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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德国)专利法 1 ( 1980 年 12 月 16 日公布的文本,已经依据2022 年 7 月 31 日颁布的修订法BGBl. I S. 2521第 1 条进行了修改)目 录章 节 条第一章 专利 1 25 其次章 专利局 26 33 第三章 专利审查程序 3464 第四章 专利法院 6572 第五章 专利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 上诉程序 7380 其次节 无效和强制许可诉讼程序 81 85 第三节 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86 99 第六章 联邦最高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 法律上诉程序 100 109 其次节 上诉程序 110 121 第三节 上诉程序
2、的特殊规定 122 第四节 上诉程序一般规定 122a 第七章 共同规定 123 128a 第八章 费用减免 129 138 第九章 侵害专利权 139 142b 第十章 专利诉讼程序 143 145 第十一章 专利标记 146 第十二章 过渡性规定 147 第一章 专 利第 1 条(1)专利可授予全部技术领域的创造,只要其是新奇的、具有制造性并适于工业应用;(2)第一款意义上的创造,当其主题是一项由生物材料组成的产品创造或者包含生物材料的产品创造,或者是一个制造、 加工或者应用该生物材料的方法创造,也应当授予专利; 原先在自然界就存在的生物材料,假如依靠技术方法可从自然外界中分别或者制造出来
3、的,也可构成一项创造的主题;(3)以下各项,不属于第(1)款所指的创造:1. 发觉、科学理论或者数学方法;2. 美学意义上的形状制造;3. 智力活动、嬉戏、商业活动的方案、规章和方法,以及运算机程序;4. 信息表达;(4)就上述主题或者活动恳求专利爱护时,对第(第 1A 条3)款所列的内容不授予专利;1 人体在其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包括胚胎细胞,以及关于人体某一组成部分的单纯发觉,包括基因 序列或者序列片断,都是不行授予专利的创造;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3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 从人体中分别出来的组成部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
4、以一种技术手段获得的组成部分,包括基因序列或 者序列片断,即使这些组成部分的构造与自然的组成部分的构造相同,也可以成为可授予专利的创造;3 在申请中说明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所执行的功能时,应当对一段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的工业应用 性加以具体的描述;4 假如一项创造的主题是一段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其构造与一个人体基因的自然基因序列或者序列 片断的构造相一样,就依据第三款对工业应用性进行的具体描述,应载入专利权益要求中;第 2 条(1)对于工业化应用将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和善风俗的创造 规禁止某创造使用的事实,即认定存在上述违反的情形;(2)特殊对以下情形,不授予专利:1克隆人体的方法;2. 转变人
5、体生殖细胞遗传同一性的方法;3. 基于工商业目的使用人体胚胎;,不应授予专利;不得仅仅由于法律或者行政法4. 转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该方法不是治疗人和动物所必不行少的,并且使动物承担苦痛;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的适用,必需参照胚胎爱护法中的相应规定;第 2A 条(1)对以下创造不得授予专利:1. 对动植物品种以及种植和养殖动植物品种的基本的生物方法;2. 针对人体或者动物的外科或者治疗方法以及诊断方法;但前述方法在应用时会使用到的产品,特殊是物 质或者混合物,不在此列;(2)对如下创造可以授予专利:1. 当其主题为植物或者动物,但该创造的实施在技术上不受限制于某一确定的植物品种或者动物
6、品种;2. 当其主题是一项微生物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的方法,或者是经由该方法获得的产品,但其与某项植物品种 或者动物品种无关的;参照适用第 1A 条第( 3)款;(3)如下术语在本法中意指:1. 生物材料是指一种材料,包含遗传信息,并且能够自我复制或者能在某一生物系统中复制;2. 微生物方法是指一种方法,藉其能够应用生物材料,对生物材料的应用或者培养实施(嵌入)手术;3. 基本的生物方法,指种植植物和养殖动物品种的基本方法,其完全依靠自然现象例如杂交和选种实现;4. 植物品种是指欧盟理事会1994 年 7 月 27 日通过的第2100/94 条例,即共同体(植物)品种爱护条例 ABl. EG Nr
7、. L 227 S. 1生效法律文本中的定义;第 3 条(1)当一项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就具有新奇性;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 前,公众能够通过书面记载、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可以公开获得的全部学问;(2)在先申请、且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当天或者之后公众可以获得的以下专利申请的内容,也属于现有技术:1. 首次向德国专利局提出的国家申请;2. 首次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当其恳求获得德国的专利爱护,并且按欧洲专利公约第 79 条第(2)款的规定交纳了指定费用,或者一项指定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欧洲专利公约 第 153 条第( 2)款),并且
