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及其消防安装项目工程施工协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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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水电及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镇远新城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 工程地点: 镇远芽溪新城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水电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 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镇远新城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 工程地点:镇远芽溪开发区 工程规模:16809.60m 工程内容:包括强电、弱电、生活给排水、消防给水、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 防火卷帘门系统和人防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施工、调试、有关验收及工程保修等全部内 容。 2.承包范围 2.1 承包方式:包工未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指消 防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包税金。 2.2 承包范围按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水电、消防、暖通施工图纸及 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人防施工图纸的水电、消防、通风施工图纸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 电气安装工程: l 动力按图由低压配电房后的第一个配电箱出线端计起,包含第一个动力配电箱 的安装,包含全部桥架与线槽(电房和发电房除外)。不含高低压配电房及配 电房后第一次进线电缆工程。地下室照明按图计算到位。楼梯公共区域照明配管、配线及灯具均按图计算到位。不含电梯井道照明、插座的电源线、线管、接线盒、灯具、开关等【由电梯公 司施工】。户内照明由电表箱出线端计起至户内开关箱处含户内开关箱。不含户内照明部 分,不含高低压配电房及配电房后第一次进线电缆工程,不含电表箱的安装。弱电线槽、线管预埋按图计算到位,户内计算至户内弱电箱处含弱电箱。不含 户内弱电部分,不含线缆、设备安装。设备控制箱至设备的电缆、电线及配管已计算。 2.2.2 给排水安装工程 室内加压供水生活给水管道从地下室泵房处接至各用户户内截止阀处【户内400mm】,不含水表组处的水表及水表前后阀门安装。室内市政供水生活给水管道从室外住户水表后截止阀处计至各用户户内截止阀 处【户内 400mm】,不含水表组处的水表及水表前后阀门安装。全部排水管安装至出户第一个检查井【不含室外检查井的安装】,室内排水立管 全部安装到位,各卫生间预留接口,首层独立外排卫生间、厨房预留出结构板 面 300mm 接驳支管;走道、露台、阳台、天面、公共部分的地漏以及公共卫生 间二次排水地漏施工到位,所有雨水管和空调冷凝管(含空调冷凝管排水地漏)计算到位。地下室给水管由地下室水泵房处计起。不含水泵房进水管,不含车库冲洗管道。 2.2.3 消防安装工程: l 消防水、消防电、气体灭火、防火卷帘门、防排烟按图计算到位。不包含商铺 卫生间的排风室外消防循环管网由市政管网接驳口处的水表组后计起。不含水表组【流量计、 阀门】及水表井室的安装。 2.2.4 人防部分 2.2.4.1 电气 l 动力按图由低压配电房后第一个配电箱出线端计起,包含第一个动力配电箱的 安装。不含高低压配电房及配电房后第一次进线电缆工程。图纸注明战时安装、 临战安装不包含在此次项目中。 l 照明按图计算到位。 l 所有的套管计算到位。 2.2.4.2 给排水 l 地下室给水管由地下室水泵房处计起,不含水泵房进水管。 l 排水管按图纸计算室外检查井处,不含井室的安装。 l 图纸注明战时安装、临战安装不包含在此次项目中。 l 所有的套管计算到位。 2.2.4.3 消防 l 地下室消防水、消防电、气体灭火按图计算到位。 l 图纸注明战时安装、临战安装不包含在此次项目中。平时安装的工程量计算到 位。 l 所有的套管计算到位。 2.2.4.4 防排烟系统 l 战时防排烟系统以及配套的预埋套管不在本次项目中。 l 平时防排烟系统以及配套的预埋套管按图计算。 3.承包方式 3.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括 消防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包税金。 3.2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必须以 直属施工队伍参加施工,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 4.工程工期 4.1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土建进度,至土建外架 拆除后两个月内完成。 4.2 如有以下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甲方及监理签字确认工期顺延。 4.2.1 甲方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而增加工程量或施工难度的。 4.2.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 8 小时的 4.2.3 不可抗力 5.工程质量 5.1 本工程执行技术标准及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版)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说明:以上规范、标准如有最新颁布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准。其他未在本 合 同中明确的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亦对本合同所涉及产品具有约束作用。 5.2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5.2.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水电、消防、暖通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文件组 织施工,施工步骤及施工方法按招投标标书内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质量须符合甲 方、设计单位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要求。 5.2.2 水电安装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规范、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及按 桥架标准及其施工规范施工,并确保能验收合格。消防安装工程各系统设置应满足消防 规范、消防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并确保能通过消防验收,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 证。 5.3 如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若在甲方 要求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甲方可对乙方处以 500-2000 元 违约金,并按整改所需费用的双倍委托其它单位整改。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 6.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资料 6.1 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完整的案资料(含工程竣工图纸)一式四套,提 供给甲方,并发出竣工通知书。乙方编制的竣工资料,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和甲 方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并保证通过档案馆及相关部门的验收。 6.2 乙方发出竣工通知书 10 天内,甲方需与乙方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竣工日期以取得验收 合格证书的日期为准。 