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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遗嘱。案情材料如下:王信真请律师代书遗嘱一份,其内容如下: 一我现住房位于市区路号院内楼单元号。住房系三室一厅,建筑面积为100 平方米。此房是我单位分给我住的公房,19年根据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以现金万千元买下此房。大儿子王仁正、次子王仁礼先后结婚独立生活,均有自己的住房。而三儿子王仁义一家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又无其他住房,因此我决定此房将来由仁义继承,他人不得提出异议。二现有存款人民币40 万元、美元3 万元。我决定将此款由三个儿子共同继承,长子王仁正继承人民币15 万元、美元1 万元; 次子王仁礼继承人民币15 万元、 美元 1 万元; 三子王仁义继承人民币10
2、万元、美元1 万元。 三房内家具由三子王仁义继承;松下进口彩电一台、德国进口照相机一台,由长子王仁正继承;音响一台和书籍假设干由次子王仁礼继承。王信真要求将遗嘱制作一式六份,邻居李、 居委会主任赵各执一份,其余四份由律师张保存。立遗嘱人基本情况:王信真,男,66 岁,汉族,省县人,原系市厂高级工程师,住市区路号院内楼单元号。王信真为了自己百年之后,防止儿子们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特邀请邻居李、居委会主任赵作见证人和遗嘱执行人,并请律师事务所张代书遗嘱一份。立遗嘱地点: 市区路号院内楼单元号。立遗嘱时间: 20年月日。( 试题分值 :20 分) 王信真遗嘱立遗嘱人 : 王信真立遗嘱人王信真,男,
3、66 岁,汉族, XX省 XX县人,原系XX市 XX厂高级工程师,住XX市XX区 XX路 XX楼 XX单元 XX号。因百年后, 防止儿子们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特请邻居李XX、居委会主任赵XX做见证,特立此遗嘱,对以下个人财产做如下处理: 一、我现住房位于XX市 XX区 XX路 XX号院内 X楼 X单元 XX号,住房系三室一厅,建筑面积为 100 平方米。此房是我单位分给我住的公房,19XX年根据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以现金XX晚 X千元买下此房。本人根据三个儿子的现有住房情况,决定此房将来由三儿子王仁义继承,他人不得提出异议。二、现有存款人民币40 万元,美元3 万元,本人决定将此款由三个儿
4、子共同继承,长子王仁正继承人民币15 万元、美元1 万元;次子王仁礼继承人民币15 万元、 美元 1 万元;三子王仁义继承人民币10 万元、美元1 万元。三、房内家具由三子王仁义继承;彩电一台、相机一台由长子王仁正继承;音响一台和书记假设干由次子王仁礼继承。本遗嘱一式六份,邻居李XX、居委会主任赵XX各执一份,其余四份由律师张XX保存。本遗嘱由邻居李XX、居委会主任赵XX作见证和遗嘱执行人,监督遗嘱执行,并请XX律师事务所张X代书遗嘱一份。立遗嘱地点XXXXXXX 。立遗嘱人:王信真签名加盖印章证明人:李XX、赵 XX签名加盖印章代书人:张XX 20XX年 XX月 XX日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及评
5、分要求: 1. 标题 1 分; 2. 立遗嘱人基本情况2 分; 3. 立遗嘱人的目的、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和执行人等3 分; 4. 遗嘱具体内容10 分; 5. 遗嘱份数及保存人 1 分; 6. 立遗嘱地点1 分; 7. 立遗嘱时间1 分; 8. 立遗嘱人等署名1分。【说明:书写的遗嘱应符合教材上讲的要求,否则,酌情扣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写作题共2 题,共 70 分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案情材料如下: 2009 年 5 月 10 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郭民诉被告郭平财产继承一
6、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09 年 5 月1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民、被告郭平以及证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郭松,男,1936 年出生, 1964年结婚, 1966 年得一子,名叫郭民。郭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县镇东大街10 号。 1986 年妻子病故。郭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当私企老板。郭松一家人住两间平房,过着清贫的生活。儿子郭民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 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因此郭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近房侄儿郭平的照顾。郭平既是他的侄儿,
7、又是他的学生, 二人关系密切。郭平对郭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习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特别是郭松退休后,郭平对他关心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郭平照顾郭年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由于郭松办学有方,使镇小学成为县和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1996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1998 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安度晚年。郭松为了对郭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 现任镇小学校长李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8、和执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10 月 10 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郭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平继承,他人不得干预。 2009年 3 月 1 日,郭松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郭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丧事由郭平办理。郭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 月 1 日,郭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平发生纠纷,并于5 月 10 日到县人民法院状告郭平。郭民诉称:( 一)被告郭平对原告父亲郭松的所谓照顾,并非 学雷锋, 做好事 ,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