8、满意欧洲专利条约第 153 条第( 3)款所规定的条件;3. 首次向受理局提交的以德国专利局为指定局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3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假如一项申请以一项在先申请为基础主见优先权,且其内容未超出在先申请的内容,就其属于本款第一句中规定的首次申请;属于本款第一句第 1 项的专利申请,已经依据本法第 50 条第( 1)款或者第( 4)款发布命令的,自申请日起满 18 个月,视为公众可以获得;(3)属于现有技术的物质或者混合物,假如其是用于本法第2A 条第( 1)款第 2 项所述方法,并且将其
9、应用于该方法不属于现有技术,就不能依据本条第(1)款和第( 2)款的规定,排除其可专利性;(4)同样,第( 3)款所述的物质或者混合物在第2A 条第( 1)款第 2 项所述方法中的某一特殊用途,如果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能依据本条第(1)款和第( 2)款的规定,排除其可专利性;(5)假如由于以下情形,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申请专利的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被公开,就不适用本条第( 1)款和第( 2)款的规定:1明显有损申请人或者其原权益人利益的滥用行为;或者2申请人或者其原有权益人在符合 1928 年 11 月 22 日在巴黎缔结的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该创造;申
10、请人必需在递交申请时声明该创造曾经进行过上述展出,并在递交申请后四个月内供应证明文件,才能适用本款第一句第2 项的规定;本款第一句第2 项所指的展览会应当公布在由联邦司法部长签署的联邦法律公报上;第 4 条假如一项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本事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就应当被认为具有制造性;第 3条第( 2)款所指的申请属于现有技术的,就该类申请不能用于判定本创造是否具有制造性;第 5 条假如一项创造的主题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一种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第 6 条应当认为其是适于工业应用的;专利权属于创造人或者其合法继受者;两人以上合作完成一项创造,专利权由其共有;两人以上独立完成 同样的创
11、造,专利权授予最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人;第 7 条(1)为防止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因需要确定创造人身份而受到推迟,求获得专利权的人;在审查程序中, 视申请人为有资格请(2)以侵占为由(第 21 条第( 1)款第 3 项)对专利提出异议,致使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撤回的,异议 人可以在接到正式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就该创造递交专利申请,并可以享有在先专利的优先权;第 8 条 权益人的创造被无权获得专利的人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因非法侵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让与获 得专利的权益;该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的,可以要求专利权人让与专利权;通过诉讼主见让与专利权的,除本条第四句和第五句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专利授权
12、公布(第 58 条第( 1)款)之后两年内进行;假如 受侵害人以非法侵占为由(第 21 条第( 1)款第 3 项)对专利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程序终止后一年内 通过诉讼主见让予专利权;假如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是非善意的,就不适用本条第三句、第四句的规定;第 9 条 只有专利权人有权实施其受专利爱护的创造;任何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以下方式实施其专 利:1制造、供应、使用其专利产品,或者将其投放市场,或者为前述目的进口、储存其专利产品;2使用其专利方法, 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依情势应当知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仍对在 本法适用范畴内使用该专利方法的行为供应帮忙;3供应、使用依
