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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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1981.4.1 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水运无线电通信是水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通信为中心,负责海难救助,运输生产指挥及国际、国内船舶公众通信业务。第三条水运无线电通信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更好地为运输现代化服务。第四条本规则是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的准则,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第二章管 理 机 构第五条全国交通水运系统无线电通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凡设有船、岸

2、电台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熟悉通信业务的管理干部,以加强对船、岸电台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对于开放国际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各主管单位更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和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工作。第六条各级通信部门在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制度,认真督促检查执行。2.组织通信人员不断提高通信效率和质量,确保通信畅通。3.认真做好通信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制订通信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基建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5.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第七

3、条江、海岸电台应设台长,负责收、发信台的领导。 大中型岸台并可根据需要设报务(机务)主任,协助台长分管收、发信台的业务和技术工作。第八条凡配有两名 (含)以上无线电台人员的船舶电台,应设报务主任,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从事船台的通信工作。第九条为确保通信畅通,通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关通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通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电 台 设 置第十条设置水运无线电台,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必须设置的,要严格管理,严禁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第十一条为使江、海岸电台的设置,做到合理布局,综合使用,海岸电台和长江江岸电台由交通部统一规划。第十二条江、 海岸

4、电台对外籍船舶电台的开放,应随同港口的对外开放,报请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设置江、海岸电台或陆地专用电台,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无线电台(站)登记表”和“设备核定表”,交通部直属单位报交通部批准,地方水运单位征得交通部同意后,报当地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设台定点位置,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则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江、海岸电台及陆地专用电台执照,由当地省、市、自治区或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设备核定表”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各一份备案,自存一份留底。第十五条凡根据船舶设备规范或航政部门规定设置的船舶电台,不须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电台执照的核发按如下办理:1.交通部直属单位船舶,由主

5、管单位填写“船舶无线电台设备核定表”,向交通部指定的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位申请核发船舶电台执照,设备核定表除核发单位和申请单位各留一份外,报船籍港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各一份备案。2.地方水运船舶,由主管单位填写“船舶无线电台设备核定表”,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发船舶电台执照,设备核定表自留一份,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各一份备案。3.地方交通系统及其他单位参加国际航运

6、的船舶,由主管单位凭当地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向交通部指定的单位申请核发国际航运的船舶电台执照。国际航运结束后,应向原核发单位缴销执照。第十六条以交通部名义核发的船舶电台执照,有效期最长为10 年。第十七条陆上使用2 瓦以下的小型无线电话对讲机,应经相当于地、 专区级的主管厅、 局(公司)批准,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频率。使用证书由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第十八条业经批准的江、 海岸电台及陆地专用电台台址的变更或增大发射功率、加高天线、扩大天线场地时,须向原批准单位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停建或拆除时, 应及时向原批准单位报备。第十九条江、海岸电台及陆地专用电台在启用前半

7、个月,由使用单位将设台单位名称、电台位置、 呼号频率、 发射种类、 使用日期等资料, 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七三一三部队备案。第四章呼 号 频 率第二十条船、岸电台呼号的组成;1.江、海岸电台的无线电报呼号用“XS开始的三个拉丁字母或在其后加一个或两个数字组成(紧随字母之后的数字0 和 1 除外 );无线电话呼号用岸台或单位名称。2.船舶电台呼号用“B字头,由四个拉丁字母组成。救生艇电台呼号,在母船呼号后加二个数字 (紧随字母之后的数字0 和 1 除外 );无线电话呼号,用船舶名称。第二十一条呼号频率的申请核配:1.交通部直属单位的江、海岸电台、陆地专用电台的呼号和水上移动业务频率,向交通部申请

