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住院医师规范标准化培训管理方案计划解决方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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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贯彻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省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等,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云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推动各部门的政策衔接与措施落实,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三)按照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公布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 (五)检查指导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对培训招统一组织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六)执行省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接受国家和省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七)承担国家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与作用,委托云南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医师协会’’)和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 “省中医药学会”)在省毕教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的领导下,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五)审核申请参加结业考核人员资格,并负责实施由省毕教办统一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六)执行省毕教办的各项决定,承担省毕教办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成立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的医学、卫生管理、医学教育专家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专家组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 (简称“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学科组,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政策和培训专业科目设置发展规划建议,协助制定培训相关标准、考核方案和质量评价要求,参与培训指导、督导检查和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各州(市)、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毕教委和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一部署,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临床医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协助对辖区内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落实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九条 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要求; (三)通过由省医师协会和省中医药学会组织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评审。 第十一条 省毕教办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成立以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 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 (二)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 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三)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四)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组织招录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六)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 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 续。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负责本专业培训计划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培训实施和考试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由省毕教办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进行认定、公布,并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视情况削减其招生名额或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五条 各培训基地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省毕教办根据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需求和各培训基地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自愿填写《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培训基地。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录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其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确定培训对象。省毕教办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要及时将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信息汇总后报送省卫生计生委核准、注册,省卫生计生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将录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以作为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年限起始认定及财政生活补助发放的依据。未经注册、备案者,不得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综合考试。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应在注册之日起IO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取的培训学员,录取委托培养学员的,还应同时通知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自主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后,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实施培训。培训期限为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期限,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的(以下简称“住培研究生”),由培养单位研究 生管理部门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管理,以研究生管理部门为主。研究生管理部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住培研究生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双重身份,其日常管理及待遇按照全日制研究生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市)支援欠发达地区省(区、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要求,我省将选派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到发达省(市)进行培训,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未经认定的单位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导师制”,每名指导医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不超过3名。 第二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 制度。依托云南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已经开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培训基地和培训专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学员填写《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调整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写明调整原因,经所在培训基地主管部门(住培研究生需研究生管理部门)、拟调整培训基地主管部门(住培研究生需研究生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报省毕教办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条 培训学员由于自身原因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 需要退出培训,需要由学员本人填写《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终止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写明终止培训的理 由(单位委派培训对象需经委派单位同意),由所在培训基 地主管部门(住培研究生需研究生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并报 省毕教办备案。 第六章 培训年限 第三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取得本科学历或执业医师资格后方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1年的培训。 (一)原学习或临床工作专业与现培训专业不同的,培训年限为3年。 (二)原学习或临床工作专业与现培训专业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培训基地应对其进行临床能力测评,根据临床能力测评结果决定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限。 (三)未通过临床能力测评的,培训年限为3年。 第三十二条培训基地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要求,对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进行认真的临床能力测评,科学确定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限,合理安排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三条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中断培训, 凡中断培训者,其已培训的时间不予累计,再次参加培训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基地须在1个月内将中断或顺延培训人员名单报省毕教办备案。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 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执业医 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 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后报省医师协会和省中医 药学会核准,并由省医师协会和省中医药学会统一向省毕教 办报备。 第三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为公共理论考试、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 (一)公共理论考试 每年1 2月份由省医师协会和省中医药学会组织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理论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和组织形式由省毕教办确定。 (二)培训过程考核 1.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老师负责。对培训学员日常的临 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出科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学科轮转培训,出科前由专业基地对培训学员的临床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技能操作、临床思维能力、病历和处方书写、病程记录、查房时的表现、疑难病例讨论、参加院内外学术活动、出勤情况、医德医风、敬业态度和团队精神等内容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年度的培训后,由培训基地组织统一的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轮转考核结果、临床技能考核、笔试等多种方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结业考核 通过公共理论考试、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方可参加由省毕教办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六条 培训基地负责为培训学员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手续。培训学员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综合考试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学员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临床医师,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十九条 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毕业生报到就业后, 须按照规定参加3年的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招收录取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 第四十条2020年起,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作为我省各级医疗机构新进入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的条件之一。 第四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履现职期间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地区将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申办个体诊所的必备条件。 第四十二条 委托培训人员结束培训后回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自主培训人员结束培训后自行择业,或申请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四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个人、基地、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 (一)培训对象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二)委托培养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派出单位承担委托培养对象基本工资的发放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派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自主培养对 象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 (三)培训基地要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对象的绩效工资和其它劳动报酬,以及本基地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师资培养、教学和住宿条件改善等费用。 (四)培训对象应承担食宿、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范化培训、没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章 学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员的义务: (一)培训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之前,履行见习医师的工作职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三)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尊敬指导老师; (四)遵守培训基地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基地的管理规定和诊疗流程,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努力学习,扎实工作,及时、如实、准确地完成培训手册的填写工作,并交由上级医师签署意见,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及培训要求; (六)积极参加培训基地等部门组织的临床理论考试、基本技能考核或其他相关考试考核,并及时完成临床带教效果评价反馈。 第四十五条 学员的权利: (一)学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享有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 (二)委托培训学员的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自主培训学员的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有关组织、单位统一管理; (三)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基地或派出单位的各项待遇; (四)参加培训基地有关住院医师培训的各项活动,使用培训基地提供的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五)对培训基地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者,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优秀学员、教师、管理人员评选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者,培训基地给予批评、教育,属委托培养的,应通知学员派出单位: (一)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者; (二)病历检查出现2次不合格病历者; (三)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安排者;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纠纷等方面问题者。 第四十八条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者,培训基地给予顺延培训时间的处理,属委托培养的,应通知学员派出单位,同时上报省毕教办备案。 (一)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 休假累计超过1 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 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者,顺延 一年; (二)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 (三)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 (四)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在规定时间内未 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须由本人提出延长培训时间申请,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十九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者,培训基地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毕教办审批,予以终止培训。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屡教不改者; (二)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病、事假等各类休假累计超过一年者; (三)违反培训基地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五)本人申请终止培训者。 第五十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管理。对违规违纪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属委托培养的,处理结果通知培训对象派出单位,并报省毕教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培训基地不得无故终止对培训学员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派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弃派送、延期派送、撤回或中断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医师,认定其医师定期考核成绩不合格。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核实,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培训基地和派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助理医生培训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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