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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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 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 申 请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 写 说 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其它有“□”栏目参照执行。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规模 经营场所地址 场 所 类 别 1.动物养殖场 □ 2.动物养殖小区 □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4.动物屠宰场(厂) □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 6.动物隔离场 □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所 附 材 料 清 单 1.申办单位及场所的基本情况 □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3.设施设备清单(特别是防疫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功能说明资料) □ 4.管理制度材料(特别是防疫制度文本等材料) □ 5.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和总结 □ 6.申办单位管理及防疫人员身份、资质和健康证明复印件等资料 □ (选附:当地乡镇(街道)兽医站出具的文字材料□、乡镇政府提供的文字材料□;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材料□) 审核人意见 合格□ 不合格□。 理由: 审核人签字(1): 审核人签字(2):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动防合字第( )号 发证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代码编号 令领证人(签字): 年 年 月 日 +\ 附件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 ( )动防合字第 号 代码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填写要求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本文所列为正本样式。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分为许可编号和代码编号两部分。 1.许可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行政区简称按本行政区内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的行政区简称填写。 2.代码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发证场所类型代码+动物种类代码+年度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填写。 “年度代码”为当年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则年份代码为“10”。 3. 年月日:填写用数字大写。 4.单位名称: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填写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填写申请人申报的名称。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负责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6.“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和“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附后。 编号举例:2011年渝北区第10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场所为生猪养殖场。则按如下格式编号。 许可编号:(渝北)动防合字第110010号; 代码编号:500112101110010。 “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 发证场所 编号 动物养殖场 1 动物养殖小区 2 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 动物屠宰场(厂) 4 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5 动物隔离饲养场 6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7 “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 动物种类 编号 猪 01 牛 02 羊 03 鸡 04 鸭 05 鹅 06 马属动物 07 鹿 08 骆驼 09 蜜蜂 10 兔 11 貂、狐狸等经济动物 12 鸽子、鹌鹑、鸵鸟、火鸡 15 其他 00 重庆市行政区域代码 (按照GB/T 2260-2007) 行政区域 数字码 行政区域 数字码 重庆市 500000 市辖区 500100 县 500200 万州区 500101 綦江县 500222 涪陵区 500102 潼南县 500223 渝中区 500103 铜梁县 500224 大渡口区 500104 大足县 500225 江北区 500105 荣昌县 500226 沙坪坝区 500106 璧山县 500227 九龙坡区 500107 梁平县 500228 南岸区 500108 城口县 500229 北碚区 500109 丰都县 500230 万盛区 500110 垫江县 500231 双桥区 500111 武隆县 500232 渝北区 500112 忠 县 500233 巴南区 500113 开 县 500234 黔江区 500114 云阳县 500235 长寿区 500115 奉节县 500236 江津区 500116 巫山县 500237 合川区 500117 巫溪县 500238 永川区 500118 石柱县 500240 南川区 500119 秀山县 500241 酉阳县 500242 彭水县 500243 附件3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类 别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是 否 选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种畜禽场填写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需额外填写 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设施 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人员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制 度 免疫制度; 用药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畜禽标识制度; 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是 否 选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休息室; 有待宰圈; 有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有急宰间;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设 施设备 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 生产区的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是 否 选址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设施 设备 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人员 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制度 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制度;; 免疫制度; 用药和消毒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是 否 选址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场区出入口处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设施 设备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制度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 人员防护制度。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 附件4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动物防疫条件现场检查意见书 ( )动防集贸市场检字第 号 : 根据你单位关于 的申请,我部门组织 等 名同志于 年 月 日对 (场所) 进行了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检查。 1 、选址: 2 、布局:   3、设施设备: 4、制度: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该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如有变化,应重新申请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检查人员(签字): 审查部门(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注:编号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编号格式) 附件5 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核查合格标识(样式) 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核查合格标识 区县(公章): 年度 : 被核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监制 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核查合格标识 区县(公章): 年度 : 被核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监制 说明:1、标识参照印花税票样式,基本形状为正方形,边长4cm。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核查合格后,应在标识上填写核查年度(如2011年)、被核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加盖核查区县畜牧兽医部门印章,每个场所两联,分别粘贴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本左下角、副本的“监督检查”栏内,同时,核查人员在副本“监督检查”栏内签名和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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