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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政策解读:股票期权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2005-09-25阅读次数:2065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运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从 2005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股票期权方案企业授予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该文件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始终以来,对于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方案取得的所得应在哪个环节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税法并未明确作出
2、规定。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进行了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财税与证券领域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明确针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呼声日高。该项政策出台,表达两方面的意图,其一,政策针对的是 企业内部职工股 ,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对于一般股民在流通市场的所得,基于爱护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表达税务总局在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逐步加强个税征管。一、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所得1、股票期权, 是指上市公司依据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
3、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益, 该权益答应被授权员工在将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肯定数量的股票。 某一特定价格 被称为 授予价 或 施权价 ,即依据股票期权方案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 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依据事先设定的运算方法商定的价格。 授予日 ,也称 授权日 ,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益的日期: 行权 ,也称 执行 ,是指员工依据股票期权方案挑选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益的当日为 行权日 ,也称 购买日 . 股票期权所规定的特定价格一般为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价或商定价。 股票期权 具有特殊内涵, 不能视同 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 由于股票期权是一种权益
4、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挑选舍弃或实施在将来获得股票的权益,所以其收益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更具有不确定性。2、股票期权所得,依据财税 200535 号文件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方案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员工依据股票期权方案挑选购买股票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对因特殊情形,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形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正市
5、场价的差额,作为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资本利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转让股票(销售)所得。二、股票期权授予时的涉税情形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方案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股票期权在授予时,被授予人有挑选舍弃或实施在将来获得股票的权益,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例如: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2 年 1 月 1 日授予某高管人员 20 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3年,商定价格为当年 1 元股。到了 200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上市股票价格为10 元股,该高管人员可以按 1 元股购进, 再按 1
6、0 元股卖出, 从而该高管人员可获利190 万元。 假如该高管人员对该股票期权始终未行权, 到了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上市股票价格为 1 元股,该经理人舍弃了行使该股票期权的权益,没有获得利益。三、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涉税情形员工对股票期权行权时,其从实施股票期权方案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 (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 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形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的规定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形,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7、税。实施股票期权方案的境内企业为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个税运算方法和运算公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月份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举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3 年 1 月 1 日授予某高管人员 10 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商定价格为 1 元股。假如到了 200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上市或股票价格上涨到5.5 元股,该高管人员按 1 元股购进,再按 5.5 元股卖出,获利 45 万元。依据财税
8、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 ,000( 5.5 1) 450 ,000 元。税法规定月份为12 个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 规定月份 均为 12 个月),依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3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3,375 元,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 ,000/12 30 3,375 94,500 元。四、转让股票(销售)所得的涉税情形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 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依据 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的征免规定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
9、让而获得的所得,依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运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举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3 年 1 月 1 日授予某高管10 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 年,商定价格为当年1 元股。假如到了 2005 年 7 月 31 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 元股,该高管人员按
10、1元股购进, 200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5.5 元股,该高管人员将上述股票卖出,获利45万元。依据财税 200535号文件规定,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 3 1)=200, 000 元。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 5.5 3)=250, 000 元。依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股票期权所得适用 25税率, 速算扣除数为1,375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12 251,37546,000 元。而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该高管人员获得的250, 000 元股票