9、对父亲的 帮助 ,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到达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动机和目的昭然假设揭。二我是郭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恳请人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三郭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因此,我疑心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
10、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郭平辨称:一原告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事实根据。郭松是答辩人本家伯父和老师,彼此有深厚的感情。答辩人关心、照顾郭松是自觉自愿的,从不图什么回报,更没有煽动郭松立遗嘱将财产赠给自己。二 答辩人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答辩人。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郭松立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是真正的依法办事。三原告疑心遗嘱真实性毫无根据。郭松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 具有
11、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遗嘱经过公证。因此, 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以上事实,有王、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足以认定。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系郭松亲生儿子,但多年来在外经商,对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父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子间缺乏应有的感情。而被告是郭松的本家侄儿,又是其学生,多年来相互帮助,彼此间建立了深厚的情谊。因此,郭松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被告继承,此种行
12、为亦在情理之中。原告指责被告关心、帮助其父,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他家的财产,此种说法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告说他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又说他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此种说法,似乎有理,其实是不能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被告。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地告
13、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被告按照郭松的遗嘱继承其遗产,是依法办事, 应予支持。 原告上述说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是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原告疑心遗嘱的真实性毫无依据。郭松所立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遗嘱有效条件。据此, 人民法院确认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郭松的遗产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被告郭平继承。当事人情况: 原告郭民,男, 40 岁,初中毕业,汉族,市县人。私企老板,住县街号。被告郭平,男,30 岁,初中毕业,厂工人
14、。汉族,市县人。住县镇东大街 14 号。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审判员李,张。书记员赵。县人民法院宣判时向当事人交代了上诉权、上诉法院和上诉期限。并决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判决书签发日期是2009 年 6 月 2 日。 ( 试题分值 :50 分) XX省 XX市 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9X 民初字第 XX号 原告人:郭X民,男, 40 岁,汉族,初中毕业,XX市 XX县,住 XX县 XX街 XX号。 被告人:郭X 平,男, 30 岁,汉族,初中毕业,XX市 XX县,住 XX县 XX镇东大街14 号 原告郭 X民诉被告郭X平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于 2009年 5 月 10 日立案受理
15、, 本院依法由审判长王XX、审判员李XX、张 XX、书记员赵 XX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人郭X 民、被告人郭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亲去世,现要求继承房产。 被告称辩: 叔叔已讲明将房屋赠与我,该套房屋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表兄弟关系,其父亲于 2009年 3 月 1 日去世, 生前购买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现由被告居住,原告要求继承遭到拒绝而引发纷争。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人郭 X 民陈述证实:我认为被告照顾家父实为居心不良,我和父亲有血缘关系,有继承权。 2、被告人郭X平陈述证实:我找过伯父完全是自愿行为,不图回报,伯父将
16、财产给我也属于自愿行为,并没有受我威胁与煽动。 3、证人李证言证实:郭X松立遗嘱时我与王XX在场为证, 并为受到威胁与强迫,有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 上述证据有原被告双方提供,均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套房屋属原告父亲生前所购,并立遗嘱,应由遗嘱所指被告郭X平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郭 X松的遗产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被告郭X 平继承。 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 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
