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小学生隐私权保护(2)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中小学生隐私权保护(2)2.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试论中小学生隐私权保护曹琼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土城初级中学摘要:在我国中小学教育工作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毋庸置疑,中小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已经作为一个问题摆上了桌面。然而,现实生活中,中小学生的隐私权常常受到教师、家长乃至整个社会的漠视。如何协调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学校、教师管教权、知情权的冲突,是教育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隐私权的界定,从常见的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具体表现,学生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及保护中小学生隐私权的建议措施等方面,对中小学生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隐私权界定及内容(一)概念界定关于隐私权的界定,迄今没有一种解释得到普遍认可。基于此种考虑,笔者赞同
2、最广泛意义上的隐私概念,即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被他人知道或觉得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参与或觉得他人不便参与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进入或觉得他人不便进入的私人领域。从某种意义说,隐私是覆盖整个私生活领域的一个“标签”。但是,隐私权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来享有。由于人们社会位置的不同、行为能力的不同,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的千差万别,故对于不同群体的人,其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对权利的享有和支配以及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有差异的。(二)法律界定隐私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首先应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而不能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秘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其次,隐私权的客体应为隐
3、私,即包括公民所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但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揭露。因此,笔者认为,对隐私权较为合理的定义应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三)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内容就是权利人享有自己的隐私,包括私人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他人不得非法干涉、获取和利用的权利。根据隐私权的理论,学生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相比,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1)学生应享有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
4、(2)学生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3)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4)学生享有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5)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6)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 二、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隐私权是公民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不愿公开或者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个人秘密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学生年龄尚小,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因
5、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应倍受法律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只有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才能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管教权,即学校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实施学籍管理活动,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教师管教权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与之对应的就是义务。学校、教师有管教学生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学校、教师有保护学生权利的义务。这样就把学校、教师权利与学生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所崇尚的平等精神。基于当前学校教育管理中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犯,学校、教师在行使管教权时应该树立
6、这样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即把学生权利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出发点,要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服务,也就是要以学生为本。因此保护学生权利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学校、教师管教权的基本出发点和制约因素。这就要求学校、教师正确区分管教权和隐私权的界限,采取合乎法律的方法对学生进行管教,不能使管教权凌驾于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之上。 学校、教师只能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行为、学习情况、道德培育等情况进行管理,而不能对未成年学生的任何个人信息都加以了解和过问,否则未成年学生将会丧失独立的个性,失去自由发展的天地。此外,行使管教权时所依据的自制内部文件必须合法。未成年学生在校依法享有隐私权。同时学校、教师因业务关系,要了解或者掌握
7、学生的有关个人秘密,这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学校、教师享有知情权的表现。所谓知情权又称隐私共享 ,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同他人均为隐私的知情人。该“他人”并非隐私的权利人,而只是在特定范围内对隐私享有了解权的人。在隐私共享的情况下,因“共享人”(知情权人)不能对隐私享有隐私权,故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进行传播或泄露,否则即构成侵权。换言之,知情权的核心是“知”,而不是“传”,即公开。学校、教师不能违背知情权中为他人保密的义务而将学生隐私之于众,否定甚至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三 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研究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应先了解隐私权的具体内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
8、领域。私人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个人信息也称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疾病史、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智力状况、缺陷、学习成绩、心理档案、家庭电话号码等。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除隐私部位之外,还包括个人居所、学生的书包、 口袋、日记、通信等。(一)侵犯学生私人活动方面的隐私权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私人活动方面的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干涉、监视学生的私人活动。个人活动自由是隐私权的体现,任何人不得于涉。监视私人活动、监视私人与他人的交往、私人跟踪等,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二)侵犯学生个人信息方面的隐私权在
9、个人日益社会化的时代,个人信息可能被许多社会组织掌握。学校作为在很大程度掌握学生个人信息的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常见的侵犯学生个人信息方面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1. 不当公开学生以前的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因不当行为而受到惩罚或谴责,是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但这种代价是有限制的,不能因同一不当行为而给同一当事人设置连续性或重复的代价,这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如果可以任意揭露当事人曾经有过不当行为的经历,实际上就是不断地让当事人付出精神痛苦的代价,也可能因此给其带来其他损失(如学生因此逃学而荒废了学业)。并且从社会学的观点出发,使当事人对曾经发生过的不当行为不享有
