(一)地方人大代表的政治把握能力(1)(二)地方人大代表的法律运用能力(3)(三)地方人大代表的语言表达能力(4)(四)地方人大代表的社会活动能力(4)(五)地方人大代表的调查研究能力(5)(六)地方人大代表的大事图谋能力(5)二、深刻认识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重要意义(6)(一)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迫切需要(6)(二)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7)(三

10、)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深化人民当家做主、维护人民利益的前提(8)(四)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提高人大工作成效的关键(8)三、当前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9)(一)当前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9)1、履职积极性不高(9)2、代表的监督意识缺乏(10)3、代表视察流于形式(10)4、选举制度不完善(10)(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一三)1、代表自身素质不高(一三)2、代表结构构成不够合理(14)3、代表的选举制度不完善(14)4、代表与群众的沟通机制不健全(16)四、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对策(17)(一)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专业程度(17)(二)改进

11、视察活动,促进代表履职积极性(17)(三)密切联系选民,增强代表责任感(一八)(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代表监督(一八)(五)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整体素质(19)(六)改革选举制度,引入竞争机制(19)(七)减少代表数量,推进代表专职(20)注释(22)参考文献(23)后记(25)试论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提升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有了人大代表的履职,才有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转,才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存在。从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的实践来看,存在代表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行使,代表不能有效履行职务,代表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需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

12、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履职水平决定代表工作实效,也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如何提高代表履职水平是当前代表工作急需解决的课题。笔者认为,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创新工作机制入手,努力提高代表履职水平。一、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构成所谓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指的是人大代表为充分有效地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尽到法定职责应具有的自身水平。它是直接影响代表作用发挥和人大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人大权威的树立,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作前提,但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即便是有完善的制度,最终也要靠一定的人员来操作。只要把人的工作做好了,事业就成功了一半。因此,在加强人

13、大建设时,必须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能力问题,通过提高代表的个人能力来提高代表机关的整体能力,使人大权威的实现有一个坚实雄厚的基础。笔者分析,地方人大代表的能力大体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地方人大代表的政治把握能力中共中央2006年第20号文件指出:“全国人大代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努力为人民服务。各地在代表选举工作中,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代表的政治把握能力放在首位。”这既是对全国人大代表能力的要求,也是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力的期望。从人大工作的实践和当前的实际看,代表的能力要求不少,但政治把握能力始终是第一位的。(1)具备政治敏锐

14、感。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机关。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必须增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地方人大代表要关注政治,把握方向,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全局性。要善于反映本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又要站位大局,围绕中心,多考虑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大事,自觉同党委在政治上合心、行动上合拍、工作上合力。更要善于从一些典型事件和选民言行中觉察出民主发展端倪,敏锐地把握其发展趋势,并进行顺势引导,尽力把人民群众的认识和思想凝聚和统一到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与

15、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2)履行政治责任。我国各级人大都没有实行代表的专职化,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没有经济报酬,属于义务性的,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大代表自觉主动的开展代表工作,不计较个人的得失,完全靠的是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感。人大代表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切实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重要性,责任的重大性,热爱人大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以引领、拓展民主发展潮流为己任,力所能及地从各个层面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而努力。(3)承担政治使命。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直接或间接地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崇高的政治地位,肩负着人民的重托。要求代

16、表必须牢固树立“民本观念”,增强政治使命感,具备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秉公直言,刚正不阿的优秀品质,切实以群众利益的实现程度与广度作为自己称职与否的第一评判标准,高标准,严要求,坚持经常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替人民说话办事,真正实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诺言。尤其在选民重大利益面前要坚持原则,敢于据理以争,敢于依法执言,在民众中逐渐形成一股民主之风,引领民主发展。(二)地方人大代表的法律运用能力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人大代表只有熟悉法律,忠于法律,才能有效监督法律正确实施。为此,人

17、大代表必须首先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用自己的言行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推动“法治”进程。在审议重大事项、发表政见、参与决策,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中一定要依法有据。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全面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很不现实,但人大代表必须熟悉和掌握与行使职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便增强监督实效,提高监督水平。其次,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法律监督活动。当前,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

18、题仍然存在,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人治”思想较为严重,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很大影响,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为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供保障。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应从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掌握法律、运用法律实施好监督,做维护法律尊严的带头人。(三)地方人大代表的语言表达能力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其他各种代表活动中,需要代表准确把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了解的实情进行审议发言,提出对策建议。一些事项还需要询问甚至质询地方官员。为此,能阅读、理解会议材料,能思路清晰、语言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代表能力素质的基本要

