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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医院财产物资管理,主要包括库存物资管理、药品管理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适用范围 2.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浙江省人民医院全院范围。 3.参考文件 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4.名词定义 4.1医院财产物资:医院财产物物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药品、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 4.2库存物资: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在加工材料等。库存物资按照“计划采购、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5.作业内容 5.1 修订原则: 5.1.1 符合国家财经法律
2、法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5.1.2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5.1.3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核算。 5.1.4 医院各项支出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5.2管理范围 5.2.1本制度所指库存物资包括储存的材料、药品、医疗用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库存物资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5.2.2本制度所指物资采供部门包括医院物资采供中心、药学部等医院授权指定的可进行物资采购的部门。 5.2.3固定资产参照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货币资金参照医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应收账款等参照医院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5.3
3、库存物资采购的管理 5.3.1医院物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相关物资只能由指定部门统一采购,非指定部门外人员采购物资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5.3.2采供部门应制订各物资合理的储备定额标准,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和中标清单及时、准确地组织订货,使库存物资的储备符合医疗活动的需要,杜绝盲目和擅自购买而造成的浪费。 5.3.3年度限额以上的物资采购流程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公开招标。 5.4、库存物资验收的管理 5.4.1采供部门应按医院内控制度规定,建立采购与验收岗位牵制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 5.4.2验收要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及时准确地验收。物资管理部门依据审批后的采购合
4、同或采购单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质量、有效期和供应商相关证照等。 5.4.3采购物资价格执行招标或协议价格规定。对价格变动,要查明情况,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凡经验收合格的物资,应按类别填写购入物资验收单。 5.5库存物资领用的管理 5.5.1库存物资的领用由使用科室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部门填写“出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底,一联交财务科做账,一联使用科室存查。 5.5.2领用科室将需领用的物资信息输入电脑并保存,再将信息传送给库房保管员,保管员对物资信息经确认后发放,再根据实际发放数量打印领用清单。 5.5.3物资配送人员按发放清单将物资送达指定科室时,须由领用科室指定经办人员签字
5、确认。库房会计根据各科室的领用清单进行领用物资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核对,发现差错及时通知保管员核实更正。 5.6库存物资仓库的管理 5.6.1库房要做好库存物资的保管及库房的清洁、防潮、防盗和安全工作,确保医院物资的正常使用。 5.6.2定期检查限期使用物品的有效期,严禁过期或变质物品出库,发现不合格物品应立即停止使用。 5.6.3每季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物资,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待批准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5.6.4库存物资中的低值易耗品,其实物管理采取“以旧换新”的办法。物资采供中心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
6、品的分布。新增的低值易耗品由科主任或护士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由采供部门统一购买后再领用。 低值易耗品的报废、报损,由使用科室填写“对报对领单”,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名确认,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采供部门出具“低值易耗品报损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底,一联财务科做账,一联使用科室存查。 5.7库存物资的月末结账 5.7.1库房会计每月要及时准确地做好各类物资的收支月报表,清理、汇总各种凭证和单据,清查各类物资的出、入库列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财务科,并与财务科准确核对各类物资的购入、领用、结存,做到金额与财务科一致,数量与使用科室一致。 5.7.2每月库房要做好应付账款的管理,并及时
7、提供各供应商的应付账款余额与财务科进行核对。 5.7.3库房会计按验收入库单建立往来款项日记账,月末与应付货款信息查询账和应付货款冲销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严格审核销售发票发现有缺项的应退回更正。 5.7.4物资付款的发票,须经采购员和库房保管员签字,库房会计审核后进行汇总,并填制付款汇总表,交科主任审核,按医院资金审批制度规定的流程、权限进行审批后财务付款。 5.7.5财务科付款后,库房会计将结算的验收入库单与应付货款冲销账逐笔进行冲销,并保证与冲销的金额相符。 5.8药品管理的特别规定 5.8.1采购药品应以本院基本药品目录为依据,严格执行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对临床
8、医疗要求新增的品种,由临床科主任填写申请报告,药剂科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采购。因临床抢救急需的药品,药事管理委员会来不及讨论的,须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采购或向其他医院调拨。 5.8.2第一次向我院供应药品的厂商,应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新药批件、GMP证书、商标注册证、物价单等,须留有复印件,以保证进药的合法性。 5.8.3药库对剧毒、麻醉、精神等特殊药品的采购、保管、领用、消耗等,要按特殊药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设置专用账簿登记,及时统计、核对,不得以任何借口放松对特殊药品的管理。 5.9财产物资损失赔偿
9、规定 5.9.1各科室科长、主任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的完整、安全负责;科长或科主任应指定本部门特定工作人员负责财产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5.9.2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出借医院的财产物资。特殊情况需要转移或出借的,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权限上报主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审批转移、出借医院财产物资的,给予扣发经办人、责任科室负责人一定数额的奖金、追回违规取得的收益并赔偿由此给医院造成的全部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司法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5.9.3因工作失误造成医院财产物资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或破损等损失账面价值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视情节决定按原价的10%50%赔偿医院损失,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一次造成财产物资账面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5.9.4财产物资主管部门因管理不力,督促检查不够,对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财产物资办理报废手续,给医院造成损失,责任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第3条确定。 5.9.5赔偿处理程序:责任人书面报告责任科室负责人库房确认账面价值职能部门及院领导签署意见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财务科交纳赔偿款及办理扣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