6.3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 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并取得《隐蔽工程验收确认书》后,乙方可进行隐蔽 或继续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否则每次甲方向乙方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且乙方需按本 合同约定的要求整改,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 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合同价款 7.1 本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元(小写) 7.2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自身完成本工程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及保修期间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 7.3 合同价款说明: 7.3.1 总承包配合服务费不计取。 7.3.2乙方作出的报价是根据招标文件、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现场实际条件、施工 组织设计以及从相关政府部门获取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及数据等进行报价。报价中已考虑 材料、人工、机械、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施工与生活水电费、各项措施费、 税金、材料检验费、政府部门的政策收费,工程调试、验收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费 用。合同签订后,施工期内综合单价不因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市场价 格波动及政策性价格调整等因素而增减。本工程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7.3.3 乙方需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工程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核对,对于已经复核,双 方确认的工程量,在合同签订后,任何错误或遗漏皆被视作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 负责。乙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补充的项目又是实现承包范围内工程功能所必须的工作内 容,甲方认为已经包含在列出的投标报价中,乙方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 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在实施后,甲方将不予另行 支付。 7.3.4 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执行和完成本工 程需要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均已包含在报价中,由乙方自行负责,不论其是否在招标 文件及合同中有所说明。 8.工程变更(签证) 8.1 所有变更(签证)项目,按如下方法计算综合单价: 8.1.1 施工图预算中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按原预算套取; 8.1.2 施工图预算中有相近似的项目,按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取; 8.1.3 施工图预算中没有的项目,按双方协商的综合单价计取。 8.2 只有变更、签证才产生工程量的调整,增减量是在原清单工程量上全部扣除后 重新计算。 8.3 签证必须按甲方提供表格要求填写完整,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能有涂改现 象,签证原件必须有四份,提供给甲方存档三份。 8.4 现场签证:变更内容完成后,乙方应在七日内上报签证单,签证单后必须要附 甲方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工程管理指令》或乙方上报并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的《工程联系单》,否则甲方不予确认该份签证。 8.5 签证内容发生后七日内未上报审批的无效。 8.6 乙方必须当月上报经甲方审批盖章后的有效签证。 8.7 减量的签证未上报,可在节点或竣工结算时一并扣除,并对乙方处以审定金额 2%的罚款。 8.8 凡未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变更(签证),结算时甲方不予认可,经甲方 法定代表人审批盖章的变更(签证)为结算依据。 9.合同价款支付 9.1 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9.2 工程款支付: 9.2.1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额度=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应造价70%。施工中发 现不合格项目时,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存档备查。 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甲方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 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 款。 9.2.2 乙方应于每月 20 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及监理代表,监理在 3 个工作日内批复, 发包方于本月 28 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并根据合同的各项扣款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 度款,保证在次月第一次集中付款日付款。 9.2.3 工程进展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增减调整费用,乙方按月编制,经甲方 审核后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累计超过 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时,在当月进度款中 支付,每项技术变更或签证的付款数为审核价的 70%,余下 30%在工程结算款清算时 支付。 9.2.4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 15 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 80%。 9.2.5 工程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在二个月内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 15 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 款的 95%。 9.2.6 余下结算总价的 5%在二年保修期满后 15 天内一次性付清(无息,从验收合格 证签署之日算起二年)。 9.2.7 乙方在领取当次进度款前须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古镇 税务分局)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甲方才予以付款。 10.工程结算及结算资料 10.1 结算方式:结算造价=合同价款 + 签证结算价 - 水电费 – 违约金 - 其他 代扣项目。(水电费、违约金和其他代扣项目将在结算价中一次性扣除。) 10.2 乙方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并向甲方移交竣工验收 备案所有资料(以备案管理机关要求为准)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报 告》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最终结算申请报告》及 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后 45 天审核完毕,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支付 的依据性文件。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 料,造成工程最终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 一切责任。 