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民法学》期末考试之案例分析总汇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电大《民法学》期末考试之案例分析总汇2.docx(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案例 1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使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1)乙不承担甲的缺失,由于缺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依据民法通就的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据民法通就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2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1986 年 3 月 ,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 年春节时,给妻
2、来信,并寄回 4000 元钱;此后,一连 4 年没有任何消息,某乙痛楚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查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于 1992 年 5 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乙及丙继承甲的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1992 年 12 月,某甲的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 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的五万元钱带给你们;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现金 2 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哺育之恩;” 遗嘱的时间是 1992 年 11 月 25 日;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要求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拒
3、绝的理由是:该遗嘱是某甲被宣告死亡半年后立的;双方诉至法院;问: 1. 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 2.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1)某甲的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像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人民法院乙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因此,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民法通就规定,有民事行为才能人在被宣告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案例有效;自女儿出嫁3 85 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特别愤怒,常常
4、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愿后,立刻要王老太立刻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就,就要把王老太“ 倒过来拎” ,“ 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依据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 1. 王老太所立的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 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 王老太假如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他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由于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真实;(2)可以;由于:1. 原先的遗嘱无效;2. 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止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由于 85 岁的王老
5、太已丢失劳动才能,而有赡养才能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抛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丢失;案例 4某养猪场担负向某副食商场供应新奇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 50 头新奇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 年 8 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商定每天早上 6 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 装上新宰杀的生猪 50 头,于 8 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 月 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的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奇,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缺失 1 万元,要求郑某
6、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 8000 元,郑某也有肯定责任;问: 1. 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 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肯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商定履行有过失;(2). 养猪场的缺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 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缺失;依据民法通就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缺失;案例 6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
7、后尚无子女;,王某长期与 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难过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安排?法律依据是什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1 / 1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丙应是第一次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 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开头后,由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某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说明规定,继承开头后,继承人没有表示舍弃继承
8、,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益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次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次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形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安排遗产数额;案例 15. 农夫王甲一天发觉有一头怀孕的母马闯入自家院内 , 于是就将这匹马牵人牲口棚喂了起来;一连几天都无人查找这匹马 , 过了一个多月 , 母马产下了一匹小马驹 , 又过了些日子 , 小马驹渐渐长大了 , 王甲可怕马的主人找上门