19、求之一。代表的这种素质逐届有所提高,以武威市为例,2004年市一届人大代表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06名,占代表总数的68;到2006年二届人大代表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40名,占代表总数的79,提高了11个百分点,代表的综合素质明显提升。但是,从近年地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看,一部分代表阅读文件的能力、发表政见的能力、提出建议的能力、书写议案的能力,还不是很理想。一届五年“一言不发”的代表大有人在。极少数代表存在看不懂、说不清、写不了的问题,难以胜任参政议政的职责。(四)地方人大代表的社会活动能力人大代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法律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相应的职责。代表职务的执行迫切要求人大代表要有深

20、厚的群众基础,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有娴熟的社会沟通能力;要善于理解别人,关心别人,有一定的凝聚力;要善于扩大社会接触面,与群众建立广泛的联系,有一定的影响力;要善于观察社会,捕捉信息,分析政务,有一定的说服力。唯有具备这些能力,群众才会对你说真心话、知心话,你才会了解到深层的政情民意,才会真正植根人民,代表人民,行使职权。各地的实践反复证明,具有一批较强社会活动能力的人大代表,对优化人大的整体知识结构,对深化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认识,对强化人大的职能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五)地方人大代表的调查研究能力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是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基础环节。调查研究也是人大代表提高综合分

21、析能力、见微知著能力、参与决策能力的重要途径。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一是凭法律说话,二是凭事实说话。而这“两凭”,离不开调查研究。大量的社会现象和群众意见,只有通过正确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提炼成有益的治国、治政建议。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这样一些情况:有的代表凭印象、凭感觉提建议,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意见不很正确,或是很笼统,政府不好办。几个代表参加同一次视察或代表小组活动,事后,有的代表仅仅反映了事物的现象,有的代表却能深刻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出现这些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代表调查研究的能力不同。人大代表的言行是严肃的政治行为,必须坚持调查的客观性和研究的科学性,一定要做到:确定课题

22、时要推敲,接触群众时要深入,了解情况时要详细,分析问题时要探究,形成结论时要科学。无论是大会期间的讨论发言,还是闭会期间的调查审议,都要有的放矢,充分考虑调研、剖析问题的本质性和提出建议的合理性、全局性。(六)地方人大代表的大事图谋能力人大工作要抓大事,议大事,这是各地人大工作的共识。要求人大代表不仅要敢于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而且要善于从全局上、长远上、根本上考虑问题,积极参与决策,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繁荣、人民富裕,出主意、想办法。在行使代表职权时,参政议政的着眼点要高一点,目光要远一点,调查的面要广一点,政策法律观念要强一点,研究的问题要深一点。善于把局部问题放到全局中掂量,把眼前

23、问题放到长远中权衡,把政务问题放到法制中鉴别,这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改进本行政区域的政事、政务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有长远意义,从而在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人大代表就具体的道路、桥梁、路灯等问题不能提出建议,而是说要从个别问题中把握一般,要从具体问题中分析抽象,要从普遍问题中议论政事。二、深刻认识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重要意义(一)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阳光社会”。人民群众看社会是否和谐,既看党的方针政策是否代表了

24、各阶层特别是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还看党员干部行使权力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是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当前浙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势头很好,但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农村不同群体、不同方面的价值偏好和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也不少,有的甚至比较尖锐。比如农村土地征用、村级财务管理、干部作风以及村级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就是利益和权益的矛盾。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的基层组织和乡村干部作风不民主,办事不公开、不公平,有的甚至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小团体谋取私利,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25、,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促进干部办事方式和办事作风的改进,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另一方面通过实现农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有利于在农村基层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矛盾处理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引导群众依法按章、规范有序地参与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从而促进农村的和谐与稳定。从我省看,凡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搞得好的地方,矛盾就比较少,群众上访也少,农民群众对干部的信任度就比较高。(二)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自1954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整整经历了风风雨雨五十年,从一个探索阶段逐步走向成

26、熟。它作为我国的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可以概括为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历史的经验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首先,它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虽然经历过曲折的阶段,但它本身还是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它的巨大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

27、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这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的地位;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将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的有序化,从而既保证中央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 根据新时期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基础。(三)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

28、能力是深化人民当家做主、维护人民利益的前提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确立了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各级人大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

