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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就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治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治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治理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活 动(以下简称质 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 托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 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工程的
2、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 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牢靠性鉴定检测,对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托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 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 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统一监督治理;省建设工程安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质量监督治理局承担检测监督治理和资质审批中的详细工作;各市(
3、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 监督治理,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治理的详细工 作;第四条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 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 检测;其次章资质治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才能和业务范畴,分为见证 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结构牢靠性鉴定 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畴见附件一、二;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 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治理,其出具的试验 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七条申请建筑结构牢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4、应同 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地基基础 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及其它相关资质;取得建筑结构牢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接受托付,对工程结构现状以及质量问题产生缘由等进行牢靠性鉴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前,应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并应在 全质量监督治理局办理资质申请手续;30 日内到省建设工程安第九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及增加检测类别时应提交 以下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及复印件;(三)工商注册章程、验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五)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 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 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的治理制度及质量掌握措施;第十条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局受理检测机构提出的资质申请 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或 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资 料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分批进行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工
6、 作,符合资质审批条件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测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时间 为 10 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将发文公告审批结果,在甘肃省 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颁发相应类别的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检测资质专用章;公示时间不运算在审批期限之内;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 效期为 3 年;第十三条任何
7、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 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后30 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 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30 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连续申请并供应相关材料,经检测资质治理部门按现行资质标准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 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或人员遗失资质证书或上岗 证书,应当在法定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于 15 日后
8、向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二)检测机构破产、歇业的;(三)资质证书被依法撤回、吊销的;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必需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和资格专用章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签 署检测报告;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实行动态治理和年度复检制度,经查 实有不良行为和未参与年度专业连续训练培训的,不得连续从 事检测工作,由发证机关收回检测上岗证书和
9、资格专用章;上岗证书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证书连续申请,经资格治理部门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岗位证 书和资格专业章;第三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业务范畴内开 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标准范畴承揽业务;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必需严格依据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 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必 须科学、公平,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精确,检测机构对 检测数据和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次十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举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10、- - - - - - - 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其次十一条本规定中的质量检测业务,均由相关单位托付 进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工程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 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由工程工程建设单 位托付,建筑结构牢靠性鉴定检测由使用单位托付,质量事故 鉴定检测由责任单位托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 托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代为托付;托付方与被托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托付方对托付试件及 事实的真实性负
11、责,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暗 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次十二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 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觉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的情形,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形,在24 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其次十四条建筑结构牢靠性鉴定检测机构,接受托付后应 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确定鉴定目的、范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12、 - - - - - 围和内容,制定方案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进行结构验 算,分析检测数据,出具鉴定报告;其次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治理制 度;检测合同、托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 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便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工程台帐;其次十六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检测报告采纳全省统一编制的取样单、记录单、托付 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表格格式,使用先进的、全省统一 的运算机治理软件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治理;(二)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送检专 用章;(三)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建筑结构牢靠性鉴
13、定、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 境质量检测的报告应包括工程简况、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 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 料;(四)检测报告应有检测、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技 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 章);多 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机构出具的 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评定依据;其次十七条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工程所 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并接受监督治理;其次十八条检测机构和托付方应当按省有关规定收取、支 付检测费用,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无收费标准的工程可以按 照合同商定收费;第四章监督治理 其次十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检测 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技术资料归档、检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对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质量行为 档案,并通过公众媒体准时向社会公布;市(州)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实行以下检查措施:(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二)要求检测机构或托付方
15、供应相关的资料;(三) 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才能;(五)发觉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 求的检测行为时,限期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质量监 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觉检测机构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资质标准的,上报资质治理部门撤 回其资质;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一)检测仪器未按计量规定定期检定的;(
16、二)转包检测业务或接受挂靠从事检测业务的;(三)发觉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 时,未准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四)检测技术档案治理纷乱,检测资料不具有可追溯性 的;检测机构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 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一)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的;(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三)超越资质范畴承担检测活动的;(四)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五)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检测机构的责任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上岗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本行业上岗证;检测机构在申
17、请增加检测类别及升级之前一年内有上述所列行为的,检测资 质治理部门不予受理;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处理制 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社会对检测机 构的投诉;对经核查情形属实的依据规定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 相应的处理打算,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60 日内将处理看法答复投诉人;第三十四条各地不得设置规定限制和排斥外地检测机构到本 地区从事质量检测;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和托付方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 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办 法规定的罚就进行惩罚;第五章附就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说明;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治理规定及办 法与本规定不一样的,按本规定执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