9、来 , 便谎称母马是自己的 , 把母马以 1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农夫王乙;王乙在一次赶马车外出时被马的主人刘丙认出 , 刘丙要求王乙仍马 , 王乙说自己是从王甲处买来的 , 拒不仍马;刘丙又找到王甲 , 要求返仍母马和马驹 , 王甲说母马已卖给王乙 , 马驹是在自己的照管下诞生长大的 , 不能返仍 , 无奈 , 刘丙诉至法院; 问题 1. 王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 2. 母马和马驹应当归谁全部 .1. 王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 , 致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 , 王甲发觉母马闯入自家院内 , 不积极查找失主 , 归仍失主 ,
10、 而是有意把马占为己有 , 这是一种无合法依据的占有 , 由于这种占有 , 给马的全部人刘丙造成了缺失 , 所以 , 王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行为;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 92 条规定 : “ 没有合法依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缺失的 ,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仍受缺失的人;” 本案中 , 王甲是不当得利人 , 刘丙是受缺失的人 , 所以 , 王甲应把母马和马驹返仍给刘丙 ,母马已被王甲卖给王乙 , 那么刘丙是否具有向王乙追偿的权益呢 .那就要看王乙是否符合动产的善意有偿取得制了;依据法律规定 , 假如原物已由占有者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 , 假如第三人是恶意占有 , 全部权人有权要
11、求返仍原物;假如第三人是善意占有 , 并支付了合理价款 , 全部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恳求返仍原物 , 但假如占有者本身即为非法占有 小偷、遗失物拾得者 又非法转让给第三人 , 即使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占有 , 全部权人可请求善意第三人返仍原物;如善意第三人是在公开市场上受让财产的 , 全部人或合法占有人在恳求返仍原物时 ,须补偿其受让时所付的价金;本案中 , 王甲对母马的占有是不当得利 , 属非法占有 , 所以即使王乙是善意有偿占有 , 刘丙也有权恳求王乙返仍母马 , 另外 , 母马闯入王甲家时就已怀孕 , 所以母马和马驹都应当归刘丙全部 ,至于王乙支付的 1 削元价款 , 王甲应当返仍王乙;案例
12、16. 孙甲、钱乙两家是邻名,钱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中仅春节回家一次;这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孙甲看到钱己的房屋年久失修,很难抵挡暴风雨的侵袭便带领家人出工出科为钱乙地团房屋;在加困房屋时,孙甲意外从房上摔下 , 把脸摔伤,花去医药费 400 元;春节钱乙回家,孙甲立刻将加修房屋的情形和自己受伤的情形告知了钱乙,要求钱乙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 3D0 元和自己的医药费 4D0 元;钱乙就说我早就想把这房子拆了重新盖新居大雨冲垮或大风吹倒都会改意,我没请你,是你自己情愿干 , 钱也只能由你自己出;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
13、费应由谁负担1. 孙甲为钱己加固房屋的行为属无因治理行为;无因治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商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缺失而进行的治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国治理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 1)治理他人的事务2 到有为他人治理的意思,即治理人治理事务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3)无法定或商定的义务;本案中孙田为防止铁乙的房屋倒塌而为钱乙加困房屋,符合上述无因治理的构成条件,所以,孙甲的行为是无因治理行为;2. 加困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钱乙承担;民法通就第93 和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商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缺失进行治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就)如干问题
14、的看法第132 条规定:“ 民法通就第93 条规定的治理人或者眼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治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2 / 1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缺失;” 孙甲加固房屋的300 元钱是在治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400 元医药费是在治理中受到的实际缺失,所以,加困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都应由钱乙负担;案例 17. 1996 年 4 月赵某、袁某等几个人集资办起了田电器公司,并购买了”依维柯” 型空调汽车两辆作为售后服务车 . 在经营期间 , 由于资金周转不畅
15、 , 向关系单位某百货公司借款 40 万元,并商定于 1997 年 5 月仍清; 1997 年 3 月,甲公司与该市乙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 50 台电脑的合同,总价款 50 万元;由于当时甲电器公司资金不足 , 双方商定 : 甲公司先付货款 15 万元,将两辆“ 依维柯”车抵押给 B 公司, 3 个月后甲公司仍清其余货款 35 万元,假如逾期不仍,就将抵押的两辆汽车拍卖,以所得价款偿付货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1997 年 4 月,甲公司与外地一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考虑下周,致使被骗去电脑40 台,钱货两室; 1997 年 6 月,合同朝满而甲公司无力仍清货款,乙公司使依协
16、定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田公司抵押的两辆汽车,偿仍自己的贷款;而此时,甲公司与百货公司的借款合同也到了偿仍期,百货公司得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后;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并经法院核准;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自己是抵押权人,应就汽车的拍卖款优先受偿;百货公司认为自己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先,应由自己享受优先受偿的权益; 问题 应当由准享受优先受偿的权益. 该案应由乙公司享受偿的权益;抵押权作为种超保物权,在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3 条规定:“ 本法所指的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
17、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实、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种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不享有抵押权的一排债权而言的,即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当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时,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抵押财产有优先于未设抵押的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益,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其他债权人才可得到清偿,但抵押权仅就抵押物事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也就是这期不能付清贷款时,将两辆汽车抵押给乙公司,以拍卖所得公款偿付货款;1997 年 6 月,付款期限已到,而甲公司不能偿付乙公司
