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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SpecificationforgeotechnicalinvestigaUon
oftdlbuUdings
JGJ72—2004
J366—2004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社
2004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25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2一2004,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 .0.6、8.1.2、8.2.1、8.3.2、10.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6月25日
目 次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规定
4勘察方案布设
4.1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设
4.2桩基勘察方案布设
4.3复合地基勘察方案布设
4.4基坑工程勘察方案布设
5地下水
6室内试验
7原位测试
8岩土工程评价
8.1场地稳定性评价
8.2天然地基评价
8.3桩基评价
8.4复合地基评价
8.5高低层建筑差异沉降评价
8.6地下室抗浮评价
8.7基坑工程评价
9设计参数检测、现场检验和监测
9.1设计参数检测
9.2现场检验
9.3现场监测
10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0.1一般规定
l0.2察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10.3图表及附件
附录A天然地基极限承载力估算
附录B用变形模量E。估算天然地基平均沉降量
附录C用静力触探试验成果估算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附录D用标准贯人试验成果估算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附录E大直径桩端阻力载荷试验要点
附录F用原位测试参数估算群桩基础最终沉降量
附录G抗浮桩和抗浮锚杆抗拔静载荷试验要点
附录H基床系数载荷试验要点
本规程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高层、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和特殊性岩土的场地和地基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体现高层建筑特点、重视地区经验、广泛搜集资料,详细了解和明确建设、设计要求,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真实准确、评价确切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工程咨询报告。
1.0.4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fortallbuildings
采用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多种勘察手段和方法,对高层建筑(含超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场地的稳定性、岩土条件、地下水以及它们与工程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基坑工程等作出分析评价和预测建议。
2.1.2一般性勘探点exploratoryhole
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地基(包括桩基)承载力评价等一般常规性问题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2.1.3控制性勘探点controlexploratoryhole
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满足场地、地基基础和基坑工程的稳定性、变形评价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2.1.4取土测试勘探点exploratoryholeforstapling or in-situtesting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
2.1.5基准基床系数basic subgrade reaction coefficient
直径0.3m标准刚性承压板下,静力载荷试验p-s曲线直线段的斜率。
2.1.6抗浮设防水位water level for prevention of up-floatirtg
地下室抗浮评价计算所需的、保证抗浮设防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场地地下水水位。
2.1.7突涌heave—plpmg
当基坑开挖后,基坑底面下不透水土层的自重压力小于下部承压水水头压力时,引起基坑底土体隆起破坏井同时发生喷水涌砂的现象。
2.2符号
A——基础底面积
Ai——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在第i层土的层位深度内积分值
Ap——桩端面积
α——压缩系数
B——假想实体基础的等效基础宽度
b——基础底面宽度
c——黏聚力
Cci——第i层土的平均压缩指数
Cri——第i层土的平均回弹再压缩指数
cu——十字板剪切强度
Cv——固结系数
dc——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dg——一般性勘探孔探度
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Em
Em——旁压模量
Es——土的压缩模量
E0——土的变形模量
——某个钻孔的压缩模量当量值
e——孔隙比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岩石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
fu——由极限承载力公式计算的地基极限承载力
Qu——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Qul ——单桩抗拔极限承载力
qc——双桥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qsis——桩侧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
qsir——桩侧第;层岩层极限侧阻力
qps——桩端土极限端阻力
qpr——桩端岩石极限端阻力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s--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T--场地土的卓越周期
u--桩身周长
ul——桩群外围周长
ur ——嵌岩桩嵌岩段周长
vs——剪切波波速
w--含水量
zn-沉降计算深度r\f、子
ηβξ——折减系数,修正系数
ζrζqζC——基础形状系数
γ——土的重力密度
φ--内摩擦角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ν--土的泊松比
3基本规定
3.0.1高层建筑(包括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建筑规模和特征以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将勘察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勘察时根据工程情况划分勘察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高属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勘察等级
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
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勘察工程:
1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l00m的超商层建筑;
2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高层建筑;
3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
4高度超过200m的高耸构筑物或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
5位于建筑边披上或邻近边坡的高展建筑和高耸构筑物;
6高度低于1、4规定的高层建筑或高耸构筑物,但属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
7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高层建筑;
8有三层及三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
乙级
不符合甲级、破坏后果严重的高层建筑勘察工程
注: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0.2勘察阶段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城市中重点的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阶段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阶段进行;
2当场地勘察资料缺乏、建筑平面位置未定,或场地面积较大、为高层建筑群时,勘察阶段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阶段进行;
3当场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资料,或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单体建筑且建筑总平面图已定时,可将两阶段合并为一阶段,按详细勘察阶段进行;
4对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的工程,可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或已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础施工时,勘察单位宜参与施工验槽。
3.0.3进行勘察工作前,应详细了解、研究建设设计要求,宜取得由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
1)建设场地的建筑红线范围及坐标;初步规划主体建筑与裙房的大致布设情况;建筑群的幢数及大致布设情况;
2)建筑的层数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层数;
3)场地的拆迁及分期建设等情况;
4)勘察场地地震背景、周边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情况;
