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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景观绿化工程招商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业主(全称):湄潭县城镇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人(全称):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景观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
工程内容:按工程设计方案实施,主要栽植樱花、红枫、马尼拉等绿化苗木进行景观绿化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建设内容
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景观绿化工程建设范围: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
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景观绿化工程建设内容:按工程设计方案实施,主要栽植樱花、红枫、马尼拉等绿化苗木进行景观绿化。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6年 1月 22 日
竣工日期:2016年 3 月 22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施工合同要求。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点玖万圆整。
(小写)¥1269000.00元(最终以审计局审定金额的98%为准)。
六、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保金交纳计息、退还
1、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及退还:按签订合同金额的10%交纳,工程完工后,无拖欠民工工资扣除工程保证金后则一次性无息退还。
2、工程质保金:按签订合同金额的5%交纳,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日内交纳业主方,待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七、退出机制
1、未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质保金的,取消其投资人中标资格,由业主另行选择投资人。
2、投资人中标后,业主发现投资人对项目进行转包的,由业主对投资人处以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金,并取消投资人建设该项目的资格,由业主另行选择投资人。
3、在工程建设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并有权重新选择投资人。对投资人己建设的合格工程部分,按湄潭县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价款的80%结算,此款待3年后支付,且不计算投资回报率,也不计资金占用费。
(1)不按规划设计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建设工程有关质量评定标准合格等级的,经业主或监理方(监理方由甲方确定)提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能达合格等级的。
(2)因投资人原因,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序时进度,经业主催促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经教育仍不依法整改的。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商务谈判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工程谈判预算清单。
6、图纸。
7、投标承诺函。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质量保修责任:投资人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合同价款支付:业主向投资人承诺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6年 1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湄潭县城镇管理局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的第七日起合同失效。
业主:湄潭县城镇管理局(公章) 投资人: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6年1月20日 2015年1月20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MCG-2016-0108)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协议书八约定的排列顺序。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使用汉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
2.3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施工合同要求。
业主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以本项目设计及清单为准。
3.图纸
业主向投资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业主向投资人提供 壹 套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徐应辉
职务:高级工程师
业主委托的职责: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履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单项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核和图纸会审纪要的签发;负责主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以及定期的现场施工调度会;参加业主主持的竣工验收工作;业主赋予的其他有关权利。
需要取得业主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的签证、需增加工程费用的现场签证、形象进度工程量的核准、影响工期的签证及开工令、停复工令的签发。
4.2 业主及业主现场代表
姓名: 冯勇 黄静 职务: 湄潭县诚征管理局职工。
职权:协助外部环境的协调与配合,协助主持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经业主授权签署与工程投资有关的各种施工技术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和图纸会审纪要等,并签字确认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分项工程量报发包人核准。但行使需增加工程造价的文件签署权之前,应有业主书面授权。
5. 项目经理
姓名: 白天奎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投资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项目经理按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业主,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 业主工作
6.1 业主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未完善的工作在施工中由业主继续完善,因此耽误的工期可以顺延,但费用不增加。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业主协助投资人办理。
(3)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
(5)由业主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业主组织,具体时间双方协商。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43条第二款执行。
(9)双方约定业主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10)业主委托投资人办理的工作:需书面通知。
7. 投资人工作
7.1、投资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2)需投资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投资人自行办理。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未交付业主前,投资人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交付后,由业主对已完工程(含分包工程)成品保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投资人承担费用,业主配合协调。
(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和要求: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6)双方约定投资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负责施工期间因施工材料或设备运输对周边道路的日常保洁与及时维护,做到发现污损及时清扫及修复。对施工现场所有出入口处的人行便道划定区域使用,并在竣工后按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给予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 进度计划
8.1 投资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在10日内答复,如在10日内无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由业主负责。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业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主要节点工期考核投资人的施工进度。由于投资人原因,当任一节点实际工期延误15日历天及以上时,业主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更换施工队伍,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投资人承担。节点工期的处罚不影响对总工期延误的处罚。
四、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
10.1 本工程按国家现行规范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
10.2 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合同要求施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 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都必须经监理和业主代表验收合格并经签证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1.2 中间验收部位: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等按设计图纸进行现场验收。并提前24小时通知业主现场代表、监理、设计等部门派员参加,并应经监理工程师、业主现场代表验收合格并经签字认可。
11.3 苗木验收要求:带土球苗木的土球规格及其苗木根系状况、宿根、球根花卉的不定芽数量、水生花卉覆盖面积、苗木的栽植穴规格,施期肥数、种植土的处理等。植物定点、放线的位置;种植穴槽的深度与宽度;地形改造过程中的平整度、标高、坡度等;苗木进场时规格及外观、外地苗木的检疫证;栽植前苗木修剪及栽植后草绳绑扎,支架搭设;附属设施及建筑材料进场时用材合格证。
五、安全施工
12.1 投资人负责在工程施工和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及保修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业主不承担投资人(及因投资人而造成)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12.2 投资人在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的责任皆由投资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 本工程按照实际完工验收工程量据实计算,单价按照投资建设与招商谈判单价执行。
13.2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新增的预算外工程项目执行当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格计入;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价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人工和机械使用费按黔建建通【2011】564号文件要求进行调整,最终以审计局审定金额为准。
13.3 因工程地质、设计变更、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等原因,引起工程量或项目增减的,经业主、投资人和监理工程师签证后,作为增减工程部分决算的依据。
13.4 工程量清单,投资建设与招商谈判单价作为本合同的结算依据。
13.5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原则进行。
14.工程款支付
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招商谈判时投资人承诺本项目工程款按两年三次支付。支付比例按5:3:2,第一次支付时间: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方使用120日内支付审定金额的50%(若在一年内未出具审计结果,则先按合同价结合实际完成量或送审金额为基数支付50%,剩余部分在第二次支付时据实调整金额);第二次支付时间: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方使用满1年时再支付30%;第三次支付时间: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方使用满2年时再支付余下的20%。
15.工程量确认
根据实际工程量及现场认证、审计结果确定。
16.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
七、工程变更
17.经设计方、监理方、业主签字认可的工程为有效变更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单价由业主、投资人、监理、审计、财政等单位进行市场调查、询价确定进行结算,工程量据实。
18.竣工验收
18.1 中间交工验收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和竣工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时间为准。
18.2 投资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工程量提供,并提供电子版一套。
19.竣工结算
按招商谈判文件执行。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20.1 本合同中关于业主、投资人违约的具体责任:按协议书第七条执行。
20.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协调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21. 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业主投资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2.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业主投保内容: 无,业主委托投资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工伤保险。
23. 合同份数:壹式6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4份,
24.有效期:本合同双方签字时生效,工程款付清7日后无效。
业主:湄潭县城镇管理局(公章) 投资人: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16年1月20日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业主(全称):湄潭县城镇管理局(简称甲方)
投资人(全称):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为保证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景观绿化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业主与投资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投资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塑石花池、回填种植土,整理绿化用地,苗木种植成活(成活率100%)。
二、工程质保期
该工程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内投资方负责管护、养护,对死亡苗木及时进行免费更换。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本工程保修范围的项目。投资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投资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投资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投资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3、在工程质保期期限内,因投资人原因致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投资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业主投资人双方共同签署。
业主(公章):湄潭县城镇管理局 投资人(公章):贵州省乾艺园林工程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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