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区建筑项目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方案计划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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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料管理。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试验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室外工程)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 施工资料管理 construction document 对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收集、编制、整理和归档等过程管理活动。 2.0.3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4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2.0.7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8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及说明。 2.0.9 组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10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保存管理。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0.2 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移交,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齐全。 3.0.3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施工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试验等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文件资料形成的全过程负总责。 3.0.4 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审核应符合有关规定,签字并加盖相应的资格印章。 3.0.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6 工程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一般情况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 3.0.7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8 施工资料应使用原件。对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3.0.9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3.0.10 执行注册师签章制度。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注册师施工管理文件签章的规定,凡未按规定在相关管理文件上签章的,或仅有注册师签字而未同时加盖执业印章的,一律视为无效管理文件。 3.0.11 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过程,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3.0.12 推广施工资料数字化管理,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资料宜采用缩微品。 4 管理职责 4.1 建设单位职责 4.1.1 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参与见证取样和工程验收工作。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组卷工作。也可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4.1.2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4.1.3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 4.1.4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4.1.5 对需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4.1.6 应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的施工资料,并整理归档,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事宜。 4.1.7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也可委托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 4.1.8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制定竣工验收方案,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2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4.2.1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4.2.2 对须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的验收或签认的施工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4.2.3 应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并签字认可。 4.2.4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2.5 协助建设单位对竣工图进行审查。 4.3 监理单位职责 4.3.1 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履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 4.3.2 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检查,签认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4.3.3 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4.3.4 完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签认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工程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检查等工作,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等工作。 4.3.5 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及填写见证记录。 4.3.6 提供合格、完整的监理资料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3.7 负责竣工图的核查工作。 4.3.8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本规程涉及的监理职责。 4.4 施工单位职责 4.4.1 应负责施工资料的主要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材料、检(试)验等管理岗位责任制。 4.4.2 应负责审查并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4.3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组卷;并按合同约定数量编制成一套完整的施工资料,移交建设单位,自行保存至少一套。 4.4.4 负责见证取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5 检测、试验单位职责 4.5.1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技术负责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4.5.2 负责出具真实、完整的检测、试验报告,并负责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建立检(试)验报告存档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5.3 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5 分类编号 5.1 分类 5.1.1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规定,本规程将单位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组成区分为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和建筑设备安装两大类。各类施工资料组成表详见附录A。 5.1.2 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确定。 5.2 编号 5.2.1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代号确定如下: 1 建筑结构工程 代号为鲁JJ 2 桩基工程 代号为鲁ZJ 3 钢结构工程 代号为鲁GG 4 装饰装修工程 代号为鲁ZX 5 屋面工程 代号为鲁WM 6 给排水及供暖工程 代号为鲁SN 7 通风与空调工程 代号为鲁TK 8 建筑电气工程 代号为鲁DQ 9 建筑智能化工程 代号为鲁ZN 10 建筑节能工程 代号为鲁JN 11 电梯工程 代号为鲁DT 12 单位工程竣工资料 代号为鲁JG 5.2.2 施工资料编号原则及填写要求: 1 施工资料的编号栏位于各表的右上角; 2 一般情况下,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资料组列顺序号和同类资料顺序号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空格和横线隔开。 如:鲁JJ — 001—001 ① ② ③ ①为工程代号。 ②资料组列顺序号,按附录A查询。 ③相同表格、相同项目,按时间顺序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 5.2.3 同类资料顺序号填写原则: 1 施工资料专用表格,均随工程施工过程,按时间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连续标注; 2 对同一张表格(如隐蔽验收记录等)涉及到多个分部(分项)工程时,应根据各自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依各个检查项目分别自001开始连续标注(依时间顺序)。 