11、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安排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运算纳税,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所得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境内外来源划分及应纳税款的计缴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宅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 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宅的员工因参与企业股票期权方案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依据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 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运算划分。依据有关税收法规,在
12、中国境内无住宅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的原就判定其来源的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供应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方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
13、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宅的员工因参与股票期权方案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运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分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以下公式运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14、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 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运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比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确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举例:在中国境内无住宅的某高管于2005 年 3 月 1 日来境内某上市公司工作,2005 年月 10月 1 日境内某上市公司授予某高管10 万股股票期权, 行使期限为 5 年,商定价格为当年 1 元股。 假如到了 2005 年 1
15、2 月 31 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4 元股,该高管人员按1 元股购进, 该高管人员按1 元股购进,再按 4 元股卖出,获利 30 万元。依据财税 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 纳税所得额为 100,000( 4-1 ) =300,000 元。依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股票期权所得适用25税率, 速算扣除数为 1,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0 25 1,375)10 61, 250 元。如该高管是 2004 年 7 月 1 日来华工作,就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2 25 1,375)12 58, 500 元。
16、六、股票期权所得税收的征收治理为加强对股票期权所得的税收征管,对股票期权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供应的资料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股票期权方案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方案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方案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形(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七、存在的问题及争议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仍在探究的阶段,许多方面
17、尚不健全,财税200535号文件仅是对当前股票期权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方面进行了规范,尚存在一些争议的的方。1、应纳税款的运算。财税 200535 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分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运算并按月分摊的方式进行纳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运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9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采纳单独运算并按月分摊的方式进行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采纳一次。当一个纳税年度中存在即有年终奖(或年薪、绩效工资)时,如何进行纳税,是两者都可以采纳此种方式,仍是只能其中一个。我们
18、曾询问过税务机关,其懂得为只能执行其中一个,否就可能存在肯定的漏洞,但具体的尚需进一步规范。2、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 境内工作期间 的懂得。该文件中对股票期权所得应纳税款的 运算中提及: 员工因参与股票期权方案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 ,这两段文字让人懂得为仅是对境外人员取得的股票期权的税法运算进行规定,而该文件中的 员工 应指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全体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宅和无住宅的个人。该文件的这些规定尚有肯定的异议和争辩。3、个人取
19、得的境外企业的境外股票期权所得纳税规定。个人取得的境外企业的股票期权所得, 也应按该文件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仅是对 员工因参与股票期权方案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如何运算应纳税款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个人取得的境外企业的股票期权所得如何运算应纳税款,是否适用单独运算并按月分摊的方式进行纳税,没有明确规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全面解读股票期权收入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税规定(下)字体:【 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21-07-12字号挑选 : 大 中 小作者:赵国庆 日期: 2007-11-29来源: 中国税网二、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运算的相关规定(一)股票期权所得性质
20、的确认即其具体征税规定I 非上市流通的股票期权1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方案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财税 200535)2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 施权价 低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 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 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形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的规定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运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 -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股票数量(财税 200535)举例说明:
21、某公司于2005年 12 月 31 日授予该公司总经理1 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间为3 年,约定的行权价为 2 元一股。 2021年 12 月 31 日,该总经理行权时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4 元,就高总经理当日可以获得价差收入=4-2 1 万股=2万元。3 、对因特殊情形,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在通常情形下,内部发行的不行上市的股票期权在行权之前是不答应转让的。由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方案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股票期权这一“金手铐 ”,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把企业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除非是由于公司改