17、xx 审判员李xx,张 xx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2009 年 6 月 2 日 院印 书记员赵xx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一首部10 分 1. 标题 1 分; 2. 编号 2 分; 3.原、被告基本情况4 分; 4.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3 分。二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共35 分 1. 事实 20 分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先写原告诉称的内容4 分,后写被告辩称的内容4 分。 2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先写法院认定的事实8 分,后写法院认定的证据4 分。【要求:表达纠纷
18、过程及始末情况清楚,主要情节具体,行文条理明晰,文字简洁。】 2. 理由 10 分 1阐明判决的理由8分; 2援引法律条款2 分。【要求: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判决的理由,说理要充分;援引法律条文准确、具体;对原、被告的诉讼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应作出评判。】 3. 判决结果 5 分 1写明判决的标的3 分; 2写明财产由谁继承2 分。三尾部5分 1. 诉讼费用的负担1 分; 2. 交代上诉事项2 分; 3. 合议庭成员署名1 分; 4.书记员署名和判决签发日期1 分。【说明: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根据以下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拟写一份通缉令正本。案情材料如下:犯罪嫌疑人黄光,男,
19、 35 岁,省县人,无业。2008 年春节之后,黄光与同村女青年刘花25 岁一同到市打工。二人仅为同村邻居,并无恋爱关系。 黄光多次向刘花要求建立恋爱关系,均遭拒绝。 2009 年 3 月 11 日晚,黄光用欺骗手段将刘花约出,并在市街一家小餐馆吃饭,又重提旧事,再次遭到刘的拒绝。但黄光不仅贼心不死,而且恼羞成怒,利用送刘花回工厂的途中,在一僻静处, 黄突然掏出藏在身上的三棱刮刀一把,先是威胁刘花就范,在刘仍不答应的情况下,向刘胸部猛刺一刀,刺伤刘的心脏,刘当即倒下,黄恐其呼喊又在其腹部连刺三刀,致刘当场死亡。事后黄仓皇逃窜,后经公安部门侦查破案,于同月29 日在县将黄光抓获。黄对自己的罪行供
20、认不讳,但在押解途中,黄光脱逃,至今未能抓获。公安局决定发布通缉令,请各区、 县有关部门及广阔群众协助缉拿黄光。在逃犯罪嫌疑人黄光网上编号,身份证号码。其体貌特征是:男,35 岁,高 1.70 米左右,较瘦,长脸,皮肤较黑,单眼皮,前额较宽,在左太阳穴上有一黑痣,操广东潮州口音。脱逃时身穿蓝卡其布夹克衫,白衬衣,灰涤卡裤,脚下穿一双 回力 牌球鞋。 联系单位为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联系人:周,:。抄送部门:、公安局。通缉令发布时间为2009 年 5 月 21 日。 (试题分值 :20 分 ) 通 缉 令 X公刑字 2009X 号 收文单位: X 省各公安机关: 正文: 被通缉人黄X光,于 2009
21、 年 3 月 11 日晚,黄 X 光用欺骗手段将刘X 花约出,并在XX市 XX街一家小餐馆吃饭,吃完饭后黄X光利用送刘X花回 XX工厂的路途中, 趁机将刘X花刺伤心脏,刘当场死亡。后经公安机关抓获,但在押解途中,黄X 光逃脱,至今未能抓获。;黄X光,男, 35 岁,身高1.70 米左右,较瘦,长脸,皮肤较黑,单眼皮,前额较宽,在左太阳穴有一黑痣, 操广东潮州口音。黄 X光逃脱时身穿蓝卡其布夹克,白衬衣, 灰涤卡裤, 脚下穿一双 “回力”牌球鞋。 联系人:周XX :XXXXXXX XX市公安厅 附项: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 尾部: 2009年 5月 21 日 抄: XXX机关 送: XXX
22、机关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一首部4 分 1. 标题 1 分; 2. 编号 1 分; 3.发布范围 2 分。二正文13 分 1. 简要案情 2 分; 2. 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况、在逃人员网上编号、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携带物品、特长8 分; 3. 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2 分; 4. 联系人、联系1 分。【要求:“简要案情”的叙写,内容要概括,文字要简洁;“体貌特征”的叙写要具体;其他内容叙写要清楚、简明。】三尾部3 分1. 发文单位公章和日期2 分; 2. 抄送部门 1
23、分。【说明: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写作题共2 题,共 70 分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案情材料如下:犯罪嫌疑人陈,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陈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 经常违反纪律, 不遵守规章制度, 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7年 8 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8 年 9 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 衬衫一件和250 元等财物, 受到记过处分。 2009 年 2 月,公司发 2008 年度奖金, 陈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
24、9 年 5月 10 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 不便下手, 就走了; 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 时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下午1 时许,许经理走进三层办公室午休333 室, 1 时 30 分许,陈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 室房门, 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陈灵机一动,轻轻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
25、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陈进入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 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戳刺十余下,致使许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陈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汽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因形迹可疑, 当日晚 8 时许被公安人员审查,并执行刑事拘留,5 月 13 日被批准逮捕。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
