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完全集团公司会计准则2018年度(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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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 (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很多新准则或修订准则,它们的执行时间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就一起看一看各项准则的具体执行时间。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三、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四、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五、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执行时间 本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执行时间 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看完之后大家是不是对准则执行的时间有了一个了解?最新准则和修订准则的发布影响着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工作,我们一定要掌握准则的内容,这样才不会让我们的会计工作出现纰漏。中华会计网校特推出最新会计准则解读及账务实操专题,想要全面掌握准则,紧跟时代发展的会计人,一定不能错过。 目 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5 第一章 总 则 15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6 第三章 资 产 17 第四章 负 债 18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18 第六章 收 入 19 第七章 费 用 20 第八章 利 润 20 第九章 会计计量 21 (一)历史成本 21 (二)重置成本 21 (三)可变现净值 21 (四)现值 21 (五)公允价值 22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22 第十一章 附 则 23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3 第一章 总则 23 第二章 确认 23 第三章 计量 24 第四章 披露 27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7 第一章 总 则 28 第二章 初始计量 29 第三章 后续计量 30 第四章 衔接规定 35 第五章 附 则 35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36 第三章 后续计量 37 第四章 转换 38 第五章 处置 39 第六章 披露 39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9 第一章 总则 40 第二章 确认 40 第三章 初始计量 41 第四章 后续计量 42 第五章 处置 44 第六章 披露 44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45 第一章 总则 45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46 第三章 后续计量 48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50 第五章 披露 51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52 第一章 总则 52 第二章 确认 52 第三章 初始计量 54 第四章 后续计量 55 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57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8 第一章 总则 58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58 第三章 披露 60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61 第一章 总则 61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62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63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66 第五章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66 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70 第七章 披露 71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74 第一章 总 则 74 第二章 短期薪酬 76 第三章 离职后福利 78 第四章 辞退福利 82 第五章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82 第六章 披 露 83 第七章 衔接规定 84 第八章 附 则 85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85 第一章 总则 85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85 第三章 列报 88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90 第一章 总则 90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91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92 第四章 披露 93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94 第一章 总则 94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94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6 第四章 披露 97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98 第一章 总则 98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98 第三章 披露事项 10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修订) 102 第一章 总则 102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102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104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05 第五章 披露 1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06 第一章 总则 107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07 第三章 合同收入 108 第四章 合同成本 109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10 第六章 披露 112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改) 112 第一章 总则 112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114 第三章 列报 116 第四章 衔接规定 116 第五章 附则 1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17 第一章 总则 117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117 第三章 披露 121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21 第一章 总则 121 第二章 计税基础 122 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 122 第四章 确认 123 第五章 计量 124 第六章 列报 126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126 第一章 总则 127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127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29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29 第五章 披露 131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31 第一章 总则 131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32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33 第四章 披露 136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38 第一章 总则 138 第二章 租赁的分类 138 第三章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41 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42 第五章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43 第六章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43 第七章 售后租回交易 144 第八章 列报 145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改) 146 第一章 总则 146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49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155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156 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157 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161 第七章 公允价值确定 164 第八章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167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改) 169 第一章 总则 169 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169 第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72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修改) 177 第一章 总则 178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179 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182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188 第一章 总则 188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189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190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191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193 第六章 列报 194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195 第一章 总则 195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96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198 第四章 列报 199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01 第一章 总则 201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201 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204 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205 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206 第六章 披露 207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208 第一章 总则 208 第二章 会计政策 208 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210 第四章 前期差错更正 211 第五章 披露 211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12 第一章 总则 213 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13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14 第四章 披露 215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15 第一章 总则 215 第二章 基本要求 216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218 第四章 利润表 221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22 第六章 附注 223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24 第一章 总则 225 第二章 基本要求 225 第三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26 第四章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27 第五章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28 第六章 披露 228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230 第一章 总则 230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230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23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35 第一章 总 则 235 第二章 合并范围 237 第三章 合并程序 243 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245 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 246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249 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50 第四章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251 第五章 衔接规定 253 第六章 附 则 253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254 第一章 总则 254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254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255 第四章 列报 257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257 第一章 总则 258 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 258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261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264 第一章 总则 264 第二章 关联方 264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266 第四章 披露 267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改) 268 第一章 总则 268 第二章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271 第三章 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275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278 第五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279 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282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282 第二节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84 第三节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88 第四节套期保值相关披露 289 第五节 公允价值披露 290 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291 第一节 定性和定量信息 291 第二节信用风险披露 292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披露 293 第四节市场风险披露 295 第八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297 第九章 衔接规定 301 第十章 附则 301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01 第一章 总则 301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302 第三章 列报 306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307 第一章 总则 308 第二章 相关资产或负债 309 第三章 有序交易和市场 309 第四章 市场参与者 311 第五章 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312 第六章 估值技术 313 第七章 公允价值层次 316 第八章 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318 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20 第十章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 322 第十一章 公允价值披露 323 第十二章 衔接规定 327 第十三章 附则 327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328 第一章 总 则 328 第二章 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328 第三章 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31 第四章 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32 第五章 衔接规定 332 第六章 附 则 333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33 第一章 总 则 334 第二章 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335 第三章 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336 第四章 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339 第五章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41 第六章 衔接规定 343 第七章 附 则 343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修改) 343 第一章 总则 343 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345 第三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347 第四章 列报 349 第五章 附则 35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时间2014年3月13日 施行2014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1-2]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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