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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9 页 - - - - - - - - - 2 目录1.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演变, 4 2.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 4 2.1 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 5 2.2 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5 2.3 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 5 3.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4 3.1 澳门法院的历史演变, 4 3.2 澳门法院的架构, 6 3.2.1 初级法院, 6 3.2.2 中级法院, 6 3.2.3 终审法院
2、, 7 3.2.4 行政法院, 7 3.3 澳门法院的管辖权, 7 3.4 澳门法院审判及保障, 8 3.5 法官和法院院长的任免, 9 3.5.1 法官的任免, 9 3.5.2 法院院长的任免, 10 4.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10 4.1 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10 4.2 检察院的架构, 11 4.2.1 检察长办公室, 11 4.2.2 刑事诉讼办公室, 11 4.2.3 检察院驻各级法院办事处, 12 4.3 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 12 4.3.1 提起刑事诉讼, 12 4.3.2 领导和监督刑事侦查, 12 4.3.3保护民事权益, 12 4.3.4 监督法律实施, 13 名师
3、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9 页 - - - - - - - - - 3 4.4 检察官的任免, 13 4.4.1 检察官任职条件, 13 4.4.2 检察官任职程序, 13 4.5 检察院的运作, 13 5. 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 14 5.1 律师执业条件和业务范围, 14 5.2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5 5.2.1 律师的权利, 15 5.2.2 律师的义务, 15 5.3 律师组织, 16 5.3.1 律师工会, 16 5.3.2 律师业
4、高等委员会, 16 6.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司法联系, 16 6.1 澳门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协助, 16 6.2 澳门与外国的司法互助, 17 参考文献, 19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9 页 - - - - - - - - - 4 第九章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第一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演变澳门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 由于历史的原因, 长期处于葡萄牙殖民管制之下。澳门所实施的法律主要是葡萄牙的法律,澳门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葡萄牙司法制度的延伸。1
5、976 年澳门组织章程第51 条规定,澳门地区的一般司法工作继续受共和国主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所管制;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官员由合作部既司法部共同委任。可见,澳门的司法制度是葡萄牙司法制度在海外的延伸,澳门的司法机关是葡萄牙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1987 年 4 月 13 日中葡联合声明规定,当中国于1999 年 12 月 20 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将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中国政府将承诺保持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至此,澳门司法改革开始起步, 并在 1987年至 1999年的过渡期内,澳门的司法
6、制度开始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1990 年葡国议会修改了澳门组织章程,其中第 51 条修改为,“澳门地区拥有本身的司法组织,享有自治并应适应澳门的特点。” 。1991 年 8 月葡国会议制定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1992 年 3 月,澳门政府公布了澳门新司法组织总规章和澳门审计法院规章。这一系列章程纲要给澳门的司法制度带来了很多改革,主要有:1、 确立了澳门法院的类别和管辖权限;2、设立澳门高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3、规定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4、设立了管理当地法官和检察官的专门机构。第二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 1999年 12 月 20 日澳门回归祖国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成为中华人民共
7、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也在澳门实施,澳门成为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根据 1987 年中葡联合声明规定,澳门拥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和终审权,所实行的司法制度基本保持不变。其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一、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 全国性的法律除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八条全国性法律及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进行增减的法律外,不在澳门特区实施; 而列于附件三的八条全国性法律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实施的法律为澳门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澳门原有的法律、 法令、行政法规等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
8、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二、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进行审判, 只服从于法律, 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政府官印局1988 年版 , 第 15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外文出版社1987 年版 , 第 7 页。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政府官印局1988 年版 , 第 90 页。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
