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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p 1 基本原理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德萨米的经济法主张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赫德曼的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德国成了现代经济法的发祥地. 经济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自然法则》一书)之中,但具有现代意义的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1919年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中国较为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开始于(1978)年,当时我国经济正进入(改革开放)时代,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法的概念 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定位--“社会本位”,这是以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集中表现在: (1)在交易行为中强调公平交易,注重对弱者群体的保护; (2)对产品责任、公害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度; (3)立法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社会经济组织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加以禁止、限制或制裁。 经济法的地位:七大法律体系之一 宪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程序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差异性 A. 从对市场主体的保护范围分析,民商法强调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则对特殊主体给予特殊保护,以体现产业政策。 B. 从调整方法看,民商法主要是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采取权利的自律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则是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前提下采以权力的他律机制规范企业和政府的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C.内容和体系不同。民商法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方面。 D.基本原则不同。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为:私权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公序良俗原则;营业自由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E. 从发展趋向看,民法特别是商法强调全球化,而经济法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 F. 价值内涵和价值目标上看,民法的价值在于追求个体、微观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所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它所坚持的是“社会整体效益优于个体效益”的原则。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 a. 调整对象不同 b.调整的宗旨不同 b. 调整手段不同: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即强制命令和服从;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除了强制式、命令服从式手段之外,但还采取一种参与式的、柔性调整方法 c. 对政府行为规制的侧重点不同:行政法侧重于从法律程序上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经济法则既需要对政府干预进行授权,又需要对政府干预权的行使进行控制,兼有程序控制和实体控制的双重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 4、 社会分配规制关系 经济法的体系 (一)市场主体规制法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二)市场竞争秩序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三)宏观调控法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银行法》 《政府采购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 (四)社会分配规制法(社会法) 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7.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经济审判的司法解释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经济法主体 干预主体: 管理主体 (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并且具有经济干预权的政府机关 行业协会) 干预受体: 市场主体 (法人 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一)经济行政机关 1 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机关 :发改委、人行、证监会 2 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 :国家各部委 :商务部 3 市场秩序管理机关 :工商局 4 专业性职能机关:质检部门、计量部门、标准化部门 (2) 行业协会 纺织业协会、出版业协会 (3) 法人组织 1 企业法人 (营利性) 2 非企业法人(非营利性)机关法人:国家机关、各级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文教卫 社会团体法人:各种学会、联合会 (四)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主体: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 个人独自企业 合伙企业 农村承包经营户 经济法客体 (一) 经济行为 (管理主体的干预行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 (二)经济行为所及的物:有形物(动产与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 智力成果 经济信息 1.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 abcd ) A 某市财政局 B 某研究院 C. 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 2.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cd ) A 阳光 B 货币 C 设计图纸 D 专利权 经济法责任制度 1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2 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 : 惩罚性赔偿责任 结构控制 产品召回责任 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 行为禁止 经济职权:是一种职务性的权利 是一种命令与服务性质的权限 是一种法定的权限 目标之一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职责:是指经济行政机关依照经济法律的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能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特点-法定性 专属性 经济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 企业自主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 经济请求权 管理性的请求权 赔偿性的请求权 经济义务:遵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义务 正确行使经济职权与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 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 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 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 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中的地位A、法的体系 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B)B.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民法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Chp4 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Enterprises)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 1. 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 合伙企业 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出资人,属于契约式企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无限连带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3. 公司 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 公司依法成立 2.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4.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比如只跟子公司签了合同,破产时母公司是不会给出补偿的) 根据公司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划分:总公司与分公司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2.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3. 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设立 我国企业设立的方式 (1)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股份制公司)限制经营的,盐烟草等 (2)由国务院特许设立:(特大型企业、金融性企业、全国性公司)中国石油,中国银行 (3)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个人独资、合伙) (4)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公司) 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里不能有公司有限等,公司起名工商管理局有要求:行政区划、有寓意、行业领域、责任形式) 2.企业要有自己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和适应的从业人员 5. 企业要有生产经营场所(商用的,不能是家庭) 6.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现在流行多元化经营,投资行为等)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 法律特征: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 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单独经营管理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数量不限)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尽管申办独资企业条件比较宽松,但是独资企业创建、运作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首先,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除了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外,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在申办独资企业时,要递交身份证和职业状况证明。本案中,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宰在职人员,他欲车间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 其次,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但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产。