13、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将其投放市场,或者为前述目的进口、储存依照其专 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3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 9A 条(1)假如某一生物材料专利的创造是基于该材料的某一确定的特性,就第 9 条的规定适用于每一种通过生殖和植物的繁衍方法从该材料获得的、具备上述特性的相同形状或者变异形状的生物材料;(2)假如通过某一专利方法可以获得某一生物材料,且该方法创造是基于该材料的某一确定的特性,就第9 条的规定适用于该方法直接获得的生物材料和任何其他具有这一特性的生物材料,只要后者是通过生殖 和植
14、物的繁衍方法,从该方法直接获得的生物材料中获得的、相同形状或者变异形状的生物材料;(3)假如某一产品专利的创造由遗传信息组成或者包含遗传信息,以产生的、包含上述遗传信息并能实现其功能的生物材料;第 第 9B 条就第 9 条的规定适用于任何该产品能藉 1A 条第( 1)款的规定不受影响;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经其同意的第三人将某一具备某一确定特性的生物材料投放至欧盟任一成员国领域内 或者欧洲经济圈的任一缔约国国土内,假如以生殖和植物的繁衍方法从该生物材料中猎取其他生物材料,且目的是在经济圈中使用获得的其他生物材料,就不适用本法第 9 条的规定;但当经过这种方式获得的生 物材料使用在随后的其他生殖和植
15、物的繁衍时,就不适用本条规定;第 9C 条(1)与第 9 条、第 9A 条和第 9B 条第 2 句相反,当专利权人或者经其同意的第三人以农业种植的目的,在某一农户处,许诺销售植物繁衍材料的,就该农户可以在自己的劳作中,为生殖或者植物的繁衍,使用收成物;就该许可的条件和规模,适用(欧共体)第2100/94 号令第 14 条,以及基于此理由进行豁免的相应情形;在专利权人的恳求下,可以适用依据(欧共体)第 2100/94 号令第 14 条第( 3)款所公布的相 应实施细就;(2)与第 9 条、第 9A 条和第 9B 条第 2 句相反,当专利权人或者其同意的第三人在某一农户处,许诺销 售农业用畜或者动
16、物繁衍材料的,该农户可以以农业的目的使用这些农业用畜或者动物繁衍材料;该许可 可扩展到为连续农业活动而转让这些农业用畜或者其他动物繁衍材料的行为,但不包括带有购置目的或者 繁衍范畴内的销售行为;(3)第 9A 条第( 1)款至第( 3)款的规定不适用如下生物材料,其收成恰好或者在技术上无法回避农业 的范畴;因此,一般来说,当农户没有种植这些受专利爱护的种子或者栽种材料时,不能向其提出要求;第 10 条(1)专利权仍有进一步的效力,即在本法适用范畴内,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向没有权益实 施专利的人供应或者许诺供应创造的实质性部分,当其明知或者依据情势应知这些行为适于且就是用于专 利创造
17、的实施的;(2)当上述行为涉及日常交易中可以获得的一般商品时,不适用第(实施第 9 条其次句所禁止的行为的除外;1)款的规定,但第三人诱导供应者(3)实施第 11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行为的任何人,不属于第(1)款规定的有权实施专利的人;第 11 条 专利权对以下行为不具有效力:1个人非营利目的的行为;2与专利的主题相关的、以试验为目的的行为;2a. 为了培养、发觉、研发新的植物品种而使用生物材料;2b. 为获得在欧盟范畴内的一个药品许可,或者在欧盟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一个药品许可而在实践中所必 需的争论和试验行为;3在药房中依据医生处方直接、个别地配制药品的行为,以及与配制该药品有关的行为
18、;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3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4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本法适用范畴内的水域的爱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船舶上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创造,包括用于运输工具本身、机械设备、装置或者齿轮以及其他配件上,并且此类使用必需仅仅是为了满意该运输工具的需要;5在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本法适用范畴内的领空或者领土的其他爱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在造的或者运行中的飞行器和陆地交通工具上使用受专利爱护的创造,包括用于该飞行器或者交通工具的配件上;6当 1994 年 12 月 7 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联邦法律公报 1956II 第 41
19、1 页)第 27 条中规定 的行为涉及其他国家的航空器时,适用该条规定;第 12 条(1)专利权的效力不及于在专利申请时已经在国内投入使用的或者已经为投入使用做好了必要预备的创造;该创造的使用人有权为自己经营目的在自己或者他人的工厂和车间里连续实施;该项权益只能随其经营的业务一并继承或者转让;假如申请人或者其前任权益人在申请专利前将创造披露给第三人,并保留在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下的权益的,因披露而获知该创造的第三人无权以其在该披露后六个月内所作行为为理由,主见本款第一句中的权益;(2)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的,本条第(1)款中的申请日应以优先权日为准;在优先权方面没有互惠待遇 的外国的国民要求外国专
