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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论 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 自然人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机构、组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 合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普通 2年 特别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 20年 【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中止 (暂停)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生效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表七、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3)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 一个婆婆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婆婆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本级复议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注意1】不得收费 【注意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决定种类包括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决定书 “送达”生效 强制执行 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 表八、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1)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依然可以起诉)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表九、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种类 期限 数罪并罚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最高3年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最高1年 有期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   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主体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签订合同 形式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新增)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合同效力 生效 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 无效 前提 已经成立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后果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表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带薪年休假 【注意】看累计工作年限(1年起步,10年分界)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 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 满20年 15天 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 【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换工作不影响享受假期 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部分人放假节日 有工资无加班费 平时加班 150% 周末加班 200% 法定休假日加班 300% 不支付加班费的罚则 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特别注意】计算加班费时需扣除正常工资(2013年新变化) 扣工资 “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表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约定工资的80%”;“最低工资标准”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服务期 单位出钱培训且有凭证 服务期长合同顺延 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计算已履行服务期比例 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 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 可以约定,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无效 在签订时“必须有补偿条款”否则就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协议当然无效 失效 在条款有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补偿金,或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金,“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 表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定解除 劳动者 提前通知解除 谁也没错试用期3天,非试用期30天 随时通知解除 单位错误在先,但不严重(补偿) 无需通知即可解除 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威胁生命(补偿) 单位 提前通知解除 谁也没错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 随时通知解除 “试用期”或劳动者有过错 经济性裁员 单位经济原因(补偿) 终止 合同期满、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一方驾鹤西游 排除事项 常识 高危职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产、哺乳期 记忆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补偿金 法定情形 【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 年限 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基数 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特别注意】只有劳动者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下才受到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 法律后果 (1)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2)单位应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转档 (3)合同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表五、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2013新增) 集体合同 订立主体 工会(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与企业 生效要件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劳动行政部门,自其“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争议解决 由“工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 派遣(用人、输出)单位 (1)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3)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不得克扣报酬 用工(输入)单位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者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意1】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注意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表六、劳动仲裁 基本规定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不收费 参加人 当事人 (1)劳务派遣(2)承包(3)单位驾鹤西游⑷集体合同 当事人代表 劳动者一方 “10人以上”推举“3至5名”代表 代理人 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 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两地申请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注意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有地域管辖问题 【注意2】两地申请指争议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两地申请,区分立案在先原则 申请 时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方式 书面、口头均可(与经济仲裁区分) 开庭 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 裁决 终局裁决 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注意】终局裁决非一裁终局原则,对终局裁决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诉讼(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只是生效时间不同) 生效 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 表七、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订立合同 不订立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超过规定、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履行合同 单位不按期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 “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解除或终止合同 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再支付补偿金) 表【区分】“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支付补偿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表八、基本养老保险(2013新增) 类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 组成 单位缴费部分 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部分 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也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补贴部分   缴费 单位缴费 20%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个人缴费 8% 享受条件 年龄条件 一般情况 男 60 女职工 50 女干部 55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男 55 女 45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男 50 女 45 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满15年 九、基本医疗保险(2013新增) 类型 同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 单位缴费 6% 单位缴费的30%转入个人账户 【注意】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 个人缴费 2% 享受条件 定点、定围(急诊、抢救除外) 支付标准 支付区间 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 支付比例 90% 【注意】自付费部分由三块组成:(1)起付线以下的部分(2)区间内自己负担的比例部分(3)封顶线以上的部分 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由第三人负担的; (3)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期 【记忆口诀】躲得过初一躲不过“15”;不管三七“21” 先看累计工作年限(10年分界),再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分界) 累计计算期 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 医疗期2 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 医疗期+6 【友情提示】一定看清题目问法! 