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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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规范和制度。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及扑救工作,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和发展,确保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消防设施人人爱护,公司实行消防安全全员监督机制,保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全面落实,责任到人。
1.3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4公司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5公司下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制网络,各单位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把消防安全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同考评、同奖惩,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真正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1.6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各单位应当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编写本单位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器材台账。
2 消防安全责任
2.1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拟定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相关规定组建义务消防组织;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2 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6)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4 公司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保卫科应对现场消防措施进行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5公司在建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服从公司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2.6对公司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施工方承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3消防安全管理
3.1 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3.2公司保卫科是消防安全的管理监督部门,保卫科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严格执行考核评分。负责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公司成立专职消防队,负责对厂区特级动火作业进行监护,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和救援任务。
3.3对于办公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责任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4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3.5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3.6公司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7公司对使用明火和动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8单位应当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3.9严禁下列行为:
(1)损坏消防器材设施
(2)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3)违章实施动火作业
(4)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5)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3.10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3.11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3.12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为火灾扑救提供便利,不得瞒报、谎报火警。
3.13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保卫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4 防火检查
4.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2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4.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消防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限期整改。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4.4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4.5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6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7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4.8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4.9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5.消防器材与设施的管理
本制度的消防器材是消防设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简称。包括: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各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种灭火器材、消火栓、水带、沙箱以及消防桶、铁锹、消防警示牌、标志牌以及保护挂设消防器材用的箱柜、应急照明设施、消防专用工具等。
5.1 消防器材与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保卫科负责监督管理。
5.2 凡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地方,都要按规定标准配置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设施。消防器材的放置点按消防设计规范执行(详见附表),设计不明确时由消防大队和所在单位共同确定。消防器材、设施为专用,要人人爱护,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或移作它用。
5.3 因灭火、扑灭火灾事故、演练使用失效后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维修,更换时单位要写出书面申请经保卫科审核确认后,方可更换。领用各种灭火器材时要填写领料单,登记领用时间。
5.4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都要建立台账,做到责任到人,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存放、定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设施必须列入交接班内容的“三定一交”制度。要经常保持清洁、无锈、时刻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5.5工艺操作、装置检修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要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保养,冬季要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一)消火栓、消防水炮管理
1. 消火栓、消防水炮,由所属区域的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保养。
2. 禁止在消火栓、消防水炮周围5米内,停靠车辆和堆放物品。
3. 各单位对自己负责的消防水系统设备、设施每周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消火栓无生锈,发现漏水及时维修,接口垫圈、阴井盖完整好用,阀杆、阴井阀门灵活,阴井内无积水。
4. 室内消火栓禁止上锁,必须使用铅封(玻璃门除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铅封。
5. 消防水炮除按消火栓的保养项目保养外,还要每月检查一次,打开水炮放净锈水然后关闭,注黄油,并检查水炮活动是否灵活好用。
(二)泡沫泵站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必须加强管理。泵房严禁改作他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周围道路通畅。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每周至少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泡沫泵维护运行台账。
3.泡沫泵运行后要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锈蚀。要做好泡沫管线和泡沫储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时检修、更换。
4.各类自动灭火报警系统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检测要有记录台帐。
(三)灭火器管理
1.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地点。
2.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包括不受阻挡和碰撞的地点。
3. 灭火器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灭火器设置在不明显场所时应有指示标志。
5. 灭火器应放置稳固,铭牌朝外。
6. 灭火器的设置位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箱内其顶点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大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15米。
7. 灭火器要保持清洁,平时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干粉受潮变质;还要避免日光暴晒、强辐射热和防雨淋装置,以防失效。
8. 要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干粉结块或气压不足时(压力表到红线时),应及时更换,维修后的消防器材要表明维修日期。
9.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器材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10.各类消防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气设备每年要进行一次电气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行业标准。
(四)报废管理
灭火器从出厂年份开始,不管是否使用过,维修过,达到规定年限后,必须报废。干粉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的残余变形率>3%的。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体严重锈蚀的。
3.对灭火器筒体外观检查时,发现有严重变形的。
4.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特别是二氧化碳灭火器底部,在收底时发生未融合,用补焊的方法修补的。