9、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9 页 - - - - - - - - - 5 院和终审法院, 澳门特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特区法院除对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并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三、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根据中葡联合声明 和澳门基本法第九条规定, 澳门特区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 由于澳门原有法律大部分是葡萄牙法律的移植,皆为葡文, 原有法律要在澳门特区使用,必须进行本土化翻译,澳门人口中95% 为华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主权后, 澳门和内地交流会更加频繁
10、, 方便与华人居民和澳门与内地司法互助上的执法。澳门基本法还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 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长也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三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一、澳门法院的历史演变由于历史的原因, 澳门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属于葡萄牙法院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没有独立的组织架构, 完全缺乏独立性, 即完全依附于葡萄牙的法院体制,这一时期我们把称为改组前的澳门法院。根据葡国的相关法律, 葡萄牙的法院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普通司法法院。 普通司法法院的权限是对民、 刑事案件
11、和其他不属于他类法院管辖的案件行使审判权, 它自下而上分为小法区法院、 大法区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在葡萄牙, 总共包括里斯本、 波尔图、克英布拉和埃武拉四个大法区,每个大法区又分为若干小法区。 一般情况下, 小法区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不服其裁决的, 可上诉到大法区法院;对大法区法院的裁决仍不服的,还可上诉到最高法院。第二类是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的权限是对行政或税务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它包括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和其他地方一级行政法院。第三类是审计法院。 审计法院的权限是就国家账目和其他公共账目进行监督、审查,并依法追究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类是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的权限是审理军职罪
12、和法律规定归期管辖的与军职罪相关的重罪,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执行纪律措施的权利。除这四类法院外, 葡萄牙还设立了宪法法院和权限争议法院。宪法法院的权限主要是对行政、 立法等重大行为是否违宪作出裁决,同时也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如对选举过程合法性进行确认等。 权限争议法院的权限主要是负责审议各类法院因案件管辖而引起的争议而进行裁决。上述澳门法院组织架构完全从属于葡萄牙的法院系统,所以澳门地区在案件审理方面没有自治权,这是改组前的澳门法院架构。1989 年和 1990年葡萄牙国会先后修改了葡国宪法中有关澳门的条款与澳门组织章程中的有关条款,确认澳门地区可以拥有相对自治的司法组织体系, 以适应澳门本身
13、的特点。 1991 年,葡萄牙国会制定、 颁布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1992 年,澳门总督先后颁布了澳门司法组织新规则、 审计法院之组织、 管辖、运作及程序、 澳门法院官员和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成员、澳门司法委员会成员通则 等有关法令, 新的澳门法院组织架构逐渐形成。至此到澳门回归时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9 页 - - - - - - - - - 6 的澳门法院组织我们把称为改组后的法院架构。第一:澳门高等法院, 澳门高等法院由院长及4 名法官
14、组成, 并以分庭或全会的形式运作,其主要权限包括:(1)审判立法会主席及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因行使职能而作出的犯罪案件;(2)审判高等法院法官和驻该法院的检察院官员因行使职能而被提起诉讼的案件或故意犯罪的案件; (3)依法统一高等法院的司法见解; (4)审理高等法院分庭之间管辖权方面的冲突; (5)审判对高等法院分庭以第一审级审判所作出之合议庭裁判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6)当案件涉及行政、 税务和海关事宜时, 如高等法院分庭之合议庭裁判在法律无实质修改的情况下,其体现之解决办法有异于该庭或其他分庭根据同一法律曾作出的合议庭裁判,且当事人提出上诉的, 由高等法院全会进行审理。第二,澳门第
15、一审法院。澳门有三个第一审法院:(1)澳门普通管辖法院;(2)澳门刑事预审法院; 它的职权范围是行使关于初步专案调查审判职能,进行预备性预审及辩论预审, 最后裁定是否起诉。(3)澳门行政法院。 澳门行政法院受理的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行政、 税务及海关上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种情况是当争议在有权限的政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在澳门有关法律中被称为“司法上诉案件”。第三,澳门审计法院。 澳门审计法院是个比较特殊的法院,它享有审判权和财政控制权。澳门地区及其自治或非自治机关、公共机构、公共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法律规定的任
16、何其他公共实体、行政公益法人,都必须受审计法院的管辖和监督。改组后的澳门法院组织体系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大部分案件可以在澳门审理、 结案,但澳门的司法权并没有完全脱离葡萄牙的管辖。1999 年澳门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权法院架构根据基本法的精神, 根据澳门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 制定了特区法院组织体系。二、澳门法院的架构根据基本法第84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一)初级法院澳门特别行政权初级法院是具有一般审判权的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为除行政法院行使的专属管辖权和由中级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以外的其他案件。澳门基本法 第 85 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
17、立若干专门法庭。原刑事起诉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这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 比如青少年法庭、 家庭婚姻法庭等, 设立法庭的权限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组织纲要也规定第一审法院“亦得在初级法院内设专门管辖法庭及特定管辖法庭”,指的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需要在初级法院设立若干专门法庭。专门法庭的设立在澳门也存在着很多争议和讨论,至目前为止, 仍未设立任何专门法庭,2012 年澳门法务局表示目前仍未据条件设立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有关诉讼案件现急需由初级法院的轻微民事案件法庭、民事法庭负责审理。(二)中级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是作为第二级法院来运
