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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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一、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那么,市场经济对法制到底有什么样的要求,通过对十多年来我国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总结以及对国外市场经济进行考察,我们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应该具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

2、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以不同所有制企业为例)(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 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

3、此,中国分别于1993 年、 1997 年、 1999 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 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

4、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今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对宪法再一次作了修改,第二十一条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5、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市场交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 ,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合同制度,它是关于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现代任何一种交易制度都要体现为合同,这是无可争议的。不论何种交易,其法律形式都是合同,无形产权的交易也要用合同的形式来体现。我国原来的合同制度是三足鼎立,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1999 年 3 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合同法。这是以原来的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制定的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在新的一部适应市场经济

6、的合同法里,最重要的是两大精神:第一个就是合同订立自由。过去的经济合同法里,差不多都是强制性规范,现在增加一些任意性规范。合同法里有约定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2 / 8 先 ,也有法定为先。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也不能只有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国家的意志。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有国家的意志,在某些重要的问题上要法定优先于约定。第二 ,市场风险的避免制度。市场经济必然有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才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以常见的买卖合同来说,谁先履行谁就有风险。买方先付了钱,供方不发货怎么办?卖主先供了货,买方不付钱又怎么

7、办?要让一方先履行,就要保障他的利益,那就是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几种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这样一些手段。第三 ,现代交易要求有现代的交易手段。有价证券是现代交易的手段之一,它将权利和书面凭证紧密结合在一起。500 万块钱 ,可能一张支票就体现出来了。500 万吨钢 ,可能一张提单、一张仓单就体现出来了。持有这种书面凭证,就有了财产权利,没有这种书面凭证,就没有这种财产权利了。这就是一种现代化的交易手段。现代化的交易手段的最大特点就是便利、迅速 ,转让非常方便,把 500 万吨煤运到交易现场多麻烦,交付你一张仓单就完了,仓单还可再去卖 ,更便于流通转让。但是这种现代交易手段又带来

8、了风险,有便利迅速的一面,又有风险的一面。如果500 万块钱的支票兑不出钱来,500 万吨的提单取不出货来,都是废纸一张,现代交易手段必须要求高度的信用。市场经济在这点上说来,是建立在高度信用基础上的。建立这样一些制度都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竭力鼓吹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

9、济相差甚远。现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还将要制定反垄断法、反暴利法、反倾销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为了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政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了条件。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

10、场竞争是激烈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失业的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在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又颁布了大量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

11、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开放、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及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相关决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改革的不断深化,极大地促进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3 / 8 了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

12、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国经受住了国际经济金融动荡和国内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严峻考验。同时也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其重要原因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生产力发展仍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十六届三中全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从十一个方面对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了规定。比如在决定的第二个部分规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

13、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些方面的改革都需要我们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正如前面提到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来看,目前已经确立的法律制度只能说是初步形成,既需要巩固,更需要提高。概括来讲,有的重要方面还有空白,无据可依;有些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稳定、不够规范,亟待巩固和提高;有的法律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或条件所限,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有的领

14、域新旧法律体制并存,由此带来了诸多矛盾。具体来讲,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还没有建立一套以公司法为核心的企业法律制度,各类企业还没有完全成为人格独立、地位平等、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产权制度方面,对各类财产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仆人财产所有权等)的保护还不够;在市场交易制度方面,保障合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体制环境尚不健全,经济活动中的各类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充分的、有效的保护;在市场调控、经济调节和监管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界定并规范政府对市场必要的、合理的干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15、方面,我们的制度还很不完善,保障面有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的、切实的保护。所有这些方面的法制建设,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二、下面从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角度谈一谈有关的几个法规。(一)公司法(在确立和规范市场主体方面)首先,需要提出的是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宜分别进行制定公司法时,恰逢在我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又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因此,公司法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由于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规定的规则,导致规

16、则之间的不协调,不利于公司法的实施。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自身特点很突出的问题,将其与其他立法(包括公司立法)一起进行,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相反,单独立法则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依此思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诸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职工的安置、土地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运营体制、国有股股权的行使等等,可以单独制定为一个立法文件,譬如命名为“ 国有企业改制法” 。而公司法修改则不必再与国有企业改革扭在一起,只需完善公司应遵循的共同规则,包括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遵循的规则。1、降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000 万元