18、的35 万元货款,因此,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商定,乙公司有权就抵押的两辆汽车优先受偿,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拍卖抵押物汽车,自己优先受偿、法院应予支持;而百货公司借给甲公司的款项,由于起初达成借款协议时并未设立担保,因此,它属于一般的债权,乙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百货公司的债要受偿,只有当拍卖汽车所得的价款仍清了乙公司 35 万元的货款后仍有剩余时,才可以用剩余价款清偿百货公司的债权;案例 18. 某厨房设备制造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本厂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才能,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为此,该厂需要资金 20 万元,该厂现有资金 8 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 D 于是, 1996 年 8 月, 厨
19、房设备制造厂以本厂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 10 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假如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的价款受偿 u 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进口设备仍欠缺两万元,1996 年 9 月, 厨房设备厂又向自己的关系产某机械制造厂借款 5 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了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1997 等 2 月厨房设备厂用来作抵押的那辆轿车因意外火灾被毁,获保险公司赔偿 20 万元; 1997 年 3月,机械制造厂要求厨房设备厂归仍5 万元借款,否就将由访拍卖抵押物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厨房设
20、备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害了其抵押权;而厨房设备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你们的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机械制造厂、厨房设备厂、工商银行三万发生纷纷,诉至法院; 问题 1. 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 2. 汽车被烧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 1. 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再次抵押,也即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数个不同债权人的债权,而在同一抵押标的物上先后设定数个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5 条规定:“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干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3 / 18
21、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厨房设备厂以价值20 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制造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后,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 10 万元,其次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5 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厨房设备厂和机械制造厂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厨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就存在一个受偿次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54 条规定:“
2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依据以下效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月抵押物登记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据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依据上述次序清偿;未登记的,依据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据像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据此规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假如厨房设备厂不能偿仍债务,在拍卖抵押物汽车所得的价款中,工商银行有权代先受偿10 万元,而机械厂由于其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在后,因此只能在剩余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中抵押标的物轿车被烧毁那么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债权 .担保法第 58 条
23、规定:“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毁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可见,抵押物灭失后,假如有赔偿金,就抵押权仍未灭失抵押物所获的陪偿金,就是抵押财产;团抵押物灭失导致抵押权毁灭的情形,只存在于没有赔偿金的情形下;本案中轿车被烧毁,获保隆公司赔偿金 20 万元,因此,抵押权没有毁灭,工商银行和机械制造厂按上述受偿次序从这20 万元中受偿厨房设备厂所称没了抵押标的物也就没了抵押权的做法是错误的;50 万元的汽车三辆,甲公司先预付了兀万元的车案例 19.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款,商定其余对万元待甲公司提货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乙公司为确保收回货款,要求甲公司供应担保,甲公司便找到其有常年业务
24、往来的丙公司,要求两公司为其供应担保,丙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甲公司久乙公司的 30 万元供应担保;甲公司很快就把三辆汽车卖完;此时,甲公司想把这叨万元债务转让给丁公司由于工公司尚大甲公司贷款30 万元,作为债权人的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提出的这种债务转让,但甲、乙两公司均未告知丙公司;至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仍 30万元贷款 , 而丁公司此时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了;于是,乙公司找到两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此时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债务转让给了公司,于是拒绝承担保任责任; 问题 1. 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2. 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答应.