5.2.4 无示范表格或由外界各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和文件,应在资料的右上角注明编号或顺序号。 5.2.5 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5.2.6 类别及属性相同的施工资料,数量较多时宜建立资料管理目 录。 6 资料内容与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技术资料和质量验收资料两大部分。 1 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2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过程验收资料和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6.1.2 施工资料实行报验、报审制度,应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先自检、后交接检再验收的程序,加强过程控制。 6.1.3 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管理,由资料管理人员收集、整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 6.1.4 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有时限性要求。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报验、报审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相应承担的责任。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6.1.5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移交办法,包括套数、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专业分包亦遵守本规定。 6.1.6 每项工程含分包工程至少应整理三套施工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保存完整的一套。 6.1.7 施工资料应以打印或印刷为主。纸质载体幅面为A4,若手工书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6.1.8 单位工程外的室外工程、道路、桥梁,工业安装项目内容不包含在本规程之内,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6.1.9 工程中出现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或抽样试样,以确定工程质量状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6.2 施工管理资料 6.2.1 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6.2.2 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施工组织及监理审批等情况资料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检测计划及施工日志等。 6.2.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并做出结论。 6.2.4 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试验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 6.2.5 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按专业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其内容应真实。 6.2.6 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技术文件及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各种资料的总称。主要内容有: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 6.2.7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报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6.2.8 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有针对性,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重点部位及施工季节变化等情况分别编制。施工方案应由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6.2.9 重点、难点、分部 (分项) 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6.2.10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四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应用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工长组织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并有交底双方人员的签字。 6.2.11 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各方签字确认。 6.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6.3.1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括施工测量、施工物资和施工记录资料。 6.3.2 施工测量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物位置、尺寸、标高和变形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各种测量成果记录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基槽平面标高测量记录、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抄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变形观测记录等。 6.3.3 施工单位应依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单位工程楼座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0.000 标高的绝对高程, 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6.3.4 施工单位应在每层结构实体完成后抄测本楼层+0.500m(或+1.000m)标高线,填写楼层标高抄测记录。 6.3.5 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后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 填写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 6.3.6 设计和规范有要求的或施工需进行变形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观测,记录的内容包括:变形观测点布置图、变形量、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并形成报告。 6.3.7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各种施工测量成果的同时,报监理单位查验并签字。 6.3.8 施工物资资料是指反映工程施工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是否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各种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各种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等。 6.3.9 建筑工程使用的各种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检证明、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均属质量证明文件。 6.3.10 涉及消防、电力、卫生、环保等有关物资,须经行政管理部 门认可的,应有相应的认可文件。 6.3.11 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商检证明、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6.3.12 国家规定须经强制认证的产品应有认证标志(CCC),生产厂家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3.13 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2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3 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4 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6.3.14 施工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物资数量、型号和外观等进行检查,并填写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或设备开箱检验记录。6.3.15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对进场物资进行复试或试验;规范、标准要求实行见证时,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6.3.16 施工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查验并签字。 6.3.17 施工记录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种内部检查记录的统称。主要内容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接检查记录、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处理记录、桩施工记录、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构件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 6.3.18 凡国家规范标准规定隐蔽工程检查项目的,应做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宜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 6.3.19 同一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同专业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班组之间应进行工程交接检查并填写交接检查记录。