18、作的,中级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由其行使初审管辖权的案件, 并负责审理对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裁定和判决的上诉案件,而对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不服的,则可以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澳门地狭人少, 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 有人建议将中级法院于终审法院合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9 页 - - - - - - - - - 7 为一,并赋予其上诉权和终审权; 或者参考元澳门高等法院的做法,以全会与分庭的方式运作,赋予全会与分庭不同的权限,由全会作为终审法院运作。这种
19、提法虽然能有效地节约法院资源,减少法院层级, 但是,将终审法院与中级法院合二为一, 同一于一个法院, 势必对上诉案件的公正判决有所影响,再者,造成审级的混乱,也在法理上很难说通。 终审法院, 作为一个独立法域的最高司法代表,行使着独立法域的终审权, 有必要独立设立, 而不能与其他审级法院合二为一。基本法最后维持了三级法院架构, 也使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级清晰,权责明确, 让终审法院也能独立对上诉案件行使独立终审权。(三)终审法院所谓终审,是指法院按照审级制度对案件进行的最后一级的审判。终审法院的判决即时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其审判活动,不受任何其他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澳门基本法第2 条规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基本法 第 84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这两条完全说明澳门地区的司法终审权赋予澳门地区的终审法院,这也是澳门自治权的一重大体现。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为我国一个地方法院却享有终审权,所以其法律地位不同于我国其他地方的高级法院,在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的判决, 当事人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但澳门终审法院的判决, 当时人对判决不得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
21、高人民法院对澳门终审法院的判决也不具有指导和监督作用,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直接审理,或者指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重新审理已经由终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但这并不能就此认定澳门特别行政权终审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同等的级别或地位。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虽然享有终审权,但它仍然是一个地区性法院。而且,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外交、国防等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澳门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实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 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 应由熬吧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2、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所以,澳门终审法院的法律地位也就很明了了。(四)行政法院澳门基本法 第 86 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可见,行政法院是作为初审法院来运作的, 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唯一的专门管辖法院,负责审理行政及税务纠纷。 原来的澳门司法体制中, 有审计法院来审查政府、 自治和非自治机构、 公务法人、公共团体、 地方自治团体等账目, 回归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未保留审计法院,只设立的行政法院, 将审计法院的司法职能一部分转化为行政职能,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审计署, 同时,初级法院中可根据需要设立若
23、干专门法庭,行使原审计法院的司法职能。三、法院的管辖权管辖权是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权力和权限。澳门法院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的是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司法权限上的划分,即澳门的独立司法权的管辖范围体现在哪些方面,在哪些领域澳门法院无管辖权或管辖权受约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9 页 - - - - - - - - - 8 澳门基本法 第 19 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
24、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设立案件中遇到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诉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钱,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由此可见澳门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除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做的限制外,澳门法院对所有的案件都有管辖权。凡是符合澳门原有法律所确立的司法管辖标准应由澳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案件,无论案件性质为何, 澳门法院都有管辖权。 凡是澳门原有法律规定放弃管辖或承认管辖权受限制的
25、, 则继续保持这些规定的效力, 法院可放弃行使管辖权或以无权管辖为由拒绝受理该类型案件。2、澳门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构以国家名义对外国、 外国人及其财产所实施的行为,是一国处理与他国关系, 包括该国与另一国公民的关系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被置于法院管辖权范围之外,这是对国家行为长期适用的惯例。一旦法院认定某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便认定其已取得国家主权机构的充分授权,任何法院都不可主张司法管辖权。事实上,对于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实务,比如澳门特别行政权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和检察长的任命, 全国任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二将在澳门特别行政权适用的全
