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总则word打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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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就目 录第一章 基本规定其次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其次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 法 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其次节 营利法人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四节 特殊法人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五章 民事权益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一般规定其次节 意思表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 代 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其次节 托

2、付代理第三节 代理终止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十章 期间运算第十一章 附 就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爱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 爱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展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其次条 民法调整公平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位置一律公平;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就, 依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3、应当遵循公正原就,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就, 秉持诚恳, 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省资源、 爱护生态环境;2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 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

4、依照其规定;其次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诞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益才能, 依法享有民事权益,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才能一律公平;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诞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以诞生证明、 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诞生证明、 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爱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益才能;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益才能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5、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3 名师归纳总结

6、- - - - - - -第 3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法律行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其次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才能人、 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其次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经本

7、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智力、 精神健康复原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复原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其次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宅;常常居所与住宅不一样的,常常居所视为住宅;其次节 监 护其次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训练和爱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爱护的义务;其次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才能的,按次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

8、父母;(二)兄、姐;由以下有监护才能的人(三)其他情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宅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十八条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成年人,由以下有监护才能的人按次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情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宅地其次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

9、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敬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由被监护人住宅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敬重被监护人的 真实意愿,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就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好处于无人爱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宅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暂时监护人;监

10、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 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宅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 任;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情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丢失或者部分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时,履行监护职责;5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爱护被监护人

11、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益,受法律爱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就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爱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打算时,应当依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敬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应当最大程度地敬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 愿,保证并帮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才能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以

12、下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个人或者组 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支配必要的暂时监护措施, 并依据最有利于被监 护人的原就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峻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 部分或者全部托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峻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 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准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 护人

13、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 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连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有意犯罪的外,敬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其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在 视情形复原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复原完全民

14、事行为才能;(二)监护人丢失监护才能;(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旧需要监护的, 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运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终止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 日起运算;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情愿担 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 没有前款规定的人, 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才能的,由 人民法院指

15、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当治理失踪人的财产,爱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对的其他费用, 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财产代管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 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才能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值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 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准时移交

16、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形;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显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显现, 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准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形;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大事,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大事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行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17、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大事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的日期;意外大事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显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毁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复原,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情愿复原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被

18、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见收养关系无效;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恳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仍财产;无法返仍的,应当赐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形, 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仍财产外,仍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 经依法登记, 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个人经

19、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 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五十七条第三章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第一节一般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宅、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详细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20、 - - - - -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毁灭;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宅;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

21、所在地登记为住宅;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形与登记的事项不一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准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益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 其权益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第六十八条 有以下缘由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 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缘由;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22、 - - - - - - - -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 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准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3、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没 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依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 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终止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的,清算终止时,法人终止;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 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11

24、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治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担,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挑选恳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第七十六条其次节营利法人为以取得利润并安排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

25、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 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打算法人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依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

26、董事的, 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 监督执行机构成员、 高级治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2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益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益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缺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位置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位置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27、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躲躲债务, 严峻损害法人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掌握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缺失的,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商业道德, 爱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八十七条第三节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

28、、 设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人或者会员安排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 为适应经济社会进展需要, 供应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 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定产生;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 基于会员共同意愿, 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

29、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13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依据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 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具备法人条件的, 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取得 捐助法人资格;法律、

30、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全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 民主治理组织等决策机构, 并设执行机构; 理 事长等负责人依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治理情形,并提出看法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准时、照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打算的程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打算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打算,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打算与善意相第九十五条为公益

31、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 设立人或者会员安排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依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 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依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 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第四节 特殊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 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殊法人;1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 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

32、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 法人终止, 其民事权益和义务由继任 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 由作出撤销打算的机关法人享 有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职能;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

33、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 机构等;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活动;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第一百零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4、(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打算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 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第五章 民事权益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爱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享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益;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爱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猎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

35、用、加 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供应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护;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受法律公平爱护;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益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益,包括全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益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赐予公正、合理的补偿;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16 名师归纳总结

36、 - - - - - - -第 16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治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益人恳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肯定行为的权益;权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恳求侵权人承担侵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商定的义务, 为防止他人利益受缺失而进行治理的人,有权恳求受益人偿仍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 权恳求其返仍不当利益;第一百二十三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 取得不当利益, 受缺失的人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学问产权;学问产权是权益

37、人依法就以下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益:(一)作品;(二)创造、有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隐秘;(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益;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益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的爱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

38、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益爱护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益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规定的大事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益,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 商定的义务;民事主体行使权益时, 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变更、终止第一节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

39、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 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纳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采纳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纳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其次节 意思表示效;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8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

40、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纳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纳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商定的,依据其商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缄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 当事人商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

41、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说明, 应当依据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就,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说明, 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而应当结 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就,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

42、才能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9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 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 的权益;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使一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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