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情况、遗留问题、工序要求、注意事项、成品保护等进行记录。 6.3.20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土方开挖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地基验槽应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并填写地基验槽检查验收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基坑位置、平面尺寸、持力层核查、基底绝对高程和相对标高、基坑土质及地下水位等,有桩支护、桩基的工程还应进行桩的检查。地基需处理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6.3.21 勘察设计要求对基槽浅层土质的均匀性和承载力进行钎探的,钎探前应绘制钎探点平面布置图,确定钎探点布置及顺序编号,按照钎探图及有关规定进行钎探并填写地基钎探记录。 6.3.22 混凝土正式浇筑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如钢筋、模板、水电预埋、设备材料准备情况等),自检合格填写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并告知监理单位。 6.3.23 钢筋连接应有工艺检验报告,采用钢筋机械连接的工程应有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的检查记录。 6.3.2,4 拆除现浇混凝土结构板、梁、悬臂构件等底模及冬季施工的柱、墙侧模前,应填写混凝土拆模申请单,报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拆模。 6.3.25 冬期混凝土施工时应进行温度测定并填写测温记录表。冬期混凝土养护测温应绘制测温点布置图,确定测温点的部位和深度等。 6.3.26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进行测温记录,填写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表并附温度测点布置图。 6.3.27 地下工程验收时,应对地下工程有无渗漏现象进行检查,填写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裂缝、渗漏部位、大小、渗漏情况和处理意见等。 6.3.28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标准规定进行蓄水或淋水防水性能试验,填写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表。淋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 2 小时;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 24 小时。屋面工程应对细部构造(屋面天沟、檐沟、檐口、泛水、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等)重点检查。 6.3.29 建筑通风道(烟道)应全数做通(抽)风和漏风、串风试验,并填写通风 (烟)道检查记录表。 6.3.30 桩基施工应按规定做桩施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孔位、孔径、孔深、桩体垂直度、桩顶标高、桩位偏差、桩顶完整性和接桩质量等。 6.3.31 预应力工程施加预应力时应填写预应力筋张拉记录表;孔道灌浆时应填写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表。 6.3.32 钢结构(网架结构)在主体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 定后,应检查整体垂直度、挠度值变形值及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 6.3.33 大型混凝土构件、预制构配件、钢构件安装时应填写构件吊装记录表。 6.3.34 按照规范规定和工艺要求须烘焙的焊接材料应进行烘焙,并填写焊接材料烘焙记录表。 6.3.35 智能建筑工程应对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及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并做智能建筑工程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6.3.36 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或施工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时应留有施工记录,没有专用记录表格的可使用施工记录(通用表)。 6.4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6.4.1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是指按照设计及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使用的各种检测及试验资料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土工、基桩性能、钢筋连接、埋件(植筋)拉拔、混凝土(砂浆)性能、施工工艺参数、饰面砖拉拔、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及水暖、机电系统运转测试报告或测试记录。 6.4.2 土方回填工程应进行土工击实试验,测定回填土质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按规范要求分段、分层(步)回填,并取样对回填质量进行检验。 6.4.3 钢筋连接应有满足钢筋焊接、机械连接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的力学性能试验报告。机械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机械连接的施工。每台班钢筋焊接前宜先制做焊接工艺试件,确定焊接工艺参数。 6.4.4 砌筑砂浆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现场搅拌时);并有按规定留置的龄期为 28 天标养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位工程应有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6.4.5 混凝土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现场搅拌时);有按规定留的 28 天标养、同条件养护、拆摸强度、受冻临界强度、预应力张拉强度等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抗渗、抗冻性能试验报告。单位工程应有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6.4.6 混凝土(砌筑砂浆)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或试件强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结构检测报告,由设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6.4.7 建筑物外墙采用饰面砖装饰工程,应有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6.4.8 用于承重结构的后置埋件、化学植筋、膨胀螺栓等应有满足设计要求的承载力拉拔试验报告;设计没有要求时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的要求。 6.4.9 采用锚杆、土钉墙技术的基坑支护工程应有满足支护设计要求的锚杆、土钉抗拔力试验报告。 6.4.10 地基应有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桩基应有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 6.4.11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工程应有灌浆用水泥浆性能试验报告。 6.4.12 钢结构子分部工程中设计要求一、二级焊缝的应有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验报告。 6.4.13 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 40 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及设计有要求的,应有焊(螺栓)球节点承载力试验报告。 6.4.14 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防腐、防火涂料应有涂层厚度检测报告。 6.4.15 混凝土子分部工程应有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报告。 6.4.16 门窗子分部工程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传热系数、抗结露因子试验报告。 6.4.17 节能工程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采用粘结或连接时应有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现场粘结强度试验报告;墙体保温砂浆应有强度试验报告。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 6.4.18 幕墙面积大于 3000m2 或超过建筑外墙面积 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 6.4.19 给排水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中的各类水泵、风机、冷水机组、冷却塔、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等设备应有单机试运转记录。 6.4.20 采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等应有系统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调试应在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 6.4.21 非承压管道、设备,包括开式水箱、卫生洁具、安装在室内的排水、雨水管道等,以及暗装、埋地、有绝热层的排水管道应有灌(满)水试验记录。 6.4.22 输送各种介质的承压管道、设备、阀门、密闭箱罐、成组散热器等应有强度试验记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应有严密性试验记录。 6.4.23 给排水系统、中水及游泳池水系统应有通水试验记录。 6.4.24 给水(冷、热)、采暖、消防管道及设计有要求的管道需进行冲洗、吹扫、擦洗或脱脂试验,介质为气体的管道系统应按有关规范及设计要求做吹洗试验记录。 6.4.25 室内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按有关要求进行通球试验。 6.4.26 输送冷热介质的管道上所有的补偿器,安装时应按设计或规范计算得到的计算值进行预压缩或预拉伸试验。 