26、国性法律作出增减,全国任命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澳门原有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宣告, 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在澳门设立机构的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所做的解释,等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均无管辖权。四、法院审判及保障澳门基本法第83 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基本法 第 89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令, 除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澳门基本法第19 条第三款也就是关于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无管辖权问题。 所以,由此可见, 澳门特别
27、行政区法院最重要的审判原则就是独立审判原则。所谓独立审判,又叫审判独立,是指由法院或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受宪法和法院的约束, 不受其他机关、 政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 它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 只有确定独立审判原则, 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 公平,否则司法正义将是一纸空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习的独立审判原则需要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保障,为了保障独立审判原则的实现,基本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1)司法豁免权。基本法地 89 条第 2 款规定,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为了保证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能以超然的公正地进行裁判,所以对法官的审判行为一定程度上排除后顾之忧,除非法
28、院违法, 比如收受贿赂, 枉法裁判等, 除此之外,即使法院的判决有不公正、不恰当的地方,也不能追究法律责任。(2)专职制度。 澳门基本法 第 89 条第 3 款规定: “法官在任职期间, 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性团体中担任职务。”根据澳门现行的法律,在职法官可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无报酬的法学教学和研究外,不得兼任任何其他公私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9 页 - - - - - - - - - 9 务,未得主管上级委员会许可不得受
29、任承担与法院事务无关的临时任务。因为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法官必须专职于这一工作, 如果法院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或与政治性团体有所牵连, 就很有可能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外界的影响,从而有损法官的独立审判。(3)法院终身制。澳门基本法 第 87条第 2 款规定: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所以,澳门法官实行的是终身制,法官一经任命就不可撤换, 除法定原因外不得被调动、 更改职级、停职、强迫退休和解职。终身制能很好地排除法官审判案件时受到职业风险的威胁,提高了法官的
30、地位,更好地保障了法官的权益,也保障了司法的独立审判。(4)高薪制和优厚的待遇。高薪是很多国家对国家公职人员采取的防腐措施,也取得了良好的效应。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享有高薪和优厚的待遇,并享有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特别保护。 司法官通则对法院的薪酬待遇有详细的规定。法官还享有一些特权, 如豁免地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配备和使用自卫武器, 要求居住地警署对其本人、家属和财产实行保护等。五、法官和法院院长的任免(一)法官的任免澳门基本法第87 条第 1 款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标准,符合标
31、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所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法官的选用有两个条件:第一,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各级法院的院长由法官中选任。所以,法官的个人专业资格是其能否被选用的主要依据,不符合专业资格的不得出任法官,更不用谈法院院长了。第二,外籍法官如果符合条件亦可聘用。除了终审法院院长之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没有国籍的严格限制。在选任程序上,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的任命必须由一个独立委员会来推荐,这个委员会必须是独立的、工作的,不受别的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该委员会由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提高了该独立委员会的代表性和专业性。司法官通则还规定了法官任用的特别要件:拟确定出任
32、第一审法院的法官须在澳门居住至少 3 年,熟悉中文、葡文,完成培训课程及实习且成绩及格。培训课程及实习为期2年,并须有一个为所有学员而设的共同培训计划。完成培训课程及实习后, 成绩及格者按意愿向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申请出任法官职级。至于未完成适当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人士,则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澳门居住至少7 年,熟悉中文、葡文,已实际从事须具有法律学士学位方得从事的职业至少5 年。由于终审法院的法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最高一级法院法官, 基本法对其任命也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规定其任命须报全国任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澳门基本法第87 条规定了法官免职的情形,法官的免职,其实质条件是法官无力履行其职
33、责或行为与所任职务不相称。程序上,对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与所任职务不相称的审议是通过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3 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该情形予杨贤坤、邓伟平、邢益强: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20-121 页。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19 页 - - - - - - - - - 10 以审议,如情况属实, 则向行政长官提出免职建议,有行政长官决定是否予以免职。而对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则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终审法院法