10.3《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该报告经各方审批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10.4 施工图结算编制:如本工程在招标时图纸与施工过程中的图纸变化很大,乙方 须按实际施工图(竣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报送甲方,即乙方在实际施工图(竣 工图)齐备后须重新计算工程量乘以合同综合单价形成预算总价报送甲方审核,乙方 在投标或报送予甲方的综合单价前,已至工程现场考察影响合同综合单价变化的各种 因素,并且综合了各种施工方法、工艺,无论该施工方法、工艺是否在招标文件(或 报价说明文件)、图纸(含书面、电子文档)、图纸会审、答疑纪要等文件中是否说明, 均不构成乙方调整合同单价、工期延长的依据。 10.5 甲方结算资料接收人为甲方项目经理部。乙方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 料,结算资料仅限于下列内容: 10.5.1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 10.5.2 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结算汇总表须加盖公章。 10.5.3 工程签证单原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含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单原件)。 10.5.4 本合同计价条款、合同计价清单复印件。 10.5.5 结算对帐单。 10.5.6 水电费扣款明细。 10.5.7 合同结算需要提供的票据。 10.5.8 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用竣工图纸。 10.5.9 违约索赔资料。 10.5.10 经双方签字并盖公司公章确认的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事项的约谈记 录。 10.5.11 结算审核其它未尽原则同预算审核原则。 10.5.12 已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11.材料设备供应 11.1 本次招标工程所有设备及材料由乙方按规范及甲方要求负责采购,乙方必须保证设 备及材料质量合格。本工程主要设备及材料应由甲乙双方确定品牌及供应商,并确定样 品样本和价格,样品样本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 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样板的材质进行采购施工。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按规定应附 有出厂合格证明、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并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检 测部门的检验报告等资料(须是中山消防部门认定的产品)。 11.2 主要材料品牌由甲方指定(见下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品牌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1.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通知甲方及监理到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用于 施工。如未通过验收用于本工程,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 设备系假冒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处以罚款并进行整改至合格。对未按 合同要求采购的设备材料或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并由乙方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工期和经济索赔。 11.4 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按规定需要复验和检验的,进场后乙方必须作二次检验, 并承担试验费用。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本工程自验收合格证签署之日算起两年。 12.2 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保修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 后 24 小时内派人修复,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从保修金 中扣除,不足部分也由乙方支付。 13.甲乙双方责任 13.1 甲方责任 13.1.1 甲方于开工前安排土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作业面、提供水电接驳。施工期间 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 13.1.2 甲方应该按合同的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3.1.3 甲方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13.1.4 甲方及监理负责质量检查和监督,协调处理设计、施工技术等问题。 13.1.5 按规定对主要工序进行中间检查验收。 13.2 乙方责任 13.2.1 乙方必须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程规范、管理规定、合同要求以及甲方发出的 指令施工,完成所承包范围的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13.2.2 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乙方必须于开工前一 周内向甲方及监理提交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及监理批准后严 格实施。 13.2.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 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13.2.4 乙方应配合甲方及监理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施工 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及监理的指令予以配合。 13.2.5 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力量,备好施工材料,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 乙方必须服从、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如因乙方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造成停工或导 致处罚的,乙方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且工期不予顺延。 13.2.6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 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更换。 13.2.7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理等有关方的管理,积极与其他施工单位 配合。 13.2.8乙方所用于本工程的材料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9乙方必须处理好与消防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周边单位关系,相 关报批、审查和验收等手续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本工程相关项目的消防安 装工程报建和验收工作,并保证能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13.2.10 乙方必须做到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如有因乙方的施工垃圾等 影响其它甲方分包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正常进展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发生的 工程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13.2.11 乙方必须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如因此引起的劳资纠纷、经济纠纷 等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与甲方无关。 13.2.12 乙方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规程 组织施工,安全生产由乙方负责。