20、利申请的优先权的,上句不适用;第 13 条(1)专利权不得对抗联邦政府为公共福利而颁发的专利实施令,机构依据其指令为国家安全而实施该专利;也不得对抗最高联邦主管部门或者其下属(2)不服联邦政府或者最高联邦主管部门颁布的本条第(1)款所述的专利实施令提起的上诉,由联邦行 政法院受理;(3)在本条第( 1)款所述情形下,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国家赐予合理补偿;因补偿数额引起的纠纷由一般 法院受理; 联邦政府依据本条第 ( 1)款颁布的专利实施令实施专利前,应当将该实施令告知专利登记簿(第 依据本条第 ( 1)款其次句颁布实施令或者指令的最高联邦主管部门,30 条第( 1)款)上记载的专利权人;在获悉有人
21、依据本款第一句提出补偿恳求时,应当告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人;第 14 条 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爱护范畴以权益要求的术语为准,但是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说明权益要求;第 15 条(1)获得专利的权益、 恳求授予专利的权益以及基于专利产生的权益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有限制地 或者无限制地转让给其他人;(2)本条第( 1)款所指的权益在本法适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地域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许可,也可以独占 或者非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违反第一句规定的许可中的限制的,专利权人仍可对其主见专利权;(3)权益的转让和颁发实施许可不得影响在先的被许可人;第 16 条(1)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该创造的专利申请日的
22、次日开头运算;假如一项创造的目的是为了对同一申请人已要求专利爱护的另一项创造作出改进,申请人可以从该另一项创造的申请日起的十八个月内,或 者有优先权日的,从该日起的十八个月内,申请增补专利;其爱护期限与授予在先创造的专利同时届满;(2)主专利因撤销、被宣告无效、舍弃而终止,增补专利就成为独立的专利,其期限从原主专利生效之日 起算;存在数项增补专利的,仅第一项增补专利成为独立的主专利,其他增补专利仍为新的主专利的增补 专利;第 16A 条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3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依据欧洲共同体条例关于创设专利补充爱护证
23、书的有关规定,可以就一项专利恳求自本法第 16 条第(1)款规定的专利权期限届满当日起获得补充爱护;专利补充证书应当在联邦法律公报中公布;补充爱护也应当缴纳年费;(2)除非欧洲共同体法律有另行规定,本法关于申请人资格(第 6 条至第 8 条)、专利权的效力及其例外(第 9 条至第 12 条)、专利实施令、强制许可(第 13 条、第 24 条)、爱护范畴(第 14 条)、专利许可及登记(第 15 条、第 30 条)、专利终止(第 20 条)、专利无效(第 22 条)、当然许可(第 23 条)、国内代理(第 25 条)、专利法院及其诉讼程序(第 65 条至第 90 条)、联邦法院诉讼程序(第 10
24、0 条至第 122A 条)、专权益复原(第 123 条)、真实义务(第 124 条)、官方语言、文书送达和费用减免(第126 条至第 128 条)、专利侵权(第 139 条至第 141 条、第 142A 条)、集体诉讼和专利标识(第 145 条至第 146 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于专利的补充爱护;(3)对一项专利有效的依据本法第 第 17 条23 条规定作出的许可和声明,同样适用于其补充爱护;(1)每件专利申请和专利都应当在申请日后的第三年及以后的每一年缴纳年费;(2)增补专利(第 16 条第( 1)款其次句)不缴纳年费;一项增补专利成为一项独立的专利的,就应当缴纳年费;缴费日期和数额依据原主专利
25、的起始日确定;本款第一句和其次句前半部分参照适用于增补专利申请,但当一项增补专利申请被视为一项独立的专利申请的,年费的缴纳应当将该申请自始视作一项独立的专利申请;(3)至( 6)款已废止;第 18 条(已废止)第 19 条(已废止)第 20 条(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权终止:1专利权人向专利局递交书面声明舍弃其专利;2送达正式通知后未按期(第 37 条第( 2)款)作出第 37 条第( 1)款规定的相关声明;3送达正式通知后未按期(专利费用法第 7 条第( 1)款、第 13 条第( 3)款或者第 14 条第( 2)款和第 5 款,本法第 23 条第 7 款第 4 句)缴纳年费和滞纳金;(2
26、)只有专利局有权判定第 37 条第( 1)款规定的声明否按期作出、年费和滞纳金是否按期缴纳;第 73条和第 100 条的规定不受影响;第 21 条(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应当被撤销(第 61 条):1该专利权的主题属于第 1 条至第 5 条规定的不得授予专利的情形的;2该专利没有清晰、完整地公开创造,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的;3该专利的实质性内容是未经他人同意而猎取其说明书、附图、模型、装置或者设备,或者他人实施的方法(侵占);4该专利权的主题超出向受理机关最初递交的申请文本的内容;基于分案申请或者第 7 条第( 2)款规定的重新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其主题超出向受理机关原始递交的申
