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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刺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辛军
[摘要] 苏州刺绣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陷入知识产权保护困境。苏绣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改编作品,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对苏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和促进苏绣作品的创新与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苏州刺绣 知识产权 标准
中国刺绣已经有两三千年的历史,主要有苏绣、湘绣、蜀绣和粤绣四大门类,其中作为“四大名绣”之首的苏绣被誉为我国非物质文化的一朵“奇葩”。然而在近年来,涉及苏绣艺术作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逐渐增多,阻碍了苏绣文化的传承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将苏绣作品按照不同标准分为“艺术珍品”和“广销产品”两类,本文主要讨论“艺术珍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目前苏绣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苏绣是用针和线把人设计和制作的图案绣制于织物上的一门艺术,因此它必然有一个作为绣品图案的底稿,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底稿来源于他人的绘画作品。因此苏绣和绘画,在几千年的传承和发展中早已成为一对“共存共荣”的联合体。苏绣“选稿”的来源包括专为刺绣而作的画稿,名家的作品包括国画、油画、照片等途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苏绣作者涉嫌侵犯他人绘画著作权的案例,由此形成了绘画作品等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苏绣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相冲突的困境。
选定绣品的画稿后,作者要根据画稿的内容和题材,考虑绣种、针法和选用哪一种质地的底料进行上稿。在整个绣制过程中,不仅要求刺绣者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懂得一些基本绘画原理,同时还要求刺绣者具有耐心细致、一丝不苟的劳动态度和持之以恒、刻苦钻研的精神。比如双面绣中经典作品“猫”,必须根据猫的毛的质感变化选择光泽度合适的绣线。同时为了使猫毛体现出非常逼真的效果,作者必须将一根头发粗细的绣线分成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乃至十二分之一和四十八分之一,并将千万个线头、线结藏得无影无踪。尤其在绣难度最大的猫眼睛的时候,需用至少十多种颜色的细丝线反复交叉,从各种角度反复对比补充才能反映出瞳孔受光后反射的不同色彩,才能绣得炯炯有神、栩栩如生,充分表现小猫调皮活泼的神态。这就需要作者对底稿进行反复修改,倾注大量心血和劳动。随着苏绣行业进一步产业化和市场化,技艺精湛的刺绣作者在耗费大量精力创作一部刺绣作品后,经常会遭到市场上其他刺绣生产者的模仿。由于具体法律规定上的缺失,对于这种“二次创作”的苏绣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明显不足,由此形成了苏绣相关知识产权频被侵权而保护不力的困境,阻碍了苏绣的传承与健康发展。
二、苏绣艺术作品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苏绣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范畴,不能简单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苏绣作为一种有形的艺术表现方法,素以“精细雅洁”著称,其手法有“仿真绣”、“乱针绣”、“虚实乱针绣”、“双面异色异样绣”等等,应当归入我国《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范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 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 (四)有形的表达形式, 诸如1 民间艺术品, 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指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是指具有特殊价值的文化活动和口头文化表述形式, 具体包括各类戏曲、民间舞蹈、民间美术等,如织染、刺绣、雕刻、陶艺、剪纸、年画等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法保护,具体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未出台。对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某些苏绣艺术作品由于不知道作者是谁,没有出版,在本地域流传,反映了某一民族或某一个居民团体的传统文化特点,就可能归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许多苏绣艺术作品由于作者身份确定,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一般美术作品,适用相关的法律来保护,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苏绣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改编作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复制作品。
人类用以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许多表现形式相互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即同一种思想或情感往往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来表现,甚至可以用同一种形式来进行改编。改编是指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和重组,创作出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它不是原创,而是一种再创作,又被称为二度创作、演绎制作或者派生创作。
绘画、照片等与苏绣的艺术表现手法是不一样的,但各有各的独特表现力,相互之间具有可转换性。苏绣作品以原作品绘画或照片等为基础,同时融入了刺绣者的选材(不同的布和针及彩线)、布局、设计等创作性劳动,就属于对绘画、照片等作品的改编,而不是复制。复制是复制者对原作品再现的一种技艺性的劳动成果,与改编相比,复制包含的智力型创作成分较少。如果用苏绣这种艺术表现手法将其他形式的作品改编形成苏绣作品后,再对这件苏绣作品用印刷、复印、拓印、录像等手法再现,就是复制。如果仍然用刺绣这种手法进行再现,只要不进行大的改变和重组,还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苏绣作品涉及的著作权主要包括改编权与改编者权。原作品如绘画、照片等的作者(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即作者(著作权人)享有对原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作者(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也可以将改编权授予他人。而改编者将原作品经过二度创作赋予新的形式,改编者就对这种新的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即改编者权,可以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