34、官的免职是由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对其进行审议。由于终审法院的法官是澳门最高一级法院的法官,基本法对其的免职也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规定其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法院院长的任免澳门基本法第88 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该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 首先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具备担任法官所必须的条件,然后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对担任终审法院院长还有进一步的要求,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
35、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所以,由此我们知道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的外籍人士,即使符合选任条件, 也只能担任法官和其他发个法院院长,而不能担任终审法院的院长。 另外,对于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免, 还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院长都是由法官中选任出来的,所以,基本法对法官免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各级法院的院长, 即当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院长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者其行为与其所担任的职务不相称的情况时,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人民的不少于 3 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而对于终审法院的院长则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予以免职。 另外,
36、基本法规定,对终审法院院长的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节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澳门回归后,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依据 澳门基本法、 司法组织纲要法 等相关法律重新建立,澳门的检察制度也翻开了新的一页。在“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原则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 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行使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的良好运作既保证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司法领域落实高度自治,也在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及完善立法方面起到促进作用。一、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制度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但与欧洲
37、国家的检察制度相比, 澳门检察制度具有一些独特之处。 欧洲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在体制上多隶属于政府的司法部。澳门方面,检察院和法院同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并列。根据澳门基本法 及司法组织刚要法 的规定,检察院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第 1 条就规定, 澳门的司法当局包括法官、 预审法官及检察院。 可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法律定位还是比较清晰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中,检察院是惟一具有检察职权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预。检察院的独立性,刘方:检察制度史纲要 ,法律出版社, 20
38、07 年版,第 220 页。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19 页 - - - - - - - - - 11 不仅体现于检察院的工作仅须以合法和客观作为准则,也体现于检察官除法律规定应遵循的检察院内部上级指示外, 无需听从任何当局或任何人的命令。检察院在体制上独立运作,不隶属于任何司法行政机关,其独立性更获得财政和人员选任上的保障。特别行政区政府也不得干预检察院的检察活动。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限对特别行政区的施政进行监督。但基于“司法
39、独立” 的原则, 立法会不得针对司法机关的诉讼事务进行任何干预,立法会也不参与各级检察官的任命程序。所以,澳门检察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二、检察院的架构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组织与设置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设置参考了回归前澳门的做法。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职级主要有三类:检察长、助理检察长、 检察官。 检察长是检察院的最高代表, 领导检察院的各项工作, 向助理检察长、 检察官及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发布命令和指示。 助理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检察长开展工作,依检察长的授权在终审法院代表检察院, 在中级法院代表检察院以及在特殊情
40、况下在初级法院代表检察院;同时,助理检察长有权领导检察院的专责小组,并可向下级检察官发出针对个案的特定工作指示。检察官则主要在初级法院代表检察院以及协助助理检察长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设置有其特点,其架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检察长办公室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设立了检察长办公室,检察长办公室直属于检察长而运作。检察长办公室设有3 个厅级部门, 包括司法辅助厅、 律政厅和人事财政厅。 司法辅助厅主要职责是对检察院下设的各办事处的司法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为各级检察官开展工作提供协助。 同时,也负责接收与司法诉讼有关的举报,协助市民获得法律咨询和司法援助。律政厅的主要职责是在监督法律实施及维护
41、合法权益方面,代表检察院和检察长办公室提出法律意见, 对涉及检察体制和司法诉讼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研究,分析检察院的运作并定期向检察长提交报告,同时负责开展司法协助、 对外联络、 社区关系、 对外交流等活动, 以及统筹检察院刊物的出版等工作。人事财政厅的主要职务是制定检察院的年度预算, 处理财务、会计、采购等事项, 安排人员的招聘及培训, 负责人事管理,保存人事档案,以及管理检察院的各项设施。(二)刑事诉讼办事处检察院作为主持侦查案件的司法机关, 其主要的任务就是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检控。由于案件量的庞大,检察院设立的独立运作的“刑事诉讼办事处”。刑事诉讼办事处的主要工作包括:(1)进行刑事侦查