25、1. 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就第 91 条规定 :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益、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 并不得牟利;本案中 , 甲公司是经乙公司的同意 , 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 , 因此 ,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2. 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应当答应;由于 , 有担保条款的债务 , 债务人转让债务可能影响保证人的利益 , 保证人情愿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 往往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用、财产状况的明白以及与债务人的亲密关系等因素 , 而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 保证人对第三人的各种情形可能不明白
26、, 也可能不愿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 23 条规定 : 保证期间 ,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 ,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 , 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 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 , 所以 , 丙公司不再对这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案例 20. 服装批发商场与美雅服装厂于 1996 年 7 月 20 日签订了一份西服购销合同;美雅服装厂负责向服装批发商场供应高档西服 2000 套 , 共计 60 万元 , 交货时间定于 1996 年 8 月 31 日以前 , 由服装批发商场去提货 , 假如违约 , 违约方应支付 5%的
27、违约金;后服装厂由于生产问题不能生产出这么多数量的服装 ,遂于 1996 年 8 月 7 日电传给服装批发商场 , 要求取消 50%的供货 , 服装批发商场收到通知后于 8 月 10 日以电传方式答复服装厂 : 不同意取消 50%的供货;到 8 月 31 日服装批发商场去提货时 , 服装厂只供应了 1000 套西服 , 批发商场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 , 服装厂认为已经书面通知批发商场变更合同了 , 所以自己不构成违约; 问题 美雅服装厂是否构成违约 , 为什么 .美雅服装厂的行为构成违约;经济合同法第 20 条规定 :“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 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 答
28、应对经济合同进行变更;” 第 27 条4 / 1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规定 : “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 应当实行书面形式”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8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 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 , 原合同仍旧有效 , 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准时通知对方 ,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10 日内予以答复 , 逾期不予答复视为默认;” 本案中 , 服装批发商场不同意服装厂削减供货 , 在接到服装厂通知后的第 3 天即赐予了明确的答复 , 因此 , 服装批发商场不同
29、意削减供货的答复是有效的;经济合同法第 27 条规定 :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以前 , 原经济合同仍旧有效;所以 , 服装厂没有与服装批发商场达成削减供货的协议 , 擅自削减供货的行为构成违约 , 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 21. 张甲将位于市郊的自有房屋一间出租给王乙居住 , 商定租期为 2 年;一年后 ,张甲因急需一笔钱便打算把该房屋卖掉;张甲将这一打算告知了承租人王乙, 王乙既不退租 , 也不表示愿买;张甲便于 3 个月后将该房以 2 万元价格卖给赵丙;赵丙要王乙迁出 , 王乙说自己租期未到 , 有权连续承租;赵丙称现在自己是房主 , 自己不愿把房子租给王乙 , 坚决要王乙搬出,王乙遂
30、诉至法院; 问题 房主更换,王乙仍有权连续租住吗 .王乙与张甲原订的租赁合同连续有效 , 王乙有权连续承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就如干问题的看法第 118 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 3 个月通知阴人否就买卖关系无效” ,本案中,出租人张甲提前通知了承租人王乙,所以,该房屋买卖关系是有效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就如干问题的看法第119 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居主连续有效;本案中,张甲就是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了赵丙,赵丙是新居主,但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所以,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王乙可以连续承租;案例 22.