29、则,从根本上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有利于广泛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精神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把国家的、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如何深化人民当家做主、维护人民利益,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前提。(四)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提高人大工作成效的关键提高人大工作成效,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一种“合拍、合法、合心、合力”的工作方法。“合拍”是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合拍。体现在人大关注民生问题,监督安全工作,是人大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同音合拍。“合法”是工作方法程序合法。一般的工作原则是人大依法行使视察、监督、建议职权

30、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合心”是与群众合心。人大工作只有深入了解民情,倾听人民呼声,充分反映民意,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衡量人大履行职责的根本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真正体现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合力”是与相关职能部门合力。真正要解决问题,还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以上所述,也都是要基于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三、当前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当前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履职积极性不高积极性之所以不高,固然与代表的基本素质有一

31、定联系,但最重要的因素还是源于非代表因素。有的代表由于受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担心所提建议有损自已身边或一些熟人的切身利益,甘当“哑巴代表”;有的代表建议年年提,但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所提的这些建议时,由于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特别是受资金的制约,很难把代表的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办理进度不快、质量不高,没有真正做到积极创造条件办理;有的反馈工作做不到位,代表不知情,建议落实成效不高,挫伤了代表积极性;有的代表,特别是在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代表,在提了建议之后,政府又把办理任务反交到所提建议的代表身上,形成谁提建议谁办理的一个怪圈,出现这种现象,提建议的代表不搔头才怪,积极性就根本谈不上了。2、代表的监督

32、意识缺乏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我们经常看见,官员听取建议,在人大代表看来,于自己往往是一种荣誉,而不是监督。所以我们常常看到,一些人大代表在发言时喜欢用“汇报”的语气。一旦自信受到些微伤害,就会很敏感,进而做出反应,产生监督意识的挫败感。人大代表在对官员监督中普遍存在弱者心态,这种心态在监督意识增强后,就会表现出特别敏感。现实中,也存在官员不重视人大代表监督的现象,造成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很受伤”。3、代表视察流于形式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是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通过视察为群众办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但在视察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先向视察部门发出通知后视察;视察中代表在

33、被视察部门的陪同和带领下,按预定线路进行;视察结束后,代表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泛泛而谈地提些建议。这种视察发现不了问题,触及不到要害,收效甚微。4、选举制度不完善第一,直接选举的范围相对狭小;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因此,我国地级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产生,直接选举仅限于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选举。也就是说,人们只能直选村长和县乡人大代表。真正行使投票权的是经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

34、人大代表,但他们未必比普通民众更熟悉候选人的具体情况,也未必充分了解民意,往往仅凭个人好恶或囿于朋友面子行事,这导致了由他们所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并非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而仅仅是徒有人大代表的虚名。公民只有在管理自身事务中学会了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及民主监督的方法,适应民主的生活习惯后,高层次、大范围的民主才更具实践和民情基础。第二,人大代表的选举存在非法操作、行政干预等违法、违规现象;在我国,候选人目前主要由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提名,代表名额有计划地分配,直接由谁当代表,谁不当代表都是事先计划好的。另外,提名候选人时,有关党组织和上级机关单方面追求形式的“广泛”性,把一些缺乏参政、议

35、政能力的人士“选进”人大,如这个选区要选一个女性,那个选区要选一个民主党派人士;这个选区要选一个年轻的代表,那个选区要选一个年老的代表。这类代表在开会时往往成为“哑巴代表”、“观风代表”或“举手代表”,未能适应人大代表的角色。他们应当明确自己所扮演的是一种社会角色,即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是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大多数选民在选举代表时,都不了解候选人的状况,只能通过介绍材料来判断代表候选人的基本素质和参政能力,而所提供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材料,仅限于其最简单的经历,如文化程度、从事职业、担任职务、奖惩情况,这些

36、客观、乏味的情况无助于选民判断代表候选人的参政意识、能力,结果许多选民往往随便画圈了事,随便选几个人而已,无形中浪费了手中的选举权。在选举过程中,有些领导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选民意志之上,对选举过程进行干预,造成了直接选举的权威性下降,阻碍了民主的发展。选举中暗箱操作、拉票、贿选等问题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层出不穷,选票明码标价、请客送礼、空头许诺等已大量出现。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最终影响了人大作用的发挥。第三,选举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选举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竞选候选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积极的竞争。民主的国家可能有这样的为公职而进行的竞争,但在不民主的政权下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竞争。

37、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曾搞过一段竞选,但由于后来出现了“自由化”的倾向,竞选就不复存在了,这无形中就剥夺了公民的选举权。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历史和道德的产物,在公民社会中,个人被授权享有的权利依赖于这一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公正和实践。现行的选举法对候选人的介绍规定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如此,候选人只能以法律规定的几种方式介绍自己。因而,我国法律实质上是不提倡实行竞选的。这就

