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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第三编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重点标题重点注释市场竞争法律制度一、竞争的作用和立法模式1. 竞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 优化配置资源2) 推动经济和技术的进展3) 爱护消费者2. 竞争法立法模式【反垄断和反不正值】.一是分立式.二是合立式.三是综合式二、发达国家的竞争法的立法状况(一)美国的竞争法律制度1 一般性的规定美国有三个法案1890 年的谢尔曼法 (Sherman Act)1914 年的克莱顿法 (Clayton Act ) 1914 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2 实践中确立的重要规章1)本身违法规章2)合理规章美国竞争法的适用性:一是出口卡特尔豁免。二是具有域外适用性(二
2、)欧洲共同体的竞争法欧洲共同体内存在着两套平行的竞争法:一套是欧洲共同体竞争法,主要表达在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的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另一套是各成员国依据自己的情形制定的国内竞争法。(三)其他发达国家的竞争法1. 德国的竞争法2. 英国的公正贸易法3. 日本的竞争法三、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其表现形式1、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值竞争( unfair competition )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特点(1) 实施不正值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2) 实施不正值竞争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3)
3、 客观上存在实施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事实。(4)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就和商业道德的过错。3、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要求依据详细案例能分析出来)1)假冒行为(欺诈性交易方法) 。 2)商业贿赂。 3)侵害商业隐秘。4)虚假宣扬。7)不当设奖销售行为。 8)商业诽谤。四、限制竞争的形式 (要求依据详细案例能分析出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5)降价排挤行为。 6)搭售行为。 9)招投标中的不正值竞争行为。10)强制交易行为。 11) 滥用行政权益限制竞争行为五、垄断的概念和特点1、垄断的概念. 从经济学角度讲,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经济实力对
4、生产和市场进行掌握,并在肯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态势。.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位置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2、垄断的特点.限制竞争.经济过度集中.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六、反垄断法一般规制对象和特点1、反垄断法一般规制对象传统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经济性垄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 垄断协议(卡特尔Cartel)2) 经营者集中3) 滥用市场支配位置(每个内容的详细说明略)2、反垄断法的特点这个没有找到七、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原就1、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
5、概念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即例外制度, 亦称适用豁免, 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畴 (1)自然垄断 (2)学问产权领域 (3)特殊卡特尔领域产品质量法一、产品的界定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用于满意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肯定的劳动成果。1、 美国对产品的界定电、自然气、血液、一般软件、房屋和公寓2、 欧盟对产品的界定范畴比美国略窄3、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举例能辨明即可)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畴的,适用本法规定。
6、.产品必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需经过加工、制作。其次,用于销售。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我国产品范畴一切工业动产。经过加工的土的上、畜牧上、渔业上的产品和猎物。电和煤气不动产和精神产品(智力成果)被排除在外。.产品有以下共同特点:1) 产品一般指动产。2) 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畴。3) 产品一般指有形物品 二、产品质量监督治理制度(一)监督治理主体.产品质量的 监督治理机构是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及县级以上的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是指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国家标准高于 行业标准 高于 企业标
7、准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1) 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产品必需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必需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产品必需名副其实2) 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3) 特殊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要求4) 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2、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1) 进货时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示。2) 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销售者应当实行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 有关产品标示的义务应当保证产品标示符合 产品质量法 第 27 条的规定,不得更换产品标示,不行“另起炉灶” ,假冒产品标示4) 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同
8、生产者禁止性规定四、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分(概念略).联系 :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区分 : ( 1)判定依据 。前者包括: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或产品有缺陷。 后者仅指产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急。 (2)承担责任的条件 。前者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财产缺失。 ( 3)责任的性质 。前者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而后者仅指侵权责任。五、产品缺陷和瑕疵的区分.两者的共同之处: 第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9、。 其次,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于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两者的区分: 第一,缺陷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急 ( unreasonable dangerousness),产品存在除危急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 其次,在程度上:一轻一重。 第三,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打算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就上不应接受六、产品缺陷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畴1、产品缺陷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 须有缺陷产品2) 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3) 须有因果
10、关系2、产品缺陷赔偿责任的赔偿范畴1) 财产损害赔偿2) 人身损害赔偿3) 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未作规定七、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就1)归责原就 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需依据的法律准就。3)我国 在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就上, 采纳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的立法模式 。对销售者采纳过错责任原就和特殊情形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就。 对生产者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就, 即严格责任原就。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一、消费者概念和特点1、消费者概念消费者是为了满意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特的法律确认其主体位置和爱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2、消费者特点1) 从主体类型看,消费者是个体社
11、会成员2) 从消费行为的性质看,是属于生活消费3) 从消费客体范畴来看,包括商品和服务4) 消费者的交易对象是经营者5) 消费者是由国家特的法律确定的概念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宗旨和原就1、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宗旨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法。2、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原就1) 自愿、公平、公正、诚恳信用原就2) 对消费者特殊爱护原就a 对消费者只规定的权益,对经营者就只规定义务b 在归责原就上,采纳严格责任原就c 举证责任倒置d 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可就消费者问题进行监督3) 社会监督原就三、消费者有哪些权益?(要求依据详细案例能分析出来)可编辑资
12、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1) 保证安全权2) 知悉真情权3) 自主挑选权4) 公正交易权5) 获得赔偿权6) 依法结社权7) 学问猎取权8) 爱护尊严权9) 监督批判权四、经营者有哪些义务?(要求依据详细案例能分析出来)1) 依照法律或商定履行义务2) 听取看法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 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 不作虚假宣扬的义务5) 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 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7) 供应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8) 承担 “三包 ”和其他责任的义务9) 不得从事不公正、不合理交易的义务10) 不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要知道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找谁)1、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1) 生产者2) 销售者3) 供应服务者4) 企业分立、合并后,承担原企业权益义务的单位5) 营业执照的出借人、出租人,6)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7) 广告经营者。2、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就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设置了连带责任制度,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 连带责任 ,受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另一种其实是 先行赔偿制度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只能向特定的责任方提出恳求, 而后再由付出赔偿金的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偿。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