31、1994 年 5 月, 董甲到华美摄影师影楼拍了一张生活照,摄影师孙乙向董甲提出 , 再拍一张放在营业柜台内作样像用 , 董甲同意 , 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94 年 6 月, 倩姿化妆品公司设计员杨丙发觉摄影楼柜台内陈设的董甲的生活照 , 认为用此照做公司化妆品的广告张贴宣扬画 ,成效确定很好;于是 , 杨丙和孙乙商议 , 由倩姿化妆品公司给付孙乙 1000 元人民币买下这张样像 , 孙乙同意;后董甲去商场购物时 , 才发觉自己的样像被用作情姿化妆品的张贴宣扬画 , 在化妆品柜台上处处张贴 , 于是 , 便向孙乙和情姿化妆品公司提出异议 , 要求停止侵害 , 赔礼赔礼 , 并赔
32、偿经济缺失;由于双方看法分歧 , 董甲遂诉至法院; 问题 摄影师孙乙和情姿化妆品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董甲的肖像权 . 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把董甲的样像用做广告宣扬画的行为侵害了董甲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事有的专有权;民法通就第 100 条规定 : “ 公民事有肖像权 , 未经本人同意 ,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 , 董甲对自己的肖像享有肖像权 , 未经其本人同意 , 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 摄影师孙乙在征得董甲同意的情形下 , 用董甲的照片做样像 , 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广告效应 , 为摄影楼增加了营业收入 , 但不是
33、未经本人同意 , 因此 , 不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 , 孙乙经董甲同意 , 事有在柜台内展现其肖像的权益 , 并不等于事有其肖像使用权 , 他以营利为目的将董甲的肖像转让给倩姿化妆品公司 ,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的行为;倩姿化妆品公司未经董甲同意将其肖像印刷成广告招贴画的行为 , 也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的行为 , 所以 , 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民法通就120 条规定 : “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复原名誉 , 排除影响 , 赔礼赔礼 , 并可以要求赔偿缺失;” 所以 , 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应立刻停止侵害 , 赔礼赔礼 , 并
34、应赔偿董甲因此所受的缺失;案例 23. 1997 年 4 月 3 日上午 , 郑甲来到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区 , 背着小包转了一圈, 觉得没什么可买的,就出来了;郑甲刚走出商场大门 , 就被商场内追出的两名工作人员挡住 , 问郑甲 : “ 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 .” 郑甲说 : “ 没有”, 两名工作人员不信任 , 连续追问 : “ 究竟拿没拿.” 郑甲仍答:“ 没拿;” 这时 , 有很多购物者过来围观 , 商场工作人员将郑甲带到柜台前 , 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 : “ 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包;” 该告示写的是 : “ 收银员受商场指示 , 有权在收银处检查带进自选超市区的包、
35、袋 , 请顾客帮助将包、袋打开检查;” 郑甲很生气 , 拒不打开背包接受检查 , 于是 , 商场工作人员又将郑甲带到商场办公室要求检查 , 经检查 , 并没查出什么东西;商场王作人员又要求郑甲解开外套扣、摘下帽5 / 1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子接受检查 , 郑甲禁不住落了泪, 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他们检查, 经查又未查出什么东西, 商场工作人员这才将郑甲放行;事后, 郑甲越想越气, 遂起诉百货商场侵害自己名誉权, 要求商场承认错误, 赔礼赔礼 , 赔偿精神缺失; 问题 百货商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郑甲的
36、名誉权.百货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 101 条规定 : “ 公民、法人事出名誉权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爱护 , 禁止用羞辱、词且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判 , 依法所事有的不行侵害的权益;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结果就是降低了社会对其名誉的评判;本案中 , 商场工作人员怀疑郑甲偷拿了商场的货物 , 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 , 但却没有这样做 , 而是在公共场合叫住她 ,几经询问 , 这种问话的贬意是明显的 , 对四周顾客产生的影响是 : 她是一个有问题的人 , 很可能偷了东西;所以 ,商场工作
37、人员的拦截询问 , 实际影响了对郑甲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判 , 实际损害了郑甲的名誉;商场实施询问搜查的依据是该商场内的“ 告示”, 而法律从未赐予商场工作人员有询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益 , 检查权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行使 , 所以 , 商场的这种告示是不合法的 , 因而是无效的 , 所以 , 商场不能以该“ 告示” 为理由 , 随便盘查顾客;正是由于商场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才造成郑甲被其他顾客误认为偷拿了商品 , 使郑甲的名誉受到怀疑、侵害 , 所以 , 百货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郑甲的名誉权 , 应当承认错误 , 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缺失;案例 24. 1995 年 5 月 16