10、隐私权,则可能使当事人深感无颜做人,继而可能自暴自弃,对社会、学习失去信心,重新走上反社会的道路。2. 擅自披露学生家庭的某些隐私事件教师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的一些隐私情况,这是正当的,是教师享有知情权的体现。但如果教师将了解、掌握的学生家庭隐私情况擅自予以公开,则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因疏忽大意将学生家庭隐私如学生父母犯罪的经历、父母离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予以公开,可能破坏学生原有的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宁,侵犯学生的隐私权。3.偷看、披露学生的心理档案学生的心理档案是学生心理秘密和思想状况的记录,应属于学生的隐私。心理咨询教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披露学生的
11、心理秘密。一般教师未经允许不得翻阅学生的心理档案,但班主任为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可向心理咨询教师进行了解并可查阅有关学生的心理档案,这是行使正当的知情权,不能认为是侵权,但教师不得宣扬所掌握的学生心理秘密。4.以不适当方式提供考试分数分数属于学生的隐私,学生有权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分数、对谁公开以及在什么场合公开。这是他自己的权利即隐私权。在美国禁止学校工作人员讨论、泄露学生的测验成绩或学业记录,除非是得到明确的同意。(四)侵犯学生个人领域方面的隐私权常见的侵犯学生个人领域方面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1. 隐匿、毁弃、非法拆看学生信件,偷看学生日记未成年学生的信件属于隐私
12、,他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2.非法搜查学生的箱包、口袋、宿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搜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侦查权的司法人员,其它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他人进行搜查。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按法定程序进行。有的学校制定的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的书包、
13、身体进行搜查的内部规定,因与法律相抵触是无效的。学校、教师利用和指使一部分学生对另一部分学生进行搜查是非法的,对学生自发的搜查行为也要进行制止和教育。四、学生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缺陷 由于我国现行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建立时间较短,在理论上相对不成熟,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这主要表现在: 宪法没有对隐私权问题进行直接规定。我国宪法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虽然从中可以找到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若干精神,但在作为一国根本法的宪法中未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缺陷。 在现行法律适用方面。1
14、986年制订民法通则时,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则牵强附会地将隐私权的保护归属于名誉权的保护,并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的疏漏。 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应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了这一原则。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在隐私权受
15、害者提起诉讼时还涉及隐私权的其他诸多方面的问题,如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等,这些问题尚待单行法予以规定。 五、学生隐私权保护途径及其建议 由于隐私权立法滞后,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为此,笔者就保护学生隐私权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转变学校的教育管理观念。传统的教育管理观念认为,学校和学生处于不平等地位;学校是管理者,学生是被管理者;学校是主体,学生是附属。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形式的变化,学生是学校的主体这一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学校可以选择学生,学生也可以选择学校;将来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学生,学校的生命力也将由学生决定。因此,作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
16、人员必须进行认真的思考,摒弃陈旧的教育管理观念,树立新的教育理念。从现代管理科学看,管理也是一种服务,以服务的观念取代老管理”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一切管理行为都是为了学生的成长,都是为学生服务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以学生利益牺牲为代价换取学校的利益。(二)提高依法管理的法律意识。学校是行使授权管理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权,其权”为行政权,不是公权力。从现代法学的发展来看,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而不能随意扩张范围,要依法行政,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不正当侵害。学校怎样处理学生,采取怎样的方式,都应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不能任意而为,超越法律规定的行
17、为均属违法。相对学校行使权力而言,学生的隐私权属于私权力,私权力依法不可侵犯;学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法律意识。 (三)完善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体法中对隐私权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侵害隐私权案件视同名誉权案件处理,但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对学生隐私权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无法操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 1修改宪法时应当增加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条款,确认隐私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使隐私权这一基本人
18、权在宪法文本中争得一席之地,以体现立法者以人为本的精神。2完善民事立法。我国现行的民法中没有明确界定隐私权的含义,也没有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来解释。从立法角度看,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是纯粹的民法问题,同时还关系尊重基本人权和保护私权的宪法性问题。因而,隐私权的立法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笔者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将隐私权制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条件成熟之时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 3建议制定学生权益保护法。为保护特殊群体,我国分别出台了一些特别法,如消费者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师有了教师法等法律规范。因此,作为另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学生也应有一部学生权益保护法,以明确规
19、定其所应享有的私有权利,而隐私权应为其中应有之义,为完善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使学生的权益得到实质性保障。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日常实践中学生隐私权不能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学校的教育管理者应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必须加强对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监督;学校自我监督和学生监督相结合;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组织,制定相应的制度,有效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实行监督,如成立学生会的维权部;而维权组织出现的价值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其能启发学校对学生权益保护的行使和维护。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雏权意识不断增强,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任务;而学生作为社会
20、当中一个重要的群体,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通过对学生管理中常易侵犯学生隐私的情况加以分析,探求保护学生隐私的有效途径,应该引起教育界及全社会的关注。【参考文献】:1杨立新,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总则篇.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136-1372郭卫华, 常鹏翱.人身权法典型判例研究,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oo2.18-193解立军.关于考试分数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中国教育学刊,1996(6):484张丽月,黄晓东.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龙岩师专学报,2005,(1)5黄蓓,陈云英.对隐私权的几点思考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6 陈焱光. 论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及处理原J . 理论月刊. 2003 (8)