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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文摘要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宪法监督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可靠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的前提下,分析了当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关键词:违宪审查缺陷建议 目录 前言 (1)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1)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 (1) (二
2、)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2)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2) (一)确立了违宪审查的最高宪法依据 (2) (二)明确了违宪审查的组织机构 (3) (三)明确了违宪审查的辅助机构 (3) (四)明确了违宪审查的方式、程序和制裁措施 (4) 三、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4) (一)缺乏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 (4) (二)违宪审查程序还不完善 (5) (三)违宪审查范围不完整 (5) 四、改革与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 (6) (一)设立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 (6) (二)完善违宪审查制程序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8)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前言 宪法是我国的
3、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集中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和宪政秩序,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宪法的全面、正确的实施,是完善我国宪政、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基本途径。而违宪审查制度,作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一项保障制度,已经受到我国的充分的重视。然而,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如何建立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对于我国宪法的有效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 违宪就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行为。违宪的存在是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违宪只存在于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
4、法的国家,而在不存在根本意义的宪法的国家中宪法不具有法律的效力。而违宪审查则指的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以宪法条文及精神为依据,依照法定的权限及程序,审查、裁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违宪审查的主体只能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行为。1基于违宪审查的特殊性,违宪审查具有不同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特定审查程序和方式。违宪审查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违宪审查机关所作出的审查结论都是最终结论,具有终局性。 1 胡肖华,违宪审查原则论,湖南
5、科技大学学报, 2022 年第3期。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法治文明的推进,就必不可少的要求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违宪审查是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必要措施。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如果没有任何机构解决法律违宪的问题,宪法就不能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违宪审查,对于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自然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进而规范法律体系的秩序。2其次,违宪审查制度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宪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保障公
6、民基本权利。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审查、裁决和纠正,最终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总而言之,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分配、限制,实际上就是人们依靠自己的理性来解决这一问题所设计出的一种方案。因此,建立并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并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实现权利与权力之间实现相互协调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条件,并最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实现。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一)确立了违宪审查的最高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
7、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 5 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 2 孙万强,郭丽新,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之建立,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22年第9期。 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立法法第 78 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
8、法相抵触。”这些规定,都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 (二)明确了违宪审查的组织机构 我国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我国宪法第 62 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十一)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立法法第 88 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第 67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
9、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立法法第 90 条规定,我国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4。 (三)明确了违宪审查的辅助机构 我国宪法第 70 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要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 37 条明确了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内容。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法律委员会在
10、违宪审查中的地位、作用和程序作了专门规定:第 17、18 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 3 高凛,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学、行政法学,2022年第8期。 4 吴玉英,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想,贵州社会科学,2022年第12期。 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5 (四)明确了违宪审查的方式、程序和制裁措施 我国违宪审查程序以事后审查为主
11、,以事前审查为辅。事前审查范围较小,只限于地方民族自治法规的立法。启动违宪审查的方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审查,家机关立法备案或批准审查,应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提请审查的要求和建议进行审查,也包括有关国家机构提请法律解释时从中发现问题进行违宪审查。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违宪制裁措施包括以下几种: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制定机关对被提出宪法异议的立法在限期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撤销或者不批准违反宪法的效力位阶在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三、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是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然而,全
12、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非专任违宪审查之职。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 14 项具体职权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20 项具体职权以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违宪审查仅仅只是其中一项职权;并且它们都是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每年才召开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且会期短,议程多,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任务异常繁重和艰巨,使其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来专注于违宪审查。尽管全国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协助进行违宪审查,但由于它们不是法定的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必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或指示下才能开展违宪审查工作,且其主要工作也不是违宪审查,因
