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课程教案(谢成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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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华信学院 教 案 2013~2014 学年第二学期 课 程 名 称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院系(部) 管理学院 授 课 班 级 11级人力资源管理 主 讲 教 师 谢成军 使 用 教 材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二○一四 年二月 课程简介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管理专业和法学专业一门必修课程。本课程以实际需要为前提,主要讲述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基本理论。在论述基础理论的基础上,还对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进行学习和讲解。本课程要求学生在学好相关经济法学和劳动保障相关专业内容时,才能学习本课程。本课程重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 本公共关系课程课程是针对管理学院11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开设的课程,学时安排为34课时,其中理论课时为28课时,课堂讨论事件为6课时,另外课外将安排安排学生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例的分析。本课程主要的目的是使大学生通过一个学期的讲授和实习锻炼,掌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理论,掌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内容。使同学们在学习后熟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案例,并能熟练解决具体问题,更高好地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参考教材: (1) 《劳动法(第三版)》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08年);主编:王全兴 (2) 《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主编:贾俊玲 课程教学日历 课程名称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院(系) 管理学院 专业 人力资源管理 年级 11级本科 课程 学期 总学时 周 学 时 学 分 考核 方式 采用 教材 情况 教材名称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二版) 主编(著) 主编:贾俊玲 出版社 名称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4 2 2 考试 出版时间 2012-2-1 周 次 日 期 每周时 数分配 教学内容 备 注 讲 授 实验 (实践) 合计时数 1 2.18-2.24 2 2 第一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第二节 2 2.25-3.3 2 2 第二章劳动法基础理论第一二节 3 3.4-3.10 1 1 2 第二章劳动法的基础理论第三四五节 4 3.11-3.17 1 1 2 第三章就业促进法 5 3.18-3.24 2 2 第四章劳动合同法第一二三节 6 3.25-3.31 1 1 2 第四章劳动合同法地三四五节 7 4.1-4.7 1 1 2 第六章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8 4.8-4.14 2 2 第七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9 4.15-4.21 2 2 第八章工资法 10 4.22-4.28 2 2 第九章职业安全卫生法 11 4.29-5.5 1 1 2 第十章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一二三节 12 5.6-5.12 1 1 2 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四五节 13 5.13-5.19 2 2 第十一章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14 5.20-5.26 2 2 第十二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15 5.27-6.2 2 2 第十三章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16 6.3-6.9 2 2 第十四章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17 6.10-6.16 2 2 课程考查 教研室主任(负责人)签名:       任课教师签名:       郑州华信学院教案 课程名称 劳动法 计划学时 2 授课章节: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 第二节:劳动法的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节课,使同学们掌握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劳动法产生的过程和原因、初期劳动法的特点;了解劳动法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劳动法的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基本内容: 1.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过程 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3.劳动法的发展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难点:劳动法的特点及产生发展 授课方式、方法和手段: 授课方式:讲授 授课方法: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 作业与思考题: 作业:简述劳动法的产生过程? 郑州华信学院教案 课程名称 劳动法 计划学时 2 授课章节:第二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及法律渊源 第三节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及作用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节课,使同学们了解法学及劳动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如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及法律渊源及劳动法适用范围等。 教学基本内容: 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和渊源及适用范围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劳动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难点:劳动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授课方式、方法和手段: 授课方式:讲授 授课方法: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 作业与思考题: 作业:试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u 1、“劳工法规”调整阶段 u 2、“工厂立法”和民法共同调整阶段 1、“劳工法规”阶段 u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为了加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 • 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 • 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 2、 “工厂法规”和民法共同调整阶段 u 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 • 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并解释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一定报酬的契约。” u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标志着劳动法的产生。 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u 1、是工人阶段长期斗争的结果 u 2、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u 3、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 四、劳动法与公法、私法 u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罗马法 u 公法涉及宏观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公法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即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 u 私法涉及私人(公民个人和法人)利益,即微观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私法关系允许协议设定 u 劳动法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社会法--法域 第二节 劳动法的发展 u 一、自由竞争阶段(19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 u 二、垄断阶段(20世纪前半期)的劳动立法 u 三、国家垄断阶段(当代)的劳动立法 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 u 1、工厂法的发展 u 2、工会法的演变 u 3、劳动争议法的出现 u 4、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 u   这一时期生产力科技含量低,剩余价值获取主要来自对工人身体剥削,劳资矛盾相当尖锐 二、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20世纪前期 u 1、劳动法已遍及大多数国家 u 2、劳动法体系趋向完整:工时立法;带薪年休假立法;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最低工资立法;社会保险立法;劳动合同立法以及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u 3、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前后,劳动立法经过几次前进和后退的大波动 u   这一时期由于生产力的科技含量增加,对工人的身体剥削有所缓解,但资本向世界扩张,劳资矛盾世界化 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 u 当代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 1、各国均已颁布与本国特点相适应的劳动法律法规 •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 3、劳动法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完整化和系统化 • 4、劳动基准成为各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5、劳动法中的责任条款得以明确和加强 • 6、各国劳动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殊机构和特殊程序 • 7、各国劳动立法受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四、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u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里程碑。 u 我国劳动法是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u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劳动法的基础理论 一、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v (一)概念 › 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v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v 劳动法概念可作狭义和广义理解。 › 就我国而言,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包括: v ①宪法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v ②法律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v ③行政法规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v ④部委规章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v 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v ⑥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v 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v ⑧其他,如国际惯例等。 v (二)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v 1、劳动关系 v (1)概念 ›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v (2)特征 › ①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固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 ②劳动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 › ③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 ④劳动关系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 ⑤劳动关系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v (3)劳动关系的种类 › ①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 v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等 › ②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 v 合同劳动关系、非合同(干部人事制度下)劳动关系 › ③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 v 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劳动关系等 › ④以劳动关系的特征为标准 v 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 › ⑤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 v 国内劳动关系、国际劳动关系 v (4)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 › ①实质标志: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 v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②形式标志:书面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支付,缴纳社保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资格等。 