22、制等特殊缘由使得原有企业被另一个企业收购,个人的股票期权也被一并收购,股票期权才答应在行权之前转让。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在这种情形下,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依据 “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的征免规定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依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规定,个人转让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的价差收益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在这里大家要确认个人转让的是什么性质的股票, 是公
23、开发行的仍是不公开发行的,是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仍是在国外公开发行的,只有转让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的价差收益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其他情形都要按 “财产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5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安排取得的所得,应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适用的规定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依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安排而取得的股利、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运算纳税。依据有关政策法规, 目前除外籍个人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
24、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咱不征税外,其他个人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依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II 公开上市的股票期权1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 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 2005 35 号文件第四条第 (一) 项规定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函2006902)2 、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
25、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 2005 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国税函2006902)3 、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902)这三条规定我们已在第一部分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并给了大家一个实际的案例,这里就不再说明了,大家直接参考第一部分就可以了。(二)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来源的划分由于我国对于股票期权是依据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其对象不仅包括国内人员也包括外籍个人。既然涉及的外籍人员就牵涉到境内外收入的划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
26、住宅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 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与企业股票期权方案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和境外来源的,应依据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运算划分。据此,凡属于因在中国境内工作月份而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至于如何确定一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与哪些工作月份(包括境内工作月份和境外工作月份)有关,就应视股票期权方案或支配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国税函 2006902号文又进一步明确: “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
27、的来源的时,依据财税2005 35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方案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我们连续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A 跨国公司对其集团员工实施雇员股票期权方案,按该股票期权方案规定,在集团工作满一年的雇员可获赠肯定额度的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商定受赠人可以在授予之日起连续工作满六个月后行权。甲先生(美国人)在该集团的工作经受及获赠股票期权和行权时间如下:甲先生2003年 1 月 1 日受雇于 A 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 2004年 1 月 1 日被派到 A 跨国公司中国子公司工作至今。2004年 1月
28、1 日因其在 A 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和中国子公司工作满一年而获赠了一项股票期权。2004年 7 月1 日行使该股票期权获得工资薪金所得30 万元。我们依据以上情形和国税函2006902的规定,该员工获得股票期权的境内外工作月份总数是指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这包括以下几部分:在境外母公司 6 个月的工作时间在中国境内 6 个月的工作时间,此时获得股票期权的授权 6 个月的行权时间,即在获得股票期权后在满6 各月可行权。要留意这里是可行权不是实际行权。就甲先生 30 万元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有 30x12/18=20为来源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假如上述股票期权是可以上
29、市公开流通的权证,其他条件相同, 我们假设在授予日即2004年 1 月 1日,该权证的市场价格为12 元。依据国税函 2006902的规定,甲先生 2004年 1 月 1 日应确认12 万元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那这儿 12 万元的所得如何进行境内、 外所得的划分了?是按 12x6/12=6,仍是按 12x12/18=8来确认境内收入了。我们仍是严格依据国税函2006902 的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是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方案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要留意是可行权以前必需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而不是授权日以前必需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虽然对于公
30、开发行的股票期权,我们在授权日就运算应钠税额,但根 据文件,划分境内外收入时仍是依据可行权以前必需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来运算确定,所以我们仍 是应当按 12x12/18=8来确认境内收入而不是12x6/12=6。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三)应纳税额的运算对于应纳税款的运算,财税200535号文做了明确规定:认购股票所得 行权所得 的税款运算。员工因参与股票期权方案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运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分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以下公式运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 =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
31、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 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运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国税发 199489号 所附税率表确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留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与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分别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一并运算税款,而是分别按规定运算个人所得税。而是上款公式的规定月份数
32、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运算。上述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包括为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权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月份数。转让股票 销售 取得所得的税款运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运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财税200535)参与税后利润安排取得所得的税款运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安排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除依照有关