17、)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遍高于其他国家,不利于吸引国外的投资。现在,我国尚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行“ 国民待遇 ” ,实行企业法律制度一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4 / 8 元化,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过高的投资“ 门槛 ” ,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还存在着忽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起来,

18、导致部分资金闲置或者用于非经营活动。有鉴于此,有必要仿效国外普遍的作法,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募足。该期间的长短,由公司法明确作出规定。3、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手续,应在公司法修改中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当然,在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之后,特殊行业的营业许可仍可存在,这是符合国际通例的。4、结合我国公司运营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借鉴国外行之多年的作法,

19、应对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采取相应对策,即规定“ 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其用意是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两者作出选择。但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突出两者的差别。6、明确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的规定和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实行投资主体平等待遇的原则。7、实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强化公司的监督机制。现行公司法中已确认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的监督

20、,董事会对董事长、经理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但是,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可考虑引进国外的经验,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部分成员中,依照法定程序,由既非股东代表又非员工代表,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外部人士充任,专司公司监督职能。当然,鉴于公司组织机构引入外部成员仅是为了实现监督,结合到我国公司组织体制中已专设监事会负责监督,也可考虑仅设“外部监事”(二)物权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

21、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产权制度中,我国目前最缺乏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物权法律规范,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

22、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5 / 8 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

23、、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24、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

25、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 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 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 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 的 先 后 和 数 额 的 差 别 , 都 具 有 平 等 的 效 力 ,

26、 债 权 人 在 依 法 受 偿 时 都 是 平 等 的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而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原则上只具有相对性。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所以,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只能由甲作为所有人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第四,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针对物权的保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

27、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债权主要由合同法调整,而物权由物权法规范。在我国,合同法已经颁行,但合同法只能调整交易关系,对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规则,确定市场交易关系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并维护社会所有制关系。因此,制定物权法非常必要,其必要性主要在于: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6 / 8 第 一 , 确 认

28、和 保 护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 充 分 发 挥 公 有 制 的 优 越 性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从而明确权利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多年来,由于物权制度不完善,造成公有财产中所有者虚位、产权界限不清等一系列问题,公有制的优越性难以发挥,生产力受到极大束缚,并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均与社会生活中缺乏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有关。在我国,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一直没有理顺,政企不分的现象大量存在,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通过物权法

29、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就能够使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物权法草案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国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对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企业存续期间享有法人财产权。(关于国有企业的具体内容由国有资产法规定,去年5 月颁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只是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了一个初步框架,真正成熟和相对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还需要依靠未来的国有

30、资产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确立。)物权法通过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通过对集体所有权的合理规范,使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优越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此外,物权法还确认一系列保护物权的规则,从而能够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第 二 , 制 定 物 权 法 , 是 建 立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的 迫 切 需 要 。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

31、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的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因此,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三,制定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

32、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表现在:一方面,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即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要通过确认物权的方法有效地保护财产。例如,承包经营权等,如果不能使其成为物权,而仅仅是短期的合同债权,就很难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

33、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关系,有助于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第 四,完善物权 法有利于提 高财产的使用 和利用效益。物权法在提高财产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7 / 8 产权的归属、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还可以确认和保护各种新的物权。例如,我国现行法律未承认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利用权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登记部门也不能对空间的权利进行登记,这就

34、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物权法为了充分地贯彻效益原则,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例如,某些国家的物权法允许将一幢大楼不是按照平方M、套间或楼层出售,而是将整个大楼所有权划分为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买受人既可以以证券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对大楼的共有权,也可以参与大楼经营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这就是所谓物权的证券化。物权的证券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而且也开辟了融资渠道。再如,有些国家的物权法允许设定有期限的所有权,如将某一栋大楼的所有权在每年的一到六月转让给某一个人,而将六月到十二月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从而不仅可以使所有人获取较高的

