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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稽查科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品的管理,规范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稽查科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生产药品所需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 第三条:涉案物品管理设2名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与办案人员相分离。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根据不同物品建立涉案物品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及(x x物品清单)原件,经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与管理人员
2、在(xx)物品清单复印件签名,管理人员留存并登记入帐,及时移交涉案物品。 第五条:涉案物品或物品清单与实物不符的,管理人员有权拒收,不得入库,并立即向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管理人员接管后必须登记、造册、按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条:依法应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案件承办人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 扣押通知书及xx物品清单,由管理人员销帐出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所有凭证复印件留存管理人员备查。 第八条:凡涉及没收物品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凭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复印件,向管理人员办理由“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
3、押物品”转入没收物品管理帐工作。 第九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在超过诉讼期由办案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没收物品的处理应当符合财政、物价、药品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需销毁等处理的没收物品,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持主管领导批准的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由管理人员消帐出库并保存上述处理清单凭证的复印件备查。 第十二条:销毁没收物品,必须由2名或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凭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由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如实记录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以及经办人等。执法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及特邀参加人均应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销毁没收物品必须拍照存档。 第十三条:没收的物品,不得擅自挪用、调换、私分、 损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