42、案件的立案和结案。 (2)接收刑事警察部门移送的侦查卷宗及扣押品。(3)当移送的卷宗含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须立即开展侦讯程序,以便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适当的强制措施。 (4)对刑事警察部门为调查案件而提出的关于搜索、 电话监听、 解除银行保密或其他通讯保密义务等请求进行审议,并依法自行作出决定或提请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作出批准。 (5)因情况对刑事警察部门完成调查的个案自行进行补充调查或将案件交换警方进行补充调查。(6)对澳门所有的刑事侦查案件进行审查及决定提起控诉并将案件移送初级法院审理,或决定不作控诉而将卷宗归档。(7)接收市民、公共机关或私人实体提出的口头或书面刑事检举,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名
43、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1 页,共 19 页 - - - - - - - - - 12 (三)检察院驻各级法院办事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采用了单一的组织架构,只设一个检察院, 为了配合各级法院进行诉讼工作,检察院在不同级别的法院共设立了四个办事处:驻终审法院办事处;驻中级法院办事处; 驻初级法院办事处; 驻行政法院办事处。 在各级法院派驻的检察官,由被派驻的检察官在各级法院代表检察院。具体方式是: 在终审法院, 由检察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必要时由助理
44、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在中级法院, 由助理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工作; 在初级法院, 由检察官代表检察院, 当案情严重、 复杂或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时, 也可有助理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在行政法院办事处, 由检察官代表检察院工作。在各办事处由助理检察长或检察官领导日常工作,并配备司法辅助人员协助助理检察长和检察官工作。三、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检察院的司法职能是法律所赋予的,检察院在惩治犯罪, 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等法律价值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根据澳门司法组织总规章、 司法组织纲要和司法通则暨司法委员会和司法高等委员会之成员通则与组织对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提起刑事诉讼
45、提起刑事诉讼是检察院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在刑事案件中, 检察院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对犯罪分子的控告, 使得犯罪分子受到法院裁判承担法律责任。澳门检察院还代表澳门地区、公钞局、市政厅以及无行为能力、 不确定和失踪的人士进行诉讼。检察院作为整个社会或公共利益的代表而被赋予司法职能和参与诉讼活动,所以当具体的案件涉及到澳门地区的利益或社会的公正时,检察院应代表这些团体和个人进行诉讼。(二)领导和监督刑事侦查领导和监督刑事侦查是检察院刑事诉讼权的一种表现。领导分为直接领导和间接领导。直接领导是检察院领导指正的刑事侦查工作,即属于检察院权限内部的侦查行为;间接领导是检察院领导其他机关
46、的刑事侦查,发出侦查指令和处理意见。 比如,警察机关在进行侦查时,检察院通过发出侦查指令和处理意见间接领导该刑事侦查。(三)保护民事权益民事诉讼本与检察院无关,但当案件涉及到澳门地区利益或对社会利益有所损害时,那就不仅仅是民事当事人的利益了,也关乎澳门地区的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所以,澳门地区如果案件的被告为不确定人或法院发现被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不知道所踪的人士, 法院会依法将案件送交检察院, 以便检察院代表他们进行必要的答辩和跟进案件。检察院的参与课避免获得律师志愿的原告方取得不合理的诉讼优势,从而确保上述无力自救的被告方的权益获得尊重。另外,在劳工案件和劳动纠纷等案件中,因为其带有一定的社会
47、性, 所以,在该类案件中, 劳工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检察院会协助劳工及其家属维护其社会权利, 有利于保障劳工的权益。 在对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时,检察院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想初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院可向法院申请订立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检察院可向法院申请对未成年人行使亲权作出禁止、限制或调整。 检察院也依法参与未成年人的收养程序,法院必须在听取检察院意见后作出决定。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2 页,共 19 页 - - - - - - - - - 13
48、(四)监督法律的实施澳门检察院在维护法院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关注法院审判职能是否符合法律,行使监督权。在司法活动中, 如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受到其他的干扰或干涉,检察院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 排除这种干扰和干涉, 并保证审判机关真正独立地完成审判职能。在审判活动中,检察院负有监督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权限,如果法院在刑事司法权时,明显超越法律或违背法律,检察院派驻法院的司法官要予以关注并向检察院报告。四、检察官的任免澳门的检察官的人治条件和任免制度和法官制度一样都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制度中对检察官的任免条件直接影响了司法独立原则的落实。(一)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按照司法官通则
49、第 13条规定: “出任法院和检察院司法官的人士须符合下列三项一般任职条件:(1)一般条件(比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国国籍或葡萄牙国籍、年龄介于18 岁至 50 岁、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在澳门定居等); (2)具有法律认可的法学学士学位; (3)熟悉澳门法律体系。司法官通则第16 条针对出任第一审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各级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助理检察长和检察官,设立了任职的特别条件:(1)居住澳门至少3 年; (2)熟悉中文及葡文;(3)合格完成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举办为期2 年的司法培训课程。(二)检察官的任职程序澳门基本法 第 90 条第 2 款和第三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
50、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 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与终审法院院长任命是有所不同的,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只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检察院的检察长则须由中央政府任命。助理检察长、 检察官的任命则由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的免职程序相对较为简单, 如果检察官无力履行职责或检察官行为与其担任职务不相称, 这就是各级检察官免职的法定情况,即如果检察长发现助理检察长、检察官因体力或智力衰退或迟钝不能担任职务而应该退休、终止其定期为人或解除其合同,应交由检察官委员会审议。 检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