35、收益,而且可以充分实现这栋大楼的价值。这些体现效益原则的经验,也可以为我国物权立法所借鉴。第五,制定物权法,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我国要到2018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行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在各国民法典中,尤其是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法典如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将物权法作为其民法典的重要内容,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实际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使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由此表明了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36、。(三)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在十届一次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上,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提高诚实守信意识是代表和委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不少人指出,诸如合同欺诈、逃废债务、偷税漏税、虚假报表、黑幕交易等正在动摇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造成信用危机的原因很复杂,但与我国信用征集和评估体系的欠缺不无关系。信用问题从本质上讲,来源于商业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类交易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展,交易性质也不再局限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方式。交易的规模扩大了,交易的方式更加复杂了,效率提高了,但交易的不安全性和交易的风险也增加了。债权人事先需要了解债务人的经营和

37、还债能力,企业和商人迫切需要掌握交易对象或消费者的资信情况。从企业和商人自身讲,防范交易风险至少有两种选择:一可以减少没有把握的交易,二可以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设法搞清交易对象的真实情况。但第一种选择降低了交易效率,制约了经济活动的发展;第二种方法受制于业务知识和分工的专门性,大多数工商企业在搞清交易对象特别是不经常交往的分散交易客户的资信状况方面不具备分工上的优势。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完全靠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合同法也不能保证其他企业和个人能够分享相关的信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专门性的信用状况调查、评估公司在这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很多西方国家,资信公司调查、征集个人的信用行为

38、纪录,出具信用报告,供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付费查询。一旦有不良记录,将在一定时期内无法从信用记录中抹去,由此会给其贷款、经营生意等活动带来极大麻烦。专门性的信用状况调查、评估公司通过专业化的经营可降低业务成本。这种业务不断发展再加上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合,能够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信息共享,就会使通过欺诈和拖欠赚钱的人和企业信誉扫地,受到抵制和惩罚。凡是经济发达和市场秩序良好的国家,无不拥有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估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证券、保险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等的发展,我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39、 页,共 8 页8 / 8 出现一些专门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的公司和中介机构。随着个人消费信贷的出现和发展,专门进行个人信用征集的公司和机构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扶植下开始出现,起步较早的是上海、深圳等地。年月,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共同牵头,在上海组建了全国首家征信机构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 务 试 点 。 年 月 , 上 海 市 企 业 联 合 征 信 系 统 启 动 建 设 。由于信用征集、评估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解决目前十分严重的债务拖欠问题,遏制恶意逃废债务,有利于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所以从中央到地方,各方面都十分积极。国务院已

40、经决定在上海、北京和甘肃等地进行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责成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推动此项工作。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信用信息对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有着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以个人信用的征集、评估为例,它涉及受信人(消费)、授信人(提供信用消费的企业)和信用评估公司(建立个人信用挡案)。其中需要明确和规范的法律关系和活动主要有:信用信息的调查和收集,信息的处理和保存,公平授信,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利益不受非法损害等。法律的核心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和合法,同时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合法征信数据加以区分,达到既保护消费者的

41、隐私权不受侵犯,又让资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有法可依的目的。它包括对银行与商业的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对消费信贷的环境及授信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也包括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以及对消费者的不诚实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等。目前,社会各界对建立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呼吁很强烈。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共有份代表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是财经类议案中数量最多的。去年底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在关于人格权的部分已经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享有信用权,并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原则。为了依法建立征信业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保障其依法有序发展,建立社会信用法,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立法的时

42、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虽然我国已在1994 年 7 月制定了劳动法,其中专章规定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条款、解除等内容,但现在的问题是大部分企业(私营企业居多)根本就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应该把政府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起来,劳动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察力度,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工商税务部门在颁发和年检证照时,要把企业与职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核实,对未执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坚决不予发照和年检。在全社会

43、的监督下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实施,让经营者和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把签订劳动合同当作一个下意识的行为加以执行。因此,应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完善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合同期限、变更解除合同程序、企业经济性裁员等条款的规定,加大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同时针对当前出现的灵活就业形式,补充增加调整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国家也应该尽快制定出台就业法、社会保障法、工资法等劳动关系处理、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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