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docx

上传人:H****o 文档编号:26559376 上传时间:2022-07-1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55.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拘 2000 号犯罪嫌疑人李 ,男, 1978年10月20日诞生于 XX 省 XX 县,汉族,中学文化, XX 县 XX 乡 XX村农夫,住该村。曾于XX 年 XX 月 XX 日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 10天。犯罪嫌疑人李 简历:自 XX 年至 XX 年在 XX 县 XX 乡 XX 村学校读书。自 XX 年至 XX 年在XX 县 XX 乡 XX 村中学读书。自 XX 年至案发时止在 XX 乡 XX 村务农。呈请审批对犯罪嫌疑人李 刑事拘留,其理由如下: 2007年1月31日深夜 , XX 县 XX 乡 XX 村村民叶XX 母子被残酷杀害。经调查,李 有重大作案

2、嫌疑。现已对李 实行了监控措施。主要证据有: 1、李 右手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样。 2、经搜查李 住宅,提取了李 的蓝布男西装长裤一条, 裤脚有血迹,经检验,该血为 AB 型,与死者叶 XX 血型相同 。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李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有意杀人罪。为查清犯罪嫌疑人李 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急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 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二00七年月日 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XXX 、XXX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二、XX 县

3、公安局起诉看法书X 公刑诉字 2001104号犯罪嫌疑人朱 ,男, 1989年12月5日诞生于 县 乡 村,汉族, 中学高三同学,住 县 乡 村。违法犯罪经受:因涉嫌有意杀人罪(未遂),经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2007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 公安局看管所。犯罪嫌疑人朱 涉嫌有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我局经过审查,立进行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 系被害人徐 的侄子。 2003年前随父在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 2003年下半年到 中学后,恶习仍旧不改。 2007年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

4、,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喊徐 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 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藏在灶间内,想偷看徐 洗澡。但徐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特别败兴,同时因埋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从朱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觉几处点滴血迹,

5、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的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有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 起诉。此致 人民检察院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注: 1.犯罪嫌疑人朱 现押于 县看管所。2. 附本案预审卷宗 x 卷 X 册。3. 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202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2021-04-28 20:53局长 XXX (印)XX 县公安局(印) 二00七年五月七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

6、品名师归纳总结 市人民检察起诉书检刑诉2007 第 号被告人孙 ,男, 1979年2月25日诞生于 省 市,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 汉族,学校文化, 市 工厂工人,住 市 路 号。曾因犯盗窃犯罪, 1995年3月被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年。因涉嫌有意杀人罪 ,于 2007年9月13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 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管所。被告人孙 涉嫌有意杀人一案,由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07年9月20日以第 20号起诉看法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于200

7、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 的看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孙 曾多次向好友李 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 ”,“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 年,五六岁小孩更好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 ”等等。孙仍不止一次的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 ”等等。在上述罪责思想促使下,被告人孙 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观察章 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 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 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 拖延

8、到深夜 1时左右,孙 才把章 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 用双手将章 掐死。然后把章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 9月5日中午,孙 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仍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9月6 日早晨,孙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 7日早晨、 8日、9日,先后几次煮食。 9月13日,孙 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孙 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 尸体上,取毛发肌

9、肉作血型检验,为 “ AB” 型,孙 的血型为 “O”型,孙 的妹妹血型为 “A”型。2、孙 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 母亲、姐姐、妹妹辨认,确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 住处。 4、据孙 供认,在孙 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仍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 供认, 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 “福尔马林 ”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 供认相符

10、。 6、孙 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觉章 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 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 当天确带有小刀。 7、司法鉴定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孙 为满意自己的变态需求,有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酷、恶劣,社会危害性 极大,应当以有意杀人罪追究孙 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市人民法院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附: 1.被告人孙 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管所。2.预审卷宗 3卷10册3、证据目录一份4. 主要

11、证据复印件一册二、检察员: 二00七年 XX 月 XX 日院印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XXXX )XX 刑初字第 37号公诉机关 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被告人刘 ,男, 19 年月日诞生于 省 县人,汉族,中学文化, 市 公司勤杂工,住 市 公司宿舍平房 3排13号。 因涉嫌有意杀人罪,于 2021年5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 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管所。辩护人王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 X 检诉字 20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有意杀人罪,于 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

12、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指控, 2021年2月, 公司发放 2007年度奖金,刘 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 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21年5月10日,刘 上班后四处查找作案工具,从木工房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

13、,而经理秘书侯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刘 先借故支开侯 。待侯 走后,刘 进入333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当即死亡。刘 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 8时许,刘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刻予以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供应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 予以惩罚。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14、。辩护人王 的辩护看法是, 被告人刘 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惩罚。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被告人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 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21年5月10日,刘 上班后四处查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肯定准时归仍,于是经朱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 1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室午休

15、。 1时30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 于是刘 XX 灵机一动,轻轻的推醒侯 XX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XX 回避一下,另找的方休息。侯 走后,刘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

16、以下证据:被告人刘 的供述,证人朱 XX 、侯 XX 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法医鉴定结论和医生检查结果,到案经过,被告人刘 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为泄私愤,有意将他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有意杀认罪,依法应予惩戒。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 犯有意杀人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 属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惩罚的辩护看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接受。据此,为了爱护公民的人身生命权益不受侵害,爱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可编辑资料 -