医疗期待遇 (1)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 (4)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表十、工伤保险(2013新增) 缴费 由“单位”缴纳(同生育保险) 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 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 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 不认定 自找 停工留薪期待遇 (1)工资待遇“不变”(2)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3)期间“12+12”(4)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为享受伤残待遇(5)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意】与医疗期待遇进行区分 劳动合同的解除 1~4级不得解除;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7~10级合同期满或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表十一、失业保险(2013新增) 缴费 单位:2% 个人:1% 享受条件 已缴保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必须同时满足) 领取 缴费年限:1年起5年分 领取期限:12、18、24个月(没有15和21) 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 停止领取 就业、当兵、移民、退休、无求职需求 表十二、生育保险(2013新增) 缴费 由“单位缴纳”比例不超过1%;(工伤保险也仅由单位缴纳) 待遇 职工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 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无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非本人平均工资)【注意】生产、流产均可享受 表十三、违法责任(2013新增) 用人单位 不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处应缴社会保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主管及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不缴费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骗保 (1)责令退回 (2)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分类 三票一卡 结算方式 出票日期 (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无效,银行不受理 (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签章 (1)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更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要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表二、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 核准制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生效日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注意】限制付款,不限制收款 变更 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撤销 【注意1】同时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下,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基本户 使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 开户资格 (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4)非个人 一般户 使用范围 (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专用户 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使用规定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户 使用规定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可以支取现金 (3)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 表三、银行卡 分类 是否可以透支 信用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 借记卡 信息载体 磁条卡、芯片卡 使用对象 单位卡和个人卡 币种 人民币卡、外币卡 贷记卡 (1)先消费后还款 (2)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3)按月计收“复利” 准贷记卡 (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 (2)透支期限为60天 (3)按月计收“单利” 单位人民币卡 (1)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2)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收单业务手续费 (2013年新变化) 特殊行业 1.25%(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 【记忆提示】“高富帅”的标准 一般行业 0.78% 民生类行业 0.38% 公益类 按服务成本    表四、预付卡(2013新增)   记名卡 不记名卡 区分标准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单张限额 5000元 1000元 挂失 可挂失 不可挂失 赎回 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 不可赎回 有效期 无 不得低于3年 提供身份证 需要 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 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转账购买 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 转账充值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使用规定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发卡机构的资金管理 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不得挪用、挤占 表五、结算方式 汇兑 汇款回单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收账通知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汇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退汇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 (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 托收承付 适用范围 主体限制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 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 使用规定 托收 “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 “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承付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停办托收 收款人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国内信用证 特点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适用范围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程序 (1)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2)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委托收款 表六、票据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追索权 票载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取得票据权利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注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权利的时效 (1)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票据行为 出票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签章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附条件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承兑 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 附条件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追索 被追索人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追索内容 本金、利息、费用 表七、汇票、本票与支票 银行汇票 出票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注意1】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注意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付款 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付款责任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贴现 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限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其他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本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付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收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罚则: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防伪 图案 现金支票“梅花”;汇票“兰花”;转账支票“竹”;本票“菊花” 措施 “安全线”是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新加入的防伪特征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表一、增值税纳税人(2013年新增) 分类 标准 特殊情况 计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型:50万以下 非生产型:80万以下 (1)个人(非个体户)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1)为必须(2)(3)可选择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一般纳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执行税款抵扣制 表二、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考虑营改增)(2013年新增) 一般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注意】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劳务注意与营业税区分 视同销售 (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对内行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 增值税混合销售 缴增值税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劳务 营业税混合销售 缴营业税 娱乐场所销售烟、酒、饮料 特殊的混合销售 分别纳税 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兼营 “多元化”经营 不同税种兼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税务局“核定” 商场经营美食城 不同税目兼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销售家电;销售音像制品运输公司提供租车服务 兼营减免税项目 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生产销售一般药物和避孕药品 特殊规定 “货物”期货 有形动产 缴纳增值税 银行销售金银 兼营 销售金银缴纳增值税 死当销售、寄售代销 有形动产 缴纳增值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 有形动产 缴纳增值税 集邮商品的销售、报刊发行 邮局 混合销售 缴纳营业税 非邮局 有形动产 缴纳增值税 电信单位单独销售电话 兼营 销售电话缴纳增值税 表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2013年新增) 销项税额 销售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属于价外费用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指受托方)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5)代办保险收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意】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价税分离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默认含税销售额:(1)零售价;(2)价外费用;(3)普通发票 组成计税价格 视同销售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先找本单位同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没有,找其他单位;还没有,组价 进口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特殊 包装物押金(区别装物租金) 区分一般包装物;啤酒、黄酒包装物;白酒和其他酒包装物 折扣销售、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区分折扣发生的时点 以旧换新 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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