要想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刺绣改编,必须征得原作者的许可。以苏绣方式改编完成后的新作品,是原作和派生创作双重创作活动的产物。苏绣作者可以通过与原作者签订单独许可协议的方式对某些优秀而且具备市场潜力的作品进行改编,避免与其他刺绣作品雷同的现象。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原作品,任何人都可以用苏绣这种艺术表现形式进行改编和复制。
(三)苏绣作品享有的相关知识产权。
苏绣作品可能享有著作权、专利权中的刺绣新针法权利和外观设计权利、作为商标的权利、经营过程中或许会涉及到商业秘密权利等等。以著作权为例,主要包括:1、发表权,即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3、修改权,对已经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有局部和全部;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7、展览权,将原件或者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另外还有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对于苏绣产品的著作权享有主体方面,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著作权人有两类,即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苏绣产品主要根据不同作品分为不同权利主体,比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等相应的权利主体各不相同。以“法人作品”为例,许多苏绣工作室和公司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将所有刺绣作品定位于“法人作品”。“法人作品”包含以下几点要素:1、由公司(工作室)主持,包括公司(工作室)成立的创作组织主持,公司(工作室)必须组织人员、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作品署公司(工作室)的名称;2、苏绣作者代表公司(工作室)的意志创作,创作者充当公司(工作室)意志的代言人;3、对于完成的作品,公司(工作室)予以确认接收,并承担因该作品的存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已经产生,不论是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不要求登记和发表,也不必在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苏绣艺术作品也适用这一规定。
三、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苏绣作品的创新与发展。
在当前的中外文化交流中,部分中国人对中国传统文化缺乏自信心和自尊心, 苏绣作品每次出国展览都获得国外一致赞叹,为中国大增光彩。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对苏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显得极为必要。苏绣作品既要以我国传统文化为支撑,又要不断适应当前的形势。它不可能停留在一个状态,需要恰如其分的利用当今各种市场规则,促使苏绣艺术得到继承和发展。2009年原告京粹公司与被告古吴绣皇公司关于《贵妃醉酒》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就是以苏绣方式表现油画《贵妃醉酒》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2009年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京粹公司《贵妃醉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元。法院用“停止侵权”的方式判决,而不是像其他书籍盗版等知识产权司法判决中采用“销毁已成品”的方式,已经充分考虑到苏绣表现方式的特殊性。
在苏绣的权利主体方面,由于苏绣的传承性和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主体不同,它并非是某个人或几个人的智力成果,所以苏绣的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和不确定性,应成立诸如苏绣协会这样的官方或民间群体性组织,由协会出面来统一管理和维护苏绣的知识产权,对本区域苏绣生产经营进行组织指导,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拓宽苏绣的流通渠道。例如以苏绣行业协会为申请人,将“苏绣”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明确一个正当使用“苏绣”证明商标的标准。
另外,应当对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方面考虑诸多传统因素,建立相关合理使用的制度。以苏绣作品为例,以研究苏绣“艺术珍品”与“广销产品”的文化艺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为目标,尽快制定“艺术珍品”和“广销产品”的不同认定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做出相应的标记,避免鱼目混杂。对苏绣“艺术珍品”完全可以考虑建立“非许可但需付费制度”,由各方行业协会出面来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促进苏绣艺术作品的健康发展。
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苏绣艺术作品权利人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例如在外观设计方面,可以将拥有著作权的苏绣作品与其他产品如装饰件、家具、布艺等结合起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在商标方面,精心设计图案,有效利用联合商标以及防御商标,全方位打造商标保护战略;在商业秘密方面,对开发新的产品、工作人员的雇佣和客户档案的保管等必须从制度、劳动合同、特殊场地等方面加强管理;在域名(电子商务)方面,一定要顺应时代潮流,努力开展电子商务建设,抢注域名,在商务成本较低的互联网领域抢占先机;在广告语方面,利用一般顾客购物的四部曲:发觉、兴趣、欲望、行动。既要用精品充分展示苏绣的艺术魅力,又要设计适合苏绣特点的广告语吸引人们的注意,使越来越多的中外顾客认识并接受它。
在其他方面,应当争取地方国家机关支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苏绣的保护范围、措施、经费、管理机构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专门规定。争取各级政府应对龙头企业采取一定的鼓励和扶持,培育该产业不断壮大,尽力弥补目前苏绣艺术作品商品化转移价值不足的窘境。总之,构建好对苏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会将其传统的历史的社会效用释放出来,使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出其理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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