38、使得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和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充分,选举几乎演变成一种完成组织意图、程式化的选举表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四,差额选举有时褪变为等额选举;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倾向于搞等额选举,认为等额选举保险,正职领导人员普遍搞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也想方设法搞等额选举。二是对差额选举缺乏信心。提起差额选举,有些人怕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落选了,不好向上面交待;有些人怕差额选举提名候选人多了,要搞预选,麻烦;有些人怕差额选举票数分散,无法达

39、到法定票数,选举难以一次成功。总而言之,是担心差额选举出力不讨好。第五,有关选举诉讼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选举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关于选举诉讼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表现在:对选举诉讼的范围规定过于狭小,只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申诉、起诉、审理程序和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对于诸如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选民投票、当选计票等纠纷和违法行为,则无明确的规定;而关于选举违法行为及制裁,则规定得过于概括,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制裁手段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也过于简单,法律的权威得不到保障。(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1、代表自身素质不高总的来说,绝大多数,如果从更高的角度出发的话,要有一半以上的人大代表说

40、话办事的愿望和热情还是高的,但由于受自身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行为修养的影响,一部分代表却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人大代表履职的需要。作为代表个体,必须具备包括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等基本资格条件。作为代表整体,必须具备强烈的履职意识、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正确的为民代表代言理念。但从实际情况看,我们现有代表群体的素质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的素质还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是有的不会联系群众,不会调查研究,不能为群众代言;有的不会审议发言,不会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以至辜负选民的信任;有的不能发现问题,不能想出解决的办法;有的代表即使在活动中发现了问题,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对于如何促使问题

41、的解决,却是全无主意,使群众的意见停留在口头上;有的代表提意见建议只从本单位和个人利益出发,从本区域的角度去看问题,忽视整体工作,缺乏大局观念,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形象, 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2、代表结构构成不够合理代表的合理构成是保证代表整体素质的重要条件。在现有条件下,要求每一个代表特别是基层的代表都要达到某一标准,某一水平是不现实的。但作为一个由每一位代表所组成的整体,则必须要有各个方面的人才,只有这样,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可能把议题审议好,才能把好监督关。从现阶段各级人大代表构成中来看,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的结构,确有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领导干部代表偏多,业务知识型代表偏少;代表总体数量偏多,

42、精英人物偏少;兼职代表偏多,专职代表偏少;中老年代表偏多,年轻代表偏少。特别是农民代表在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太小,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政治的需求必然进一步增强,农民对利益的表达愿望也必然增强。而现有的农民代表数与农业人口间比例矛盾就日益显现。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一府两院”的领导干部本是人大的监督对象,成为人大代表后又是人大的组成人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在角色的定位和归位上显然值得关注。3、代表的选举制度不完善(1)选举工作中对代表履职尽责的素质要求重视不够首先,偏重政治素质,忽略能力要求。一些地方负责选举工作的同志总是认为对代表的政治素质要求是硬的,而对代表履职尽责素

43、质上的要求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可以等到代表当选后再通过培训等途径来解决。因此,在选举实践中往往重政治素质,轻履职尽责的素质。其次,注重结构标准,放松素质条件。在选举工作中对党与非党、妇女、少数民族等代表的结构比例要求的理解过于机械,过多地考虑代表的各种结构比例是否符合上级要求,再加之选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往往忽略了代表履职尽责素质要求的落实。第三,看重模范人物,遗漏工作需要。选举中为保证行业、部门和具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模范能够当选考虑得多。而对这些先进模范当选后是否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热情、足够的精力来履行代表职责缺乏综合考虑,忽略了代表在整体结构上是否有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2

44、)选举过程中对选素质优能力强的代表缺乏具体操作首先,在分配代表名额时,事前缺乏必要的、细致的调查研究,机械地硬性规定这个选区要选妇女代表,那个选区要选非党代表。其次,在选区划分时,只考虑到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否相当,而对选区内是否具有合适的人选却缺乏周密的考虑。第三,提名代表候选人时,不能广泛发扬民主,充分调动选民10人联名提名候选人;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又不广泛征求意见就草率确定,甚至搞内定,从而影响了一些素质高的人选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还有的工作图省事,提名代表候选人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合二为一。第四,对候选人的介绍过于简单、抽象,通常只是介绍候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和简历,而对其政治思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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