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合同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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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合同5篇证券合同5篇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能够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证券合同篇1基金发起人: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下面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誉、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2、_-道琼斯88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面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假如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获得根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

3、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当义务。_-道琼斯88优选证券投资基金下面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本质性判定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按照诚实信誉、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而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4、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_-道琼斯88优选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道琼斯88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招募讲明书:指(_-道琼斯88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讲明书);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证券法):指(中国证券法);7、(合同法):指(中国合同法);8、(基金法):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

5、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11、元:指人民币元;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授权利并承当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13、基金发起人:指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基金管理人:指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详细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

6、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18、(公开讲明书):指(_-道琼斯88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讲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讲明;(公开讲明书)是对(招募讲明书)的定期更新;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个人投资者:指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能够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能够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22、合格境

7、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讲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讲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到达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根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道琼斯88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根

8、据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

9、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41、t

10、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经过;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能够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4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11、、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制、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祸、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名称: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_办公地址:_法定代表人:_总经理:_成立日期:_年_月_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号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12、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_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管理人名称: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_办公地址:_法定代表人:_总经理:_成立日期:_年_月_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号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_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三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邮政编码:100032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组织形式:国有独资注册资本:85

13、1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誉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誉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誉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基金

14、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讲明书或公开讲明书获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成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基金;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公告招募讲明书;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当发行费用;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5、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按照诚实信誉、勤勉尽责的原则,慎重、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以为基金托管人违背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

16、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假如基金管理人以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背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

17、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11、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誉、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配备足够的专业

18、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互相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互相独立;7、除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别人运作基金资产;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9、根据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10、严格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保守基金商业机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19、向别人泄露;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介入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

20、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遭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当,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

21、托管费;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以为基金管理人违背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当任何责任;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好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22、按照诚实信誉、勤勉尽责的原则,慎重、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互相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互相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互相独立;4、除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本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背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本人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

23、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犯此款规定的,将承当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当赔偿责任;5、除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

24、262728298、对基金商业机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别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

25、银行监管机构;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讲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能否严格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假如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讲明基金托管人能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好记录15年以上;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介入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26、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犯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遭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当,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根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收益;3

27、、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当

28、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当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决定终止基金;5、与其它基金合并;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下面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2、在本

29、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本质性不利影响;6、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召集方式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

30、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通知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下面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4代理投票受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络人姓名、电话。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讲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31、大会所采取的详细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络方式和联络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四会议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受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受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下面条件时,能够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身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受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32、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下面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受权别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4直接出具书

33、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别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受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实,否则外表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3、假如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早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4、

3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下面条件:1亲身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受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下面条件: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35、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受权别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别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受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36、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以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可以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37、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根据下面原则对提案进行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假如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讲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能够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能够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

38、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根据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构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39、受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受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假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构成决议。六表决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十分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

40、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十分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十分决议,十分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早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十分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场后公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41、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受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场后公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盘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假如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能够在公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盘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盘点,重新盘点以一次为限。重新盘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盘点结果。4计票经过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受权的

42、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受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受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经过予以公证。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1

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以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以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以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4、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证券合同篇2甲方:XX公司乙方:_先生或女士,下同上海永达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下面简称甲方与客户名下面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下面合作协议: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推荐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向甲方交纳_元资金,甲方协助乙方在_个交易日内总获利到达_%利润。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荐股机密,乙方应严格做到保密甲方提供的所有荐股资料,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荐股资料而使甲方商业利益、信誉遭到损害。三、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荐股时机时,应严格根据甲方提供的详细参与、抛出股票时间价格施行,确实因乙方原

45、因造成损失后果自负!甲方不做任何赔偿。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参与、抛出股票时间价格必须提早三特别钟以上通知乙方。五、违约责任:1、合作双方在业务施行经过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利益遭到损失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_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2、如因甲方没有协助乙方到达利润要求造成乙方损失应退还所有会员费用,同时赔偿乙方损失(赔偿事宜如下:100万下面(含100万资金量)做全额赔偿,100万元以上资金赔偿90%.按交易明细清单上的数额为准)。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损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七、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八、本协议在执行经过中,双方以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九、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XX公司乙方:签字:盖章签字:签署日期:_年_月_日签署日期:_年_月_日证券合同篇3甲方投资者姓名:_身份证号码:_上海股票帐号:_深圳证券帐号:_乙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证券营业部根据(中国证券法),(中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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