5)设计方的技术要求。
2详细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
1)附有建筑红线、建筑坐标、地形、0.00高程的建筑总平面图;
2)建筑结构类型、特点、层数、总高度、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地下室层数、埋深等情况;
3)预计的地基基础类型、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许变形要求等;
4)勘察场地地震背景、周边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情况;
5)设计方的技术要求。
3.0.4勘察方案(包括勘探点布设)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根据委托单位的技术要求,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制定,并对勘察方案的质量、技术经济合理性负责。
3.0.5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对建筑总图布置提出建议,对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进行初步论证,为初步设计提供资料,对下一阶段的详勘工作的重点内容提出建议。本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资料,查明场地所在地貌单元;
2判明影响场地和地基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关问题,包括:断裂、地裂缝及其活动性,岩溶、土洞及其发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边坡或岸边的稳定性;调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设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对场地、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在抗震设防区应初步评价建筑场地类别,场地属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设计需要时应提供抗震设计动力参数;
3初步杳明场地地层时代、成因、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一、二级建筑场地和地基宜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4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和腐蚀性,如地下水位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时,应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孔;
5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应按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布设,并应布设判明场地、地基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和桩基持力层所必须的勘探点和勘探深度。
3.0.6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F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善稳定性作出站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3.0.7详细勘察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建筑场地各岩土层的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尤其应查明基础下软弱和坚硬地层分布,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对于岩质的地基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
2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及排泄条件、腐蚀性、初见及稳定水位;提供季节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层的渗透系数;提供基坑开挖工程应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当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时,应分析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 对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各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论证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对持力层选择、基础埋深等提出建议。
4 预测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提供计算变形所需的计算参数。
5 对复合地基或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提供桩的极限侧阻力、极限端阻力和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对沉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桩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
6 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意见;提供各侧边地质模型的建议。
7 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
8 对初步勘察中遗留的有关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
3.0.8 高层建筑经勘察后,当条件特别复杂时宜由有岩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方案选型、主楼与裙房差异沉降的计算和处理、深基坑支护方案、降水或截水设计、地下室抗浮设计以及有关设计参数检测的试验设计等岩土工程问题,提供专门的岩土工程咨询报告。
3.0.9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当地下水水位较高,宜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当地下室埋置较深,且采取箱形、筏形基础需考虑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时,应进行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测试和观测;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邻近建筑、管线的变形观测。
4勘察方案布设
4.1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设
4.1.1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高层建筑纵横方向对地层结构和地基均匀性的评价要求,需要时还应满足建筑场地整体稳定性分析的要求;
2满足高层建筑主楼与裙楼差异沉降分析的要求,查明持力层和下卧层的起伏情况;
3满足建筑场地类别划分的要求,布设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点;
4满足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等特殊性岩土的评价要求,布设适量的探井;
5满足降水、截水设计要求,在缺乏经验的地区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1.2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根据高层建筑平面形状、荷载的分布情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
2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
3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简部位布设勘探点。
4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
5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
4.1.3根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15—35m范围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甲级宜取较小值,乙级可取较大值。
2在暗沟、塘、浜、湖泊沉积地带和冲沟地区;在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区;在断裂破碎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勘探点间距宜取小值并可适当加密。
3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宜采用物探与钻探相配合进行,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或孔间电磁波CT测试,夷明溶洞和土洞发育程度、范围和连通性。钻孔间距宜取小值或适当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时宜在每个柱基下布设勘探点。
4.1.4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在不具备变形深度计算条件时,可按式(4.1.4-1)计算确定:
dc=d十αcβb(4.1.4-1)
式中dc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d--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埋置深度(m);
αc——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1.4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可取1.1,对乙级可取1.0;
b--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宽度,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对不规则形状的基础,按面积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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