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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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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通病防治
(二)高处作业防护安全通病防治
(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通病防治
(四)模板支架(扣件式钢管)安全通病防治
(五)模板支架(木支撑)安 通病防治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通病防治
(七)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通病防治
(八)消防安全通病防治
(九)市政工程安全通病防治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通病防治
目 录
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安全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施工员等)不到位、不履职
3. 无安全管理目标或管理目标未落实
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缺陷
5. 安全技术交底缺陷
6. 安全检查缺陷
7. 安全考核制度和教育培训缺陷
8. 班前安全活动缺陷
9. 特种作业和持证上岗缺陷
10. 安全标志缺陷
11.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缺陷
12. 资料填写缺陷
13.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缺陷
14.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缺陷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通病防治
序号
通 病
现 象
防治 措 施
正 确 做 法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缺陷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未落实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未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4、未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
5、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未按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定期考核。
(照抄资料软件内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6.0.1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6.0.3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 工作内容;
2 责任人(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 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
6.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参考规范和书籍)
(形成制度档案)
(安全制度上墙)
(制度交底与确认)
2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安全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施工员等)不到位、不履职。
1、施工现场未按有关管理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或者所配备的安全员无证上岗。
2、安全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施工员等)不到位、不履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2.0.3 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
4、专职安全员必须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
(岗位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持证上岗)
(履职的安全员3人)
3
无安全管理目标或管理目标未分解、未落实
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第4.0.1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
4.0.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
4.0.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安全目标管理档案)
(安全目标分解图)
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缺陷
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
3、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或缺少设计计算。
4、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方案未审批)
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应重视方案的编制和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0.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10.0.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10.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10.0.4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案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10.0.5 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10.0.6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10.0.7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档案)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有审批的方案)
5
安全技术交底缺陷
1、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未按分部分项进行交底,交底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
3、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安全交底不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0.0.7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安全交底档案)
(安全交底签字手续)
(书面安全交底)
(针对吊装的安全交底)
6
安全检查缺陷
1、未落实安全检查(定期、季节性)制度。
2未留有(定期、季节性)安全检查记录,事故隐患的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3、对重大事故隐患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5.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检查、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5.0.5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安全检查档案)
(安全检查标准)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7
安全考核制度和教育培训缺陷
1、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新入场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未明确具体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4、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未进行安全教育。
5、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和考核。
(代签字的三级安全教育)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7.0.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7.0.4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7.0.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考核)
(安全教育)
(
(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三级教育签字)
8
班前安全活动缺 陷
施工作业班组无班前安全活动,班前活动无记录。
施工项目部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编制班前活动记录表,加强对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将班前安全活动作为一项安全任务,落实到班组长身上,并将是否进行班前安全活动作为班组长安全责任考核的一个内容,班组长应根据制度要求,在每天班前向本班工人作任务交底后再作安全技术交底,专题安全学习、专题安全意识宣讲、案例分析等教育内容并作记录,备案待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班前安全活动档案)
(班前安全活动)
9
特种作业和持证上岗缺 陷
1、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证不符。
(无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7.0.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上岗证)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档案)
10
安全标志 缺陷
1、现场安全标志随意悬挂,无法指示出危险区域和范围,起不到警示作用,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没有标明标志分布和悬挂规划,导致安全标志管理失控,发挥不了安全标志应有作用。
2、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未按规定悬挂安全标志。
3、未绘制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
4、未按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设置。
5、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现场安全标志随意悬挂,无法指示出危险区域和范围,起不到警示作用)
(安全标志集中悬挂,危险部位未悬挂安全标志)
建立安全标志、标语、口号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做到专人负责,并根据文明施工管理要求,选择适当位置悬挂标志、口号、标语等。同时建立标语、标志、台账,在开工前规划好悬挂标示的部位。
(安全标志档案)
(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正确悬挂的安全标志)
(正确悬挂的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平面图)
正确悬挂的安全标志)
11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缺陷
1、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未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4.0.1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个小时内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分别向市住建委和市安监局报告。
(保险合同和事故管理档案)
(建筑法封面)
(事故快报表图片)
(工人立即打电话报告事故)
12
资料填写 缺陷
1、 安全、技术资料填写签字完全由资料员代替,资料存在“假、大、空”现象。
2、 资料数据虚假。
(资料代签字)
明确资料编制、填写的职责范围,资料员仅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有关安全、技术、质量文件,还应由相关责任人如实填写,使资料文件具有真实性和系统性,并具有可追溯性。
(实测工程资料数据)
(具体负责人签字的资料)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13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缺陷
1、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手续不全或失效。
2、未与分包单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
3、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1.0.3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11.0.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11.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14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缺陷
1、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2、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配备救援人员。
3、未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4、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3.0.1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13.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13.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13.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1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2定期组织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3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13.0.6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流程图)
(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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