5.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6.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7.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8.没有间歇喷射结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9.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0.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1.灭火器外壳被火焰烧过的。
12.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6消防隐患整改
6.1单位对存在的消防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6.2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损坏消火栓、灭火器材,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9)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6.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隐患,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消防隐患向保卫科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并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6.4在消防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整改。
6.5消防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科,现场确认后存档备查。
6.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消防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7.1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7.2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7.3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7.4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通过张贴图画、开办培训班等形式向职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8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8.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3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9 消防档案
9.1公司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9.2公司保卫科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9.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公司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相关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消防培训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消防演练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9.5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10奖惩规定
10.1 严肃消防法规,切实做好厂区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处罚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之一的,保卫科对责任人和该单位负责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1、重点防火部位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
2、各类消防器材、消防系统台帐不全,没有严格执行“三定一交”的(“三定一交”:定点存放、定人管理、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
3、易燃易爆部位和其它禁止火种的部位,未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的;
4、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置、放置的,配置不符合标准的;
5、不按要求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及装置的;
6、消防器材损坏、失效,不及时申请维修更换的;
7、在明令禁止火种的部位抽烟、使用电炉的,使用明火作业的;
8、损坏消防器材或破坏火灾报警装置的;
9、在易燃易爆部位堆放可燃物的;
10、在重点防火部位堆放物品,或堵塞消防通道影响疏散的。
11、随意打开消火栓护罩用水的;
12、随意挪用消防水设施、设备的。
(二)有下列严重危害消防安全行为之一的单位,消防科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1、不按规定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或移作他用的;
2、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事故状态时不能投用的;
3、损坏室内消火栓铅封或擅自开启的;
4、不按规定检查维护消防水炮,水炮不能正常使用的,事故状态时不能投用的;
5、违反五管要害、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的;
6、在计算机房、监控室、阅读室、档案室或安装使用精密仪器仪表、重要设备的场所,焚烧可燃物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7、阻塞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
8、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的;
9、不按期组织进行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多次暴露消防安全隐患的;
10、指示他人违章作业,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的;
11、隐瞒不报或延报、误报火灾情况的;
12、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或移动、毁灭现场物品的;
13、隐瞒不报火警,谎报火灾损失的;
14、在严禁烟火的地方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15、丢失、损坏、围遮、埋压、挪用车间管辖区消防器材设施的;
16、不按规定制定、悬挂消防管理制度的;
17、不按规定及时领用消防器材,可能造成事故的;
18、未按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的;
19、不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出具虚假事故报告的;
(三)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保卫科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30000元罚款,责任人和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10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1、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对消防工作造成或可能造成妨碍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
4、对保卫科提出整改意见的重大隐患,不按期整改、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
5、发生火灾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整改、教育的。
(四)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之一的,消防科对单位处以5000—50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1、对消防科指出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导致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
2、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损失较大的;
3、不配合消防检查或抗拒处罚的。
(五)违反消防法规及本细则引起火灾,根据情节严重,由消防科按规定给予处罚。
1、造成损失1000—5000元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扣除当月奖金,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赔偿损失;
2、造成5000—10000元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降薪一级处分,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酌情赔偿损失,对单位罚款1000—20000元;
3、造成10000元以上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开除厂籍留用察看,并酌情赔偿损失,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降薪一级、取消年终选优评先资格,单位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造成的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按其经济价值赔偿或刑事处罚。
1、造成2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责任者赔偿全部损失;
2、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其单位负责人每超过1000元增加40%赔偿。
(七)如造成重大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
1、由于单位负责人对消防工作不重视,不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防范措施,造成损失的;
2、根据需要应当配备而没有配备消防器材,又未按所需情况提出配备要求,造成火灾损失的;
3、在严禁烟火的地方使用明火,不加制止造成损失的;
4、负责人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消防器材受到损坏,引发着火事故的;
5、随意移动、损坏消防器材,致使发生火情、火灾不能及时扑救,造成损失的;
6、责任人发现火警隐瞒不报、延误时机造成财产损失的。
以上根据其情况的情节轻重,除赔偿所造成经济损失外,情节严重着,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取消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10.2为提高公司各单位和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鼓励职工见义勇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科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200—2000元奖励。
1、积极开展消防隐患检查整改,隐患整改率在95%以上的;
2、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年未发生着火事故的;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消防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模式的;
4、发生着火事故后,积极配合消防队开展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的;
5、发现重大消防隐患,避免重大着火事故发生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行为。
11 附 则
11.1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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