26、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求依法起诉。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陈,男,19年月日生。省县人。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 排 13 号。 2009 年 5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5 月 13 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附项:本案卷宗卷页,凶器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27、,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试题分值 :50 分) XX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X公刑诉字【 2009】第 12 号 犯罪嫌疑人陈XX,男, 19XX 年 X月 X日生,XX省 XX县人,汉族,初中文化,XX市 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方3 排 13 号。 2007 年 8 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09 年 5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13 日由 XX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XX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陈XX因对公司领导由其是对徐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
28、09 年 5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月 10 日早上陈XX先是在厨房寻找作案工具欲行凶但因人多而无果,对此陈XX并没有死心,又谎称修理东西从木工小朱处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 时许陈 XX携带羊角锤,木工凿作案工具混进办公楼,借由有重要事情汇报被害人许XX经理而支开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后,便偷偷地潜入正在熟睡的被害人许XX经理办公室333办公室。陈XX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XX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经理的头
29、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随后陈逃离作案现场。 认定犯罪嫌疑人陈XX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提请批准逮捕书,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 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 2.公司方面的证词:被害人许XX在自己的办公室内,被人杀害。 3.朱 XX侯 XX的证词证实:犯罪嫌疑人陈在被害人死亡当天向朱 XX借了杀害被害人的作案工具。侯XX是在犯罪嫌疑人陈XX的支使下离开了办公室附近。 4犯罪嫌疑人陈XX的供述。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
30、犯罪嫌疑人陈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 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 局长印 XX市公安局印 二 00X 年 X 月 X 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共X册; 2.犯罪嫌疑人陈XX现羁押在 XX市 XX看守所; 3随案移交物品XX件。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X 公刑诉字 20XXXX 号犯罪嫌疑人陈XX(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X,19XX年 XX 月 XX日生,出生地XX 省XX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民族 X,文化程度XX,职业 XX,住
31、 XX县 XX镇 XX 街XX号。违反犯罪经历:2007 年 8 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08 年 9 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衣一件250 元现金等财物收到记过处分、2009 年 2 月公司发 2008年奖金,陈X 因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9 年 5月 10 日早晨,犯罪嫌疑人陈X上班后,蓄谋利用偷窃来的菜刀行凶未果,后利用骗取的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袭击公司许经理头部二三十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陈XX杀人后逃离现场,并企图坐火车逃亡上海、杭州等地,因其
32、行迹可疑,当日晚8 时被公安人员审查,并执行刑事拘留,5 月 13 日被比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移送至我局。我局于5 月 13 日立案侦查、并已将犯罪嫌疑人陈XX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陈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察查明,犯罪嫌疑人陈XX有以下犯罪事实: .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XX系累犯,应当加重处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终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陈XX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三十二条规定,涉嫌犯故
33、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敬礼XXXXX人民检察院局长 XXX( 印XXX 公安局印XXXX年 XX 月 XX 日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一首部10 分 1. 标题 1 分; 2. 编号 2 分;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 分、违法犯罪经历2 分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 分。二正文35 分 1. 办案简况 5 分 1案件来源3 分; 2一段文字: 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 2 分。 2. 案件事实 15 分 1以“经依法侦查查明:”为开头语,引出事实表达2 分; 2写明事实要素13 分。 3. 证据 5 分 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3 分 5. 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7 分 1援引刑法条款,认定涉嫌的罪名5 分; 2援引刑诉法条款作为移送审查的法律依据2 分。三尾部 5 分 1. 文书致送用语和送达机关名称1 分; 2. 加盖局长印、公章和日期2分; 3. 附项 2 分。【说明: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