13、此它们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也十分有限。这样,致使我国5 刘松山,违宪审查热的冷思考,法学,2022年第1期。. 的违宪审查工作实施不力,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为了弥补这一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和政府是“违法审查”主体,但这不符合违宪违法审查机构“一个”主体的要求,因为这容易形成“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违宪审查主体设置不符合法理的要求,导致缺乏有效性。 (二)违宪审查程序还不完善 违宪审查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一个完善而高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应该明确规定,违宪由谁审查,依据什么进行审查,怎么审查,审查哪些内容,
14、审查结果怎么处理等内容。而我国现行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只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整体上看,我国现行宪法关于违宪审查的宏观的原则性规定较多,而微观的程序性规定较少。虽对违宪审查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违宪审查主体实施违宪审查权的具体程序等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关于哪些主体可以启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违宪审查程序更是没有任何规定。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程序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从违宪审查的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
15、级人大常委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会产生随意性,什么是“必要时”,有什么判断标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何时送,何时进行审查,何时提出审查意见,都不明确。因此该规定仍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操作性仍不够,程序的刚性和约束力仍不强,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作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程序还不完善。 (三)违宪审查范围不完整 违宪审查的范围应包括抽象危险行为、具体违宪行为和事实违宪行为。抽象违宪行为审查的具体内涵应包括所有
16、的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合宪 性审查。但是,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大量的行政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具有普遍约束离的决定、命令等被排除在审查的范围之外。然而,我们内有法理依据可以从制度上预先排除这些法律文件之违宪的可能性。同时,仅在制度上设置对有限的重要国家领导人的罢免、对选民资格案的纠纷处理,远远不能满足宪政实践中对可能大量存在的、其他类型的公权力具体行为违宪的审查要求。另外,在市场经济的人文环境下,随着垄断者、大财团和大经济所有者的出现,以及弱势群体的产生,大量的私法主体主体的事实违宪已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更兼公权力主体事实违宪的存在,是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事实违宪进
17、行审查的人物日益迫切。因此,违宪审查范围的不完整,使得制度本身难以在社会中良性维持和运转。 四、改革与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的现行违宪审查制度还不够完善,宪法本身虽作了不少好的规定,但由于经济环境、政治体制、文化形态以及法制内部种种因素的影响,使宪法的原则规定还没有能够真正全面的贯彻落实。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基础上,提出几下几点改进意见,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设立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 需要设立专职的违宪审查委员会。违宪审查委员会的设置由全国人大进行,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并行常设机构,其政治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平行于
18、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闭会期间不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其违宪审查职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来自于宪法第六十二条及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职权,即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及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另一部分来源于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职权,即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工作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如此,一方面将违宪审查权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独
19、立出来,单独由违宪审查委员会行使,有效地促进了立法权和违宪审查权的分离;另一方面,将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有效地促进了合法性审查权和违宪审查权的分离。 (二)完善违宪审查制程序 违宪审查制度能否在实际中及时而有效的运行,除了有明确的机构负责违宪审查工作外,还需要有一套既明确又具体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违宪审查的实施。这种程序应当从提请审查程序开始,以正式作出违宪审查结论并且公布违宪审查结果为止。应根据不同的审查范围确定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方式。第一,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应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以及其它国家机关、政党、
20、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当然有权提出违宪审查。但考虑到违宪审查事关国家根本问题,为避免提出请求的随意性,可规定公民申请违宪审查时,应当由人数不少于30人的公民联名提出。第二,申请的形式要件。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违宪的具体问题、宪法依据以及理由。第三,期限。该委员会接到违宪审查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审查的决定。进入违宪审查阶段后,需要听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行听证。违宪审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束,并做出是否违宪的决定。对于全国人大的法律草案的违宪审查及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和答复。第四,审查方式。对于全国人大的法律草案的违宪审查及有关
21、宪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属于事先审查。对于其它问题的违宪审查,应当属于事后审查。第五,决定的效力。该委员会做出的是否违宪的决定,是终局性的结论。一经公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完善违宪审查范围 从我国当前实际和今后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出发,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被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二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三是审查各政党(包括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行为)、社会
22、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行为的合宪性。四是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因为国家机关的权限争端属于宪法争议。五是接受政党及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宪政建设和发展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基本手段,各国都在立足本国实际,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然而,立足我国实际,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时间还不是很长,虽然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程序,但是,还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没有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违宪审查程序还不完善,违宪审查范围还不全面和违宪审查结果落实情况不理想等问题,本文在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孙启河: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年第9期; 2、王宏亮,房蕊:德中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3、梁添明:德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年第12期; 4、杜仪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基础,现代营销,2022年第4期; 5、程雪阳:荷兰为何会拒绝违宪审查基于历史的考察和反思,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 6、齐婉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途径,法制与经济,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