8、核配;非水上移动业务频率,向当地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核配。2.交通部直属单位的船舶电台呼号,向交通部指定的单位申请核配,并按交通部的规定使用频率。3.地方水运单位的船、岸电台呼号频率,向当地省、 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核配,报交通部备案。 但陆地电台使用水上移动业务频率时,应事先征得交通部的同意,以免发生相互干扰。第二十二条呼号频率未经核配,不得擅自使用。已核定的频率,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应向原核配单位重新申请。第二十三条在无线电通信中,发现有害干扰时,应查明干扰的来源、呼号、频率、日期、时间和影响程度等情况,按下列处理:1.交通水运系统电台间产生的有害干扰,应将干

9、扰的情况,寄送干扰电台的主管业务部门。收到申诉的单位,应即查明原因,予以改进,并在10 日内答复处理结果。如仍未解决,则报送交通部处理。2.国内其他系统或不明电台产生的有害干扰,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并抄报交通部。3.国外电台产生的有害干扰,由设台的主管单位将干扰情况查实后,按国际电信联盟规定的格式填报交通部处理。第五章电 路 组 织第二十四条水运通信电路分为:船舶电路和专用、船舶辅助电路。第二十五条全国海岸电台、长江江岸电台及交通部直属单位陆地专用电台的电路,由交通部统一规划。所开放的无线电报(话)电路、工作时间、业务种类,发射功率、通报(话)表时间、通电时间及代号等由交通部核定。名师

10、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3 页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地方水运单位的专用通信电路(不包括开放公众通信业务的电路),由使用单位报当地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所开放的无线电报(话 )电路,工作时间、业务种类、发射功率、通报(话)表时间、通电时间及代号等报交通部备案。第二十七条地方水运单位的陆地电台,凡需参加交通部组织管理的电路,应经交通部批准。第二十八条为维护通信秩序,长江区通信网路以汉口江岸电台为主台;华东与北方沿海区通信网路

11、以上海海岸电台为主台;华南区通信网路以广州海岸电台为主台,负责维护各该网路的通信秩序。在通信联络中,船、岸电台必须严格执行水运电报规则、 水运无线电话规则 ,船台应服从岸台、辅台应服从主台的指挥。第二十九条船舶进入设有江海岸电台的港口港区范围时起,应停止使用无线电报和高频无线电话发射机,但遇有台风袭击、遇险或紧急特殊情况除外。第三十条为维护水运通信的正常秩序,保证通信顺畅,交通部及指定单位设纠察电台,负责纠察工作。各单位收到纠察电台的纠察通知后,应认真迅速处理。第六章通 信 保 密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和通信部门对所属通信人员,应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保密观念,定期检查通信保密工作情况。发现有重

12、大泄密事项时,及时上报。第三十二条无线电通信内容不得涉及机密事项,其明、密界限由发报(话)单位掌握。拍电报应严格执行电报签发制度。凡经单位领导人签发(包括授权代签)的电报,船、岸电台不得拒发。如电台值机人员发现电报内容有不符保密规定时,可向发报人提出,由其处理。第三十三条严禁使用无线电话召开电话会议。第三十四条各项通信保密文件,电台执照等,应由专人登记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第三十五条无线电代密应设专人管理,密钥要勤换多变,做到严格控制使用,密电密复,不得明、密混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编密语代号。第三十六条通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通信纪律,通信内容不得外泄。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录用无线电报务人

13、员时,应履行审批手续。第七章设 备 管 理第三十八条各级通信部门要认真按照水运无线电通信设备维修管理规则,加强对船、 岸电台通信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维修保养工作。第三十九条为避免相互干扰,江、海岸电台所配备的发信机最大输出功率不得超过“江、海岸电台发信机最大输出功率限额”。第四十条为保持江、海岸电台发信机的频率准确,除各台每日自行测校频率外,各区通信网路主台, 应对本网路电台进行不定期监测。交通部纠察电台负责监测全国江、海岸电台的频率, 发现江、 海岸电台发信频率超过规定的频率偏差容许度时,监测电台应填写频率偏差通知单,寄送违章电台的主管部门。违章电台的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单后,应迅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监测台。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3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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