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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 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股权融资的管理 第二条公司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或发行普通债券(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就该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股东大会对该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
2、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第五条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并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公司自提出申请至发行新股前,如发生证券法第62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第11 条规定的重点关注事项,应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形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发行申请文件予以修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
3、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公司增发新股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在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之前,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主承销商和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承诺,保证在本次增发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第三章银行借款融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流动资金短缺,应由公司通过银行流动资金借款解决,借款金额在2000 万元以下的,由
4、财务负责人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并由董事长批准,超过2000 万元以上低于6000 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超过6000 万元,必需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借款,由财务部提出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批准。报告应详细说明借款的原因、用途、规模、期限,未来经济效益预测,并对该项借款带来的财务风险做出合理的估计,做出偿还借款的计划。 第十三条公司借款时对银行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资金的用途,银行要求的借款利率及信用条件,各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政策,对公司的态度,贷款的专业化程序,银行的稳定性等诸多方面,通过分析与评价,选择资金成本最低,对公司经营最有益的银行办理借款业务。 第十四条公司从银行借入的资金按照借款方案及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超过5 万元的每一笔款项的支付均需按授权范围由董事长签字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对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的,应做出书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