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另外,由于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最好从事社区服务、都市工业或者科技创业等方面,顾勇欲开一家面点制作的小店是适合独资企业经营的。 再次,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一般是根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叫厂等。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但法律对经营用房的面积未作规定。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当然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的,企业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和经理,但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是应当依法设臵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最后,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处理的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 合伙企业法 特征 1. 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付出资金或劳务,有限合伙人必须出资金 2. 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3. 合伙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入伙和退伙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合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只出钱且不可以劳务出资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外商投资企业法 (是中国的企业 受经济法管辖)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Sino-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 (3) 外商独资资企业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 (4) 外商投资性公司(FIC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 (5)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是(B)。 A. 罚款B.记过C.行政拘留D.吊销营业执照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条件有(ABD)。 A. 经济法律规范B.经济法主体C.权利义务关系D.法律事实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具备的条件:①须有经济违法行为;②行为人须有过错:③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④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BC)进行清算。 A. 债权人B.投资人自行C.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D.法院组成清算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是(BCD)。A.持业人员B.国家公务员C.党政机关领导干部D.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⑦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①依法申请贷款:⑦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②拒绝摊派权: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Chp5 竞争法 竞争的作用(1) 优化配置资源 (2) 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 保护消费者  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第一类是垄断行为第二类是限制竞争行为第三类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法立法模式 一是分立式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分开制法 德国中国 二是合立式 英国和平贸易法 匈牙利 合在一块 三是综合式 美国 反托拉斯法 中国竞争法执法机构---行政模式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并购行为)发改委(价格垄断)工商总局(不正当竞争) 发达国家竞争法的立法状况 美国的竞争法律制度最早 1 一般性的规定 美国有三个法案 《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2 实践中确立的重要规则 本身违法规则 (Per se rule) 合理规则(Rule of reason) 3 美国竞争法的适用性 一是出口卡特尔豁免 (德国企业间的联合组织;联合行为是限制竞争,但到国际市场上竞争出口对美国有好处) 二是具有域外适用性 欧洲共同体的竞争法 两套平行的竞争法: 一套是欧洲共同体竞争法另一套是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的国内竞争法。 Chp7 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行为与垄断行为的区别 1 主体条件不同 任意经营者vs强大的企业经营者 2 行为目的和后果不同 获得交易机会vs控制市场竞争 有竞争vs消灭竞争 3 行使的手段不同 违法vs有时候不违法,合并 4 法律规制的侧重点不同 保护市场有序竞争vs维护竞争态势,有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商业标示混淆行为(假冒行为 )概念 商业标示混淆行为是指使用假冒或仿冒商业标示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征1 主体涉及三方当事人(假冒者,被访者,消费者) 2 被混淆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示 3 混淆的目的是为了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 具体类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概念: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特征:1. 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 3.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给对方利益的行为 4.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表现形式 1. 以主体所处的贿赂地位及其实施的行为不同划分 商业行贿 商业受贿 2 以是否采用回扣的方式为标准划分 回扣行为 回扣以外的其他行为(特殊优待,澳门5日游)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概念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征1 虚假宣传的主体是经营者 2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3 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商品做了虚假宣传 4 行为发生在宣传过程中(广告活动) 四、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个特点:(1)秘密性 (2)非物质性 (3)价值性 分类1 不正当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 不正当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如买黑市手机 五、不当低价销售行为(低价倾销) 指经营者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特征1 行为的主体是作为卖方的经营者 2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并具有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3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低价销售行为 4 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竞争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当有奖销售 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 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特征1 行为的主体是作为卖方的经营者 2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并具有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3 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奖销售行为 4 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竞争秩序 不当有奖销售的类型(1)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巨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七、商业诽谤行为 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削弱其竞争力,并由此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特征1 行为的主体是的经营者 (被企业辞退的员工捏造事实不叫商业诽谤) 2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 3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商业诽谤行为 4 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誉权 表现形式(商业诽谤的具体手段为标准) 1 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 2 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 3 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 4 直接在公众中散步谣言 5 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 Chp8反垄断法 垄断, 从经济学角度讲,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态势。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 反垄断法是指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等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非法垄断的基本类型 1经济性垄断 (垄断协议 经营者集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行政性垄断 3公用企业垄断 确认非法垄断行为的两大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企业的某些竞争行为, 不管是否已经限制了竞争,均被视为构成非法垄断。(适用垄断协议) 合理法则:指企业的某些竞争行为, 虽然限制了竞争,但这种限制具有必要性,或者限制竞争所带来的负面性较小,或者符合某种政策导向,则不视为构成非法垄断。(适用转售价格协议、企业合并) 垄断协议也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达成协议消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协议的法律特征 1 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 2 是一项短期联合行动 3 主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垄断 4 某些限制竞争的协议可以适用反垄断法豁免 主要表现形式 (一)横向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协议方式联合限制竞争或消除竞争的行为。 (二)纵向垄断协议: 指纵向的企业之间基于协议限制竞争的行为。(上下游企业之间价格限定协议,占绝对份额供应商要求经销商以高价卖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或市场地位。 认定标准 1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纵向) 3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程度 5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 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标准 1.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 3.