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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范文如何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范文如何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 的意见 一、改革分配方式。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改革,推行竞争性分配。一是改过去“一对一”为“一对多”分配。根据专项资金类别,推行不同的竞争性分配方式:分配对象为企业且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采取招投标方式,由市场竞争决定资金分配归属;分配对象为政府部门或下级财政的,由部门和单位申报绩效目标,推行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等竞争性决策方式;上级要求资金配套的,按有关规定分配;未有规定的推行竞争性分配。二是改过去“事前奖补”为“事后奖补”。即更加注重对在
2、建项目、建成项目的奖补,如:贷款贴息、专项事后奖补等,切实防止以事前项目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规范分配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应坚持“两不变”,即:坚持不改变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职能和主体责任;不改变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分配权、管理权。突出“五个强化”,即:强化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主体职能作用;强化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主体职能作用;强化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等过程监管;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强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社会监督。 三、坚持效率优先。将绩效目标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标准,实行绩效管
3、理与资金分配相结合。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指标体系,突出政策导向、扶持意向,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让优势项目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严格项目、资金审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应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据以拨付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分配真正落到优势、优质项目上。要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质项目发展,促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有效化、资金使用高效化。 四、公开“阳光”操作。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遴选和资金分配各环节均要纳入制度的“笼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在“阳光”下分配财政专项资金。一是公开项目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
4、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资金使用办法,确定拟支持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和有关申报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或政府 _网等媒体,公开征集扶持项目。二是公开项目评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公开进行项目评审。三是公开项目评审结果。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 _网公开拟扶持项目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通过“阳光”筛选、“阳光”奖补,使得者心安、未得者心服。 五、健全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进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一是建立完善项目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招投标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意向,分产业类型建立完善相应的项目备选库,并建立项目准入制,规范项目入库条件
5、,不断充实项目储备。二是建立评审专家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政策、专业等特点,建立完善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建立专家准入制,规范评审专家资格准入。建立专家库协作机制,实行项目库、专家库等资源共享、信息互用,不断促进提高项目库、专家库等资源的利用率。三是建立项目信息数据库。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信息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发挥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筛选、比对等优势,提升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水平,有效防止重复申报、重复奖补、骗取奖补等现象发生。 六、强化绩效管理。强化部门、资金使用者的绩效意识,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扶
6、持项目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项目单位严格落实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防止资金“一拨了之”、项目“报大建小”和骗取财政奖补现象发生。对违反项目监管规定和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奖补的项目单位,建立“黑 _”,实行“黑 _”公告制、奖补禁入制等惩罚制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结束,由主管 部门牵头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当期评价结果作为下期资金安排、项目扶持或禁入的重要依据。 由唐僧分别找徒弟(不要在一起),让三徒弟各自拿出方案,自己看完后,在召开会议共同确定。 重点分配给这两种类型的企业,一是科技创新型的,二是服务创新型的。评估后认为符合这两种类型,就提供
7、专项资金。最好是以项目入股的方式提供,不要无偿提供。将来可以让这些企业管理层回购股份,实现退出。 2 奖金核算 我们尝试着对原有的奖金分配方案进行了 _变革,取缔了经济收入提奖,取缔了开单提成。我们在奖金核算时使用“倒算法”,用工作量替代了惯用的纯收入按比例提奖,并在同行中推广,被业界认为是一个可贵的尝试。具体方案介绍如下:首先把个人应得奖金细分为出勤奖、工作系数奖、工作量奖、成本控制奖四项之和,即个人奖金出勤奖工作系数奖工作量奖成本控制奖。 2.1 出勤奖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无违规违纪,给予保底奖。 2.2 奖金系数以工作岗位性质、技术难易度、风险程度为依据制定奖金系数0.61.7,根据医院情
8、况制定以有利于广大职工调动积极性为宜。 2.4 成本控制成本控制包括:(1)取去年各科领用材料总额除以各科总收入得出收入耗材比例;(2)用记奖月收入乘以耗材比例得出月耗材定额;(3)当月领用耗材超、减耗材定额部分按50奖惩。 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在制定和实行本方案之前应注意:(1)首先开展全院职工思想摸底,广泛征求各层职工 _,尤其是各科室主任与业务骨干 _。做到了在奖金分配上向临床一线倾斜,向业务精、素质高、贡献大的医生倾斜;(2)奖金差距不宜过大,以调动大多数职工积极性为宜;(3)原方案已经是工作量提奖的可先剔除后再计算其他项目数量和收入如诊次、留观病人等;(4)项目太多太杂的可根据项
9、目的金额及工作量大小进行整合,在能够统计的前提下,做到越简单越好;(5)新方案与旧方案并行3个月,根据具体情况对新方案进行微调,做到起码保底原奖金数,使新方案得以顺利进行;(6)科室工作项目应尽量齐全,避免工作受影响。 在改革奖金分配方案的同时狠抓医疗服务质量,拓展医疗服务项目。新奖金方案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职工服务态度改善了,医疗质量提高了,医疗投诉减少了;医院门诊人次增加20.00%、住院人数增加11.23%、全院业务收入增长19.62%。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采用“工作量法”核算奖金并不会导致医院的收入下降,反之还可以激励职工改善服务态度,严格遵守物价政策,做到使病人满意而归
10、等,这样相辅相成,良性发展,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缓解医患矛盾、创造和谐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 _预算法和国家有关 _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 _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
11、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 _ _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 _ _、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2、,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 _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 _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
13、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 _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 考国家 _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 _政策要求,结合当地 _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
14、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15、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