38、 日, 史甲开着出租车驶至成功路口时 , 突然看到左侧有一骑自行车的人 胡乙 从邻街胡同中突然窜出 , 这时 , 紧急刹车已来不及了 , 为防止发生撞车大事 , 史甲赶忙拨转方向盘向右转驱动 , 并紧急刹车 , 结果 , 保住了胡乙的人身安全 , 但出租车却撞在了道旁的大树上 , 造成车上乘客姚丙撞前面座椅 , 脑部受损害 , 因抢救准时 , 姚丙很快复原了健康 , 但花去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共 5600元;姚丙要求司机史甲赔偿全部缺失 , 史甲认为大事的发生是胡乙过错所致 , 应由胡乙赔偿; 问题 本案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应由胡乙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是由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紧
39、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急而不得已实行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129 条规定 :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假如危急是由自然缘由造成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民事责任龟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 , 史甲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 为了防止撞车大事, 防止胡乙人身安全受损, 实行右转方向盘并紧急刹车的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本案中,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胡乙, 胡乙骑车出胡同口不实行
40、任何预防警告措施冲到汽车跟前 , 引起险情发生;依据民法通就第129 条的规定 , 姚丙的缺失应由胡乙负责赔偿;案例 25. 建筑公司安装施工队承包了某大厦供水水管的安装工程, 沿路开挖一条长约 100M,宽、深均为0.8M 的深沟 , 预备安装水管通道;他们在开挖处的路段上树立了一个“ 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 的小木牌;这天晚上, 突然狂风大作, 继而雷雨交加, 小术牌被风吹倒后又被雨水冲走, 大雨过后 , 又起了浓雾;深夜, 女职工魏甲骑自行车上夜班路过此处, 结果连人带车跌进沟内, 造成右臂骨折, 经住院治疗 , 共花去医药费几千元;魏甲要求施工队赔其缺失, 施工队认为魏甲的受伤是由于大风
41、吹倒警示牌, 大雾使魏甲看不清路造成的 ,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 魏甲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施工队是否应对魏甲的缺失负赔偿责任.施工队对魏甲的缺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125 条规定 : “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实行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 施工队在道路上挖水管通道, 设置的标志和实行的安全措施只是在深沟前竖了一个小木牌 , 这样做在白天仍能起立气作用, 但在现上或者即理的天气就不能起到警示作用, 更没有起到对行人的保护作用 , 事实证明 , 小木牌被风刮掉, 被雨冲走 , 也的
42、确没有起到夜间警示、爱护行人的作用;虽然魏甲的受伤与自然力的风、雨雾有肯定联系, 但主要仍是由于施工队设置标志不明显, 又没有留意检查造成的, 因此 , 施工队对魏甲的缺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 / 1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案例26. 孙甲从汽水厂买了一箱汽水, 用车运到家里 , 在搬汽水时 , 箱内一瓶汽水突然爆炸, 飞起的玻璃碎片击中孙甲的右眼, 血流不止;经抢救治疗, 眼虽保住了 , 但视力严峻下降, 接近失明 , 左眼也受 4 影响 , 视力从 1.5 下降到 0.5 ; 事故发生后,孙甲要求
43、汽水厂赔偿因汽水瓶爆炸致伤所受的经济缺失,由于检验爆炸瓶的残骸,发觉瓶壁厚薄不均,凸凹不平,所以,汽水厂称他们只对汽水质量负责,不对包装所用的汽水瓶负责,认为孙甲应向玻璃厂索赔;孙甲于是就以汽水厂玻璃厂为被告知至法院;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汽水厂和玻璃厂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起产品责任问题的案件,我国对产品责任的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就为主的归责原就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 122 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缺失;” 本案中,汽水厂是瓶装汽水的
44、生产者和销售者,玻璃厂是汽水瓶的生产者,孙甲是被爆炸的汽水瓶所伤,所以,孙甲的受伤与汽水厂,玻璃厂都有因果关系,因此汽水厂和玻璃厂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 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究;” 因其生产出售的汽水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然后,由于汽水瓶的生产者玻璃厂有过错,其生产的汽水瓶壁厚薄不均,是造成损害的主要缘由,故汽水厂赔偿缺失以后,可向玻璃厂追偿;案例 27. 1993 年春节 , 村民们都兴致勃勃地燃放鞭炮欢渡春节;村民刘甲、孟乙觉得总是老一套玩法 , 没什么意思 , 想玩得有刺激性;这时 , 他们发觉村民高丙家的大黄牛拴在一片空地里 系高丙家的空宅基地 正在打盹 , 他们便把一挂 500 响的鞭炮系在牛的尾巴上 , 然后点燃鞭炮 , 牛受到惊吓 , 摆脱绳索, 横冲直撞;妇女 . 黄丁去邻居家串门 , 躲闪不及 , 被牛撞倒 , 致右胳膊骨折;经医院治疗痊愈 , 但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 2000 多元;黄丁要求高丙赔偿 , 高丙辩说 : 虽是我的牛撞伤 , 但我把牛拴在树上 , 假如不是刘、孟二人挑逗 ,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