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一)垄断高价 (二)低价销售,又称掠夺性定价,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和垄断市场份额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三)搭售(捆绑销售) (四)拒绝和歧视交易 指没有正当理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和有差别地向购买者或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企业合并) 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联营以及其他方式,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 企业合并的类型 (一)横向合并: 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二)纵向合并: 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并。 (三)混合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来自完全不同的产品市场,也不具有纵向关系。 合并前的申报(符合申报标准)企业规模达到一定规模才要进行申报,不申报即违法 申报标准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我国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特征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而非市场主体 行政垄断的行为依据是行政权力 行政垄断的行为方式更多地表现为决定和命令 表现形式 (一)限定经营、购买和使用 (二)地区封锁 (三)机会、信息封锁 (四)设置主体准入障碍 规制行政垄断的对策 采取政企分离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完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和域外适用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例外制度,亦称适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 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 (1)自然垄断 (2)知识产权领域 (3)特殊卡特尔领域 (德国企业间的联合组织;联合行为是限制竞争,但到国际市场上竞争出口对美国有好处) 域外适用(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是指内国反垄断法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Chp9 产品质量法 产品的界定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属于:一切工业动产 经过加工的土地上、畜牧上、渔业上的产品和猎物 电和煤气 赠品租赁品 不属于:不动产和精神产品(智力成果)被排除在外 天然气 农产品 建筑工程 产品质量法:指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 监督管理主体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授权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认证,合格后颁发认证书的制度(中国已采用了ISO9000标准)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有认证机构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证实和评价的一种制度 (五)产品质量检查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 1.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 (1)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产品必须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3)产品必须名副其实 2.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限期使用的商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特殊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 易燃易爆炸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 1.进货时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示。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有关产品标示的义务 应当保证产品标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不得更改产品标示,不可“另起炉灶”,假冒产品标示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同生产者禁止性规定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即产品侵权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分别指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联系: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区别:(1)判定依据。前者包括: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或产品有缺陷;后者仅指产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险。(2)承担责任的条件。前者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责任的性质。前者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而后者仅指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与瑕疵 瑕疵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指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瑕疵是一般质量问题。 缺陷(defect)是产品质量法上的概念,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是严重质量问题。 区别:缺陷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两者的区别 : 第一,在程度上: 一轻一重。 第二,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 第三,向谁索赔;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40条);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43条)。 第四,赔偿的方式: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1)须有缺陷产品 设计缺陷:生产者在预先制定产品生产方案时,缺乏对产品结构、配方等问题的全面考虑(先天不足) 制造缺陷:产品的制造或质量管理过程中,原材料、零配件存在缺陷 警示缺陷:生产者未以适当的方式提供产品的警示及说明 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3)须有因果关系 此处的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1)财产损害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 因产品的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未作规定 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美国的产品责任经历了合同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过程。 我国在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的立法模式。对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只有你有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是先认定你有错,证明自己清白才不承担责任 免责情形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消费者方面知道产品有问题还买风险自担;未正确使用) Chp1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特征 1 从主体类型看, 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 2 从消费行为的性质看,是属于生活消费 3 从消费客体范围来看,包括商品和服务 4 消费者的交易对象是经营者 5 消费者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定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 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对消费者只规定的权利,对经营者则只规定义务 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 (让生产者举证,证明自己没错) 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可就消费者问题进行监督 12315 (三)社会监督原则 消费者的权利 (1) 保障安全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具体包括:人身安全权(1)健康不受损害(2)生命安全有保障 财产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1)商品情况标示不全; (2)商品情况标示和说明有欺骗性; (3)商品标志不科学、不通俗 。 (刷单刷好评被视为虚假宣传,影响知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1 自主选择经营者; 2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 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 (四)公平交易权 1 质量保障 2 价格合理 3 计量正确 4 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五)获得赔偿权 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六)依法结社权 (七)知识获取权 1 消费方面的知识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八)维护尊严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九)监督批评权 监督的对象包括: (1)经营者;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监督的方式:检举、控告、批评、建议 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或约定履行义务 1 履行法定义务 2 履行合同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第18条) 1 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应保证其商品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该 (1说明真实情况; (2做好明确警示; (3说明正确使用方法; (4标明危害防止方法。 2 非正常情况下,即当经营者发现其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有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 (1报告义务 (2告知义务 (3采取防治措施的义务(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召回要自担费用) (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 2.不作虚假宣传 3.明确答复询问 4.明码标价 (五)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1.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 租赁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也应当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 (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应当保证其商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与其以广告、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不能以单方意思(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表示的形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1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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