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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4企业所得税法施行10北京国税地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的31专业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32税务总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宣传提纲?的35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46税务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理?的47税务总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范围问题的53税务总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55目前我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情况的55北京 北京地方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的582021年4月25日总企业所得税在线答疑60税务总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70税务总确认企业所
2、得税收入假设干问题的71合规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72税务总进一步加强普通理工作的77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80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83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84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84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平安消费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85执行公共根底设施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86 税务总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87税务总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理有关问题的88 税务总 开展改革委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2021年版
3、)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2021年版)的 税务总 平安监总公布?平安消费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2021年版)?的92 税务总 开展改革委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2021年版)的93 税务总地方商品储藏有关税收问题的93税务总母子间提供效劳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94 税务总中国国集团重组上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95科学技术部 税务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理工作指引?的95税务总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96税务总停顿执行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97科技部 税务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理?的98税务总
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98 税务总 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99税务总 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100税务总 效劳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有关问题的补充101税务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102税务总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理暂行?的103税务总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107税务总 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假设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117外汇理 税务总 效劳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118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增设跨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119、税务总企业所得税假设干优惠政策的120 税务总贯彻落施行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123外商产
5、业指导2007年修订132税务总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163 税务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163税务总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168对?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进展调整的169税务总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170税务总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171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171税务总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假设干问题的176税务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178税务总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178税务总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179税务总
6、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179税务总外国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180税务总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181 税务总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初加工范围的182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答记者问182税务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理问题的184税务总?税收减免理?的185税务总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199税务总加大监视检查力度实在维护税收秩序的199、税务总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201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202税务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理?的205税务总?
7、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表?的208特别纳税调整理规程征求稿208新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解析23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那么236税务总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的假设干255税务总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理规程?的258详解?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新意及亮点291解读企业所得税法施行295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一296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二298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三300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四303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五306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六308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七309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八311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九312企业所得税法施
8、行释义连载十314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十一316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十二318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十三320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十四322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十五324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十六326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十七328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十八330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十九332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二十333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二十一336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二十二338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二十三340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二十四343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二十五344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二十六347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二
9、十七348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二十八350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二十九352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三十354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三十一356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三十二357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三十三359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三十四361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三十五362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三十六365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三十七366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三十八369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三十九370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四十372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四十一373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四十二375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四十三377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
10、义连载四十四379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四十五380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四十六382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四十七384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四十八385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四十九386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四十九388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释义连载五十390企业所得税法 第63 全文有效成文日:2007-03-16 ?企业所得税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胡2007年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11、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理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在境内企业和其他获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12、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获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络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
13、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承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以下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三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局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支出不得扣除: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
14、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获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以下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
1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作为长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间资产的本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本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
16、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以下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详细范围、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详细由财政、税务主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按
17、照本法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以下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局部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展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获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局部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
18、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开展的产业和工程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以下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的所得;二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根底设施工程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
19、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局部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自治区、直辖人民批准。第三十条 企业的以下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一条 创业企业从事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可以按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第三十三条
2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消费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平安消费等专用设备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详细由规定。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常务会备案。第五章 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得工程作业和劳
21、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九条 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工程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表。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那么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有权按照合理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承受劳
22、务发生的本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交易原那么进展分摊。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那么和计算税务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表。税务在进展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好资料未能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
23、率程度的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局部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收入。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承受的债权性与权益性的比例超过规定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七条 企业施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有权按照合理调整。第四十八条 税务按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第七章 征收理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理除本法规定外按照?税收征收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
24、在境外的以实际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缺乏十二个月的应当以
25、其实际经营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内向税务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内向税务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六条 按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
26、合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第八章 附那么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减免税优惠的按照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详细由规定。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五十八条 同外国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协定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法制定施行。第
27、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同时废止。企业所得税法施行 - 第512 全文有效成文日:2007-12-06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已经2007年11月28日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6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
28、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获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获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消费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施行本质性全面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机构、场
29、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承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资产转让所
30、得按照被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财政、税务主部门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络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获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理、控制据以获得所得的财产等。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属于当的收入和费用不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收付均不作为当的收入和费用。本和财
31、政、税务主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局部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本钱的局部应当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第二节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获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32、准备持有至到的债券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获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的债券、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价格确定的价值。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获得的收入。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效劳、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
33、理、卫生保健、社区效劳、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效劳活动获得的收入。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获得的收入。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从被方获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除财政、税务主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方作出利润分配的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别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或者因别人占用本企业资金获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
34、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获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获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承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承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承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
35、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获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以下消费经营业务可以分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采取分成方式获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的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
36、按照的公允价值确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对纳入理的事业、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和财政、税务主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施行社会公共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效劳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性是指企业按照法律、
37、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获得的由财政、税务主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第三节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获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消费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本钱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本钱不得在发生当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
38、本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本钱是指企业在消费经营活动生的销售本钱、销货本钱、业务支出以及其他消耗。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消费经营活动生的销售费用、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本钱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消费经营活动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赔款
39、后的余额按照财政、税务主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局部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收入。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消费经营活动生的与消费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根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部门或者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为职工缴纳的根本养老费、根本医疗费、失业费、工伤费、生育费
40、等根本社会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费、补充医疗费在财政、税务主部门规定的范围和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平安费和财政、税务主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费外企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费不得扣除。第三十七条企业在消费经营活动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到达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本钱并按照本的规定扣除。第三十八条企业在消费经营活动生的以下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
41、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局部。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末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本钱以及与向所有者进展利润分配相关的局部外准予扣除。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局部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局部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财政、税务主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
42、金总额2.5的局部准予扣除;超过局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消费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局部准予扣除;超过局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按照规定缴纳的费准予扣除。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消费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扣除:(一)以经
43、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局部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扣除。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消费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聚集范围、定额、分配根据和等证明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级以上人民及其
44、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本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开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财政、税务主部门会同门等登记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局部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消费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