27、请文本的内容的;(2)撤销的理由仅影响该专利的一部分的,该专利进行相应的限制后可以爱护;此限制可通过修改权益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的形式实现;(3)专利被撤销后, 专利申请和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形;本规定参照适用于对专利权作出限制后爱护的情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3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 22 条(1)存在第 21 条第( 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专利爱护的范畴被扩大的,专利权应当依恳求(第 81 条)被宣告无效;(2)参照适用第 21 条第( 2)款和第( 3)款的规定;第 23 条 其情愿许可任何人通过(1)专利申请人或者
28、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告知专利局,支付合理的补偿费实施其专利的,在专利局收到该声明后,尚未缴纳的年费削减一半;就主专利作出的该 声明将适用于其全部的增补专利;该声明应当记载在专利登记簿并刊登在专利公报上;(2)专利登记簿上记载已对专利权授予独占许可的,或者已向专利局申请登记独占许可(第 30 条第( 4)款)的,不得接收上述声明;(3)专利登记簿记载上述声明后,任何人期望实施该专利的,应当通知专利权人;通知以挂号信函的方式 向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第 25 条)发出的, 视为有效; 通知中应当包括关于如何实 施该专利的陈述;发出前述通知后,被许可人即可以其
29、所陈述的方式实施该专利;被许可人有义务在每个 季度向专利权人具体通报其实施情形并支付补偿费;被许可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的,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 利权人可以赐予其合理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专利权人可以禁止其再实施该专利;46 条、(4)补偿费数额应当由专利部依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恳求确定;确定补偿费用的程序参照适用第 第 47 条和第 62 条的规定;补偿费恳求可针对数人提起;专利局确定补偿费时,可以要求补偿费恳求的对 方承担确定补偿费程序的全部费用或者部分费用;(5)在最终一次确定补偿费数额一年期间显现情势变更或者公知缘由,导致已确认的补偿费数额明显不合 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恳求变更;
30、就此参照适用本条第(4)款的规定;1)款至第( 5)款的规定;(6)对一项专利申请作出许可声明的,参照适用本条第(7)专利权人未接到任何恳求实施其专利的通知的,可以随时向专利局递交撤回许可的书面声明;该撤回 于通知递交时生效;专利权人应当在撤回许可声明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减免的年费;在第三句规定的期限 内没有缴纳该减免的费用的,应当最迟在随后的四个月内,将被减免的年费连同滞纳金一并缴纳;第 24 条(1)专利法院应当依据以下规定在个案中授予商业性实施创造的非独占性许可(强制许可),假如:1申请人努力以通常经营中合理的条件恳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许可;并且2授予强制许可符合公共利益;而未能在合
31、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2)强制许可恳求方不通过侵害某一在先专利,就无法实施自己在后获得专利爱护的创造的,可以要求对在先专利权人的在先专利颁发一个强制许可,假如:1. 满意第( 1)款第 1 项的条件;并且 2. 恳求人的创造与在先专利相比,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专利权人可以以合理的条件,要求强制许可恳求方对其享有专利权的在后创造,授予一项对应的实施许可;(3)植物品种种植人不通过侵害在先专利就无法获得或者实施其植物品种权时,上述(2)的规定同样适 用;(4)在半导体技术领域, 只有在经诉讼或者行政程序中确认专利权人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并为排除该行为的 情形下,专利局才可以依据第(1)款的
32、规定授予强制许可;(5)专利权人在德国未实施或者未有效实施其专利的,可以依据第(1)款颁发强制许可,以确保专利产 品充分供应国内市场的需求;在此情形下,进口也视作为在国内实施该专利;(6)只有在授予专利权后才能颁发强制许可;授予强制许可时可以加以限制和附加一些条件;实施的范畴和时间应当与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一样;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依据实施情形,并考虑强制许可的商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3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业价值,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确定补偿费数额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对尚 未支付的补偿费作出相应的