33、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运算纳税。(财税200535)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 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运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运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 = 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 - 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
34、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运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干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 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
35、纳税款。(国税函 2006902)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 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运算公式如下:规定月份数 = 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 / 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6902)三、案例分析案例: A 跨国公司总部在美国,其在中国境内有4 家公司,其中B 是 A 的全资子公
36、司, C、D 、E 是A 跨国公司的境内控股公司。其中C 为在中国境内A 股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D 为在新加坡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境外上市公司。甲先生(美国人)为A 跨国公司工作,他获得了如下股票期权:1 、A 跨国公司内部规定, 在公司(包括子公司) 工作满 5 年的员工都可以获得股票期权。1998年 1月 1 日甲先生开头在 A 跨国公司的美国总部工作,1999年 1 月 1 日, A 跨国公司派遣甲先生来中 国境内的 B 公司任总经理。 2003年 1 月 1 日由于甲先生工作已满5 年, A 先生获得了 B 公司赐予他的 80000股的股票期权, 该期权商定他可以在持有满38 个
37、月后以 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006 年 3 月 1 日,依据审计B 公司净资产, B 公司每股股票价值为14 元,甲先生行权后并持有股份。2 、A 跨国公司为加强对其控股公司的掌握,于2003年 3 月 15 日委派甲先生在 C 公司任总经理。C 公司内部股权鼓励制度规定, 凡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在公司工作满3 年就可以获得公司在上海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认购权证。2006年 3 月 14 日,甲先生在 C 公司工作满 3 年。 3 月 15 日,该公司授予甲先生 20000股股票期权,该期权可以在持有期满1 年后以 4.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006年 3 月 15 日, C 公司的
38、认购权证在上海证券市场的收盘价为2.6 元。 2007年 3 月 15 日, C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为14.5元。3 、出于同样的目的, A 跨国公司于 2003年 6 月 1 日又委派甲先生到 D 公司兼任总经理。 D 公司的股权鼓励制度是, 凡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可在公司工作满3 年就可以获得公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认购权证。 2006年 6 月 1 日, D 公司答应甲先生以折价方式购买10000股 D 公司的股票期权,购买价为1.6 元,该权证商定在持有满3 年后可以以 12.4元购买一股公司股票。 2006年 6 月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1
39、 日,该权证市场收盘价为5.9 元。甲先生于 2006年 6 月 10 日以 17.9元在市场上将该权证转让直接获得收益。4 、由于 E 公司经营纷乱, A 公司于 2004年 11 月 1 日委派甲先生去兼任E 公司财务总监。由于治理得当, E 公司效益直线上升。 2005年 10 月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激励, 条件是工作必需满 2 年。2006年 11 月 1 日, E 公司准许甲先生以折价方式购买公司股票期权,购买价是 1.7 元。最终 E 公司授予甲先生 10000股股票期权,该期权商定在持有满1 年后可以按 2元购买公司股票。由于甲先生突然有个人缘由,他必需在
40、2006年年底回美国,因此在2006年 12月 1 日他将该股票期权在内部转让,转让价格为4 元。随后,甲先生于2006年 13 月 31 日离开 E公司回国。分析:1 、对第一部分, A 先生持有股票期权到期获得的工资薪金的应税收入为880000元14-380000 。由于甲先生取得 B 公司的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在跨国公司工作满5 年,他 1998年是在国外工作的。因此,依据财税 200535号文的规定,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宅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0190号 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与企业股票期权方案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
41、境外来源的,应依据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运算划分。同时依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规定,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方案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因此, 在可行权前甲先生的工作月份数是12 个月的境外工作时间, 48 个月的境内工作时间已获得股票期权的授权, 38 个月的时间在境内工作持有期权才可行权。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12+48+38=98划分为境内收入的金额 =88000086/98=772245(为便利直接四舍五入)因此,甲先生应股票期权在2006年 3 月份获得了第一笔收入772245元。依据国税函
42、2006902号文的规定,员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由于甲先生在2006年 3 月 5 日又获得了 C 公司可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依据国税函2006902的规定, 对可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就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同样也是在 3 月份,我们要进行合并运算。2 、甲先生持有 C 公司股票期权依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规定应确认为工资薪金的收入为52000元,即授权日权证收盘价2.6 20000股依据财税 200535号文和国税函 2006902号文,应纳税所得额运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税额 =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
43、数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 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运算第一, 甲先生持有 B 和 C 公司股票期权在 2006年 3 月份都取得了收入, 依据国税函 2006902号文的规定应一个月内的应合并为一次运算。但是这两笔收入对应的规定月份数是不一样的,如何确定月份数,国税函 2006902号文规定: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
44、,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 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运算公式如下:规定月份数 = 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 / 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B 公司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772245。境内工作的月份数=48+38=86,C 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2000 。境内工作的月份数综合以上两项:规定的月份数= (772245 86+5200048 ) / ( 772245+52000=36+12=48) =84。依据文件规定,运算出的规定月份数长于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运算因此, 3 月份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运算如下:应纳税款 = ( 772245+52000)/12 35%-637512=2119863 、甲先生持有 D 公司可公开上市的股票期权,依据国税函2006902第六条的规定,应在2006年 6 月 1 日确认应税收入。由于他是折价购买的,应运算如下: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收入= ( 5.9-1.6) 10000=43000依据国税函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