v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v 以规章的形式确认了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v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v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v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v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v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v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v (四)考勤记录; v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v (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 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 劳务关系主要包括:加工承揽关系、运输关系、保管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居间关系等。 大家断案: v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请同学们分析,并说明理由) v (6)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v 《劳动法》第2条: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v 《劳动合同法》第2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①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v 企业,是指以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为前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 ②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v 个体经济组织,又称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单位。 › ③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v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 v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v 特征: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 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 › (一)教育事业 v 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 (二)卫生事业 v 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 (三)文化事业 v 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 (四)科技事业 v 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 (五)体育事业 v 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 (六)劳动事业 v 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 (七)民政事业 v 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 v 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 (九)法律服务业; › (十)其他。 › 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勤人员,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v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政治协商机关、参政党机关、参政团体机关。 v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v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 › ⑤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农村农业劳动者、家庭佣人、家务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等劳动关系。 v 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自我结合形成的自我劳动,不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 就其性质而言,主要分四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和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 (1)劳动力资源开发和配置的社会关系 › (2)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实施工资保障的社会关系 › (3)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关系 › (4)社会保险及其管理的社会关系 › (5)集体谈判和协商的社会关系 › (6)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社会关系 › (7)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的地位和基本特征 v (一)劳动法的地位 v 1、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的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并列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v 2、在社会中的地位:起着重要的社会作用 ›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 (3)规范劳动力市场有序,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保障 v (二)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v 1、公法与私法兼容【社会法】 ›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v 1、利益说:规定国家利益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为法律为私法。【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v 2、意思说:规律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者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德国法学家拉邦德】 v 3、主体说: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 【德国学者耶律内克】 › 西方国家的劳动法是一个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 › 我国的劳动法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 v 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 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主要体现公平。 v ①劳动法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义务本位)。 v ②劳动法通过劳动基准制度以强行性规范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益。 v ③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严格限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限制不多或没有限制。 v ④劳动监察制度中的监察对象,一般只限于或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 › 劳动法同时也是劳动管理法,主要追求效率。 v 将劳动管理法制化,从而可以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v 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 劳动法的任务就是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 v ①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利益的协调。 v ②通过确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彼此合作,建立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 v ③通过确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确立了化解劳资纠纷的特殊协调方式:“三方原则”、调解和仲裁程序。 › 劳动标准法: v 劳动者保护标准(劳动基准) › 最低工资标准、工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 v 劳动管理标准 › 劳动定员标准、定额标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残废等级标准、基本工资标准、劳动岗位规范等。 ›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 ›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由劳动领域中多种社会关系所构成的、以劳动关系为主的系统,其中,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有许多属于程序性关系,它们是劳动关系正常运行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或保障。 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v (一)概念p37 v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 1、全面的涵盖性 › 2、高度的权威性 › 3、较强的稳定性 v (二)功能 › 1、在劳动法体系中的凝聚和统帅功能 › 2、在劳动立法中的依据和准则功能 › 3、在劳动执法中的指导和弥补功能 v (三)内容 › 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 ›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平衡三方利益 › 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享有综合权利 四、劳动法的渊源(形式)和体系 v (一)劳动法的形式p28 › 1、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惯例,法律解释等 › 2、准规范性文件:劳动政策,劳动标准,抽象劳动行政行为,工会规章,规范性劳动法规解释,集体合同 v (二)劳动法的体系 v 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v 劳动就业法 劳动法总则 v 劳动关系协调法 › 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v 劳动基准法 › 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督法     v 劳动保障法 › 劳动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 › 工会法           五、劳动法律关系 v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v 1、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法律关系。p41 v (1)联系 › ①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 ②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 v (2)区别 › 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 ②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 ③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④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 。 › ⑤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 › ⑥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 › 2、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等。 ›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国家意志是主导,当事人的意志为主体 ›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 4、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而展开的。实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实现的 › 案例分析: › 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 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v 分析: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 v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v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有规定。 v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v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 v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v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v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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