33、调整;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形已不存在也不行能再次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要求 撤销该强制许可;(7)专利强制许可仅能和实施该专利的企业一并转让;对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需和在后专利一并转让;第 25 条(1)在德国国内没有住宅或者营业所的,只有托付德国的律师或者专利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时,才可以在专利局或者专利法院参与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并主见专利权;该代理人有权参与专利局和专利法院的程序,以 及与专利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提交启动刑事程序的恳求;(2)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其他欧洲经济区条约成员国的国民,依据缔结欧共体条约对引进服务业的规定,只要其执业范畴在 2000 年 3 月 9 日生效的欧洲律师在德国
34、从业规定第 1 条规定或者 1990 年 7 月 6日生效的专利律师职位许可才能测试规定第(1)款规定的代理人;1 条以及它们每一个生效文本规定的范畴内,可以担任第(3)第( 1)款规定的代理人的事务所所在地,视为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意义下的资产所在地;代理人没 有事务所的,就以其国内居住地为准,没有国内居住地的,就以专利局所在地为为准;(4)第( 1)款规定的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前,必需向专利局或者专利法院说明代理权的终止以及另行指 定的代理人;其次章 审查程序第 26 条(1)专利商标局是联邦司法部下属的独立的联邦高级行政机关;总部设在慕尼黑;(2)专利局由局长和其他专员组成;他们必需具有
35、德国法官法规定的在司法部门任职的资格(法律专 员)或者是某个技术领域的专家(技术专员);全部专员终身任职;(3)通常情形下只有就读于综合性高校、技术高校、农业高校或者矿业学院的技术或者自然科学系,通过 国家结业考试或者专业结业考试,从事科学、农艺学或者技术领域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必要的法律学问的人才能被任命为技术专员;依据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或者在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通过结业考试,和在德国通过结业考试具有同等效力;(4)当估计到有暂时需要时, 专利局局长可暂时任命具有专员任职资格(第(1)款和第( 2)款)的人承担专利局专员的职责(助理专员);该项暂时任命依需要可以在特定期限
36、内有效,在此期间内不得终止;此外,关于专员的规定也适用于助理专员;第 27 条(1)专利局应当设立:1如干审查部,负责处理专利申请,供应现有技术信息(第 29 条第( 3)款);2如干专利部, 负责处理授权专利的全部事务,评估专利许可费数额(第 23 条第 (4)款和第( 6)款),供应涉及专利局程序的法律救济;专利部的职责仍包括对其业务范畴内的事务出具专家看法(第 29 条第( 1)款和第( 2)款);(2)审查部的具体工作由一名技术专员(审查员)执行;(3)专利部的打算必需至少由三名专员共同作出,在异议程序中就必需包括两名技术专员;案件涉及疑难法律问题,且合议组中没有法律专员的,应当由专利
37、部的一名法律专员帮助撰写打算;恳求法律专员参与合议组而被驳回的,对该驳回打算不得提起异议;(4)除作出爱护、撤销或者限制专利权、确定补偿费(第 23 条第( 4)款)以及赐予法律救济的打算外,专利部部长有权单独处理专利部的任何事务或者将该任务分派给专利部的一名技术委员承担;前述行为不适用于听证;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3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5)联邦司法部有权颁布法令规定高级或者中级职务的公务员或者其他同等职位的雇员,可被任命处理审查部或者专利部职责内无疑难技术问题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业务,但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及以申请人已表示反对
38、的理由驳回申请;联邦司法部可通过法令将任命权授予专利局局长;(6)民事诉讼法第 41 条至第 44 条、第 45 条第( 2)款其次句、第 47 条至第 49 条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人员自行回避和恳求回避的规定,参照适用于审查员和专利部的其它成员;依据第(5)款规定受托付处理审查部或者专利部业务的高级或者中级职务的公务员或者其他职员,参照适用该回避的规定;需要做出回避打算时,由专利部作出;(7)专利部的内部争论可以邀请非专利部成员的专家参与,但专家不能参与表决;第 28 条联邦司法部有权颁布无需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令,规定专利局的机构设置以及业务规程,例如专利事务的流程,但以法律尚未规定的相关
39、内容为限;第 29 条(1)在诉讼程序中针对与专利有关的问题,数个专家作出不同的鉴定看法的,专利局应当依据法院或者国家检察机关的恳求出具看法;(2)另外,未经联邦司法部长的同意,专利局无权在其法定职权范畴外作出打算或者鉴定;(3)为使公众可以利用专利局的文件,联邦司法部有权颁布无需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令,规定专利局在不承诺文件完整性的情形下可以供应现有技术的信息;在上述情形下,联邦司法部有权规定相关的条件、信息的供应方式和种类以及涉及的技术领域;联邦司法部也可以不经联邦参议院同意,颁布法令将该项权力授予专利局局长;第 30 条(1)专利局应当设立专利登记簿,记载案卷可供任何人查询的专利申请的名称
