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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委农民专家评选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关于施行对接大桥转型跨越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完善农村实用人才鼓励机制,强化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动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气氛,更好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和致富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县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服务,根据(关于科技与人才提升行动的施行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首席专家是指在我县农村生产、劳动,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专业技能,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示范带头作用,为我县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奉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民专家。第三条农民首席专家是全县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气力
2、。切实做好农民首席专家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农村人才队伍的成长,有利于农村产业构造的调整,有利于全县农业龙型产业的提升。第四条农民首席专家的评选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奉献的原则。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根据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农民首席专家评审设粮经生产、畜牧养殖、林特生产、水产养殖、农机作业等五大系列。各系列评审范围详细包括:一粮经生产首席专家:从事粮油、瓜果蔬菜的栽培管理、病虫害防治、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二畜牧养殖首席专家:从事家禽、家畜、特种经济动物等的饲养管理、繁衍、防疫等工作;三林特生产首席专家:从事果品、茶叶、园艺作物等的栽培、试验、
3、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四水产养殖首席专家: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养殖管理、繁衍、防疫等工作;五农机作业首席专家:从事农机产品开发推广、规模化农机作业服务等工作。第六条凡在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以涉农产业为主业的,对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示范带头作用或做出突出奉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农村科技示范户、农业行业协会及合作组织骨干、技能人才等农技推广和劳动致富带头人,均可参加我县农民首席专家的评选。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奉献精神,技能出众,业绩突出,社会公认度高,示范和带动作用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能够申报农民首席专家:一依靠当代科学技术和传统技艺,研究
4、开发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或新机械,在我县累计推广规模达2000亩畜禽1万头/20万羽以上,增产增收幅度明显的;二在种植、养殖等方面积极引进、吸收、推广新品种、新机械、新技术、新成果,连续三年产值均在100万元以上盈利20万元以上的,或在特定生产区推广普及率到达80%以上、增产增收30%以上,或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增产增收20%以上的;三经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水产、农机、科技主管部门验收,通过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水平连续三年以上或到达市级先进水平的;四在农业科学研究与开发应用中获得重大进展和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获得对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
5、大影响的科研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做出重要奉献的。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八条县农民首席专家的推荐评选工作由县农民首席专家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施行,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挑选、择优确定、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县农民首席专家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府办、县农林局、县人事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农机局、县科协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农林局。届时,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第九条农民首席专家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公告。由县农民首席专家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出评选公告。二推荐。以镇乡、街道
6、为单位组织施行,采取组织推荐、社会团体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申报。被推荐人填写(县农民首席专家申报表),并附相关证实材料。三初审。县农民首席专家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系列,对推荐名单进行分类和资格审查,并确定候选名单。四考察。县农民首席专家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候选人员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人员及时淘汰,并补选适宜人员。五公示。将候选人员的详细情况在(今日)、港网站及所属镇乡、街道和行政村公示一周。六评定。经考察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县农民首席专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农民首席专家名单,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十条农民首席专家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并颁发“县农民首席
7、专家XX系列荣誉证书。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农民首席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为5-10名,其中每个系列农民首席专家每次评选最多不超过2个。县人才专项资金中设立农民首席专家津贴。对农民首席专家每年给予6000元的工作津贴,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给。津贴享受期限为三年。管理期满后,按条件和程序进行新一轮农民首席专家评选。对管理期内成绩突出的农民首席专家,期满后能够重新参加新一轮评选。第十二条农民首席专家要结合本身实际制定出管理期内的工作目的、年度计划及措施。第十三条县农民首席专家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首席专家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技术、业绩档案,及时把握他们的专业技术特长、科技成
8、果以及发挥作用等方面的情况。第十四条在管理期限内,经考核不适宜继续作为农民首席专家管理的,或不再从事本系列行业的,经县农民首席专家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其农民首席专家称号和工作津贴待遇。第十五条支持农民首席专家创办科技示范基地和优质农产品示范园建设,充分发挥农民首席专家的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周围群众及周边地区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第十六条鼓励农民首席专家进行科研开发、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支持创办各类经营实体,在创业培训、科技立项、职称评定、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第五章培养与使用第十七条对学有所长、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农民首席专家,有计划进行重点培养,分批选送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9、或省内外农业组织进行培训、考察和研修,并积极创造条件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建立联络,提高他们的学术理论水平。第十八条基层单位在农村招聘工作人员时,农民首席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根据工作需要,镇乡街道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单位在聘用农业技术人员时,可优先从农民首席专家中挑选。第十九条对德才兼备、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农民首席专家,适时推荐进入村级班子或作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积极推荐农民首席专家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和劳模评选,进入地方基层的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民首席专家干事创业、致富带富事迹的宣传,推广他们的先进经历,营造有利于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气氛。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民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