乙方须对所有与本工程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 防患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工程开工前,乙方须为在本工程中参与施工的 所有工作人员、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乙方在施工期间(包括工作时间及 休息时间)发生的所有人身伤亡事故、安全责任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发 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13.2.13 乙方施工人员管理 13.2.13.1 乙方驻本工程现场项目经理:。乙方现场项目经理须有乙方签发的授权 书,授权范围明确,授权时效清晰。乙方现场项目经理应驻场,每周保证在现场的工作 时间不少于六天,每天在现场工作不少于八小时。乙方现场项目经理对本工地负全责, 现场指挥协调施工。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扣乙方 2000 元/天的违约金。 13.2.13.2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提交本工程人员组织架构报甲方审批 备案。施工期间已被甲方批准的任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乙方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施工员),乙方均不得单方面更换。如乙方确需更换人员,乙方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 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更换,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 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次,扣乙方人民币 2000 元;施工员每更换一次,扣乙方 1000 元。 13.2.13.3 甲方可发出指示要求乙方撤换现场所雇用的任何行为不端或不称职的人 员,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此类正式要求后 3 天内选派具有资格的替代人员。乙方未根据甲 方要求及时更换工作人员的,视为乙方违约,扣乙方 2000 元/天。 13.2.13.4 以上罚款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3.2.14 乙方施工期间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的管理,遵守总包单位的管理制度,无条件 配合总包单位的总体进度安排。 14.违约责任 14.1 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本项目监理组织的周例会、重要验收 及通知的重要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4 小时向甲方及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 后方可缺席。如会议无故缺席一次,罚款 2000 元,从进度款中扣除。 14.2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未能按合同工期如期完成,每延期一天处罚合同总价的 3‰作为违约金。 14.3 如本工程不能达到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须 无条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按乙方拖延工期处理,因此造成甲 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4.4 因乙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问题或施工技术问题影响本工程质量的,乙方须承担 全部责任。工程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乙 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工期不顺延,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 法挽救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如乙方拒修或拒绝返工,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因此 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4.5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所有以合作等形式转包)、分包的, 应支付合同总价的 30%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甲乙双方的损失均 由乙方负责。 14.6 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视为放弃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并承担合同总价的 30% 违约金。 14.7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 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 费用,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4.8 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 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14.9 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 乙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9.1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14.9.2解除施工合同。 14.10乙方按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继续履 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5.其他事项 15.1 甲方对甲方代表权利做如下限制: 甲方代表在行使下列权力时需得到甲方批准(需甲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业 务专用章): 1)变更工程(包括工期、设计、施工方案、材料设备等); 2)任何涉及到增减工程造价的指令; 3)调整合同相关内容、价格、进度款支付; 4)建筑使用功能改变; 5)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 15.2 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需要甲方批准的事项: 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向乙方或其工程现场负责人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 知、指示、批准、决定等,只要涉及到以下情形须经甲方签章后,方可成为甲乙双方之 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1)变更工程(包括工期、设计、施工方案、材料设备等); 2)任何涉及到增减工程造价的指令; 3)调整合同相关内容、价格、进度款支付; 4)建筑使用功能改变; 5)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 15.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签订 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争议解决不成的,可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15.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效力。 15.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保修期满,双方履行完全部 义务时自动终止。 合同附件 (1)甲方确认的施工图 (2)甲方确认的预算清单报价 (3)乙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乙方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日期:201 年 月 日 日期: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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