40、、专利权的名称和补充爱护证书 第 16A 条 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和住宅,以及假如有代理人和送达全权代表 第 25 条,他们的姓名和住宅;专利登记簿内仍应当记载专利权生效、期限届满、终止、限制令、撤销、宣告专利权或者补充爱护证书 第 16A 条无效以及提出异议和无效的情形;(2)专利局局长可以规定记载在专利登记簿内的其它事项;(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和送达全权代表的姓名、住宅变更的,经向专利局供应证明,专利局应当在专利登记簿内记载该变更事项;在变更未被记载前,原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和送达全权代表仍依据本法的规定享有权益并履行义务;(4)专利局应当依据专利权人或者被
41、许可人的恳求,将独占许可记载在专利登记簿内,只要其证明对方已经同意;在当然许可的期间(第 23 条第( 1)款),不得提出第一句所述的恳求;该登记应当依据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恳求而撤销;专利权人申请撤销登记的,应当提交记载时的被许可人或者其权益继受人同意的证明;(5)(已废止);第 31 条(1)当事人对其合法利益供应令人信任的证据的情形下(并且仅在此范畴内),专利局应当依据其恳求允许其查阅案卷及有关模型和样品;但是,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登记簿,以及包括权益限制程序(第 64 条)和撤销程序案卷在内的专利案卷;(2)以下情形下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查阅专利申请案卷:1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同意他人查阅案卷
42、,并且已经写明白创造人;或者2自申请日(第 35 条第( 2)款)或者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并且已经依据第 32 条第( 5)款的规定进行了公告;(3)某一案卷可供任何人免费查阅的,就任何人也可免费查阅属于该案卷的模型和样品;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3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4)在写明创造人(第37 条第( 1)款)的情形下,申请人写明的创造人提出要求的,只能依据第(1)款第一句的规定答应查阅;对此,参照适用第 63 条第( 1)款第四句和第五句的规定;(5)要求查阅依据第 50 条规定尚未公布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案卷,必需由专利
43、局听取最高联邦主管机构的看法后批准,条件是(而且仅在此范畴内):对申请查阅人而言有特殊的利益需要爱护,答应其查阅是正当的, 且不会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对外安全造成严峻损害;第 3 条第( 2)款规定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程序中被作为现有技术引用的,就查阅案卷中该对比文献的相关部分时,参照适用本款第一句的规定;第 32 条(1)专利局应当出版以下文件:1专利申请全文;2专利全文;和3专利公报;出版可以实行电子形式;(2)专利申请全文应当包括依据第 31 条第( 2)款的规定答应公众免费查阅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最初提交的摘要或者为出版而经专利局修改过的摘要(第 36 条) ;已经出版了专利全文的,就
44、不再出版专利申请全文;(3)专利全文应当包括授予专利权所依据的权益要求、说明书和附图; 专利全文应当说明专利局在评判该创造的可专利性时参考的公开出版物(第 43 条第( 1)款);尚未公布摘要的,就应当将其纳入专利全文内;(4)假如在作好出版的技术预备后,专利申请被撤回、驳回、视为撤回申请或者终止的,也应当依据第31 条第( 2)款的规定,公布专利申请全文或者专利全文;(5)专利公报应当定期地刊登专利登记簿记载内容的概要,查阅专利申请案卷的可能性;第 33 条包括期限届满的专利、 独占许可的登记和撤销、(1)自依据第 32 条第( 5)款通告时起,任何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了专利申请的主题的
45、,申请人可以要求使用人视情形赐予适当的补偿;但不答应行使进一步的恳求权;(2)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具有可专利性的,申请人无权要求补偿;(3)参照适用民法第一编第五章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专利授权后一年期限届满前仍旧可以行使恳求补偿的权益;假如赔偿义务人因侵权行为使权益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 852 条 第( 2)款的规定;第三章 专利审查程序第 34 条(1)恳求对一项创造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2)联邦司法部在联邦法律公报中公告指定专利信息中心接受专利申请的,也可以向其递交申请;但可能包含国家隐秘(刑法第93 条)的申请,不得向专利信息中心递交;(3)专利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人姓名;2. 授予专利权恳求书,其应当清晰简明地指明该创造;3. 一项或者数项权益要求,限定要求爱护的主题;4. 对该创造的说明;5. 权益要求或者说明中所提到的附图;(4)专利申请应当对创造作出清晰、完整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