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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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政策汇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4日浙国税流2002134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 对于9月1日后未完工程,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

2、款的,可以补签合同,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能补签合同的,未完工程部分应全额征收增值税。二、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于2002年10月31日到当地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三、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出具货物生产单位或个人证明单(见附件1),货物生产单位或个人证明单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附件1、货物生产单位或个人证明(略)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自产货

3、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11日国税发20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收

4、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二) 签订建设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

5、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一) 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

6、、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 铝合金门窗;(三) 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四) 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自产货物。四:关于纳税人问题本通知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浙

7、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4日浙国税流2002127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供电企业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价标准,随电费向用户一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

8、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9月16日国税函200281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和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财税2002142号各

9、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黄金生产的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0、AU9995、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

10、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单价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政策。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税部分退税。四、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五、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4日

11、财税200213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近有部分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文,要求对原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在撤县(县级市)改区后能否继续按现行政策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收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发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国

12、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2日国税函20028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网络,以总机构所在地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帐户存款帐户(开立的帐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帐号,只能存款、转帐,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帐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各地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帐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

13、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移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浙江省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函2002年8月29日 流便函20028号各县(市)局、市局管理局、征收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近接部分县(市)反映,要求对浙江省铁路延伸货运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金问题予以明确。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运行业货运发票进项税金抵

14、扣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75号)文件精神,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金的货运发票应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非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按规定不予抵扣,而开具浙江省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企业性质实质上是一种货运代理企业,其本身没有运输能力,需要委托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单位来完成运输工作,而且对此类业务地税部门也不作为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因此不能作为进项税金抵扣,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该部分已于2002年9月10日刊出。2002年7月10日 财税2002

15、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0日国税函2002531号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

16、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二00二

17、年四月二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

18、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

19、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

20、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 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

21、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22、(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

23、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1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量的确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进行全面纳税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 (略)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略) 3、加油站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 (略) 4、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24、(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6日财税200289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不带动力手扶拖拉(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发单缸柴油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运行业货运发票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21日浙国税流200275号各市、县国

25、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金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有关运费抵扣问题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计算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上述规定明确指出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金的货运发票应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非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按规定不予抵扣。

26、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是包含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及中转杂费的一种发票,开具这类发票的企业实质上是一种货运代理企业,其本身一般没有运输能力,需要委托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单位来完成运输工作,因此不能作为进项税金抵扣。由于该通知与省局长兴会议通知(市税政函200111号有抵触,经请示市局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该部分已在2002年7月8日刊出。2002年5月21日国税函200242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

27、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国税发200256号各省、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由于深化企业改革,许多地区的自来水企业进行了改组,将水厂从原自来水公司分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的增加的税收负担,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

28、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2002公司6月1日之前县局定为从2002年1月起取得的,予以抵扣。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9日国税发20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

2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

30、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3月25日财税20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的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为应税固定资产:1、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货物。)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批准认定的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

31、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02年2月7日浙国税流200222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增

32、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报废旧机动车除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它(收购)凭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 税政函2001 11 号各县(市)局、市局管理局、征收局、稽查局:11月6日-7日省局在长兴召开流转税工作会议,会上就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现函告给你们,可据此执行。1、外贸企业从国外收购进口的废旧物资后销售,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个体工商业户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不能认定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享受优惠政策。3、旧汽车回收单位将拆解后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销售,不能享受免税,其拆解过程属于加工性质,尚未认定为

33、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暂不加以认定。4、工业企业从外省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销售统一发票或商业零售发票,可按10%进行抵扣。5、企业的出口货物国内部分运费可以抵扣,但发票上必须注明国内的起点和终点地址,否则不予抵扣。6、联运单位开具的联运发票,确属承运单位自己开具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抵扣。7、批发和零售经拖拉机改装后的变形运输机,免征增值税。8、污水处理厂向排污企业收取的排污费免征增值税。9、生产企业销售免税化肥给出口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外省农副产品投售给本地企业,购货企业可以开具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11、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只要经过省信息产业厅登记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34、,没有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也可以享受先征后返,实行按月结算。12、福利企业的职工总数按全年累计平均计算,临时用工和季节用工、供销人员可以不计入职工总数内,在职“四残”人员年龄不再加以控制,新招用“四残”人员年龄按原规定执行。13、福利企业既有自营出口又有内销,实行“免抵退”后,再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14、花岗石属非金属矿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如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13税率征收,不能适用简易办法。15、小规模纳税人既有生产加工又有批发零售,以批发零售为主的按4征收,生产加工为主的按6征收,具体以认定时为准。16、“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认定一般纳税人到次年一月前认定”放宽到何时达到标准何时

35、认定。如有不明确之处,与市局流转税处联系。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此文未刊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该部分2002年3月已刊出。2002年1月9日 财税20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制品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2002年10月1日 浙国税流200219号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竹制品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丽国税流2

36、0013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属于农业产品范围的竹类植物仅指原竹(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的竹段)和竹枝、竹叶等,因此将原竹加工后产生的篾青、篾黄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竹制品加工厂向农民收购篾青、篾黄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2、 篾黄属于原竹加工剩余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2号)文件精神,竹胶板生产企业利用篾黄生产的小胶合板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浙江省

37、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0日 浙国税流2001135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规定的水泥的30利废比例,是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综合利用资源总量与各生产环节投入的原料总量之比。投入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中间产物不能列入计算比例。投入原料不包括作为燃料的无烟煤,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也不得计入综合利用资源总量。

38、投入的综合利用资源总量和投入的原料总量按全年累计数计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初次认定时,计算时间至少应包括从认定申请日算起的连续前6个月。 二、对实行统一核算的风力发电公司设在各地的风力发电场仍按原定额税率预征。 三、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的单位在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及时抄送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应取得企业所在地墙改工作机构出具的认定书,并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 四、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对不同原料配方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应独立计算,并建立规范的原始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 五、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从取得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对经认定的资源

39、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可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六、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即征即退的书面材料; 2、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附表1)、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附表2); 3、税收缴款书复印件:4、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5日财税2001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

40、明确如下: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二)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三) 利用城市生产垃圾生产的电力。(四)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政策:(一) 利用煤矸石、油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二)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三、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

41、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 非粘土砖(一) 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二) 混凝土空心砖;(三) 烧结页岩砖。二、 砌块(一) 混凝土小型砌块;(二)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 石膏砌块。三、 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一) GRC板(玻璃纤维增加水泥轻质墙板);(二) 纤维水泥板;(三) 纤维加气混凝土板;(四) 轻集料混凝土条板;(五) 钢丝网架夹心板;(六) 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七) 金属面夹心板;(八) 复合墙板。一、 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

42、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一) 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二) GB13544-1992的技术要求)。(三) 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1992的技术要求)。(四) 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二、 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标准米/年)(一)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二)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99-1994的技术要求)。(三)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

43、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四) 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三、 建筑板材(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一) 玻璃纤维增加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二) 纤维增加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T666-1996的技术要求)。(三)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四) 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五) 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

44、C623-1996的技术要求)。(六) 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的要求/年);石膏空心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七) 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八) 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0月1日 财税20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税发200127号)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通知自2001年7月1 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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