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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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

2、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运行的事业部和分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

3、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直接纳入公司管理,不属于本制度调整范围。 第二章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推荐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法定,明确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下同)及监事会。公司对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下同)、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和推荐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除由员工自行选举董事、监事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原则上委派的董事数理应超过子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并可向董事会提名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根据

4、参股公司情况向其委派董事、监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委派或推荐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推荐程序: (一)公司的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并明确授权范围; (四)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

5、、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6、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并按照任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程序,不得与任职 公司订立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不得与任职公司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

7、意见、行使表决权的,应征求公司的意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委派或推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

8、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应由子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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