17、-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 犯有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 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0八年七月十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XXX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 刑终字第 号原公诉机关 市 人民检察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 浩,男, 1985年5月26日诞生于 XX 省 XX 县,汉族,中学文化,工人,住 市 街楼号,因涉嫌

18、抢劫罪、强奸罪,于 200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管所。辩护人叶 ,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 成,男, 1984年7月12日诞生于 市 县,汉族,中学文化,原 市 厂工人,住 市 街 厂宿舍楼 栋号,因涉嫌抢劫罪,于 200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管所。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 X,男, 1987年8月13日诞生于 省 县,汉族,学校文化,原 市 厂工人, 住 市 街 楼 X单元 号,因涉嫌抢劫罪,于 2007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管所。 市中级人民

19、法院审理 市人民检察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 原审被告人鲁 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 抢劫罪一案,于 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刑初字第 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 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 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秦 及其辩护人叶 ,上诉人鲁 及其辩护人王 , 原审被告人李 X 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鲁 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 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密谋抢劫,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 2

20、时许,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逼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 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 1000余元,被告人秦 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 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 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 按商定向被告人鲁 X 成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 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 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 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

21、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一审法院认为, 市人民检察分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 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六条、其次百六十三条、其次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 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3年。被告人李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上诉人秦 浩、上诉人鲁 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看法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对上诉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 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 犯抢劫罪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

22、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 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上诉人鲁 成勾结上诉人秦 浩、被告人李 多次密谋抢劫,上诉人秦 浩伙同被告人李二人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 家实施抢劫犯罪,上诉人秦 浩又对王妻实施强奸犯罪,故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 浩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必需严惩。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 浩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辩护看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

23、上诉,爱护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院印书 记 员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2007 民初字第 25号原告孙 杰,男, 1946年8月21日诞生于 省 县, 公司退休干部,住 公司宿舍楼 栋单元号。被告孙 林,男, 1985年5月3日诞生于 省 县, 制药厂工人,住 市 街楼号。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7年11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 和人民陪审员朱 、王 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 担任审

24、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 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 杰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叔侄关系, 2002年8月,我与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收被告孙林为养子。我与被告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开头关系始终较好。2005年5月,因被告孙 林的婚姻问题我们双方产生冲突。同年 8月,被告孙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居住。在2007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 林婚姻问题我们双方发生猛烈争执,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我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属于我全部的价值 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我要求被告孙 林归仍电视机未果。现要求与被告孙 林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孙林返仍电

25、视机。被告孙 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 杰,我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 杰交了近 3万元工资,但我只从原告孙 杰处得到不满 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我虽然搬出了原告孙 杰家,但是在节假日仍去看孙 杰,通常仍买些食品。原告孙 杰因病住院,我仍特意请假到医院照料。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我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以资助我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办理了相关手续, 收被告孙 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 9月1日,原告孙 杰将被告孙 林的户口由原籍 省 县 乡 村转至 市,并为被告孙 林找了

26、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 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 杰每月给被告孙 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始终很好。2005年5月,因被告孙林的婚姻问题原、被告双方产生冲突。同年8月被告孙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居住,且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孙 杰,通常仍买些食品。原告孙 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 2007年3月,原告孙 杰因病住院,被告孙 林仍特意请假到医院照料原告孙 杰, 并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同年 10月上旬,原、被告因被告孙 林婚姻问题发生猛烈争执,原告孙 杰声称在被告孙 林结婚时不给其任何资助。被告孙 林便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

27、原告孙 杰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觉后 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 林归仍电视机未果的情形下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 并要求被告孙 林返仍电视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收养手续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孙 杰和被告孙 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产生分歧显现矛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盾,而被告实行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更加激化了冲突,故被告孙林具有过错。对原告孙 杰要求与被告孙 林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孙林返仍电视机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谐

28、相处了 3年。期间,被告孙 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 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仍给被告孙 林零花钱,为被告孙 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故对被告孙 林要求返仍原告孙 杰所交工资之恳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孙 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林请假照料,尽了肯定的义务,原告孙 杰在被告孙 林结婚时赐予肯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详细数额由本院酌定。综上所述,本院为爱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 解除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养父子关系。二、 被告孙 林将将属于原告孙 杰全部

29、松下彩色电视机电一台退仍给原告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三、 原告孙 杰付给被告孙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款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六百元,由原告孙 杰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孙 林负担三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听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中级人民法院。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202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2021-06-28 13:51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院印

30、)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公证申请书申请人:郭 ,女, 1962年8月2日生于 省 县,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街 号楼 单元号。本人1980年9月考入 高校中文系学习, 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1984年7月在高校中文系任教。 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案科研成果突出, 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申请人:郭 2007年12月20日附:本人所获高校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二、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 54岁,汉族,高校文化, 市 讨论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该所宿舍楼 栋 单元 号。被告人赵某,

31、男, 57岁,汉族,高校文化,广东 XX 公司职员,住 市讨论所宿舍楼 栋 单元 号。案由和诉讼恳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 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已成年并在国外工作,居住。赵某原在 市讨论所工作,任该所 XX 讨论室副主任。 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 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料,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 市 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慢慢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

32、赵某始终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先,赵某到 市 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 32岁, 省 县 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 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 老,相守终身。 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探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

33、续,但背的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 市,并在 度假村别墅内以 “夫妻”名义同居,当的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2006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仍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就,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相关证据:1. 赵某在 市 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份。2. 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 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3. 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此致 省 市人民法院自诉人:张红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2007年4月16日附:本诉状副本 份。 证据材料 份。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总结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