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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7 号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 年 12 月29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2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部 长张文康二 00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
2、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 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第十一条( 饮) 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
3、定期进行消毒。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消毒剂、 消毒器械、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
4、所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卫消证字 ( 发证年份 ) 第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 车间 )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
5、号。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自治区、 直辖市简称 ) 卫消备字 ( 发证年份 ) 第号。应当说明理由。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 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 发证年份 ) 第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 (一)
6、生产 (二)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 (三) 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年份 ) 第号。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业现场进行审核。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 年份 ) 第第三十一条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7、页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一) 生产企业卫生 (二) 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 含说明书 ) 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 ( 含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一) 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 (二) 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四章 消毒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卫消服证字 ( 发证年份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第三十六条 (一)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 (二)( 三) (四) 用环氧乙烷 (五) 从事用环氧乙
8、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 地) 级以上卫生行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九条 (一) 对 (二)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 (三)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 (五)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 (六)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条 (一)( 二) (三) 产品宣传内容、标签( 含说明书 ) 受到质疑的。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第四十二条( 一) 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 (二) 产
9、品安全性、 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 夸大宣传的。第四十三条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标准和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五条5000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传染病防治
10、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5000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50005000元以上20000 (一) (二)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消毒产( 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 灭菌物品包装物)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2 年 8 月 31 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