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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互动研究【摘要】我们都知道,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我国的刑事法律,而且,这两者还都是用来解决犯罪问题的刑事法律。固然从本质上来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却非常密切。在处理很多刑事问题中,单单只凭借其中的一种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往往需要这两种法律的理论共同支持。在本文中,就针对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互动情况进行了分析。【关键词】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体制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这两者之间却还是存在本质的差异。刑法是一种实体法,将犯罪问题和详细的刑罚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一种程序法,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
2、却是为了刑法而制定的。从总体上来看,这两种刑事法律都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平存在的,两者之间呈现一种相辅相成的状态。一、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方面的互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这不仅仅只是一种简易的程序,而是一种控辩协商制度1。一般来讲,很多刑事案件都不会单独治理,由于重罪往往包含着轻罪,而轻罪则往往包含着更轻罪。用实际的例子来讲,一级谋杀,一般包含着有二级谋杀,三级谋杀,还包含着误杀,而盗窃罪则包含着最严重的夜晚盗窃,普通盗窃,以及罪行比拟轻的非法占有等等。这样一来,在详细刑事案件的处理经过中,就会显得比拟复杂。在我国,很多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经过都比拟复杂,所以这才有了控辩协商的制度出
3、现。但是,目前在这方面,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这种控辩协商制度也无法有效地发挥出作用。比方讲,罪名是不能进行协商的,也就是讲,成心杀人和过失致死之间也不能协商,成心杀人案件不能够被改成过失致死案件。而且,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也是不能够进行协商的。协商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需要保证证据足够充分。另外,目前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也有一定的严格限制,也就是讲从轻减免最多只能减免10%20%的量,不能够突破法定的最低界线。因而,想要切实地引进控辩协商制度,那么刑法也应该积极地进行改革,对于罪刑法定或者是罪刑平衡的问题上,还应该加强考量,做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有效地解决刑事案件问题。二、在三大证实责任问题
4、方面的互动第一大责任证实问题就是在明知要素下的证实问题,2在这里我们以犯罪来举例。相信大家都知道,犯罪分为很多不同的罪名,包括走私、贩卖或者是持有等,都是犯罪。但是很多案件在实际情况中却定不了案,比方讲若是捉住了持有的犯罪嫌疑人,但是他却表示不明知,这时明知要素的证实就非常困难。第二大责任证实问题就是经济类的诈骗犯罪,刑法中关于经济类的诈骗犯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条款,但是这要怎么证实呢?比方讲若是发生了合同诈骗罪,但是犯罪嫌疑人不成认怎么办?还有犯罪中的持有型犯罪,又该怎么证实?当然,这些问题在刑法中都具有一定的政治考量和价值考量,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责任的证实问题就显得比拟困难。要拿证据来
5、证实,怎么证实?由此看来,在这种责任证实问题方面,还面临着很多方面的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刑法学和刑事法学的理论支持,这样才能够准确、合理地解决问题。三、在涉案财物追缴方面的互动在目前的刑法体系中,关于财产的刑法只要两种,那就是罚金和没收财产。而且,在刑法中,关于涉案财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这方面主要有3种情况:第一,因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财产。第二,在违法行为中所用到的犯罪工具。第三就是违禁品。一般来讲,若是刑法上没有对涉案财物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相关的追缴程序的构建就比拟费事。2012年,我国对于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把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是被告人死亡以及逃匿案件的违法所得直接纳入了司法途径,
6、这样一来,涉案财物的追缴问题也开场变得司法化。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所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假如犯罪嫌疑人没有死亡,也没有逃匿,那么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又该如何进行,要如何才能够将这个案子纳入实际的诉讼程序?比方讲,在案例处理期间,忽然出现了第三人,讲这个涉案财物是本人的,是之前借给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公安机关却将这个财物当做涉案财物拍卖了,那么这里的第三人又该怎么处理呢?在追查犯罪的时候,这个涉案财物也已经不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了。那么,在这个时候,涉案财物的追缴问题就需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共同提供有力的支持。四、结束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比拟密切,类似点比拟多。但是,刑法更多的是表现法律的规定和描绘,而刑事诉讼法则表现的是一种事实认定的经过,也就是讲,这两种法律在研究对象上是不一样的。很多时候,某些详细的案件单单只是靠某一种司法解释是行不通的,所以这也就加强了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互动。这样一来,才能够保证在案件的处理经过中,获得足够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