6.4.27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在安装完成后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 6.4.28 接地电阻测试主要包括设备、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以及设计有要求的接地电阻测试。 6.4.29 绝缘电阻测试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和动力、照明线路及其他必须遥测绝缘电阻的测试。配管及管内穿线分项质量验收前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应分别按系统回路进行测试,不得遗漏。 6.4.30 电缆敷设或穿管前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完整的测试记录;电缆通电前应进行交接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完整的交接试验记录。 6.4.31 封闭、插接式母线组对前每段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测试结果符合规范要求并有完整的测试记录;封闭、插接式母线组对完成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和工频耐压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完整的试验记录。 6.4.32 电气器具安装完成后,按层、按部位(户)进行电气器具的通电检查,并进行记录,内容包括接线情况、电气器具开关情况等。电气器具应全数进行通电安全检查。 6.4.33 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包括:电气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电气照明(动力)全负荷试运行记录、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记录。 1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 24 小时,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8小时。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 2 小时记录运行状态 1 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2 电动机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时间一般为2h,每一小时记录一次空载电流,共记录3次(开始时、运行1小时、运行2小时结束时),且检查机身和轴承的温升并记录电流、电压、温度。 3 在试验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密切注意检查,以防突发事故。要求三相负荷基本平衡,导线不过热,电气设备运转正常。 6.4.34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有完整试验记录。 6.4.35 大容量电气线路应进行结点温度测试,大容量(630 安培及以上)导线、母线连接处,在设计计算负荷运行情况下应做温度抽测记录,温升值稳定且不大于设计值。 6.4.36 避雷带支持件应做拉垂直力测试,避雷带安装完成后,避雷带的每个支持件应做垂直拉力试验,支持件的承受垂直拉力应大于 49 牛顿(5 kg)。 6.4.37 电气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测试结构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6.4.38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后各系统进行联合调试时,应全数检查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设备是否齐全,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6.4.39 建筑物照明系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试结果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6.4.40 智能建筑各系统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设备及系统逐项进行自检,填写自检测记录。 6.4.41 智能建筑各系统,应按规范要求进行不中断试运行,填写试运行记录并提供试运行报告。试运行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培训,保证相应人员能够正确的使用智能建筑各系统设备,应填写培训记录。 6.4.42 风管系统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做风管漏光或漏风测试。 1 中低压风管系统采用漏光法检测,检查不合格应按规定的 抽检率做漏风量测试。 2 高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为全数进行漏风量测试。 6.4.43 现场组装的除尘器壳体、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 1 现场组装的除尘器、空调机组应进行漏风检测。 2 检测标准为相应设备的国家制造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4.44 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及调试记录应有管网风量平衡记录、空调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空调水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及各房间室内风量温度测量记录。 1 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 2 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3 应在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 6.4.45 组装式制冷机组、现场充注制冷剂的机组和制冷管道系统应按照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 6.4.46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和调试应有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部门的规定。 6.4.47 国家规范标准中要求进行的各种施工试验应有施工试验报告,没有专用试验报告表格的可使用通用试验表格。 6.5 工程过程验收资料 6.5.1 过程验收资料指是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的各种文件的统称。主要内容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6.5.2 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自检合格后,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确认。 6.5.3 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确认。 6.5.4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全部分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确认。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6.5.5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工,由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并加盖公章。 6.6 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6.6.1 竣工质量验收资料是指工程竣工时必须具备的各种质量验收资料。主要内容有: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 6.6.2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资料、主要建筑设备、系统调试、安全和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等。 6.6.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与施工单位等进行检查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6.6.4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各单位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7 竣工图编制 7.0.1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7.0.2 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竣工图的专业类别应与施工图对应; 2 当施工图没有变更时,可直接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3 凡一般性图纸变更,编制单位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可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4 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该重新绘制竣工图。竣工图应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工程测量记录等编制,并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 7.0.3 竣工图的图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竣工图章示例见图7.0.3; 图7.0.3 竣工图章示例 2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3 所有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中签名必须齐全,不得代签,其中审核人应为项目负责人。 7.0.4 竣工图的绘制与折叠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0.5 电子竣工图的格式应为TIFF和PDF或DWG。 8 组卷与归档 8.1 组卷 8.1.1 施工资料的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项目按单位(子单位)工程组卷; 2 施工资料应按专业划分组卷,土建工程按专业或分部工程组卷,安装工程按分部工程组卷; 3 每卷资料内容宜按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过程验收资料和竣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顺序排列; 4 总包负责监督、指导分包及专业承包施工队伍按专业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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